期货账务处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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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账务处理
期货账务处理实务
(2011-09-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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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期货是指标的物为实物商品的期货合约,主要包括金属期货、农产品期货、能源期货等。
商品期货属于衍生金融工具的一种。
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衍生工具不作为有效套期工具的,一般应按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核算,其主要账务处理为:
(1)向证券期货经纪公司申请开立买卖账户,按存入的资金借记“其他货币资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企业取得衍生工具时,按其公允价值借记“衍生工具”科目,按发生的交易费用借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其他货币资金”科目。
(3)资产负债表日,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衍生工具”科目,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4)衍生工具终止确认时,应比照“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等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买入商品期货合约会计处理
【例1】假设20x8年度A公司发生以下期货投资业务:
(1)11月1日向证券期货经纪公司申请开立期货买卖账户,存入资金20万元;
(2)11月2日买入大豆期货20手,每手10吨,2000元/吨,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10%,交易手续费4元/手;
(3)11月30Ft结算价1970元/吨;
(4)12月3113将上述大豆期货全部平仓,平仓成交价1950元/吨,交易手续费4元/手。
则A公司的有关会计分录如下:
(1)11月1日向证券期货经纪公司申请开立期货买卖账户,存入资金20万元
借:
其他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 200000
贷:
银行存款 200000
(2)11月2日买入大豆期货20手,交纳交易保证金40000元(20×10×2000×10%),交易手续费80元(20×4)
借:
衍生工具——大豆期货 40000
投资收益 80
贷:
其他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 40080
(3)11月30日,大豆期货合约亏损6000元[20×10×(2000-1970)]
借: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6000
贷:
衍生工具——大豆期货 6000
(4)12月31日,大豆期货合约亏损4000元[20×10×(1970-1950)]
借: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4000
贷:
衍生工具——大豆期货 4000
(5)12月31日,将上述大豆期货全部平仓,并支付交易手续费4元/手
借:
其他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 30000
贷:
衍生工具——大豆期货 30000
借,投资收益 80
贷:
其他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 80
借:
投资收益 10000
贷: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0000
二、卖出商品期货合约会计处理
【例2】20×8年度B公司发生以下期货投资业务:
(1)11月1日向证券期货经纪公司申请开立期货买卖账户,存入资金50万元;
(2)11月2日,卖出铜期货10手,每手20吨,19000元/吨,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10%,交易手续费为成交金额的4‰;
(3)11月30日结算价18800元/吨;
(4)12月31日将上述铜期货全部平仓,平仓成交价18500元/吨,交易手续费为成交金额的4%.则B公司有关会计分录如下:
(1)11月1日向证券期货经纪公司申请开立期货买卖账户,存人资金50万元
借:
其他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 500000
贷:
银行存款 500000
(2)11月2日卖出铜期货10手,交纳交易保证金380000元(10×20×19000×10%),交易手续费15200元(10×20×19000×4%)
借:
衍生工具——铜期货 380000
投资收益 15200
贷:
其他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 395200
(3)11月30日,铜期货合约盈利40000元[10×20×(19000-18800)]
借:
衍生工具——铜期货 40000
贷: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40000
(4)12月31日,铜期货合约盈利60000元[10×20×(18800-18500)]
借:
衍生工具——铜期货 60000
贷: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60000
(5)12月31日,将上述铜期货全部平仓,并按成交金额的4%支付交易手续费14800元(10×20×18500×4%)
借:
其他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 480000
贷:
衍生工具——铜期货 480000
借:
投资收益 14800
贷:
其他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 14800
借: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00000
贷:
投资收益 100000
三.投机套利的会计处理
假定某企业预测近期股市会上扬,于是在7月10日购进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10份,这时的沪深300指数为3200点,每份合约价值为RMB300×3200=RMB960000。
7月底,沪深指数上涨为3250点,8月初,沪深300指数又长了100点,即3350点,8月底,企业卖出合约时沪深300指数回落为3300点。
初始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10%。
相应的会计处理如下:
(1)立仓
借:
买入期货合约RMB9600000(=300×3200×10)
贷:
期货交易清算 RMB9600000
(2)缴纳初始保证金10%
借:
应收保证金RMB960000(=9600000×10%)
贷:
银行存款 RMB960000
(3)7月底,期货交易盈利额为RMB150000[=300×(3250-3200)×10]
借:
买入期货合约 RMB150000
贷:
期货经营损益 RMB150000
(4)收回由于合约盈利而“溢出”保证金RMB150000
借:
银行存款 RMB150000
贷:
应收保证金 RMB150000
(5)8月初,期货交易盈利RMB300000[=300×(3350-3250)×10]
借:
买入期货合约 RMB300000
贷:
期货经营损益 RMB300000
(6)收回由于合约盈利而“溢出”保证金RMB300000
借:
银行存款 RMB300000
贷:
应收保证金 RMB300000
(7)8月底,期货交易亏损额为RMB150000[=300×(3300-3350)×10]
借:
期货经营损益 RMB150000
贷:
买入期货合约 RMB150000
(8)补交由于期货合约亏损而“短缺”的保证金
借:
应收保证金 RMB150000
贷:
银行存款 RMB150000
(9)平仓,合约价值为RMB9900000(=300×3300×10)
借:
期货交易清算 RMB9900000
贷:
卖出期货合约 RMB9900000
借:
卖出期货合约 RMB9900000
贷:
买入期货合约 RMB9900000
(10)结算并收回保证金
借:
应收保证金 RMB300000=(150000+300000-150000)
贷:
期货交易清算 RMB300000
借:
银行存款 RMB960000
贷:
应收保证金 RMB960000
四.套期保值财务处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期货套期保值过程中增值税计算扭曲。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24号文颁发了《货物期货交易征收增值税的具体办法》规定:
"货物期货交易增值税的纳税环节为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
期货交易的报价是含增值税的,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平仓盈亏未价税分离(含有增值税)。
由于套期保值是买卖期货合约来补偿现货市场价格变动所带来的实际价格风险,从这定义来看,套期保值一般不产生实物交割现象,也不涉及增值税的问题。
但因期货交易采用当日无负债的逐日盯市结算方式,企业在套保过程中就会每日产生盈利或亏损,形成企业的套保盈亏,而这些套保盈亏是含增值税的。
例1:
某企业是一家铜原材料生产企业,年初签订了4月份销售成品铜50吨的合同,铜的库存商品成本为每吨35217元。
当时铜市价(含税)为每吨35451元,估计今年铜价格会下跌,决定采取套期保值方式,锁定预期利润。
委托某经纪公司进行套期保值,划出资金700万元,并于1月10日在期货交易所以每吨价格35100元,卖出10手铜(50吨)合约。
4月8日,铜期货价格为每吨58500元,该企业买入平仓1月10日卖出的10手铜期货合约。
4月份50吨铜现货以每吨(含税)58734元成交(不考虑手续费因素)。
从表一和表二中可以看出,企业在进行套保失误时,因期货交易产生的套保亏损包含增值税的原因,无形中使套保企业扩大了亏损。
例2:
某企业是一家铜加工生产企业,年初签订了10月份买入成品铜50吨合同,当时铜市价(含税)为每吨39312元,估计今年铜的价格会上涨,决定采取套期保值方式,锁定预期利润。
委托某经纪公司进行套期保值,划出资金700万元,并于7月10日在期货交易所以每吨价格39780元,买入10手铜(50吨)合约。
10月8日,铜期货价格为每吨59670元,该企业卖出平仓7月10日买入的10手铜期货合约,平仓盈利994500元。
10月份50吨铜现货以每吨(含税)59436元成交。
下面按照含增值税及不含增值税两种情况计算套期盈亏(不考虑手续费,详见表三和表四)。
从表三和表四可以看出,企业在取得套保盈利的情况下,由于增值税的关系,套保企业增加了企业的收益。
可见,套期保值企业买卖双方实际买入、卖出价与最后交易日结算价之间存在的差额造成买卖双方应纳增值税与实际所纳不一致,盈利者的差额收益未纳增值税,而亏损者的差额亏损未享受税收的抵扣,从而导致多纳增值税,扭曲了增值税中性税收的特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部分套期保值者的交易积极性。
二是套保中"公允价值"的确定有偏差。
目前进行套期保值的企业采用统一的公允价值计量属性。
由于我国尚缺乏成熟的市场体系和完善的评估机制,如何确定公允价值是我们将要面临的问题。
我国的金融衍生品目前有股指期货、外汇远期、债券远期及利率互换等品种,除股指期货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市交易,具有交易连续、交易活跃、定价能力强等公开市场的特征外,其他衍生品市场普遍存在交易量小、交易不连续、定价能力差等问题,价格有时候严重不公允。
以债券远期为例,2005年底成交价格折算的收益率明显偏离收益率曲线。
因此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可靠性较差等问题也是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软肋"。
三是跨期情况下的"套期"确认。
《套期保值》中虽然已经规定了确定套期的条件,但跨期情况下的"套期"确认,又面临一定的特殊性。
