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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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稿

附件2

 

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019年修订稿)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防范和有效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保护环境,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我区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四级。

1.3.1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1.3.2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3.3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3.4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应对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以下各类事件应急响应:

1.4.1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4.2超出事件发生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应急预案的突发环境事件。

1.4.3跨设区市级行政区域影响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应急预案的突发环境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核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本预案属于省级专项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环境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信息报告要求、分级响应及响应行动、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以及市、县二级人民政府职责等,重点规范省级层面应对行动,同时体现指导性。

市、县级人民政府在参考本预案编制本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时,应侧重明确突发环境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风险评估、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措施、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等内容,重点规范市、县二级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应急处置的主体职能。

乡镇街道专项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传播、组织先期处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收集报告、人员临时安置等内容,重点规范乡镇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先期处置特点。

1.5工作原则

1.5.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加强对环境事件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环境事件造成的中长期影响,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5.2统一领导,分类管理。

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针对不同原因所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

1.5.3属地为主,分级响应。

实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分级响应,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和应对处置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开展先期处置,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1.5.4平战结合,专兼结合。

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充分利用现有专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等资源,健全环境监测网络,引导、鼓励实现一专多能,发挥经过专门培训的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2组织体系与职责

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各级人民政府应急领导机构、应急工作组构成。

2.1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必要时,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副主席担任,副指挥长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厅长担任,成员由自治区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主要职责是:

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环境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和要求;统一指挥和协调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应对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决定设区市集中饮用水源地停止供水和受影响区域人员疏散工作;部署自治区环境应急工作的公众宣传和教育,统一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信息;指导市、县级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完成自治区人民政府下达的其他环境应急救援任务。

当国务院成立国家环境应急指挥部时,自治区应急指挥部转为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服从国家环境应急指挥部的领导和指挥。

当突发环境事件由其他类型事件、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次生而来,且原生事件(事故)已成立或即将成立相应自治区应急指挥部,不再单独成立该事件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原生事件(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调度、协调,应对和处置事件(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影响。

2.2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厅长担任。

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协助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各类应急工作会议;提出启动、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协调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之间的工作衔接,跟踪各项应急处置工作的落实情况;按要求向生态环境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事件信息,办理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相关文电、简报。

2.3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承担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事务,组织制定(修订)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收集、研判、报告工作,建立和管理环境应急专家库;与有关部门共同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污染源排查、事件调查处理工作,指导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指导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工作,组织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工作。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参与应急能力建设项目规划和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工作。

自治区教育厅: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指导事发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组织师生紧急避险和疏散。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负责监督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企业采取果断措施停止污染物排放;配合做好环境污染物质清理、处置工作;依法查处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为;负责应急救援物资生产组织,及时解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无线电频率指配以及协调解决通讯干扰问题。

自治区公安厅:

负责将刑事、治安等案件引发的环境事件信息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并通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按照部门职责开展污染源排查,负责事件发生现场和重点保护目标的安全保卫工作,根据事件影响范围临时封闭道路并设置警戒区域,维护现场秩序,做好事件应急救援现场及周边的交通管制及疏导工作,确保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的开展;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协助污染源排查调查取证和突发环境事件犯罪嫌疑人员控制和抓捕工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网络监控与安全保障工作。

自治区财政厅: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财政专项经费的筹措、拨付和监督使用;支持应急监测、应急救援队伍及能力建设。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负责将地质灾害等原因引发的环境事件信息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并通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按照部门职责开展污染源排查,参与相关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时城市(含县城)供水系统应急处置及供水保障方案的制定并组织实施,确保群众用水安全。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负责将道路运输交通事故、港口及码头陆域范围内等引发的环境事件信息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并通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按照部门职责开展污染源排查,参与相关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通往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公路水运交通设施抢修,保障交通运输畅通。

自治区水利厅:

