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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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财政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D

关部门不得批准招投标,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财政部门不得拨付资金。

项目主管部门报送财政性投资项目开工报告应包含下列内容:

(一)开工项目名称、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投资效益、资金来源、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建设内容及建设方式。

(二)项目招投标方式、政府采购计划。

(三)项目建议书、选址规划、可行性研究、勘察、初步设计、咨询评估、编制相关规划、地面附着物清理等前期准备工作及相关费用。

(四)自筹资金到位情况。

(五)项目是否具备开工条件。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六条年度财政性投资项目预算一经下达,一般不得突破。

如项目投资概算或预算控制价超过批复预算,需在项目开工报告中单独说明。

项目投资概算、预算控制价超过批复预算100万元或超过批复预算30%的,需经市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财政性投资项目预算控制价由财政部门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

第八条财政性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中介机构及预算控制价编制中介机构,应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备案,并实行年度考核。

财政性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中介机构及预算控制价编制中介机构的选定,由财政、项目主管部门在监察部门的监督下,共同从市财政部门审核备案的中介机构中抽签选定。

第九条单位工程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单位工程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土石方、桩基础、装饰装修、设备安装、幕墙等专业工程,单位合同估算价20万元以上的设备、材料采购,必须实行公开招标;合同估算价限额以下的,可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或其他方式,但合同价格不能高于预算控制价。

财政性投资项目的勘察、规划、设计、监理、测绘应实行公开招标,项目主管部门拟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或其他方式的,应向市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实施。

招标文件的编制及招标答疑由项目建设主管单位、财政、审计、监察、招投标管理部门、招标代理单位联合组织。

未依照上述规定实行招标、政府采购的,财政部门不得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条财政性投资项目的招投标信息公告,应同时在青岛市建筑信息管理网、青岛市政府采购网站、胶南市电视台等媒体发布,公告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财政性投资项目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按照《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9号令)及我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财政性投资项目建设工程招投标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形式,并一般采用合理范围内低价中标。

工程量清单及预算控制价应一并发至每个投标单位。

投标报价高于预算控制价的为无效报价,报价低于预算控制价、高于企业成本价的为有效报价。

有效报价范围内,价格最低的为中标价。

招标单位认为工程技术、性能方面有特殊要求不宜采用低价中标的,应向监察、财政和招投标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上述三家单位组织专家委员会对该工程技术、性能要求进行评审。

专家委员会认为该项目不宜采用合理范围低价中标的,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可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综合评分法进行招标。

财政性投资项目的勘察、测绘、规划、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的招投标、政府采购,原则上采用合理范围内低价中标方式。

第十二条财政性投资项目实行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制度。

投标人在满足招标人相应投标条件的同时,按工程投标概算向招标人提交2%以内的投标保证金,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

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出投标文件或中标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与招标人签署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返还,并在5日内上缴财政部门。

未中标的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无息返还。

中标人在与招标人签定合同的同时,按合同价向招标人提交5%以内的履约保证金,工程竣工验收后全部返还。

对未按工程合同要求施工或转包工程的,招标人有权终止合同并以履约保证金补偿损失,履约保证金在5日内由招标人上缴财政。

第十三条招标结束后,项目主管部门在5日内将招标记录、中标通知书和工程承包合同报送财政、监察部门,作为拨付项目资金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财政性投资项目中标企业在中标后,应在我市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在我市区域内纳税,否则,财政部门不予拨付资金。

第十五条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充分考虑不可预见的隐蔽性工程,各种风险、各项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工程追加在合同价3%范围内的不予追加。

第十六条工程项目在进行施工图设计之前应对地质情况及现状进行勘探、测绘,因勘探、测绘不准等原因导致设计变更的应相应扣减勘探、测绘费用。

建设、监理单位在工程施工管理中应尽量避免变更签证的发生。

如确需发生变更签证,应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财政、审计部门现场联合会签,审计结算时以联合签证为准,无联合签证的,审计部门在审计时不予认可;单项签证金额预计在30万元以上的,需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监察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对于因设计变更或特殊情况不能施工而核减的工程量,项目建设主管单位要及时通知财政、审计部门,现场填写工程量核减变更单。

对于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出,要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并双倍核减施工单位隐瞒工程量,施工及监理单位一年内不得参与我市财政性投资项目招投标。

第十八条项目主管单位、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监理单位实施监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监理单位串通施工单位弄虚作假、签署不真实签证的,以及对重要施工程序未实行旁站式监理或在现场签证时复核不严的,由财政部门在支付监理费时按签证造价误差部分20%或每次2000元予以扣除。

第十九条除项目建设单位同意外,建设工期不得延长(季节性施工包括在工期内)。

因施工单位延期的,每延期一天,施工单位按工程总造价的5‰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条财政性投资项目超过100万元的,项目前期准备至施工期间,项目主管部门、单位应每月向政府报送项目准备、进展情况,并抄送市财政部门。

对于重大事项,项目主管部门应随时报送。

第二十一条工程竣工后,由施工单位提交竣工验收报告,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在30日内组织有关专家以及质监、财政、审计部门现场监督,对不合格工程,限期整改,实行二次验收。

在期限内不能按时竣工或完成整改任务的,建设单位可另行安排其他施工单位完成,所需资金从第一承包单位工程款中支付。

对合格工程,建设单位应及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

未经竣工验收或未出具验收报告的建设工程,审计部门不予审计,财政部门不予拨款。

第二十二条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10日内报审计部门审计。

审计部门原则上在60日内完成工程结算审计,出具审计结算报告。

建设单位在审计部门出具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后30日内编制财务决算,连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有关资料一并报财政部门。

逾期不报的,财政部门停拨项目资金。

第二十三条财政性投资项目决算超过批复预算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在审计部门出具决算审计报告后30日内,向市政府提交超支责任报告,并报监察部门备查。

对违反规定超支的项目,由市监察部门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查清责任,依法追究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负责人以及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四条财政部门应对财政性投资项目实施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确定以后年度部门预算的重要依据。

财政性投资绩效评价办法由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应按部门预算编制要求,将历年财政性投资项目债务、经市政府批准立项的下年度项目预算,以及下年度续建工程项目一并报财政部门汇总编制年度预算。

财政性投资项目预算应将地面附着物清理补偿费用(预计)一并计算在内。

第二十六条土地及地面附着物补偿费由建设单位编制支出预算,附市政府批准文件及清点小组联合签证报财政部门。

地面附着物清理之前,拨付补偿额的80%,余款待所有地面附着物清除后10日内拨付。

对于财政部门支付补偿资金后,项目主管单位确认不再拆除的,项目建设主管单位应负责将补偿资金于5日内缴回市财政。

第二十七条工程建设资金由建设单位编制项目支出预算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对年初预算、施工合同、工程进度、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前期资金拨付情况等资料审核后直接支付施工单位。

工程资金拨付原则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当年拨付至中标价的50%,在审计部门出具审计报告前最高付至中标价的70%。

财政性投资项目实行工程质量质保金制度,质保金为审计部门审定工程结算价的10%,质量保证期满后若无质量安全隐患,30日内付清全部工程结算价款。

第二十八条可行性研究论证、规划、勘察、测绘、设计、预算编制、招标代理、监理、招标交易费等费用,由财政部门实行集中支付,原则上每半年集中拨付一次。

第二十九条工程管理费由财政部门统一提取,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提取工程管理费后,各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在工程资金中列支工程管理费。

第三十条本实施细则涉及的对行政相对人的惩罚措施,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

第三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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