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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经记忆表格

商经记忆表格

第一部分:

归纳

一、经济法中的“适用范围”

(一)劳动法

工资交换劳动力加入用人单位成为其组成人员(隶属性)

劳动法律关系:

双重属性:

财产关系属性与人身关系属性--→排除劳务法律关系(民法调整,平等性)

主体特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排除:

务农的农民、家庭保姆、现役军人、在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

用人单位:

企业法人√

机关法人(公务员法)

事业单位法人:

“民办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eg:

民办医院、学校)√

实行聘用合同制的事业单位√工勤人员√

参照公务员实行管理的事业单位(eg:

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等)

社团法人:

(同上事业单位)

非法人√:

个体工商户(帮工、学徒)、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劳动者:

年满16周岁;文艺、体育、特种工艺单位例外。

(F15)

Eg:

(1)民办高校教师张大√

(2)留乡务农的农民张二X(3)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张三√(7)市政府花匠张七√

(4)家庭保姆张四X。

家政服务公司√(5)解放军某部团长张五X(6)市政府副秘书长张六X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

不正当竞争: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发生在经营者之间,(没有消费者)并且彼此间应存在竞争关系(同一行业)。

(三)反垄断法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

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狼群战术”

Eg:

(1)甲超市固定所有货物价格绝不降价;有经营自主权,不是联合

(2)甲药厂限定乙药店的最高零售价;生产商控制销售商,不是纵向垄断,是限制最高价。

限制最低价,固定价格不可

(3)中国各大稀土出口企业联合限定稀土的最低出口价;是合法的

(4)中国出版业协会要求网上销售图书最高折扣为八五折。

行业协会,不能从事垄断行为。

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大象战术”

Eg:

(1)某居民区里的“欣欣”杂货店低于成本价销售即将过期的月饼;不是低价倾销,大商场,竞争

(2)四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五分之四。

不是,1个21,两个23。

,三个34

3、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化零为整”

Eg:

(1)中石油收购中石化51%的股权;属于经营者集中:

企业并购、取得控制权

(2)某街道上的“东方红”粥店与“小西天”肉饼铺合并未进行申报;抓大放小

(3)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旗下的两家全资子公司进行合并未进行申报。

不违法:

母子、姐妹公司合并

4、行政垄断: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Eg:

判断:

行政垄断的主体只能是行政机关?

有两类

(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只管自然人,只是生活消费

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

Eg:

(1)某工厂购买到劣质的原材料进行加工生产是否受到本法保护?

单位、生产消费,不适用

(2)某村村民购得劣质农药可否受到本法保护?

自然人、不是生活消费,但可以

(五)产品质量法

产品:

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不动产都不适用,不动产中的动产,适用。

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本法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

Eg:

(1)铁矿石;天然。

(2)国贸大厦;不动产(3)国贸大厦里安装的吊灯;适用(4)摇头丸;违禁品,不可

(5)电力;服务,不是产品(6)家里酿酒馈赠亲朋好友。

自产自用,没有销售

(六)食品安全法不管主体是否盈利,按照活动进行的划分

在中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1)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2)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3)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的生产经营;

(4)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5)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

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

(七)企业所得税法法人企业

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八)个人所得税法

居民纳税人:

负无限纳税义务(境内、境外都纳税),

非居民纳税人:

负有限纳税义务(只是境内的纳)。

居民:

在境内居住满一年:

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

Eg:

美国人保罗07.5.1来华居住,08.8.1离开中国,在美国出版图书获得稿酬1万美元应否向中国缴个人所得税?

居民,境外所得纳税。

是非居民,没有满一年,1.1到12.31才可。

不纳税了

二、特殊诉讼时效

1、《产品质量法》:

合同责任1年,侵权2年

2、《环境保护法》:

3年

3、《保险法》:

人寿保险5年

三、不同企业中投资者采取的表决规则

1、股份有限公司:

资本多数决,强制的,不允许章程改。

2、有限责任公司:

资本多数决,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合伙企业:

约定优先,一人一票

四、不同企业采取的出资转让规则对外转让

1、股份有限公司:

完全自由

2、有限责任公司:

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3、普通合伙人:

全票决

4、有限合伙人:

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五、不同企业采取的分红规则

1、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

2、股份有限公司:

同有限

3、普通合伙企业:

约定——协商——出资——平均必须同甘苦

4、有限合伙企业:

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可不同甘,必须共苦

 

六、公司中各种诉讼的原被告

1、两会(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内容违法导致无效:

原告:

任何利害关系人。

被告:

公司

2、两会(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程序违法或内容违反章程导致撤销:

原告:

股东。

被告:

公司

3、司法解散:

原告:

股东持股10%以上,被告:

公司

4、股东代表诉讼:

原告:

股东。

被告:

侵权人

5、股东直接诉讼:

原告:

股东。

被告:

害股东的侵权人

七、票据行为附条件后的后果

1、出票:

票据作废,违反无因性

2、承兑:

视为拒绝承兑,

3、背书:

视为没有条件

4、保证:

视为没有条件

八、不能约定试用期的劳动合同

1、以完成工作任务为期限的。

2、时间不满3个月的。

3、小时工。

九、持股5%以上所产生的有关规定

1.《公司法》:

股份公司回购股份,奖励职工。

1年内交给职工。

2.《证券法》:

禁止短线交易:

董监高、持股超过5%的大股东。

6月内

3.《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的股份,每到5%都必须公布消息,暂停交易。

十、“2年”的有关规定

1、《公司法》:

司法解散:

股东会连续两年以上没有召开、作出决议

2、《土地管理法》:

临时建设用地,最多2年

3、《土地管理法》:

闲置土地,连续2年以上就可以无偿收回。

闲置1年,收闲置费。

4、《劳动合同法》:

劳务派遣合同,长期雇佣,一签就是2年

5、《劳动合同法》:

竞业限制,最多2年。

得有补偿。

6、《商业银行法》:

对银行进行监管,至多2年。

7、《保险法》:

保险公司解除权的行使期限

8、《保险法》:

人身保险,欠费不交,可以中止2年,过后可以解除合同

9、《保险法》:

订立合同后,被保险人2年内自杀,保险公司,免责。

十一、经济法中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经营者有欺诈行为,双倍返还。

2、《食品安全法》:

10倍

3、《劳动合同法》:

双倍工资:

不签书面合同超过1月不到1年(11个月)。

单位拒绝签无期合同,无期限限制,直至签。

十二、商经中的重要连带责任

1、《公司法》:

法人人格否认(股东、公司)

2、《合伙企业法》:

普通合伙人

3、《票据法》:

追所时所有的前手;票据上进行保证(无顺序)。

4、《证券法》:

信息公开不实。

5、《劳动合同法》:

劳务派遣,派遣单位、用工单位。

6、《反不正当竞争法》:

虚假宣传中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与“广告发布者”

后两者,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

7、《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纠纷解决的特殊规则——出租出借营业执照;举办展销会与出租柜台(会议后、租满后)

8、《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认证机构;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虚假的宣传推荐,就连带)

9、《食品安全法》:

个人对不安全食品的推荐,就连带(明星)

 

第二部分:

对比

一、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二者最根本相同之处

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二者最根本不同之处

资本不必须划分成等额股份

资本必须划分成等额股份

所属类型

人合为主资合为辅;封闭式

资合为主人合为辅;开放式

监管态度

任意性规范为主

强行性规范为主

法定代表人

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设立方式

发起设立

发起设立或募集设立(35%)

股东

50人以下

(1人也可以)

1、2人以上;

2、发起人为2-200人,(外国人有住所就可)

其中须有过半数以上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出资数额

最低3万元

最低500万元

出资方式

要求:

可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不能少于注册资本的30%;

典型合法出资:

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其他的都是所有权);

典型非法出资:

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设定担保的财产。

保险金

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符合下列条件的,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

①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

②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

③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

④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

出资期限

可分期出资,首次出资不能少于注册资本的20%且不能

少于3万,其余部分2年内缴清,投资公司5年。

1、发起设立可分期出资,要求同有限公司;

2、募集设立不可分期出资。

瑕疵出资

1、未按期足额缴纳:

缴纳、违约责任

2、非货币资产不实:

补足差额、其他股东连带责任

3、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

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

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

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1、发起设立:

发起人不依法缴纳出资的,

按发起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2、公司成立后:

未缴足,补缴,其他连带

3、公司成立后:

非货币财产,发起人连带

股权转让

一般规则

1、股东间,无限制

2、股东向外人,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书面通知,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半数以上不同意,

不同意的购买—不购买—视为同意

同等条件,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

都想优先购买,协商—按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

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

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其他股东自法院通知

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对内对外转让均完全自由,转让限制有: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3、公司董、监、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更严才可以)。

公司可

回购

本公司

股权的

合法情形

股东对以下情形有异议:

1、连续五年不分利,该五年连续盈利,

符合法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

使公司存续的。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也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自然人股东股权的继承

可以继承,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然可以继承

股东知情权

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股东不能“复制”,

不能查阅会计账簿。

(相比)

股东

大会

召开

1、定期会议章程定;

2、临时会议三种人可提议召开:

(1)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

(出资)的股东;

(2)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人头);

(3)监事会、监事。

以上:

包含本数;超过,不包括

1、定期会议为年会;(法定)

2、临时会议以下情形可召开:

(1)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大)会的召集和

主持程序(“三步走”)

1、召集人:

董事会——监事会——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谁召集谁主持▽)