负责将水力设施及相关库区水量调度、泄洪排沙造成水位和水质变化等原因引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并通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水文监测并提供相关水利水文资料,制定水资源应急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突发环境事件时乡镇、农村供水系统应急处置及供水保障方案的制定并组织实施,参与相关事件的调查。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负责将农业生产活动、渔业船舶、渔业养殖等原因引发的环境事件信息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并通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按照部门职责开展污染源排查,参与涉及农田土壤、农作物、水产品、水生珍稀动物、畜禽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受环境事件影响的农作物、水产品、水生珍稀动物、畜禽的救助转移以及伤残和死亡原因鉴定、损失量的统计与评估、损害赔偿纠纷的调解处理,监督指导受污染和死亡水产品、水生珍稀动物、畜禽的无害化处理。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负责协调突发环境事件中旅游区保护,配合相关部门核实有关污染清除和损失费用。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负责饮用水水质监测,组织、协调事件发生地卫生健康部门做好受伤人员现场救治,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监测、防疫工作,开展防范环境污染损害人体健康知识的宣传和健康损害鉴定;负责临时转移人员安置点和避难场所疫病的防控工作。

自治区应急厅:

负责将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的信息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并通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根据部门职责开展污染源排查,组织实施对环境污染事件现场的应急救援、处置,以及转移群众安置和生活救助等工作,组织控制危险化学品泄漏,协同行业主管部门参与消除危险化学品泄漏的隐患,参与相关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自治区外事办:

负责涉及跨国境影响突发环境事件中涉外事宜的信息通报和应急沟通协调,参与跨国境影响相关事件的应急调查和处置工作。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负责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依法查处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组织开展相关领域的消费维权工作,负责开展受污染食品的监测、排查工作,组织实施受污染食品的召回制度,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参与相关环境事件的调查,依法依规查处取缔无营业执照和超范围经营行为。

自治区广电局:

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宣传工作,根据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要求及时发布公众信息,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自治区林业局:

负责受环境事件影响的珍稀濒危陆生野生物种的保护工作,参与相关环境污染的调查、应急处置,组织突发环境事件中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受污染情况的核定、损失量统计与评估以及赔偿纠纷的处理。

自治区政府新闻办:

负责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新闻发布工作,正确引导舆论;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协调和指导媒体的采访报道工作。

自治区粮食和储备局: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时重要生活必需品的组织、调运和供应工作。

自治区海洋局:

负责风暴潮、海浪、赤潮、海啸等海洋灾害引发环境事件以及海上石油勘探开发溢油等环境事件的信息接收、监测或观测调查、统计分析、报告和预警预报工作,按照部门职责协助海洋相关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提出控制污染扩大的建议。

广西军区司令部: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负责指挥所属部队协助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实施抢险救援、转移受事件影响的群众等工作。

武警广西总队: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协助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实施抢险救援、维护现场及周边的治安,组织人员疏散等工作。

广西消防救援总队:

负责实施现场抢险、救援工作,组织扑救现场火灾、控制危险化学品泄漏,协同行业主管部门参与消除可能导致火灾或危险化学品泄漏的隐患,承担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

南宁海关:

负责协助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中涉及进出口原材料和产品等的检验检疫、调查和处置工作。

自治区地震局:

参与因地震灾害引发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评估和应急处置工作。

自治区气象局:

负责为应急处置提供气象监测数据和气象预报信息,为及时预警和处置环境事件提供科学依据。

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

负责将铁路交通事故引发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并通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协助完成铁路交通保障和应急人员、物资的运输工作。

自治区通信管理局:

负责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确保公用通信网通讯服务。

广西海事局:

负责辖区船舶水(海)上污染环境事件的信息接收、报告、调查、应急处置以及预警信息监控;负责辖区海上溢油应急处置的组织协调,按照部门职责开展污染源排查,负责事件现场的水上交通管制及疏导工作。

广西电网公司: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负责电力供应保障工作,配合做好受污染河流流域水电站的调度工作,核实涉及企业用电清单,对非法企业采取停限电措施。

广西机场管理集团公司:

负责将航空交通事故引发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并通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协助完成航空交通保障和应急人员、物资的运输工作。

