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正的可靠保障诉讼法教案.docx
《司法公正的可靠保障诉讼法教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司法公正的可靠保障诉讼法教案.docx(1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司法公正的可靠保障诉讼法教案
第九课司法公正的可靠保障——诉讼法
教学目的
理解三大诉讼法的原则和管辖制度;了解刑事诉讼的回避制度、强制措施、基本阶段,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强制措施、基本程序,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程序、举证责任,国家赔偿的义务机关、赔偿的方式和标准。
教学重点
刑事诉讼的回避制度、强制措施、基本阶段,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强制措施、基本程序
教学难点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程序、举证责任,国家赔偿的义务机关、赔偿的方式和标准。
教学方法讲授法
课时安排7课时
教学步骤
第一课时
“诉讼”一词是由“诉”和“讼”两个字组成的。
从字义上讲,“诉”是告的意思,即告诉、控告、告发的意思;“讼”的基本含义是争或争辩,争曲直于官府,即争辩曲直为讼。
诉讼就是俗称的“打官司”,规范的表述,诉讼是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法定程序解决各种案件争讼的专门活动。
一、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2、严格遵守法律程序。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4、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5、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6、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8、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9、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10、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11、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
12、刑事司法协助。
二、刑事诉讼的管辖制度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等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以及审判机关系统内部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依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和诉讼理论,一般将管辖划分为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审判管辖又分为普通管辖和专门管辖;普通管辖又进一步划分为级别管辖、地区管辖和指定管辖。
这是一套科学的、行之有效的刑事案件管辖体系。
明确刑事案件的管辖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能够保证公、检、法三机关在受理刑事案件上分工清楚,职责明确,防止互争管辖或相互推诿,从而确保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其次,有利于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按照管辖范围进行控告、检举犯罪,防止告状无门现象发生,避免和减少移送环节,方便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提高诉讼效率。
(一)立案管辖
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也就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权限划分。
1、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人民检察院直接自行侦查的案件主要有以下三类犯罪案件:
(1)贪污贿赂犯罪。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
。
除上述三类犯罪案件外,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还规定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
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上述刑事案件,其犯罪主体限于国家工作人员,而且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犯罪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的犯罪。
3、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三类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二)审判管辖
刑事诉讼中的审判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
刑事案件的审判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区管辖和专门管辖。
1、级别管辖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1)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2、地区管辖
(1)犯罪地法院管辖
(2)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
3、专门管辖
(三)管辖的变通
1、优先管辖和移送管辖
2、指定管辖
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思考题: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哪些案件?
第二课时
一、回避的概念
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因与案件或案件的当事人具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刑事案件的公正处理,而不得参加办理该案的一项诉讼制度。
我国的回避制度不仅适用于审判人员,而且也适用于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甚至适用于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等。
这些人员在侦查、起诉、审判等各个诉讼阶段上如果有法定的可能妨碍诉讼公正进行的情形的,均不得主持或参与诉讼的进行。
二、回避的适用人员
回避的适用人员是指在法律明确规定的回避情形下应当回避的公安司法人员的范围。
适用回避制度的人员范围非常广泛,包括: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及参与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司法警察、勘验人员、执行员。
三、回避的理由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
(四)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或接受其请客送礼的
(五)在本诉讼阶段以前曾参与办理本案的
(六)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四、回避的种类
在诉讼法学理论上,回避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多种划分,但为人们普遍接受的是根据其实施方式的不同进行的划分,即将回避分为自行回避、申请回避和指令回避三种。
五、刑事诉讼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暂时限制或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五种强制措施,按照强制力度从轻到重的顺序排列依次为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
六、公民的扭送
扭送是公民将具有法定情形的人立即送交公、检、法机关处理的行为。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扭送并不是刑事诉讼的一种强制措施,法律规定的五种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都只能是公安司法机关,而扭送是法律赋予公民同刑事犯罪做斗争的一种手段。
法律规定扭送措施是为了鼓励公民自觉行动起来,积极协助公安司法机关捉拿犯罪分子,及时、有效地帮助公安司法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扭送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依靠群众、实行专门机关与依靠群众相结合的诉讼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
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1.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通缉在案的;
3.越狱逃跑的;
4.正在被追捕的。
公民把具有法定情形的人抓住后,立即送交公、检、法机关处理。
因此无论任何人抓住以上人员以后都不得拖延不交,擅自拘禁或非法审讯。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公民扭送来的人都应当接受,并且应当立即讯问,然后按照公、检、法机关的管辖分工,决定由谁处理。
思考题:
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有哪些?
