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经记忆表格.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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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经记忆表格
商经记忆表格
第一部分:
归纳
一、经济法中的“适用范围”
(一)劳动法
工资交换劳动力加入用人单位成为其组成人员(隶属性)
劳动法律关系:
双重属性:
财产关系属性与人身关系属性--→排除劳务法律关系(民法调整,平等性)
主体特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排除:
务农的农民、家庭保姆、现役军人、在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
用人单位:
企业法人√
机关法人(公务员法)
事业单位法人:
“民办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eg:
民办医院、学校)√
实行聘用合同制的事业单位√工勤人员√
参照公务员实行管理的事业单位(eg:
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等)
社团法人:
(同上事业单位)
非法人√:
个体工商户(帮工、学徒)、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劳动者:
年满16周岁;文艺、体育、特种工艺单位例外。
(F15)
Eg:
(1)民办高校教师张大√
(2)留乡务农的农民张二X(3)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张三√(7)市政府花匠张七√
(4)家庭保姆张四X。
家政服务公司√(5)解放军某部团长张五X(6)市政府副秘书长张六X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
不正当竞争: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发生在经营者之间,(没有消费者)并且彼此间应存在竞争关系(同一行业)。
(三)反垄断法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
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狼群战术”
Eg:
(1)甲超市固定所有货物价格绝不降价;有经营自主权,不是联合
(2)甲药厂限定乙药店的最高零售价;生产商控制销售商,不是纵向垄断,是限制最高价。
限制最低价,固定价格不可
(3)中国各大稀土出口企业联合限定稀土的最低出口价;是合法的
(4)中国出版业协会要求网上销售图书最高折扣为八五折。
行业协会,不能从事垄断行为。
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大象战术”
Eg:
(1)某居民区里的“欣欣”杂货店低于成本价销售即将过期的月饼;不是低价倾销,大商场,竞争
(2)四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五分之四。
不是,1个21,两个23。
,三个34
3、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化零为整”
Eg:
(1)中石油收购中石化51%的股权;属于经营者集中:
企业并购、取得控制权
(2)某街道上的“东方红”粥店与“小西天”肉饼铺合并未进行申报;抓大放小
(3)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旗下的两家全资子公司进行合并未进行申报。
不违法:
母子、姐妹公司合并
4、行政垄断: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Eg:
判断:
行政垄断的主体只能是行政机关?
有两类
(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只管自然人,只是生活消费
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
Eg:
(1)某工厂购买到劣质的原材料进行加工生产是否受到本法保护?
单位、生产消费,不适用
(2)某村村民购得劣质农药可否受到本法保护?
自然人、不是生活消费,但可以
(五)产品质量法
产品:
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不动产都不适用,不动产中的动产,适用。
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本法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
Eg:
(1)铁矿石;天然。
(2)国贸大厦;不动产(3)国贸大厦里安装的吊灯;适用(4)摇头丸;违禁品,不可
(5)电力;服务,不是产品(6)家里酿酒馈赠亲朋好友。
自产自用,没有销售
(六)食品安全法不管主体是否盈利,按照活动进行的划分
在中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1)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2)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3)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的生产经营;
(4)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5)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
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
(七)企业所得税法法人企业
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八)个人所得税法
居民纳税人:
负无限纳税义务(境内、境外都纳税),
非居民纳税人:
负有限纳税义务(只是境内的纳)。
居民:
在境内居住满一年:
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
Eg:
美国人保罗07.5.1来华居住,08.8.1离开中国,在美国出版图书获得稿酬1万美元应否向中国缴个人所得税?
