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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论文

天津大学网络教育学院

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

题目:

论纳税人的权利

完成期限:

2014年2月24日至2014年5月4日

 

学习中心南昌年级2011年秋季

专业法学指导教师杨雅婷

姓名肖庆锋学号112901072003

接受任务日期2014.2.24批准日期2014.5.4

 

一、原始依据(资料)

按照后面参考文献要求修改!

[1]「美」摩尔根,古代社会(上册)[M],杨东莼、马雍、马巨译,商务印书馆,1997,4~234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4,364~398

[3]摩尔根一书摘要[M],人民出版社,1965,151~556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人民出版社,1972,90~113

[5]张文山,论中国古代社会的民族法[M],1997,第1期

[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第4卷,140

[7]夏勇,人权概念起源——权利的历史哲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8],78~125

[9]马克思恩格斯论中国[M],人民出版社,1957,137~140

 

二、设计内容和要求:

(说明书、专题、绘图、试验结果等)

(一)内容主要包括:

1、通过国内外有关该题目方面的基本情况介绍,并提出相关问题;

2、有关本课题方面的理论体系的论述;

3、进一步通过工程实例论证该课题的应用和研究的有效方法;

4、相关结论和自己通过毕业设计所得到的收获。

(二)具体要求:

1、格式必须符合天津大学网络学院的要求;

2、根据指导教师的安排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任务;

3、论文要求文字不少于10000字;

 

毕业设计(论文)进度计划表

序号

起止日期

计划完成内容

实际完成内容

检查日期

检查人签名

1

2014年1月15日--2014年7月15日

选题

选题

2

2014年1月17日

--2月34日

查阅资料、开题报告

查阅资料、开题报告

3

2014年2月24日

--3月24日

论文初稿

完成论文初稿

4

2014年3月24日

--4月14日

论文修改

论文修改

5

2014年4月15日

--5月5日

论文定稿

论文定稿

6

2014年5月5日

--5月15日

成绩终审

答辩准备

答辩准备

7

2014年5月16日

--5月30日

答辩

答辩

指导教师批准日期2014年5月15日签名

注:

1.任务完成后附在说明书内。

2.“检查人签名”一栏和“指导教师批准日期”由教师用笔填写,其余各项均要求打印,打印字体和字号按照《天津大学现代远程教育毕业设计(论文)格式规定》执行。

 

摘要

纳税人权利是指纳税人依据宪法和法律法规享有和行使的权利。

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仍存在税收法定主义缺失、税收立法权配置不清晰、缺乏系统的纳税人权利保护专项法规等立法上的不足,同时在现实中亦存在严重缺失。

目前,我国要实现税收法治,应以民主、法治和人权的原则为指导,采用立法、行政、司法以及社会保护的形式建构我国纳税人权利保护的立体网络。

关键词:

纳税人;纳税人权利保护;纳税人诉讼

 

ABSTRACT

Therightsoftaxpayersrefertotherightsthattaxpayersareentitledtoandexerciseaccordingtotheconstitutionandlawsandregulations.Comparedwithoverseasdevelopedcountries,ourcountry’spro-tectionoftaxpayerrightsstillfeatureslegislativedrawbacksininsufficienttaxationlegalism,uncleartaxationlegislativepowerdisposition,lackofspe-ciallawsandregulationstoprotecttaxpayerrights,andatthesametimeseriousinsufficienciesinrealityaswell.Atpresent,realizationoftaxationadminis-trationbylawinourcountryshouldbeprincipledondemocracy,governmentbylaw,andhumanrights,andlegislative,administrative,judicialaswellasso-cialprotectionformsshouldbeadoptedtoconstructathree-dimensionalnetworkofChinesetaxpayerrightprotection.

 

Keywords:

rightsoftaxpayers;taxpayerrightpro-tection;lawsuitoftaxpayer

 

目录

第一章纳税人权利概述1

1.1纳税人权利的定义1

1.2纳税人权利的内容2

1.3纳税人权利的特征2

第二章纳税人权利保护不足3

2.1纳税人权利保护的立法缺失4

2.2纳税人权利保护的现实缺失5

第三章完善我国纳税人权利保护之构想6

3.1纳税人权利入宪7

3.2尽快制定《税收基本法》或颁布有关纳税人权利的专门法8

3.3建立服务型税务体系9

3.4设立税务诉讼的特别管辖法院10

3.5建立纳税人协会................................................................................10

参考文献11

致谢12

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纳税人权利在第三次税制改革浪潮的契机中,得到了全球性的普遍关注和保护。

