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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大全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大全

国际贸易实务贸易术语某些案例分析题

例题一:

我某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冻鸡,合同订立后接到买方来电,称租船较为困难,委托我方代为租船,关于费用由买方承担。

为了以便合同履行,我方接受了对方规定,但时间已到了装运期,我方在规定装运港无法租到适当船,且买方又不批准变化装运港,因而到装运期满时,货仍未装船。

买方因销售即将结束,便来函以我方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销合同。

问:

我方应如何解决?

原则版答案:

1、我方应回绝撤销合同无理规定。

2、这个安全涉及FOB术语总是依照FOB术语,买方负责租船订舱、输运送、支付运费。

为了卖方装船交货以便,卖方也可以接受买方委托,代为租船订舱,但费用和风险应由买方承担,卖方不承担租不到船责任。

3、结合本案例,由于卖方代买方租船没有租到,买方又不批准变化装运港,因而卖方不承担因自己未租到船而延误装运责任。

买方也不能因而撤销合同。

试答答案:

1、我方可以对买方提出撤销合同不予接受,并规定买方补偿有关损失。

2、本案例涉及FOB术语,在FOB术语条件下,除非合同双方有明确有关商定,否则按照国际惯例,卖方只负责交货,买方负责派船接货,这也就是说,即便卖方接受了买方委托负责办理租船订舱运货,都属于代办性质,其风险和费用仍应由买方承担。

3、在上述案例中,我方作为卖方只是接受了买方委托,负责代为输买方租船订舱事宜,按照惯例是不承担租船订舱风险。

在货品装运期内,我方在规定装运港无法租到适当船,及时告知了买方,而买方并没有做出积极反映,不乐意变化装运港至也许租到船港口或变化运送方式,导致装运期满时货品仍无法运出,这应当由买方承担一切后果。

买方更无权以“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销合同。

并且,假若我方按照合同规定将货品运至装运港,无论最后如何解决合同,我方都可保存追究买方未准时派船接货而导致我方货品仓储等费用损失。

因此说我方对于卖方无理撤销合同规定可以回绝,或规定买方补偿有关损失。

 

例题二:

有一份出售一级大米300吨合同,按FOB条件成交,装船时经公证人检查,符合合同规定品质条件,卖方在装船后已及时发出装船告知,但航行途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当货品到达目港时,只能按三级大米价格出售,因而买方规定卖方补偿损失。

试问:

在上述状况下卖方对该项损失应否负责?

原则版答案:

1、在上述状况下卖方对该项损失不需负责。

2、这个案例涉及FOB术语问题。

依照FOB术语买卖双方风险界点在装运港船舷,货品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此前风险卖方承担,越过船舷后来风险买方承担,在本案例中,卖方已完全履行了自己义务,将货在装运港装船时及时发出了装船告知。

3、结合本案例。

这一批一级大米在在装运港已经公证人检查品质合格,阐明卖方交货时,货品品质是良好。

大米之因此发生变化,完全是由于运送途中被海水浸泡成果,而这个风险已经越过装运港船舷,应当由买方自己承担,卖方对该项损失不需负责。

 

例题三:

我某公司以CFR术语出口一批瓷器,我方按期在装运港装船后,即将关于交易单据寄交买方,规定买方支付货款。

过后,业务人员才发现忘掉向买方发出装船告知。

此时,买方已来函向我方提出索赔,由于货品在运送途中因海上风险而损毁。

问:

我方能否以货品运送风险是由买方承担为由回绝买方索赔?

原则版答案:

1、我方不能以风险界点在装运港船舷为由而回绝买方索赔规定。

2、这个案例涉及CFR术语,依照CFR术语,买卖双方风险界点在装运港船舷,货品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此前风险由卖方承担,货品越过船舷后来风险由买方承担。

有鉴于此,买方为了保证自己在遭到风险时可以将损失减低,可以通过向保险公司办理货运保险手续将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但是买方能否及时办理保险取决于卖方在装运港装船后与否即时向买方发出装船告知,依照CFR术语,卖方在货品装船后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告知是其重要义务,如果卖方未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告知导致买方未能及时办理保险手续,由此引起损失由卖方承担。

3、就本案例而言,很显然卖方没有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告知,成果买方未办理货品保险,而货品却因海上风险而损毁,故此我方理应对该项货品损失负责,而不能以风险已转移给买方为由而回绝卖方索赔。

例题四:

有一份CIF合同,日我司出售450公吨洋葱给澳大利亚公司,洋葱在日本港口装船时,经公证行验明:

完全符合商销品质,并出具了合格证明。

但该批货品运抵澳大利亚时,洋葱已所有腐烂变质,不适合人类食用,买方因而回绝收货,并规定卖方退回已付清货款。

问:

在上述状况下,买方有无拒收货品和规定卖方退回货款权利?