居民,境外所得纳税。
是非居民,没有满一年,1.1到12.31才可。
不纳税了
二、特殊诉讼时效
1、《产品质量法》:
合同责任1年,侵权2年
2、《环境保护法》:
3年
3、《保险法》:
人寿保险5年
三、不同企业中投资者采取的表决规则
1、股份有限公司:
资本多数决,强制的,不允许章程改。
2、有限责任公司:
资本多数决,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合伙企业:
约定优先,一人一票
四、不同企业采取的出资转让规则对外转让
1、股份有限公司:
完全自由
2、有限责任公司:
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3、普通合伙人:
全票决
4、有限合伙人:
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五、不同企业采取的分红规则
1、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
2、股份有限公司:
同有限
3、普通合伙企业:
约定——协商——出资——平均必须同甘苦
4、有限合伙企业:
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可不同甘,必须共苦
六、公司中各种诉讼的原被告
1、两会(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内容违法导致无效:
原告:
任何利害关系人。
被告:
公司
2、两会(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程序违法或内容违反章程导致撤销:
原告:
股东。
被告:
公司
3、司法解散:
原告:
股东持股10%以上,被告:
公司
4、股东代表诉讼:
原告:
股东。
被告:
侵权人
5、股东直接诉讼:
原告:
股东。
被告:
害股东的侵权人
七、票据行为附条件后的后果
1、出票:
票据作废,违反无因性
2、承兑:
视为拒绝承兑,
3、背书:
视为没有条件
4、保证:
视为没有条件
八、不能约定试用期的劳动合同
1、以完成工作任务为期限的。
2、时间不满3个月的。
3、小时工。
九、持股5%以上所产生的有关规定
1.《公司法》:
股份公司回购股份,奖励职工。
1年内交给职工。
2.《证券法》:
禁止短线交易:
董监高、持股超过5%的大股东。
6月内
3.《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的股份,每到5%都必须公布消息,暂停交易。
十、“2年”的有关规定
1、《公司法》:
司法解散:
股东会连续两年以上没有召开、作出决议
2、《土地管理法》:
临时建设用地,最多2年
3、《土地管理法》:
闲置土地,连续2年以上就可以无偿收回。
闲置1年,收闲置费。
4、《劳动合同法》:
劳务派遣合同,长期雇佣,一签就是2年
5、《劳动合同法》:
竞业限制,最多2年。
得有补偿。
6、《商业银行法》:
对银行进行监管,至多2年。
7、《保险法》:
保险公司解除权的行使期限
8、《保险法》:
人身保险,欠费不交,可以中止2年,过后可以解除合同
9、《保险法》:
订立合同后,被保险人2年内自杀,保险公司,免责。
十一、经济法中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经营者有欺诈行为,双倍返还。
2、《食品安全法》:
10倍
3、《劳动合同法》:
双倍工资:
不签书面合同超过1月不到1年(11个月)。
单位拒绝签无期合同,无期限限制,直至签。
十二、商经中的重要连带责任
1、《公司法》:
法人人格否认(股东、公司)
2、《合伙企业法》:
普通合伙人
3、《票据法》:
追所时所有的前手;票据上进行保证(无顺序)。
4、《证券法》:
信息公开不实。
5、《劳动合同法》:
劳务派遣,派遣单位、用工单位。
6、《反不正当竞争法》:
虚假宣传中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与“广告发布者”
后两者,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
7、《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纠纷解决的特殊规则——出租出借营业执照;举办展销会与出租柜台(会议后、租满后)
8、《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认证机构;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虚假的宣传推荐,就连带)
9、《食品安全法》:
个人对不安全食品的推荐,就连带(明星)
第二部分:
对比
一、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二者最根本相同之处
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同
二者最根本不同之处
资本不必须划分成等额股份
资本必须划分成等额股份
所属类型
人合为主资合为辅;封闭式
资合为主人合为辅;开放式
监管态度
任意性规范为主
强行性规范为主
法定代表人
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设立方式
发起设立
发起设立或募集设立(35%)
股东
50人以下
(1人也可以)
1、2人以上;
2、发起人为2-200人,(外国人有住所就可)
其中须有过半数以上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出资数额
最低3万元
最低500万元
出资方式
要求:
可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不能少于注册资本的30%;
典型合法出资:
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其他的都是所有权);
典型非法出资:
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设定担保的财产。
保险金
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符合下列条件的,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
①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
②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
③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
④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
出资期限
可分期出资,首次出资不能少于注册资本的20%且不能
少于3万,其余部分2年内缴清,投资公司5年。
1、发起设立可分期出资,要求同有限公司;
2、募集设立不可分期出资。
瑕疵出资
1、未按期足额缴纳:
缴纳、违约责任
2、非货币资产不实:
补足差额、其他股东连带责任
3、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
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
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
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1、发起设立:
发起人不依法缴纳出资的,
按发起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2、公司成立后:
未缴足,补缴,其他连带
3、公司成立后:
非货币财产,发起人连带
股权转让
的
一般规则
1、股东间,无限制
2、股东向外人,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书面通知,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半数以上不同意,
不同意的购买—不购买—视为同意
同等条件,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
都想优先购买,协商—按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
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
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其他股东自法院通知
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对内对外转让均完全自由,转让限制有:
★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3、公司董、监、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更严才可以)。
公司可
回购
本公司
股权的
合法情形
股东对以下情形有异议:
1、连续五年不分利,该五年连续盈利,
符合法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
使公司存续的。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也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自然人股东股权的继承
可以继承,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然可以继承
股东知情权
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股东不能“复制”,
不能查阅会计账簿。
(相比)
股东
大会
的
召开
1、定期会议章程定;
2、临时会议三种人可提议召开:
(1)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
(出资)的股东;
(2)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人头);
(3)监事会、监事。
以上:
包含本数;超过,不包括
1、定期会议为年会;(法定)
2、临时会议以下情形可召开:
(1)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大)会的召集和
主持程序(“三步走”)
1、召集人:
董事会——监事会——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谁召集谁主持▽)
2、主持人(董事会召集时):
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董事推选一名董事。
首次股东会会议:
出资最多的股东。
首次会议是例外
董事会拒绝召集、找监事会、再股东自己召集三步走
股东直接召集的,决议程序违法,可撤销撤销
股东大会
的表决
1、一般规则:
资本多数决,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特别决议事项(2/3以上通过):
修改章程、
增减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
1、一般规则:
必须资本多数决;
2、特别决议事项(2/3以上通过):
同。
董事会
3—13人,任期每届不超过3年,一人一票。
小型公司可不设,只设1名执行董事。
5—19人,任期每届不超过3年,一人一票。
必设董事会。
可以连选连任
监事会
