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增城区雁塔泵站重建工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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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增城区雁塔泵站重建工程

 

广州市增城区雁塔泵站重建工程

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

造价控制方案

 

一、工程概况

雁塔泵站于1994年建成,原设计排涝标准为10年一遇24小时暴雨形成的径流量3天排干,安装4台ZLB800型立式轴流泵,总设计排涝流量4广州市增城区雁塔泵站重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5×1.8=7.2m3/s,总装机容量为4×115=460kW。

泵站布置在堤后,主泵房结构采用开敞式湿室型结构,泵房底板面高程2.50m(珠基,以下同),水泵安装高程3.65m,最低运行水位4.30m。

雁塔泵站后来进行了小规模扩建,扩建方式为在泵站前池东侧增加5台直径为D=0.3m的水泵,现有排涝能力为8.7m3/s。

目前雁塔泵站及水闸能正常运行,但排涝能力有限,远未满足雁塔围雁塔排水分区新的排涝标准的要求,由于排涝能力不足,导致上游万达广场及增城大道一带在暴雨期间经常出现水浸街的情况。

鉴于雁塔泵站排涝能力不足,且该站又是雁塔围雁塔排水分区唯一的外排出口的的实际情况,对该站进行扩容重建,可以减少雁塔围内雁塔排水分区在暴雨期间出现内涝的风险和涝灾损失,保障区内政府机关运作、工商企业生产和人民群众生活正常进行。

本工程已被纳入了《广州市防洪排涝工程建设补短板行动方案(2017-2021年)》的建设项目。

因此,扩容重建雁塔泵站的工程是十分必要的。

本工程的主要内容为:

重建1座排涝泵站和排涝水闸,设计排涝流量为Q=34m³/s,总装机容量3150Kw,自排闸总净宽为6.0m,规模为中型泵站,工程等别为

等。

二、各阶段造价控制原则

(一)纳入招标范围的内容包括:

工程勘察费、工程设计费、建安工程费(含外水外电费,下同)、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含临水临电费,下同)等总承包费用以及按上述费用之和的8%计取预备费(注:

预备费按文件规定费率为5%-8%,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复杂程度选择,且投标阶段不作竞争)。

总承包费用属承包人可支配费用,预备费属发包人可支配费用。

(二)招标控制价:

在完成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手续后进行工程总承包招标的,以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估算投资额对应的工程勘察费、工程设计费、建安工程费、预备费、场地准备和临时设施费作为招标控制价。

(三)中标价按以下计算:

采取下浮率报价和批复的总概算作为上限价结算方式,由总承包单位编制投资估算,并采用下浮率的形式进行报价。

合同结算价须按照投标下浮率执行。

中标价为签约暂定合同价,并作为限额设计的依据。

(四)概算造价:

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阶段后或完成方案设计审查阶段后实施工程总承包的项目,概算由承包人负责编制。

工程总概算原则上不得超过可研报告估算总投资。

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超出概算,则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相关规定办理概算调整手续。

(五)预算造价:

预算不再单独编制评审,概算建安费经下浮后即为预算价。

(六)结算造价:

除合同约定情况外,工程设计费不得超出经评审概算中的工程设计费下浮后的造价;除合同约定情况外,建安工程费结算价均不得超出经评审概算中的建安工程费下浮后的造价。

三、设计阶段造价控制

(一)方案设计阶段

前期方案设计阶段对造价影响最为关键,承包人必须在该阶段结合工程中标价对工程的结构选型、基础选型、外观选型等进行综合比选、优化设计,统筹控制造价。

(二)初步设计阶段

1.初步设计阶段,承包人在满足项目的《设计需求书》(包括设计任务书、设计指引、各部位的施工标准等)及发包人各项要求的前提下,必须严格控制概算总承包费用不得超过对应可研价,否则初步设计概算将不被批准(特殊情况除外),初步设计需重新优化。

2.当发生以下特殊情况时:

①发包人调整项目规模;②遇溶洞等严重不良地基(由专家组论证是否属于严重不良地质);③发包人的实际需求或标准超出可研和合同要求,即使减少原有的需求或降低标准也导致费用大幅增加。

承包人应先对设计方案进行优化,合理降低工程造价,概算编制按以下方式处理:

2.1经评审概算总承包费用下浮后不超合同对应项目费用,则合同价款将不作调整。

2.2经评审概算总承包费用下浮后超过合同对应项目费用,但未超对应项目可研价,须经发包人同意并按程序调整合同价款。

2.3经评审下浮后概算总价突破项目可研报告估算总投资,在承发包双方同意的前提下,降低概算中预备费费率(注:

根据文件规定预备费费率是5%-8%之间,应根据项目的复杂情况确定预备费费率,建议不低于文件规定的5%)和降低其它费用,控制下浮后概算总造价不超可研报告估算总投资。