自治区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部门职责开展相关工作。

2.4市、县级人民政府职责

负责建立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制度,制定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演练;做好环境应急队伍建设和应急人员培训工作,加强环境应急值守和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上报工作;做好本辖区内的环境风险防范和监测预警工作。

负责指挥、组织、协调本辖区内一般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并承担跨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工作中本辖区内应急指挥、组织、协调工作。

对需要上一级人民政府协调处置的跨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由当地人民政府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请求,或由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向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请求。

在本辖区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在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领导和指导下,指定专人对接各应急工作组,做好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应急保障和生态修复工作;组织实施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的社会稳定工作。

2.5应急工作组

根据不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成立以下全部或部分应急工作组,在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领导下,各应急工作组按照分工实施应急响应,认真落实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决议和部署,并将阶段性工作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向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

各部门按照预案中明确的部门职责开展相关工作并将工作情况提交牵头部门统筹汇总。

(1)综合协调组

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成,主要负责传达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指示,报送环境事件信息,办理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相关文电、简报,协调有关应急处置工作,完成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各项任务,为整个应急处置工作提供保障服务。

(2)应急监测与污染源排查组

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成,主要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并参与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评估、事件原因的调查,指导环境污染事件的救援处置工作,组织污染源排查,对污染的控制与消除、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决策提出建议。

(3)宣传与信息组

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自治区政府新闻办、自治区网信办、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自治区广播电视局等相关部门组成,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和宣传报道,收集分析国内外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管理,加强舆情分析,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公众关切。

(4)专家咨询组

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聘请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军队、企业等有关技术人员组成专家咨询组,主要负责对污染趋势进行分析研判,指导制定污染处置等工作方案,对生态修复和恢复重建等提出建议,为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决策提供政策、技术咨询和建议。

(5)水利水文和电力调度组

由自治区水利厅牵头会同广西电网公司、广西水利电力集团等相关部门组成,主要负责水文监测,制定水资源调度方案和应急供电、限电方案,并根据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指令组织实施,配合做好污染物处置工作。

(6)饮用水保障组

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当事件发生地为城市、县城时)或自治区水利厅(当事件发生地为乡镇、农村时)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成,主要负责制定应急停水、供水方案,并根据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指令组织实施,保障受污染地区群众的饮用水供给。

(7)应急救援与处置组

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牵头会同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广西军区司令部、武警广西总队等相关部门组成,主要负责组织人员有序疏散,实施应急救援、污染处置方案,明确不同情况下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指挥和组织各类应急救援、现场处置,实施应急救援、处置,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

(8)医疗防疫组

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成,主要负责组建医疗救护、应急防疫专业队伍,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护、卫生防疫、饮用水水质监测、环境污染损害知识宣传、环境污染人体损害的鉴定和公众心理咨询工作,提出卫生处置措施和建议。

(9)维稳组

由自治区公安厅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成,主要负责应急处置过程中社会治安和秩序的维护、交通管制以及视情况实施相关强制隔离措施,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

(10)气象组

由自治区气象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成,主要负责组建气象保障专业队伍,负责日常气象资料的收集和研判,向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相关区域气象资料和天气预报信息。

(11)生产救援组

按照环境事件受污染影响的物种类别和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分工,分别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林业局、海洋局等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成,负责对受污染事件影响的农作物、珍稀野生动植物、水产、畜牧、海洋生物等进行保护和紧急救援,制定应急救援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12)涉外事务组

由自治区外事办公室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成,主要负责根据需要向有关国家和地区、国际组织通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协调处理对外交涉、污染监测、危害防控、索赔等事宜。

(13)后勤保障组

由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组成,主要负责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应急处置所需各类物资联系、征购、调拨,应急车辆调配以及应急队伍的后勤保障。

3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监测和风险分析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并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

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公安、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应当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

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3.2预警

3.2.1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参照生态环境部后续制定发布的相关规定执行。

3.2.2预警信息发布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

各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

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将监测到的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信息,及时通报可能受影响地区的下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3.2.3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

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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