试答答案:

1、在上述状况下,买方无拒收货品和规定卖方退回货款权利。

2、此案例涉及CIF术语,CIF术语条件下成交时,买卖双方风险界点在装运港船舷,货品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此前风险由卖方承担,货品越过船舷后来风险由买方承担;CIF合同典型象征性交货,即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只要卖方所提交单据是齐全、对的,虽然货品在运送途中灭失,买方仍需付款,不得拒付。

3、结合本案例,这一批洋葱在装运港装船时,经公证行验证符合商销品质,很显然洋葱腐烂变质完全发生在货品装船运送途中,而这个风险已经越过装运港船舷,理应由买方承担,此为其一;其二,CIF合同为象征性交货,现日本方提供单据齐全、对的,买方仍需付款,故,买方是无权利拒收货品和规定卖方退回货款权利。

 

例题五:

某公司以CIF条件出口一批罐头。

1、合同订立后,接到买方来函,声称合同规定目港口近来经常发生暴动,规定我方在办理保险时加保战争险。

对此,我公司应如何解决?

2、这批货品运抵目港后,我方接到买方支付货款告知,声明:

因货品在运送途中躲避风暴而增长运费已代我公司支付给船公司,故此,所付货款中已将此项费用扣除。

对此,我公司应如何解决?

试答1:

1、我方可批准买方规定加保战争险,但需由买方支付此笔保险费或另作商定。

2、此案例涉及CIF术语中保险问题,在CIF术语条件下成交,按照国际普通做法,在订立买卖合同步,在合同保险条款中,明确规定险别,保险金额等内容,这样卖方就按照合同规定对货品进行投保。

但如果合同中未能就保险险别等问题做出详细规定,那就依照国际惯例来解决,即:

卖方只需投保最低险别,并由买方承担费用,但在买方规定期,可在买方承担费用状况下,加保战争险。

3、在上述安全中,由于目港状况特殊,买方规定加保战争险,是在双方合同订立后,也就是说合同中没有订立需要加保战争险,是买方事后规定。

依照《通则》惯例,买方需自行支付加保战争险保费,故而,对于买方加保战争险规定,我方可以办理,但我方有权规定买方支付相应保费。

原则版答案一:

1、我方应回函买方,声明加保战争险费用由买方支付和条件下,我方可答应买方规定,否则可以回绝买方规定。

2、依照《通则》解释,CIF术语,卖方负责投保并支付保险费,但这种保险具备代办性质,投保险别、金额均由双方协商、拟定写在合同里面,也就是说:

卖方只需投保合同规定险别,没有义务投保战争险,除非买方规定并由买方承担费用,那么卖方可以投保战争险。

3、在上述案例中,由于买方鉴于目港经常发生暴动,而规定买方加保战争险,显而易见是在合同订立后来,也就是说双方并没有在合同中立明加保战争险,故而卖方需用加保战争险就一定得自行支付相应保险费。

原则版答案二:

1、我方应回绝买方在将货船避风暴而增长费用从货款中扣除做法,应向买方追回这笔款项。

2、按《通则》解释,按CIF条件成交时,卖方负责租船订舱、支付运费,但卖方支付运费是从装运港至目港正常运费,因运送途中风险而增长运费,按照风险界点划分界线规定,因由买方承担。

 

例题六:

我出口大米一批,价格条件是FOBS广州,当货品装到买方指定船上后,发现相称某些货品因船舱不清洁而发生严重污损,为此,客户向我方提出索赔。

试问:

客户规定与否合理,为什么?

