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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制度

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制度

 

第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活动,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货物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zd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是指为社会提供共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货物运输活动。

道路货物运输包括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运输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专用运输,是指使用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罐式容器等专用车辆进行的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下简称”货运站”,是指以场地设施为依托,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具有仓储保管配载信息服务装卸理货等功能的综合货运站场零担货运站集装箱中转站物流中心等经营场所。

第三条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平竞争。

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应当平正开和便民。

第四条鼓励道路货物运输实行集约化网络化经营。

鼓励采用集装箱封闭厢式车和多轴重型车运输。

第五条交通部主管全国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第二经营许可第六条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

车辆技术要求:

车辆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的要求;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的要求。

车辆其他要求:

从事大型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二有符合规定条的驾驶人员:

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周岁;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及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第七条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

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货运站房生产调度办室信息管理中心仓库仓储库棚场地和道路等设施,并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二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消防装卸通讯计量等设备;三有与其经营规模经营类别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八条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含设区的市所属区运输管理机构,下同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三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检测合格证明复印;拟购置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购置时间等内容;四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本;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申请表》见附;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三经营道路货运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四货运站竣工验收证明;五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专业证书;六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本。

第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和本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的行政许可。

第十一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货运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货运站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二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决定书》见附,明确许可事项。

在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范围。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的货运站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决定书》见附,明确许可事项。

在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范围。

对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三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书的要求购置运输车辆。

购置车辆或者已有车辆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实并符合条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第十四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和货运站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设立子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可;设立分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第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之日日前告知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并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扩大经营范围的,按本有关许可规定办理。

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等,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货运车辆管理第十八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技术管理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对货运车辆进行定期维护,确保货运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货运车辆的维护作业项目和程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等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执行。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为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指定车辆维护企业;车辆二级维护执行情况不得作为路检路查项目。

第十九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定期进行货运车辆检测,车辆检测结合车辆定期审验的频率一并进行。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规定时间内,到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和《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的规定进行检测,出具全国统一式样的检测报告。

并依据检测结果,对照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T/T评定车辆技术等级。

货运车辆技术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车辆技术等级在《道路运输证》上标明。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货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

审验内容包括车辆技术档案车辆结构及尺寸变动情况和违记录等。

审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证》审验记录中注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设施设备,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营运车辆技术检测标准对货运车辆进行检测,对出具的车辆检测报告负责,并对已检测车辆建立检测档案。

第二十二条禁止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拼装的检测不合格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第二十三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和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分别建立货运车辆技术档案和管理档案,并妥善保管。

对相关内容的记载应当及时完整和准确,不得随意更改。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车辆技术档案主要内容为:

车辆基本情况主要部更换情况修理和二级维护记录含出厂合格证技术等级评定记录车辆变更记录行驶里程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理档案主要内容为:

车辆基本情况二级维护和检测情况技术等级记录车辆变更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

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办理过户变更手续时,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将货运车辆技术档案完整移交。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经营者车辆技术档案建立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对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货运车辆,应当及时交回《道路运输证》,不得继续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第四货运经营管理第二十五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货物运输经营,不得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

第二十七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其重型货运车辆牵引车上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超过个小时。

第二十八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要求其聘用的车辆驾驶员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

《道路运输证》不得转让出租涂改伪造。

第二十九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聘用持有从业资格证的驾驶人员。

第三十条营运驾驶员应当驾驶与其从业资格类别相符的车辆。

驾驶营运车辆时,应当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

第三十一条运输的货物应当符合货运车辆核定的载质量,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

禁止货运车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超限超载运输。

禁止使用货运车辆运输旅客。

第三十二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运输大型物,应当制定道路运输组织方案。

涉及超限运输的应当按照交通部颁布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路管理规定》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第三十三条从事大型物运输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装置统一的标志和悬挂标志旗;夜间行驶和停车休息时应当设置标志灯。

第三十四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得运输法律行zd规禁止运输的货物。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受理法律行zd规规定限运凭证运输的货物时,应当查验并确认有关手续齐全有效后方可运输。

货物托运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zd规的规定办理限运凭证运输手续。

第三十五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招揽货物垄断货。

不得阻碍其他货运经营者开展正常的运输经营活动。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货物变质腐烂短少或损失。

第三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和货物托运人应当按照《合同法》的要求,订立道路货物运输合同。

道路货物运输可以采用交通部颁布的《汽车货物运输规则》所推荐的道路货物运单签订运输合同。

第三十七条国家鼓励实行封闭式运输。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情况发生。

第三十八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制定有关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共卫生以及其他突发共事的道路运输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三十九条发生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共卫生以及其他突发共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第四十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的规定,不得恶意压价竞争。

第五货运站经营管理第四十一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经营许可证核定的许可事项经营,不得随意改变货运站用途和服务功能。

第四十二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加强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对出站车辆进行安全检查,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保证安全生产。

第四十三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货物的性质保管要求进行分类存放,危险货物应当单独存放,保证货物完好无损。

第四十四条货物运输包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货物运输包装标准作业,包装物和包装技术质量要符合运输要求。

第四十五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业务操作规程进行货物的搬运装卸。

搬运装卸作业应当轻装轻卸,堆放整齐,防止混杂撒漏破损,严禁有毒易污染物品与食品混装。

第四十六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价格规定,在经营场所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严禁乱收费。

第四十七条进入货运站经营的经营业户及车辆,经营手续必须齐全。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平对待使用货运站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十八条货运站经营者不得垄断货抢装货物扣押货物。

第四十九条货运站要保持清洁卫生,各项服务标志醒目。

第五十条货运站经营者经营配载服务应当坚持自愿原则,提供的货信息和运力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第五十一条货运站经营者不得超限超载配货,不得为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者提供服务;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为运输车辆装卸国家禁运限运的物品。

第五十二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有关突发共事的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五十三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和档案,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第六监督检查第五十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货运站货物集散地对道路货物运输货运站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此外,根据管理需要,可以在路路口实施监督检查,但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不得双向拦截车辆进行检查。

第五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交通部统一制式的交通行政执法证。

第五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可以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

但是,应当保守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密。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资料。

第五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人员在货运站货物集散地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货运车辆有超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装载符合标准后方可放行。

第五十九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结果记录到《道路运输证》上,并抄告作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六十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后拒不接受处罚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暂扣其《道路运输证》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相关证,签发待理证,待接受处罚后交还。

第六十一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货运车辆可以予以暂扣,并出具《道路运输车辆暂扣凭证》见附。

对暂扣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违法当事人应当在暂扣凭证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逾期不接受处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并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万元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限期责令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强行招揽货物的;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万元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货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货运站经营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从事货运站经营的;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第七十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元的,处以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规定,货运站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规定,货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没有建立货运车辆技术档案的;二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货运车辆上安装行驶记录仪的;三大型物运输车辆不按规定悬挂标明运输标志的;四发生共突发性事,不接受当地政府统一调度安排的;五因配载造成超限超载的;六运输没有限运证明物资的;七未查验禁运限运物资证明,配载禁运限运物资的。

第七十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本规定规定的条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的;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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