2.4上述涉及合同价款调增事项应按基本建设程序相关规定办理调整手续。

3.在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审查阶段,如有部分特殊材料设备不能定价或明显高于市场价时,首先由项目业主组织开展专家论证工作,再根据专家意见予以明确是否采用特殊工艺、特殊材料、特殊设备。

项目业主(含代建或项目管理单位)会同行业主管部门、造价部门、监理、咨询、造价控制、设计、行业专家以及工程总承包单位,成立材料(设备)核价专家小组研究确定。

4.送审概算评审图纸原则上达到施工图深度。

概算中若有部分材料或设备规格参数未能具体确定,导致价格不能确定时,可按暂估价处理。

暂估价应列估算清单,原则上不得高于概算估计的暂估价。

5.承包人在初步设计技术文件批复后10天内调整并完善概算编制及送发包人审核,发包人在收到完整概算送审资料起7天内完成初步审核,出具初步审核意见,承包人对初步审核若有异议,则双方进行对数。

因承包人概算送审延迟或对数造成概算送审时间延误产生的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在概算经初步评审后承包人对初步评审若有异议,则进行对数,对数造成概算最终确定时间延误产生的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三)施工图设计阶段

1.承包人在初步设计阶段须达到施工图审查合格标准(含概算),并结合投标下浮率计算。

当概算造价超过合同对应的建安工程费、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时,承包人应优化施工图设计,优化内容须经发包人批准,并调整概算造价,直到下浮后的概算造价不超过合同对应的建安工程费、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的造价为止。

2.承包人的中标价为工程的签约合同价,发包人进行概算审核。

概算审核时,工程量按有关规范计算,清单单价除非项目内容、技术参数发生改变外,原则上按经招标人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评审机构审核审概算的清单单价结合投标下浮率下浮后即为概算清单单价。

若经招标人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评审机构审核概算中没有的单价或开项则按有关计价依据组价并结合投标下浮率下浮。

概算中的各项费率参照经招标人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评审机构审核概算的各项费率。

3.承包人在合同签署后20天内完成初步设计(须达到施工图审查合格标准,含概算)。

初步设计方案评审通过后10天内完成修改并提交完整的初步设计方案(达到施工图深度)文件,因承包人概算送审延迟或对数造成概算送审时间延误产生的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在概算经初步评审后若承包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则进行对数,对数造成概算最终确定时间延误产生的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4.初步设计方案可作为建设单位审核工程进度款的依据和工程结算的基础性资料。

四、施工阶段造价控制

(一)新增工程、设计变更等项目审批原则

1.工程变更审批实行事前控制、事后监督的动态管理。

2.工程变更审批应包括技术审核、造价审核、综合审批。

2.1技术审核是指对工程变更引起的合同工期、质量、进度等要素进行评审,评定工程变更是否满足技术上可行、可靠,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满足使用功能要求和安全储备,对竣工后的使用和管理无不良影响,尽可能满足对工期、施工条件无不良影响并保证工程连续施工。

2.2造价审核是指根据合同约定,对工程变更所引起的工程量及价格的增减进行审核,评定工程变更是否增加工程投资及其经济合理性,评估工程变更对合同总价、工程结算价、项目总投资的影响。

变更项目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合同单价及新增单价计算规则按合同规定执行。

2.3综合审批是指在技术审核及造价审核的基础上,根据合同约定,综合考虑合同、工程目标等各方面因素,对工程变更进行审批决策。

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变更而发生的费用包括(窝工、返工等)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4.工程变更在完成申报审批程序(发包人审批同意)后方为有效。

5.设计变更

项目实施过程发生工程设计变更的,由建设单位按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程序报批。

(二)新增工程、设计变更等项目单价确定原则

1.已评审或审核的初步设计方案分部分项清单内有的项目,按清单的综合单价计算;分部分项清单内没有相同但有类似的项目,参照清单内类似的项目进行换算;分部分项清单内没有类似子目的按合同专用条款中概算编制依据计价报监理人、项目管理人和发包人审核。

2.发包人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控制所有新增工程、设计变更价款。

(三)合同价款调整方式

1.由于下列因素出现,影响合同价款调整的,应由发包人承担:

1.1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国家、地方的行业标准、规范发生变化;

1.2按合同约定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人、材、机费用的变化;

1.3用于一般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和预防自然灾害采取措施所发生的费用;

1.4发包人监督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监测检验费用,组织竣工验收时发生的工程质量鉴定费用,如开挖和修复隐蔽工程等;

1.5概算送评审后发包人原因造成变更;

1.6应由发包人承担的工程签证;

1.7合同约定发生调整合同款的特殊情况;

1.8其它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承担的合同价款调整情形。

2.调价依据和调价方式

2.1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阶段后或完成方案设计审查阶段后实施工程总承包的项目,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的事项调整合同价款。