2、主持人(董事会召集时):

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董事推选一名董事。

首次股东会会议:

出资最多的股东。

首次会议是例外

董事会拒绝召集、找监事会、再股东自己召集三步走

股东直接召集的,决议程序违法,可撤销撤销

股东大会

的表决

1、一般规则:

资本多数决,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特别决议事项(2/3以上通过):

修改章程、

增减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

1、一般规则:

必须资本多数决;

2、特别决议事项(2/3以上通过):

同。

董事会

3—13人,任期每届不超过3年,一人一票。

小型公司可不设,只设1名执行董事。

5—19人,任期每届不超过3年,一人一票。

必设董事会。

可以连选连任

监事会

3人以上,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任期每届3年,董事和高管不得兼任。

监事有“签单权”。

小型公司可不设,只设1—2名监事。

必设监事会,

其他同。

分红规则

约定优先,没有约定则按股东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内含的

特殊公司

类型

包含一人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均不设股东会:

1、一人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0万元且不能分期出资,

要遵守“计划生育”(仅针对自然人股东)

举证责任倒置的法人人格否认。

2、国有独资公司必有职工董事,监事不少于5人。

包含上市公司,资合性最强,

必设独立董事(监督为主)和董事会秘书

高层人员

消极任职

资格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完人(经济犯罪)▽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任何犯罪导致的)没能力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到期、数额较大的债务(10万以上)

高层人员

的忠实义务

董事、高管不得有下列行为:

没有监事;3.4.5相对禁止;不影响交易效力,收益上交公司

(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

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

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公司收益分配顺序

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任意公积金)——向股东支付股利

二、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人类型

全为普通合伙人

兼有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

合伙人人数

2人以上

2人以上50人以下

合伙人资格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公益性的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资格无特别限制

自然人合伙人

的行为能力

普通合伙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有限合伙人无行为能力要求

合伙人的

责任

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责任;但是,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

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表见合伙)。

出资

1、无数额限制;

2、不强制转移所有权;

3、方式多样,包括劳务。

不得用劳务出资,其他同

事务执行

普通合伙人执行

1、普通合伙人执行;

2、有限合伙人不对外代表企业

利润分配与

亏损承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忠实义务

1、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2、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

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1、可以;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可以同本企业进行交易;约定除外。

财产份额

的处分

(是权利)

1、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全票决;

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

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除约定外,向外人转让财产份额时,全票决。

向外人转让,同等条件,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1、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

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约定除外;

2、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协议的约定

向外人转让其财产份额,

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入伙的后果

新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有约定,从约定。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

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当然退伙的

情形

普通合伙人因以下原因当然退伙:

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4、法律规定、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有限合伙人的当然退伙原因无前述第2项,其他同。

2、退伙后,

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

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自然人

合伙人死亡

1、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全票决,★

2、无法取得合伙人资格,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可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

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退伙的后果

退伙前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

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

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身份转换

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

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一致同意;

2、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

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

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一致同意;

2、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

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

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三、外商投资企业1道题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外资企业

特征

股权式合营—

各方出资折合为股份比例,

按照股份比例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契约式合营—

各方出资不折合为股份比例,

按照合作契约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

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组织

形式

只能为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或合伙

有限责任公司、合伙或独资企业

出资

外方出资

一般不低于

注册资本的25%。

(1)外方出资一般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5%,应为自有财产、不得用合作企业财产为出资设立担保。

(2)外国合作者可以先收回投资,合作期满企业固定资产全归中方所有。

(1)以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出资须

归自己所有,不超过注册资本的20%;

(2)企业财产的转让和抵押

须审批机构批准并在工商机关备案。

组织

机构

清算

(1)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关

(2)需要出席董事会的董事

一致通过的事项:

①章程的修改;

②企业的中止、解散;

③注册资本的增减;

④合并、分立。

(3)董事人数3人以上、

(4)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

(1)董事会制;

(2)联合管理制;

(3)委托管理制。

 

任期每届4年。

清算

(1)清算委员会应当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参加。

清算费用从外资企业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

(2)清算结束之前,

外国投资者不得将该企业的资金汇出或者携出中国境外,

不得自行处理企业的财产。

(3)清算处理财产时,在同等条件下,

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有优先购买权。

相同之处:

1、外方投资者可以为个人,中方则否(公司、企业);

2、各方出资均由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资;

3、企业只能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部分中资、外资)

4、企业的正副董事长或正副主任应由中方和外方分别担任;

5、股权转让须经他方同意并由审批机构批准,他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6、企业均实行分期缴纳资本制。

7、企业均可以进行境外融资。

8、纠纷的解决均可以自由选择境内外仲裁机构。

四、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

保险标的

人的寿命和身体

财产及其有关利益

范围

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

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

保证保险

合同的性质

射幸合同;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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