纳税人权利保护不仅得到了立法的重视,而且征税机关在行政方面也进行了全面改革,新型的以服务为导向的税收行政模式得以普及和推行。

但建立在“征税之法”理念基础上的我国税法,却处处体现出工具主义的色彩,税法的相关规定,更多的是如何让纳税人尽最大可能地履行纳税义务;征税机关则片面地以税收指标为行动指南,忽略了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纳税人也总将自己置于义务主体的角色,忽视了自己作为权利主体的应有权利。

因此,深层思考纳税人权利保护的必要性与普适性,寻求纳税人权利保护的有效途径具有很强的理论与实践价值。

第一章纳税人权利概述

我国现行法律对纳税人权利的法律保障主要由宪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等三大部分组成。

我国有关纳税人基本权利的内容主要体现在《税收征收管理法》,我国《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税收法律法规也规定了纳税人应享有的一些权利。

但这些权利属于一般化的权利,即不是因为纳税人的身份而享有,而是因为纳税人作为一个公民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

应该说新《税收征管法》的实施,使得我国纳税人权利的法律保护大为充实,相对于以前我国纳税人权利立法一片空白而言,我国在纳税人权利保护上有了很大的进步。

然而与许多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尚处于初始化阶段,许多方面还存在着欠缺,主要表现在:

1.税收法定主义缺失。

税收法定主义原则作为税法的基本原则是税收法治的核心。

但我国宪法几经修正却均未对这一“帝王原则”有所规定。

有学者认为1984年宪法第56条“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中的“依法”已经在我国的宪法层面上确立了税收法定主义原则。

但笔者认为对法律的解释应该考虑历史因素,在当时的立法思路下,宪法规定的税收条款是从义务的角度出发的,主要考虑纳税人对纳税义务的履行,而与税收相关的其他事项该条款并未涉及,这无疑与现代税法所倡导的“以制约税权、保护纳税人权利为核心”的税收法定主义是大相径庭的。

因此现行宪法第56条的规定无法承载税收法律主义的重任,而税收法律主义的缺失必将导致纳税人权利保护机制的实质性缺陷。

2.税收立法权的配置不清晰。

《立法法》虽然明确对税收的基本制度只能由立法机关制定法律加以规定,但在我国,税法的大部分实际上是由行政机关制定的。

行政机关既是法律执行机关又是事实上的立法机关,在制定税法时必然从自己的立场出发,更多地考虑行政要求,使税法整体上向行政机关倾斜,扩大了执法者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空间,容易导致行政机关滥用权力,侵犯纳税人的合法权利。

3.缺乏系统的纳税人权利保护专项法规。

由于税收是国家机器存在和运转的物质基础,所以世界各国都把尊重纳税人权利、提高纳税人地位、为纳税人服务作为税收立法的宗旨。

发达国家通过专门的权利法案或者宣言对纳税人权利予以保障,如美国在1986年通过、并于1994年和1996年两次修改的《纳税人权利法案》。

由于我国缺少这样一部系统规定纳税人权利的基本法,纳税人权利规定不尽合理,许多应有的权利在法律上没有具体体现,这使本来就在我国不被重视的纳税人权利显得更不完整。

4.新《税收征管法》仍有待完善。

新《税收征管法》作为税收程序法,虽然规定了一系列纳税人权利,但也存在很多问题。

首先,《税收征管法》的立法定位存在偏差。

由于计划经济时期我国一直将税务机关视作经济管理部门,受此观念的影响,我国《税收征管法》采取了管理法而非程序法的立法模式,这样的定位使我国的《税收征管法》存在重大不足。

管理法强调相对人对管理权的服从,将相对人视为被管理的对象,相对人与其说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如说是法律关系的客体。

管理法的定位还容易忽视纳税人的意思在法律上的价值。

其次,新《税收征管法》对纳税人权利的规定仍存在着不足。

新《税收征管法》关于纳税人权利的内容大部分属于纳税人在税收征管过程中享有的程序性权利,而关于纳税人在税前、税后阶段应享有何种权利、各阶段权利如何行使,税务机关应如何为纳税人提供服务则规定甚少。

再次,新《税收征管法》对税务机关征管职权的行使缺乏必要的限制和约束。

我国《税收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在税款征收、税务管理、税务检查等工作中行使多项权力。

新《税收征管法》规定得较多的是税务机关“可以”做什么、“有权”做什么,却很少有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权力的禁止性条款和惩罚违法行为的措施。