调价基准时期为概算评审结果出具日期对应的季度(月份)价时期。

2.2在初步设计文件和概算获得批准后实施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项目,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事项调整合同价款。

调价基准时期为投标文件截止前28天对应的季度价时期。

3.在项目结算阶段,采用经审核概算下浮后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包干(合同约定调整的除外,如施工期间人工价格、材料价格、机械使用费变动超出约定范围)作为结算参考价格。

结算书中若有经审核概算中没有的单价或开项则按有关计价依据开项组价并结合投标下浮率下浮,工程量按经初步设计方案确认的施工图及合同约定的应由建设单位承担的工程变更按实结算。

措施费、其它项目清单费以经审核结算的费率按实结算,有单价的措施费、其它项目清单费项目以经审核结算的综合单价包干并结合下浮率下浮,工程量按实结算。

工程总承包项目结算时须按投标下浮率下浮后方予结算。

五、结算阶段造价控制

(一)本工程采用经招标人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评审机构审定下浮后的概算(优先采用经招标人审核的概算,下同)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包干(合同约定调整的除外,如施工期间人工价格、材料价格、机械使用费变动超出约定范围),若概算中没有的单价或开项则按有关计价依据开项组价并结合投标下浮率下浮,工程量按经初步设计方案确认的施工图及合同约定的应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变更按实结算。

措施费、其它项目清单费以概算的费率按实结算,有单价的措施费、其它项目清单费项目以概算的综合单价包干并结合下浮率下浮,工程量按实结算。

承包人结算时须下浮后方予结算。

(二)预备费为承包人不可支配费用,由发包人支配使用,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1.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国家、地方的行业标准、规范发生变化;

2.按合同约定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人、材、机费用的变化;

3.用于一般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和预防自然灾害采取措施所发生的费用;

4.发包人监督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监测检验费用,组织竣工验收时发生的工程质量鉴定费用,如开挖和修复隐蔽工程等;

5.概算送招标人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评审机构审核后发包人原因造成变更;

6.应由发包人承担的工程签证;

7.合同约定发生调整合同款的特殊情况;

8.其它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承担的合同价款调整情形。

(三)综合单价按概算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包含措施费中的综合单价)。

(四)工程设备品牌、规格按招、投标文件确认范围采购安装,未经发包人同意,招、投标文件确认的工程设备不得变更调整。

项目实施时必须选用主要材料设备推荐品牌库内产品或与其同档次、同质量、同规格或优于品牌库中的产品。

发包人有权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对本项目主要材料设备使用品牌进行调整。

(五)执行《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的主要材料价格,除材料变动超出合同约定的范围需调整材料价差外,结算材料单价不作调整。

(六)使用《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以外的主要材料单价结算方式如下:

1.使用材料在概算评审时已有推荐品牌,且实际使用品牌为推荐品牌表中的品牌,材料概算评审价即为最终结算价,结算不作调整;

2.使用材料在概算评审时已有推荐品牌,但实际批准使用品牌非概算评审时推荐品牌表中的品牌,结算时价差按实际价格调整,调增时在预备费中支付;

3.使用材料在概算评审时没有推荐品牌,材料概算评审价即为最终结算价,结算不作调整。

(七)工程结算造价以财政评审审核结算结果为准。

(八)除合同约定情况外,工程勘察费、工程设计费、联合试运转费均不得超出概算中的工程勘察费、工程设计费下浮后的造价;建安工程费、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结算价均不得超出概算中的建安工程费、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下浮后的造价。

除合同约定情况外,上述下浮后的概算价为承包人可支配范围的封顶价结算。

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产生工程变更或合同约定的其它情况造成造价增加超过规定,则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工程变更和费用调整手续。

六、合同价款支付

(一)预付款

1.施工单位预付款

施工单位预付款金额为签约合同价扣除工程勘察费和工程设计费后的15%。

预付款在合同签订并递交预付款保函后予以支付。

预付款的扣回在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工程勘察费、工程设计费和预备费除外)的30%时开始扣款,直至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工程勘察费、工程设计费和预备费除外)的70%时全部扣清。

R=A(C-F1S)/((F2-F1)S)

式中R-每次进度付款中累计扣回的金额;

A-工程预付款总金额;

S-合同价格(工程勘察费、工程设计费和预备费除外);

C-合同累计完成金额(勘察费、工程设计费和预备费除外);

F1-开始扣款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工程勘察费、工程设计费和预备费除外)的比例;

F2-全部扣清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工程勘察费、工程设计费和预备费除外)的比例。

上述合同累计完成金额均指价格调整前未扣保留金的金额。

在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

(二)工程施工进度款支付

1.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经审查符合开工条件支付60%;中间安全评价合格后支付30%;工程完工安全评价合格后支付10%。