原则版答案:

客户规定不合理,国为我出口大米价格条件是FOBS广州,即FOB船上交货并理仓,买方承担租船订舱义务,买方租船应当适航、适货,我方责任就是将大米装船并理舱,并无清洁船舱责任。

因此因船舱不洁所致货品污损,责任不在我方,在买方。

 

例题七:

有一份CIF合同,货品已在规定期限和装运港装船,但受载船只在离港4小时后因触礁沉没。

第二天,当卖方凭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单证规定买方付款时,买方以货品已经所有损失为由,回绝接受单证和付款。

试问:

在上述状况下,卖方与否有权利凭规定单证规定买方付款?

原则版答案:

1、卖方有权利凭规定单证规定买方付款。

2、此案例涉及CIF术语,CIF术语条件成交时,买卖双方风险界点在于装运港船舷,货品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此前风险由卖方承担,货品越过船舷后来风险由买方承担。

此外CIF合同典型象征性交货,即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只要卖方所提交单据是齐全、对的,虽然货品在运送途中灭失,买方仍需付款,不得拒付。

3、结合本案例,卖方已完全履行自己合同义务,货品灭失是在离港4小时事情,风险早已转移给买方,再加上CIF术语象征性交货特点,因此尽管这批货品在运送途中已完全灭失,买方仍需用付款。

所卖方有权利凭规定单证规定买方付款。

 

例题八:

某公司按FCA条件出口一批钢材,合同规定是四月份装运,但到了四月三十日,仍旧未见买方关于承运人名称及关于事项告知。

在此期间,备作出口货品因火灾而焚毁。

问:

此项货损应由谁承担?

原则版答案:

1、此项货损应由卖方负责。

2、此案例涉及FCA术语,依照《通则》,在FCA术语条件下,买卖双方风险界点在指定地点货交承运人控制,卖方承担货品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前风险,买方承担将货品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后风险。

该批货品因买方迟迟未订立运送契约指定承运人,故在合同规定装运期满仍未能交于承运人处置,风险尚未转移给买方。

3、结合本案例,在FCA条件下,《通则》曾规定,如果买方未能及时告知卖方承运人及其他事项,买方应承担由此引起风险和损失,是合同规定交付货品商定日期或期限届满后发生,而非装运期满后发生,因而,买方不应承担此项货损,此项货理应由卖方自己承担。

 

例题九:

我某公司按FCA条件进口一批化工原料,合同中规定由卖方代办运送事项。

成果在装运期满时,国外卖方来函告知,无法租到船,不能按期交货。

因而我公司向国内生产厂家支付了10万元违约金,问:

对我公司这10万元损失,可否向国外卖方索赔?

原则版答案:

1、我方10万元延期交货违约金,不能向国外公司索赔,应由自己承担。

2、这个案例涉及FCA术语问题,买方负责订立运送契约,指定承运人到装运地点接货,买方可以委托卖方代办运送事项,但此项活动风险和费用均由买方承担。

3、结合本案例,FCA术语应由我公司负责租船订舱,但我公司在自己承担风险责任下由卖方代办运送,因此卖方租不到船、订不到舱风险应由我公司承担,由此而导致对国内公司违约金损失也应由我公司承担。

 

案例十:

我某公司按照FAS条件进口一批木材,在装运完毕后,国外卖方来电规定我方支付货款,并规定支付装船时驳船费,对卖方规定我方应如何解决?

原则版答案:

1、我方对于卖方支付装船时驳船费规定可以回绝。

2、按照《通则》解释,采用FAS术语成交时,买卖双方承担风险和费用均以船边为界,即买方所指派船船边,在买方所派船只不能靠岸状况下,卖方应负责用驳船批货品运至船边,驳船费用是在风险费用转移此前发生,理应由卖方承担。

3、故此,在本案例中,国外卖方规定我方承担驳船费用是不合理,我方有权回绝。

 

案例十一:

某公司以CFR术语进口一批面粉,国外卖方按期租船将货品发往我方目港。

货到目港后,发现该批面粉严重霉变,经调查,因素是船舶是艘超龄服役船,设备老化、航行速度慢,且船方又沿途招揽货品,致使航期延长了一种多月,由于是高温潮湿季节,长时间在船舱中面粉因而发生霉变。

对此损失,我方应向谁索赔?