第三课时
刑事诉讼的基本阶段:
一、立案
刑事诉讼中的立案,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以及自诉人起诉的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决定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有犯罪事实,称为事实条件;二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称为法律条件。
二、侦查
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1款规定:
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侦查是刑事诉讼的一个基本的、独立的诉讼阶段,是公诉案件的必经程序。
公诉案件只有经过侦查,才能决定是否进行起诉和审判。
因此,刑事诉讼法第89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
侦查的目的是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侦查也是一种调查,但它既不同于行政调查和一般的社会调查,也不同于其他诉讼调查,如人民法院在办案过程中的调查等。
它是刑事案件立案后,由侦查机关进行的旨在查明案情、查获犯罪嫌疑人并收集各种证据,确定对犯罪嫌疑人是否起诉的准备活动。
三、起诉
刑事起诉,是指享有控诉权的国家机关和公民,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指控的内容进行审判,以确定被告人刑事责任并依法予以刑事制裁的诉讼活动。
起诉是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环节。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刑事起诉可分为两种,即自诉和公诉。
自诉是指刑事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以个人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
公诉则是指依法享有刑事起诉权的国家专门机关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通过审判确定被告人犯有被指控的罪行并给予相应的刑事制裁的诉讼活动。
四、审判
审判是国家解决纠纷的一种专门活动,也是一种专门的国家权力。
是否有独立的审判权是判断一个国家是否为法治国家的试金石。
根据现代法治原则,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
所谓审判,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对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
由于所要解决的纠纷性质不同,现代审判大致分为刑事审判、民事审判、行政审判三种。
刑事审判解决涉嫌犯罪的主体与国家之间刑法上的纠纷;民事审判解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方面的纠纷;行政审判解决行政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行政法律关系方面的纠纷。
刑事审判作为审判的一种,有其特殊的原则、制度和程序。
在我国,刑事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在控辩双方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的程序对于被提交审判的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
刑事审判活动由审理和裁判两部分活动所组成。
所谓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控辩双方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调查核实证据、查明案件事实并确定如何适用法律的活动。
所谓裁判,是指人民法院依据认定的证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和有关法律,对案件的实体和程序问题作出处理结论的活动。
审理是裁判的前提和基础,裁判是审理的目的和结果。
五、执行
执行,是指把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付诸实施的活动。
执行程序是指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所确定的内容付诸实施以及在此过程中处理与之有关的减刑、假释等刑罚执行变更问题时应遵循的步骤和方式、方法。
思考题:
刑事诉讼的基本阶段有哪些?
第四课时
一、民事诉讼的概念
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判决、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民事诉讼动态地表现为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静态地则表现为在诉讼活动中产生的诉讼关系。
二、民事诉讼的特征
与调解、仲裁这些诉讼外的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相比,民事诉讼有如下特征:
(一)民事诉讼具有公权性
(二)民事诉讼具有强制性
(三)民事诉讼具有程序性
三、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辩论原则;处分原则;检察监督原则;支持起诉原则。
四、管辖
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它是在法院内部具体确定特定的民事案件由那个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的一项制度。
管辖恒定,是指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
(一)级别管辖
1、基层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9条的规定,中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三类:
(1)重大的涉外案件。
涉外案件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
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这是指案件的影响超出了基层法院的辖区,在中级法院辖区内产生了重大影响。
(3)最高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这是指最高法院根据审判工作的需要,将某些案件确定由中级法院作为一审法院。
目前这类案件主要有:
a.海事、海商案件。
b.专利纠纷案件。
c.重大的涉港、澳、台民事案件。
d.诉讼标的金额大或者诉讼单位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经济纠纷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高级法院的主要任务是对本辖区内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审理不服.中级法院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
因此,高级法院管辖一审案件的数量是相当少的。
从当前的情况看,各地一般都是把诉讼标的额大的民事案件作为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具体数额则是由各高级法院根据本地的情况作出规定后报最高法院批准。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最高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两类:
一类是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另一类是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二)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按照各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来划分诉讼管辖。
民事诉讼法通过级别管辖将民事案件在四级法院中做了分配,划定了各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但至此仍然不能确定某一诉讼案件具体由哪个法院受理,因为除最高法院外,在同一级中仍然有许多个法院,所以还需要进行第二次分配,将已划归同一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在各个法院之间进行分配。
这一任务是由地域管辖完成的,因此,地域管辖的作用在于确定同级法院在各自辖区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思考题:
中级法院管辖哪些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五课时
一、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是指当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要件事实在诉讼中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一方当事人因此而承担的诉讼上的不利后果。
在民事诉讼中,即使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法院也必须作出裁判。
在真伪不明时,法律上规定由谁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就是所谓证明责任的分配。
《证据规定》第2条对证明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证明责任分配的原则
长期以来,在民事诉讼中人们最为熟悉的一个命题是“谁主张,谁举证”,这个命题也被许多人当作证明责任分配的原则。
证明责任的倒置
证明责任的分配应当考虑其公平性。
分配的公平性主要考虑的因素是双方当事人之间证明的难易、盖然性的高低、距离证据的远近以及谁承担证明责任更有利于权利保护和实现等。
由于法律不可能将所有的具体情形全都加以考虑,因此人们就只能在具体规定之外提出一个一般的原则,既然作为原则就难免存在针对某些特殊案件如果按原则分配证明责任可能存在不合理的情形。
证明责任倒置就是为了弥补一般原则的这一不足。
二、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种类有以下五种:
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
(一)拘传