这充分暴露出我国《税收征管法》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权力约束的薄弱性。

最后,新《税收征管法》对税收的宣传存在偏差。

现行税收宣传以义务论为主导,着重宣传公民应如何纳税、纳好税以及不纳税应当承担的各种后果和责任,而对纳税人享有哪些权利以及如何行使这些权利则很少宣传。

这在客观上造成我国纳税人没有维护自己权利的意识。

1.1纳税人权利的定义

纳税人权利是纳税人依据宪法和法律法享有和行使的权利,可以表现为依法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也可表现为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不为一定行为。

首先,纳税人权利是宪法权利与税法权利的统一;其次,纳税义务同时关乎纳税义务人和权利相对人;再次,纳税人权利纵向应延伸到纳税前、纳税中、纳税后;最后,纳税人权利在法定权利之外横向应扩展到应然权利与实然权利。

 

1.2纳税人权利的内容

从上诉纳税人权利定义可知,纳税人权利可分为宪法权利与税法权利,宪法权利是指由宪法规定的纳税人在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所享有的根本性的权利;税法权利是由税收征管法、行政程序法、诉讼法等规定的纳税人在具体的税收征纳活动中享有的权利。

1.2.1纳税人的宪法权利

(1)消极防御权 

纳税人在宪法上的消极防御权是“强调纳税人权利保护的底线”,应当包含“符合人性尊严和基本生活需求的经济生存权,禁止税法对于纳税义务人及其家庭的最低生存需求采取税捐侵犯”的权利,纳税人在宪法上的消极防御权主要有以下几种。

 

  财产权。

纳税人的财产权是由宪法规定的纳税人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因为征税具有强制性极易对纳税人的财产权造成侵害,所以必须限制政府的征税权利以是纳税人的财产权得以保护。

在实际征税过程中,坚持税收法定主义,提倡平等课税、适度课税,有效制约征税权利以保护公民合法的财产权。

  生存权。

纳税人的生存权是指征税需以人的基本权利得以保障为前提,在税收的立法阶段,对涉及纳税人基本生存需要的财产或受益应免于征税或从轻课税;在税收的征纳活动中,对于确实无力纳税的,应予以缓征、减征或免征。

体包括:

最低生活费免课税原则、生存权财产免课税或轻课税原则、量能课税原则等。

  平等权。

纳税人的平等权首先要满足形式平等,即纳税人在税法适用上应平等,不应因任何原因享有法律之外的优惠税收待遇或遭受于己不利的歧视税收待遇。

此外,税收人的平等权要实现实质平等,即征税过程应体现量能课税原则,在合乎比例原则的前提下根据纳税人的经济能力公平分配税收负担。

  

(2)积极参与权

  纳税人的积极参与权是指纳税人参与和监控国家征税和对税款使用情况的权利,即“从现行宪法精神中构造出来的一项旨在维护纳税者对税的课征与支出两个方面进行民主化管理的权利,它也是社会主义民主原则在税财政领域中的具体体现。

”纳税人整体或通过选举代表机构行使权利。

  参与税收立法权。

纳税人有权了解税收立法过程、获取相关的信息,如议案的提出、审议和表决的情况等,并有权通过自己或其代表参加立法听证活动表述其意见。

因国家税权来源于纳税人授权,应由纳税人选举组成的代表机构行使税法制定权,其他税收立法行为应接受代表机构的审查和监督。

  公共物品和服务选择享用权。

公民参与社会生活的公共物品和服务主要由国家提供,税收是公民支付的相应对价。

纳税人缴纳法律规定的税款后,为公共物品和服务提供资金的义务即得以履行,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纳税人取得对公共物品和服务的投入及方式表达选择、决定意见和享用的权利,并有权提出相关问题质询。

  征税民主及言论自由权。

纳税人作为征税活动的主体,征税的种类、范围、程序应经纳税人同意,即使强制征收也不允许侵犯纳税人合法权益。

为监督国家税权的运行,应允许纳税人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对税款的征收和使用活动自由发表意见和观点。

 

  对税收征收和使用的监督权。

为限制政府征税权和保护纳税人财产权,必须对税收的征收和使用行使监督权。

首先,要对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税收法律和国家行政机关的执行情况实行监督;其次,在实际征税过程中进行一对一监督,防止政府征税权利任意扩张,保障纳税人承担合理赋税义务;最后,监督政府财政支出,保证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提起宪法诉讼的权利。

在对税收征收和使用进行监督的过程中,对违宪的税收法律,纳税人有权提出违宪审查;对国家的违法征税行为,纳税人有权向法院起讼请求拒缴或返还税款;对违反宪法目的的财政支出,有向有关机关提出质询的权利。

1.2.2纳税人的税法权利

  

(1)在税收立法过程中的权利

  对税收立法过程有权了解并获取相关信息,参与议案提出和审议表决;有权直接或间接参与立法听证活动,自由表达意见。

  