2.工程进度款按扣除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后,每月实际工程量的75%支付,其中设备购置费在完成设备现场开箱验收合格后当月支付至该项设备总价。

3.当所有款项累计支付达到概算造价(扣除安全生产措施费)的75%时,暂停支付所有款项。

3.1当概算未完成审核前,提交预付款保函后,可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

概算完成审核并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复后,可按实际进度支付进度款。

4.工程获取结算审核批复后,支付至该项目工程结算造价(已下浮)的97%。

5.变更工程管理按发包人《设计变更管理规定》执行。

因发包人原因产生的变更工程价款累计达到中标价的10%时应签订补充协议,并在下期工程款中支付已完成但未支付变更工程款的50%,待工程结算评审后支付至90%。

6.施工期间承包人每三个月提交一次人、材、机价差调整的计算稿,经监理单位及发包人审核后作为调价依据,每累计三个月在进度款中支付50%,在结算时支付余款。

7.基本预备费使用权在发包人,发包人有权确定使用的范围及金额的多少。

(三)工程勘察进度款支付

本勘察费参照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勘察设计费额度按承包人投标时勘察费报价为合同暂定价,经招标人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评审机构审定后调整计算勘察费及支付,出现多付或少付的在下期勘察费中抵扣或补付。

1.合同签订且发包人申请财政拨款到位后15天内,承包人按财政支付程序,申请支付勘察费合同价的10%预付款。

2.概算批复完成后,承包人按财政支付程序,申请支付至勘察概算审定金额的50%;(若概算勘察费上报时因交地等客观原因,导致概算勘察费未提供实物工程量作审核,勘察费为暂定价时(下称“概算暂定勘察费”),则按经发包人审核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支付至合同勘察费的50%)。

3.提交最终勘察成果文件,且基础工程完成后,按实际勘察费支付至实际勘察费的75%(含预付款)。

(若“概算暂定勘察费”时,则按经发包人审核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支付至合同勘察费的75%)。

4.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后及竣工验收资料提全部备案完成,支付至概算审定金额的100%。

(若“概算暂定勘察费”时,则应在上述条件完成后勘察费结算还应增城区财政局审核完成后,支付剩余勘察费)。

5.勘察费最终结算价以增城区财政局审定的工程概算价为计费额,参照《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相关规定计算的结果为勘察费结算价,最终以增城区财政局核定为准。

(结算价不得超过经审核批复后的概算造价)。

(四)工程设计费进度款支付

设计费额度按承包人方案投标时投标书中投标价为合同暂定价,经增城区财政局或招标人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评审机构审定后调整计算设计费及支付,出现多付或少付的在下期设计费中抵扣或补付。

1.合同签订且发包人申请财政拨款到位后15天内,承包人按增城区财政支付程序,申请支付设计费合同价20%的预付款。

2.完成方案设计优化、初步设计及概算评审后,支付至合同设计费50%的设计费用。

3.施工过程至完工期间,按施工形象进度比例,最高可支付至75%。

4.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提交全部竣工资料备案后,支付剩余的设计费。

七、概算编制依据及主要材料定价方式

(一)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二)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概算编制办法》(2014)及《广州市建设项目设计概算编审指引》(2017年版);《广东省建筑工程计价通则》(2018);《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及国家、省、市行政主管部门最新发布的有关计价文件规定;

(三)执行《增城市政府投(融)资建设项目工程项目概算编制审核管理办法》(文件中涉及计价定额、清单规范的按上述投标时期最新的定额及清单规范执行);

(四)人、材、机费用执行《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当《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都没有的材料设备、机械,则材料/设备、机械的价格由承包人、项目管理人、监理人及发包人(含使用单位)组成询价小组共同询价,按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推荐品牌表完成材料/设备实时价格询价后报招标人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评审机构审定;如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推荐品牌表未提及的材料/设备,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材料/设备品牌建议,经发包人同意后再由询价小组共同询价,报招标人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评审机构审核,材料/设备询价的品牌原则上应有3-5个不同厂家(品牌)。

若个别满足设计技术要求的材料/设备供应厂家较少,则视情况调整报送材料/设备询价的品牌数量。

(五)在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审查阶段,如有部分特殊材料设备不能定价或明显高于市场价时,首先由项目业主组织开展专家论证工作,再根据专家意见予以明确是否采用特殊工艺、特殊材料、特殊设备。

项目业主(含代建或项目管理单位)会同行业主管部门、造价部门、监理、咨询、造价控制、设计、行业专家以及工程总承包单位,成立材料(设备)核价专家小组研究确定。

(六)概算编制时,工程设计费、监理费以建安费为计费基数,勘察费以实物工程量计算。

工程其它费计费依据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概算编制办法》(2014)、《广州市建设项目设计概算编审指引》(2017年版)及国家、省、市行政主管部门最新发布的有关计价文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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