原则版答案:

1、对此损失,我方应向卖方索赔。

2、此案例涉及CFR术语,

 

案例十二:

某公司按EXW条件出口一批电缆,但在交货时,买方以电缆包装不适当出口运送为由,回绝提货和付款,问:

买方行为与否合理?

参照答案:

1、买方行为是不合理,我方应回绝。

2、本案例涉及EXW条件下交货问题,依照《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规定:

在EXW术语中,除非合同中有相反规定,卖方普通无义务提供出口包装,如果签约时已明确该货品是供出口,并对包装规定做出了规定,卖方则应按规定提供符合出口需要包装。

3、结合本案例,卖方在交货时以电缆包装不适当出口运送为由回绝提货和付款,并没有说不符合合同规定,由此阐明,在合同中并无关于货品包装规定,依照惯例,故买方以此借口拒付货款和提货理由是不充分。

 

国际贸易实务合同洽商某些案例分析题

第一题:

我某出口公司于2月1日向美商电报出口某家产品,在发盘中除列明必要条件外,还表达:

packinginsound-bags.在发盘有效期内,美商复电称:

refertoyourtelexfirstaccepted,packinginnewbags.我方收到上述复电后,即着手备货,数日后该家产品国际市场价格猛跌,美商来电称:

我方对包装条件做了变更,你方未确认,合同并未成立。

而我出口公司则坚持合同已经成立,于是双方对此发生争执。

你以为此案应如何解决?

答:

1、我以为双方之间合同已经成立。

我某出口公司应坚持美商接受货品,支付货款。

2、本案例涉及合同洽商发盘有条件接受问题,所谓有条件接受是指受盘人在接受发盘人发盘时,对发盘条件作了添加、限制或修改。

依照《联合国国际货品销售合同公约》规定有条件接受分两种状况:

一种是实质上变更发盘条件则构成还盘,还盘是对原发盘回绝,使原发盘失效。

同步,还盘还构成一种新发盘,合同与否成立,核心在于原发盘人态度,若原发盘人批准,则双方合同关系成立;若原发盘人表达反对,则双方之间合同不成立。

另一种状况是:

非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若为非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只要原发盘人不及时表达反对,则双方之间合同关系成立。

《联合国国际货品销售合同公约》还规定:

受盘人对货品价格、付款、品质、数量、交货时间和地点,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补偿责任范畴或解决争端办法等条件提出添加或修改,均作为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

3、结合本案例:

我方向美商发盘,美商在表达接受时对发盘条件作了变更,变更了包装条件,依照,《联合国国际货品销售合同公约》规定:

包装条件属于非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此时我某出口公司对美商这种变更并未加以回绝,而是着手备货以实际行动对美商变更加以确认,因此双方之间合同关系成立。

美方说法是没有道理。

我方应坚持美商接受货品,支付货款。

第二题:

我出口公司对意大利某商发盘,限3月10日复到有效,3月9日意商用电报告知我方:

接受该发盘,由于电报局传递延误,我方于11日上午才收到对方接受告知,而我方在收到对方接受告知前已获悉:

市场价格急升。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品销售合同公约》,我方应如何解决?

答:

1、我方应迅速告知意商其逾期接受无效,按新市场价格向意商重新发盘。

2、这个案例涉及到逾期接受问题,所谓逾期接受就是指受盘人在接受发盘人发盘时超过发盘规定有效期,若发盘没有规定有效期,则受盘人接受超过了合理期限。

依照《联合国国际货品销售合同公约》规定:

①逾期接受原则上无效;②如果发盘人乐意按照逾期接受与对方达到交易,她必要迅速告知受盘人;③因邮递因素导致逾期接受原则上有效;④若发盘人不乐意按照因邮递因素产生逾期接受与对方达到交易,她也必要迅速告知受盘人;由此可见,逾期接受合同与否有效核心在于发盘人态度。

3、本案中,我出口公司对意商发盘,因邮递延误,导致意商逾期接受,逾期接受合同与否成立核心在于我出口公司态度,而当时,该商品国际市场价格急升,因此我出口公司应迅速告知意商其因邮递因素导致逾期接受无效。

按当时上升国际市场价格重新发盘给意商。

第三题:

某星期二上午我方用书信电报向德国某进口商发盘报供某种大众商品有效期定了本周星期五(我方时间),复到有效。

但发电后两小时,我方发现计算错误,报价过低,于是及时用加急电报告知客户撤回前电。

然而到了星期五上午却又收到了客户复电,表达接受我星期二上午发盘。

在这段时间内双方电讯联系一切状况正常。

试问:

应如何解决客户复电,为什么?