(2)在税收征收过程中的权利

  要求公开信息权,但禁止侵犯纳税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将信息用于其它目的;要求依法征税权,征税行为不得超出法律规定范围和时间,不得违反法定程序;依法纳税权,纳税人根据法定纳税义务缴纳税款,有权拒绝无法律依据的税收义务;诚实推定权,纳税人有权被推定为是诚实的纳税人,除非有足够的相反证据;接受服务权,纳税人在缴纳税款过程中,有权得到征税机关的服务和帮助;程序抵抗权,纳税人有权拒绝执行征税机关明显违反法定程序而做出的要求或行为;听证权,纳税人对征收机关作出的对己不利的决定有权要求听证,并获得相关依据;陈述权,纳税人有权向征收机关陈述所知悉的事实,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申辩权是指纳税人有权根据事实和法律反驳对己不利的指控,并有权通过复议权、诉讼权、国家赔偿权等途径获得救济。

1.3纳税人权利的特征

  首先,纳税人权利具有特定性,当事人必须具有纳税人的特定身份,必须负有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其次,纳税人权利具有多样性,法律法规赋予纳税人多项法定权利,征税机关提供的服务是对纳税人权利的补充;再次,纳税人权利具有现实性,纳税人所享有的权利必须与我国现阶段国情相适应,必须是法律法规能够规定和保障的;最后,纳税人权利具有条件性,由于纳税人在税收法律关系中处于劣势地位,其权利的实现需以征税机关忠实履行职责为条件;此外,纳税人权利还具有广泛性、平等性等特征。

 

第二章纳税人权利保护不足

一直以来,我国对税收法律关系性质的界定采取的是权力关系说,反映在现实中就是“征纳双方主体地位不平等”的观点。

虽然新《税收征管法》己颁布实施了八年多,但由于税收法律关系的不平等,纳税人权利保护在一定程度上流于形式,实践中征税机关与纳税人之间还远远没有形成平等的地位。

我国的税务机关长期以来以管理者的身份出现,纳税人权利受到轻视,税务人员在执法的过程中,对待纳税人盛气凌人,态度粗暴生硬。

纳税人尤其是城乡个体经营者和民营企业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长期得不到有效维护。

权利的缺失使“光荣的纳税义务”在实际履行中常常成为非自愿行为。

在这样的思想氛围中,偷税、逃税等行为不仅不会引起人们的谴责,反而有不少的认同者。

这与西方国家公民普遍享受征税机关周到的服务,同时也基本上能主动积极缴纳税款的状况形成了极大反差,我国纳税人权利及其保护在现实中严重缺失。

2.1纳税人权利保护的立法缺失

2.1.1宪法规定不完善,导致税收法定主义缺失

  宪法没有将税收法定主义原则上升为宪法的基本原则,导致税收立法权无限授权行政机关,造成纳税人保护机制的实质性缺陷;此外,宪法仅明确规定了纳税人的义务,对纳税人的权利规定较少,权利义务处于不对等状态。

2.1.2税收立法权配置不清晰,授权立法弊端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税收的基本制度只能由立法机关以法律形式加以规定,但我国目前只有《农业税条例》《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税收征管法》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而其他税法尤其是对纳税人权利保护的相关规定及税收程序法,都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授权行政机关以条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形式制定的。

行政机关集立法权和执法权于一身,使其自由裁量权的空间不断扩张,而相应的监控制度并未得到完善,容易导致行政机关滥用权力,不仅同税收法定原则相悖,更使税收税收法定主义难以落实。

2.1.3税收法律体系不完善,且法律层级较低 

  首先,缺少一部税收入权利基本法,使纳税人权利保护处于不被重视地位;其次,缺乏纳税人权利保护的专项法规,使本就不被重视的纳税人权利更显不完整;再次,税收程序法建设长期被忽视,听证制度、复议制度等适用范围均较窄;最后,税收法律层级较低,大部分税法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且因缺乏统一指导理念时有矛盾冲突。

2.1.4纳税人权利规定不完备,权利限制多于侵害救济

  首先,现有税收法律对纳税人权利规定不够详尽,产生立法参与权行使程度低、知情权限定于征税环节、监督权流于形式等诸多问题;其次,税收征管权较多纳税人权利较少,对诸多应有权利及其配套措施未作明确表述,赋予纳税人权利的同时设置不合理限制;最后,对纳税人权利受到侵害的救济措施规定不足,使税收法律对纳税人的权利保护成为纸上谈兵。