例如当套期工具是商品期货时,企业一般情况下是根据其生产计划来设计其套期保值方案,往往会跨越多个不同期限合约,要完成与现货相对应的套期保值必须进行多次期货头寸的移仓,特别是对企业跨年度的套期保值周期没有结束的数量如何计量,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
四是套期保值的会计核算。
在《套期保值》会计准则出台前,我国期货市场相应的法规制度建设还处于探索阶段,对企业套期保值业务的会计处理问题主要依据财政部1997年10月颁布的《企业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和2000年颁布的《企业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补充规定》。
对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场内商品期货交易业务的会计处理予以初步规范。
从实践看,由于对资产和负债本着"过去发生"的会计确认原则和历史成本计量为基础,未能解决套期保值业务的会计核算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问题。
随着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2006年2月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下称"套期保值")。
对套期保值的确认、计量、适用条件及信息的披露等问题进行了规范,做了比较大的调整,使我国套期保值会计基本与国际会计准则执行相同的标准,明确了套期保值会计的适用条件,从而推动我国企业套期保值业务的发展。
由于套期保值业务处理较为复杂,目前我国的会计制度尚未深入涉及新准则下的套保业务,如何鉴定公允价值套期和现金流量套期业务,以及在"预期交易"套期保值中,当"企业预期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净损失全部或部分在未来会计期间不能弥补时,应当将不能弥补的部分转出,计入当期损益"之规定中,未确定转出时点,诸如此类业务处理方法,没有统一详尽的会计核算标准,使得进行套期保值的企业在会计处理上存在不少的问题。
五是套期保值业务的确认与信息披露。
企业套期保值犹如一把双刃剑,能化解市场风险,本身也能产生风险,关键是要看企业如何使用这把利剑。
尽管会计准则对套期关系认定和有效性评价制定了相当严格的判定标准,但由于企业奉行的风险管理策略不同,也由于套期和投资之间的界限并不是泾渭分明等原因,企业管理层所作的主观判断仍有较大的操作空间。
首先是业务的确认:
①公司可能利用套期保值业务相对于一般投机业务的优惠(例如:
保证金收取比例较低、持仓量不受限制等),或者为了粉饰报表调节利润,有选择性地利用或者不利用套期保值业务的形式,造成会计报表损益类科目紊乱,同时也会给期货等衍生品市场带来潜在的风险。
②公司选用的会计政策关于套期保值内容中未包含企业所选用的套期保值会计处理方法。
按照公司的会计处理来看,公司可能是认定了该项业务符合套期保值,并选择将套期保值损益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而未调整非金融资产的初始确认价值;也可能是未认定该业务是套期保值业务,只是用了向交易所申请套期保值合约这个概念,而将套期保值损益直接计入当期损义。
其次是信息披露未作详细规定,可能造成信息披露不充分,甚至造成理解上的歧意:
①套期保值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要求相对较高,公司可能会刻意造成实质上属于套期保值业务范围的经营活动因不符合《套期保值》规定,而不采用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和信息披露要求。
②由于披露内容不够充分,使信息阅读者无法判断公司套期保值交易是否达到了公司预期目的,无法了解套期保值所带来的风险规避程度和金额。
在没有充分的信息披露和数据支持的情况下,没有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由于套期保值交易带来的盈利和亏损的对比,甚至可能认为这是一项完全失败的经营活动。
套期保值财务处理的相关建议
一是为回避期货交易中增值税税负问题,交易中按照含税价格进行交易,但计算当日盈亏时,剔除税负部分。
交易中实施"含税交易,不含税结算"增值税处理方法,就是指在期货交易过程中,交易者或期货投资者以含税价报价交易,交易所在每日对会员进行盈亏结算时剔除内含增值税税负部分。
交易者或期货投资者的平仓盈亏和持仓盈亏只得失该期货合约差价,增值税税差在每日结算时进行分离和转移,而在该合约交割时,交易者或期货投资者因期货市场的价格波动多承担或少承担增值税税负。
这有利于在期货交易过程中减少交易者或期货投资者价格转移的麻烦,也符合我国目前现货市场含税价交易方式。
二是对用作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实行全面的公允价值计量已是大势所趋。
估计公允价值时,由于实际交易没有发生,因而应当对交易的条件进行假设,以满足公允价值计量的要求。
如果存在活跃市场的公开标价,则它是公允价值的最好证据,应当作为计量的基础。
因公开的期货市场完全符合活跃市场的公允价值的所有条件:
①市场中交易的项目是同质的;②通常可在任何时候找到自愿的买方和卖方;③价格公开。
建议以期货市场的场内价格作为套期保值的公允价格,即以期货市场的场内各期货合约的结算价、交割月份的交割价或平仓价格作为公允价值。
对非公开市场公允价值的选择和确定进行细化,使之具有操着性。
三是对于跨期"套期"的套期保值业务,为保证会计确认的及时性,应规定"在每个会计期末按照套期工具的变化进行及时确认"。
四是出台套期保值会计相关制度,明确处理方法。
随着我国金融衍生品的发展,针对实际中不易操作的条款,尽快制定更明确和细化的执行指南,建立一系列的制度标准,使准则更具操作性。
从而保证会计信息始终能公允地反映经济业务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
五是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体制和风险控制体系。
加强人才培养,提高专业队伍的金融知识、执业能力和综合素质,应成立专业的期货部门负责套保业务,部门内部决策人员、操作人员、财务人员和风控人员应分工明确、相互制约,加强对于套期保值业务的事前审核、事中监管、事后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