答:

1、我方应及时告知德国进口商其接受无效,双方之间合同关系并未成立。

2、此案例涉及发盘撤回问题所谓发盘撤回是指发盘在发盘兼而有之受盘人之前,由发盘人将其撤回,以制止其生效。

依照《联合国国际货品销售合同公约》:

一项发盘虽然是不可撤销,也可以撤回,条件是:

发盘人以更迅捷通讯方式,使撤回告知比原发盘先行或同步到达受盘人。

3、结合本案例:

我方周二上午用书信电报发盘需24小时到达(即次日上午到达);但已于当天发加急电报撤回,加急电报7小时到达(即当天下午到达),可见撤回告知是早于发盘到达德国进口商,撤回有效,而德国进口商接受无效。

第四题:

法商于9月5日向我某外贸公司发盘,供售某商品一批,有效期到9月10日,我公司于9月6日收到该项发盘,法商在发出发盘后,发现该项商品行情趋涨,遂于9月6日以加急电报致辞电我公司规定撤销其要约。

我公司于9月7日收到其撤销告知,以为不能批准其撤销发盘规定,2小时后,我公司回电法商,完全批准其9月5日发盘内容,法产收到我接受告知时间是9月8日,请问:

买卖双方之间与否存在合同关系,简述理由。

答:

1、买卖双方之间合同关系成立,法商撤销其要约无效。

2、此案例涉及发盘撤销问题发盘撤销是指发盘已送达受盘人即发盘生效之后将发盘取消,使其失去效力。

《联合同国际货品销售合同公约》规定:

发盘送达受盘人即发盘生效后,受盘人表达接受前发盘人可以将发盘撤销,但有如下两种状况例外:

1、发盘规定了有效期或以其他方式表白此发盘是不可以撤销;2、受盘人本着对发盘人信任已对该项发盘采用了行动则发盘不能撤销。

3、结合本案例:

法商向某外贸公司发盘时规定了有效期,因此在有效期内,法商是不能撤销其发盘,而我某外贸公司表达接受告知是在法商规定发盘有效期内到达法商,因此双方合同关系成立。

第五题:

我出口公司于6月1日向英商发盘供应某商品,限6月7日复到有效。

6月2日收到英商电传表达接受,但提出必要降价5%,我方正研究如何答复进,由于该商品国际市场发生了对英商有利变化,该商又于6月5日来电传表达无条件接受我方6月1日发盘。

试问:

我方应如何解决,为什么?

答:

1、在该商品国际市场价格发生对英商有利变化状况下,我方应及时电告英方:

其6月1日接受无效。

2、这个案例涉及有条件接受问题,所谓有条件接受是指受盘人在接受发盘人发盘时,对发盘条件作了添加、限制、修改。

依照《公约》,有条件接受分两种状况:

一种为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实际性变更发盘条件是对原发盘回绝,使发盘失效,同步还构成一新发盘,若原发盘人批准,则双方合同关系成立。

若原发盘人表达反对,则双方间合同不成立。

另一种状况是:

非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若为非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只要原发盘人不及时表达反对,则双方间合同关系依然成立。

《公约》还规定:

受盘人对货品价格、付款、品质、数量、交货时间与地点,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补偿责任范畴或解决争端办法等条件提出添加或更改,均作为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

3、结合本案例:

我出口公司于6月1日向英商发盘,那么6月2日英商电传表达接受,但是变更了价格条件,属于实质性变更了发盘条件,已构成还盘,使我出口公司于6月1日发盘失效,同步6月2日还盘构成一种新发盘,双方之间合同与否成立核心在于我出口公司态度,在商品国际价格对英商有利条件下,我出口公司应及时电告英方:

其6月5日接受无效,双方间合同关系不成立。

(固然,我出口公司乐意发不利价格与英商交易也应及时告知英商,其接受有效)

 