2.2纳税人权利保护的现实缺失

2.2.1纳税人权利内容的不足

  首先,公民只有依法纳税的义务,税务机关享有单方的征税权利,征税机关与纳税人处于不平等地位;其次,税收法律对纳税人权利规定过于原则笼统,条款零散不够完整,在实际运用中缺乏可操作性。

2.2.2纳税人权利意识的欠缺

  首先,在“国家本位”和“无讼理念”的影响下,纳税人自我维权意识淡薄;其次,征税机关及其公众人员的服务意识尚未形成,导致纳税人权利被漠视;最后,税法教育仍旧缺位,导致纳税人缺乏保护自身能力。

2.2.3行政保护的不足

  首先,征税机关主动提供涉税服务的意识还不强,纳税人对涉税信息获得的渠道不畅通。

部分税务人员政治业务素质较差,不尊重纳税人的现象仍还存在;其次,税收行政执法违法现象严重,征税机关以权代法、执法犯法、徇私枉法的现象时有发生,纳税人依法纳税权遭到破坏;最后,对政府的征税权和用税权缺乏有效监督,征税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较大,相应的控制措施仍然缺失。

2.2.4司法保护的不足

  首先,对纳税人的司法保护范围狭窄,只能审查合法性而不能审查其合理性;其次,税收法律不完善,司法机关税法知识不足,难以对纳税人权利形成有效保护;最后,纳税人因担心征税机关在今后的征税工作中设置障碍,不敢寻求司法程序维护权利。

第三章完善我国纳税人权利保护之构想

3.1纳税人权利入宪

宪法是宪政之本,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其他法律、法规制定的基本依据。

国外纳税人权利保障,无不重视和加强宪法保障。

尤其是纳税人与国家的关系,相互之间的权利、权力配置,更是一个宪法层面需要首先解决的问题。

修改完善宪法,首先应明确规定税收法定主义的基本原则,将目前《立法法》、《税收征管法》中有关税收法定的表述提炼上升到税收法定主义层面,直接作为基本原则在宪法中规定。

其次,我国宪法中也缺失税收立法权限、财政管理体制的原则规定。

在分税制财政体制下,这也是一个需要补充完善的问题。

财政管理体制以及税收立法权限划分,直接关系到税收法定主义的具体实现。

再次,“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不能全面揭示纳税人是一个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体,不利于全社会范围内纳税人权利观念的正确树立。

因此,在宪法中应明确规定纳税人的合法权利依法予以保障,确立纳税人权利在宪法层面的应有地位。

3.2尽快制定《税收基本法》或颁布有关纳税人权利的专门法

在发达国家,纳税人权利要么采用专门的法案、宪章作为其表现形式,要么体现在作为税法基本法的税法典中,充分表明这些国家对纳税人权利的重视,对纳税人法律地位的尊重。

正是这些关于纳税人权利专门法案和税收基本法的出台,为保护纳税人权利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是这些国家税收实践呈现良性循环的原因之一。

具体到我国的税收立法,鉴于我国税收实务的现状,制定税收基本法的条件己基本具备。

总的来说,税收基本法的总则部分应重申宪法规定的“法律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并将税收法定主义、税收公平、税收效率等作为立法的基本原则,与现代税收国家的税收立法接轨。

在制定纳税人权利条款时,要从我国国情和税收实际出发,尽量做到全面、详尽、具体。

具体来说,税收基本法中应包括两个层面的纳税人权利:

一是纳税人宏观性质的权利,包括税收立法权和民主监督权,即纳税人有权通过法定程序,依照法定形式参与税收立法活动,提出立法建议和意见;对于国家收缴上来的税款的用途、数额、预算等使用情况,纳税人有权知晓,可以要求有关机关公开相关信息,并对上述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是纳税人微观性质的权利,除我国《税收征管法》已涉及到的纳税人权利外,还应增加诚实推定权、只缴纳应纳税款权、获得帮助权和公平对待权、获得礼貌服务权等具体权利。

3.3建立服务型税务体系

服务型税务体系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本质和行业职能,按照形势发展要求,为适应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需要,从管理模式上转变过去那种以监督打击为主的管理思路,确立以顾客为导向的服务型理念、服务型方式和服务型机制,从而更好地履行税收职能”。

在美国,除了在税务部门设置专门的纳税人服务组织外,还制定有详细的纳税人帮助和教育计划。

美国的纳税人教育计划由国内收入局制定并负责实施,旨在通过实施社区范围的税收教育、学生税收教育、税务从业者教育,帮助纳税人理解税法和国内收入局的工作程序。

我国税务部门近几年虽然也在不断加大为纳税人服务的力度,但到目前为止我国税务机关内部只在国家税务总局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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