3人以上,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任期每届3年,董事和高管不得兼任。
监事有“签单权”。
小型公司可不设,只设1—2名监事。
必设监事会,
其他同。
分红规则
约定优先,没有约定则按股东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内含的
特殊公司
类型
包含一人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均不设股东会:
1、一人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0万元且不能分期出资,
要遵守“计划生育”(仅针对自然人股东)
举证责任倒置的法人人格否认。
2、国有独资公司必有职工董事,监事不少于5人。
包含上市公司,资合性最强,
必设独立董事(监督为主)和董事会秘书
高层人员
的
消极任职
资格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完人(经济犯罪)▽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任何犯罪导致的)没能力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到期、数额较大的债务(10万以上)
高层人员
的忠实义务
董事、高管不得有下列行为:
没有监事;3.4.5相对禁止;不影响交易效力,收益上交公司
(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
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
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公司收益分配顺序
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任意公积金)——向股东支付股利
二、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人类型
全为普通合伙人
兼有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
合伙人人数
2人以上
2人以上50人以下
合伙人资格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公益性的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资格无特别限制
自然人合伙人
的行为能力
普通合伙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有限合伙人无行为能力要求
合伙人的
责任
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责任;但是,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
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表见合伙)。
出资
1、无数额限制;
2、不强制转移所有权;
3、方式多样,包括劳务。
不得用劳务出资,其他同
事务执行
普通合伙人执行
1、普通合伙人执行;
2、有限合伙人不对外代表企业
利润分配与
亏损承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忠实义务
1、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2、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
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1、可以;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可以同本企业进行交易;约定除外。
财产份额
的处分
(是权利)
1、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全票决;
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
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除约定外,向外人转让财产份额时,全票决。
向外人转让,同等条件,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1、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
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约定除外;
2、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协议的约定
向外人转让其财产份额,
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入伙的后果
新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有约定,从约定。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
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当然退伙的
情形
普通合伙人因以下原因当然退伙:
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4、法律规定、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有限合伙人的当然退伙原因无前述第2项,其他同。
2、退伙后,
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
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自然人
合伙人死亡
1、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全票决,★
2、无法取得合伙人资格,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可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
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退伙的后果
退伙前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
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
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身份转换
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
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一致同意;
2、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
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
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一致同意;
2、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
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
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三、外商投资企业1道题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外资企业
特征
股权式合营—
各方出资折合为股份比例,
按照股份比例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契约式合营—
各方出资不折合为股份比例,
按照合作契约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
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组织
形式
只能为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或合伙
有限责任公司、合伙或独资企业
出资
外方出资
一般不低于
注册资本的25%。
(1)外方出资一般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5%,应为自有财产、不得用合作企业财产为出资设立担保。
(2)外国合作者可以先收回投资,合作期满企业固定资产全归中方所有。
(1)以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出资须
归自己所有,不超过注册资本的20%;
(2)企业财产的转让和抵押
须审批机构批准并在工商机关备案。
组织
机构
或
清算
(1)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关
(2)需要出席董事会的董事
一致通过的事项:
①章程的修改;
②企业的中止、解散;
③注册资本的增减;
④合并、分立。
(3)董事人数3人以上、
(4)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
(1)董事会制;
(2)联合管理制;
(3)委托管理制。
任期每届4年。
清算
(1)清算委员会应当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参加。
清算费用从外资企业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
(2)清算结束之前,
外国投资者不得将该企业的资金汇出或者携出中国境外,
不得自行处理企业的财产。
(3)清算处理财产时,在同等条件下,
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有优先购买权。
相同之处:
1、外方投资者可以为个人,中方则否(公司、企业);
2、各方出资均由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资;
3、企业只能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部分中资、外资)
4、企业的正副董事长或正副主任应由中方和外方分别担任;
5、股权转让须经他方同意并由审批机构批准,他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6、企业均实行分期缴纳资本制。
7、企业均可以进行境外融资。
8、纠纷的解决均可以自由选择境内外仲裁机构。
四、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
保险标的
人的寿命和身体
财产及其有关利益
范围
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
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
保证保险
合同的性质
射幸合同;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