国际贸易实务货款收付某些案例分析

1、我某外贸公司与某港商做成一笔出口交易,合同中规定支付方式为D/P90天,我发货。

代收行找客户办理了见单(提示)和在远期汇票承兑手续。

不久,货品到达香港,客户出具信托收据(T/R)向代收行借得提单正本,提货并且出售。

汇票到期时,客户因经营不善失去偿付能力,代收行以汇票付款人拒付为由,告知托收行转告我公司,要我公司直接联系客户解决,你以为我公司应如何解决,并阐明理由。

答:

(1)我方应当回绝代收行不合理规定,应当坚持由代收行承担由于借单信用导致货款损失。

(2)案例涉及跟单托收中远期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D/P.T/R)问题,D/P.T/R是指在无期付款奖章条件下,代收行对于资信较好进口人,容许进口人凭信托收据,取货运单据,先得提货。

依照D/P.T/R,在无期付款交单条件下,若在无期汇票期限内,进口商在市场街市看涨状况下,可以采用D/P.T/R,若代收银行未经出口商授权擅自给进口商借单信用,到期收不到货款风险由代收银行承担,或出口商在委托银行托收前授权给代收行在需要状况下可以给进口商借单信用,则到期收不到货款风险由出口商自己承担。

(3)结合本案例,我方与港商订立合同中规定了支付方式为D/P90天,并未涉及关于D/P.T/R,客户出具T/R向代收行借得提单正本,是未经我方批准而擅自给进口商借单信用。

之因此浮现钱货两空,完全是由于代收行擅自给进口商借单信用而导致,故此损失应完全由代收行承担。

故我方应当回绝代收行不合理规定,应当坚持由代收行承担由于借单信用导致货款损失。

2、国内向M公司向港G商出售货品一批,价格条件为CIF香港,付款条件为D/P见票后30天。

M公司批准G商指定香港汇丰银行为代收行。

M公司在合同规定装船期限内将货品装船,获得清洁提单后,随后出具汇票连同提单、商业发票等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通过香港汇丰银行向G商收取货款,5天后所装货品安全运抵香港,因当时该商品行情看涨,G商凭信托收据向汇丰银行借取提单提货,并将某些货品出售。

不料,因到货过于集中,货品价格迅速下跌,G商遂以缺少保险单为由,在汇票到期时回绝付款,你以为M公司应如何解决此事,请阐明理由。

答:

(1)我方应当回绝M公司无理说法,应当坚持由代收行承担由于借单信用导致货款损失。

(2)案例涉及跟单托收中远期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D/P.T/R)问题,D/P.T/R是指在无期付款奖章条件下,代收行对于资信较好进口人,容许进口人凭信托收据,取货运单据,先得提货。

依照D/P.T/R,在远期付款交单条件下,若在远期汇票期限内,进口商在市场看涨状况下,可以采用D/P.T/R,若代收银行未经出口商授权擅自给进口商借单信用,到期收不到货款风险由代收银行承担,或出口商在委托银行托收前授权给代收行在需要状况下可以给进口商借单信用,则到期收不到货款风险由出口商自己承担。

(3)结合本案例,我方与G商订立合同中规定了付款条件为D/P见票后30天,由香港汇丰银行代收,之因此浮现追不回货款,是由于代收银行未经我方批准而擅自给进口商借单信用。

故此责任应由代收行承担。

另本案例涉及完全为借单信用,故G商缺少保险单而拒付货款说法也没有道理。

故我方应当坚持由代收行承担由于借单信用导致货款损失。

3、我方某公司向日本商人以D/P即期付款方式推销商品。

日商答复:

我方接受D/P90天,并告知她指定代收行收取货款即可接受,日商提出这些条件对她有何好处?

答:

D/P90天比D/P即期有90天长付款期限,并且是以日商指定代收行代收,这样日商可运用自身与代收行关系,争取到无期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D/P。

T/R),可以获得与D/A同等条件,事实上可获得融资好处。

4、我某公司收到国外客户开出不可撤销信用证一份,并按来证规定装货出运,但尚未将单据交广州中行议付之前,突然收到开证行告知,称开证人已经倒闭,为此开证行不再承担付款责任。

试问:

我出口公司应如何解决?

为什么?

答:

(1)我出口公司依然可以坚持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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