拘传是对于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的,人民法院派出司法警察,强制被传唤人到庭参加诉讼活动的一种措施。
(二)训诫
训诫是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秩序行为较轻的人,以口头方式予以严肃地批评教育,并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令其以后不得再犯的一种强制措施。
(三)责令退出法庭
责令退出法庭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强制其离开法庭的措施。
(四)罚款
罚款是人民法院对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情节比较严重的人,责令其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强制措施。
(五)拘留
拘留是人民法院对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情节严重的人,将其留置在特定的场所,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拘留期限为15日以下。
三、民事诉讼审判程序
(一)普通程序
普通程序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通常所适用的程序,也是民事案件的当事人进行第一审民事诉讼通常所遵循的程序。
普通程序的基本阶段:
1、起诉与受理
起诉的条件如下:
第一,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有明确的被告。
第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第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审理前的准备
送达起诉状副本和提出答辩状;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审阅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当事人的追加。
3、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在法院固定的法庭上或法律允许设置的法庭上,依照法定的程序和顺序,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从而查明案件事实、分清是非,并在此基础上对案件作出裁判的全部过程。
(二)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是与普通程序并存的独立的第一审程序。
在内容上,简易程序是普通程序的简化,但并不是普通程序的附属性程序,也不是普通程序的辅助性程序,简易程序有自己的特定适用范围。
(三)第二审程序
四、民事执行
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定的程序,对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内容,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后盾,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
执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执行以生效法律文书为根据;第二,执行根据必须具备给付内容;第三,执行必须以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无故拒不履行义务为前提。
思考题:
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种类有哪些?
第六课时
一、行政诉讼法的概念
行政诉讼法是有关行政诉讼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它是规定人民法院、诉讼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的诉讼活动程序,规范各种行政诉讼行为,调整行政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也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法律部门。
行政诉讼法有广义、狭义之分。
狭义的行政诉讼法也称形式意义上的行政诉讼法典,专指我国1989年4月4日由七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广义的行政诉讼法也称实质意义的行政诉讼法,除行政诉讼法典外,还包括一切有关行政诉讼的法律规范,它们分散在各种法律、法规及立法、司法解释中。
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受理行政争议的种类和权限。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的行政案件有:
1、行政处罚案件;2、行政强制措施案件;3、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案件;4、行政许可案件;5、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6、抚恤金案件;7、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8、其他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案件;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案件;10、司法解释规定的案件。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和《行诉法解释》第1条第2款,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包括:
1、国家行为;2、抽象行政行为;3、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6、行政机关的调解行为和仲裁行为;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9、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10、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案件。
三、行政诉讼的管辖
(一)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有:
1.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2.海关处理的案件;3.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做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4.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
1.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2.因不动产而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四、行政诉讼程序
1、起诉
提起行政诉讼的一般条件是: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受理
人民法院在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状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对起诉的内容和形式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裁定。
3、审理前的准备
组成合议庭,交换诉状,处理管辖异议,审查诉讼文书和调查收集证据,审查其他内容。
4、庭审
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必须进行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a.必须采取言词审理的方式。
b.以公开审理为原则。
c.审理行政案件一般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必须依据法定程序进行。
一般的庭审程序分为六个阶段:
开庭准备,开庭审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议庭评议,宣读判决。
5、行政诉讼的第二审程序
我国行政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度,除最高人民法院所作出的一审判决、裁定外,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和部分裁定,依法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行政诉讼由此进入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虽不是每一起案件必经的程序,但却是一种独立的程序,其存在可以为当事人提供更多的救济机会,有助于上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程序进行检查和监督,可以及时发现偏差,纠正错误,从而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思考题:
提起行政诉讼的一般条件是?
第七课时
一、国家赔偿法的概念
国家赔偿法的概念有广义、狭义之分。
广义的国家赔偿法是指有关国家赔偿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称。
包括宪法、民法、诉讼法、行政法和特别法中关于国家赔偿的各种法律规范。
狭义的国家赔偿法是指专门规定国家赔偿内容的法典。
例如,我国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对于国家赔偿法的概念,可以作如下理解:
1.国家赔偿法是关于国家赔偿的法律规范。
2.国家赔偿法是一定范围内法律规范的总和。
3.国家赔偿法是集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为一体的法律。
二、行政赔偿范围
行政赔偿范围是指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哪些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和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3)以殴打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5)造成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