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设施规范及《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差异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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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障碍设施规范及《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差异分析

以下正体字均摘自《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斜体字部分摘自《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

8.2办公、科研、司法建筑

8.2.1办公、科研、司法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包括:

政府办公建筑、司法办公建筑、企事业办公建筑、各类科研建筑、社区办公及其他办公建筑等。

8.2.2为公众办理业务与信访接待的办公建筑的无障碍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应为无障碍出入口;

2、建筑出入口大厅、休息厅、贵宾休息室、疏散大厅等人员聚集场所有高差或台阶时应设轮椅坡道,宜提供休息座椅和可以放置轮椅的无障碍休息区;

3、公众通行的室内走道应为无障碍通道,走道长度大于60.00m时,宜设休息区,休息区应避开行走路线;

4、供公众使用的楼梯宜为无障碍楼梯;

5、供公众使用的男、女公共厕所均应满足本规范第3.9.1条的有关规定或在男、女公共厕所附近设置1个无障碍厕所,且建筑内至少应设置1个无障碍厕所,内部办公人员使用的男、女公共厕所至少应各有1个满足本规范第3.9.1条的有关规定或在男、女公共厕所附近设置1个无障碍厕所;

6、法庭、审判庭及为公众服务的会议及报告厅等的公众坐席座位数为300座及以下时应至少设置1个轮椅席位,300座以上时不应少于0.2%且不少于2个轮椅坐席。

8.2.3其他办公建筑的无障碍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物至少应有1处为无障碍出入口,且宜位于主要出入口处;

2男、女公共厕所至少各有1处应满足本规范第3.9.1条或第3.9.2条的有关规定;

3多功能厅、报告厅等至少应设置1个轮椅坐席。

注:

1.商业与服务建筑的入口宜设无障碍入口。

2.设有公共厕所的大型商业与服务建筑,必须设无障碍专用厕所。

3.有楼层的大型商业与服务建筑应设无障碍电梯。

8.8商业服务建筑

8.8.1商业服务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包括各类百货店、购物中心、超市、专卖店、专业店、餐饮建筑、旅馆等商业建筑,银行、证券等金融服务建筑,邮局、电信局等邮电建筑,娱乐建筑等。

8.8.2商业服务建筑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物至少应有1处为无障碍出入口,且宜位于主要出入口处;

2、公众通行的室内走道应为无障碍通道;

3、供公众使用的男、女公共厕所每层至少有1处应满足本规范第3.9.1条的有关规定或在男、女公共厕所附近设置1个无障碍厕所,大型商业建筑宜在男、女公共厕所满足本规范第3.9.1条的有关规定的同时且在附近设置1个无障碍厕所;

4、供公众使用的主要楼梯应为无障碍楼梯。

8.8.3旅馆等商业服务建筑应设置无障碍客房,其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100间以下,应设1间~2间无障碍客房;

2、100~400间,应设2间~4间无障碍客房;

3、400间以上,应至少设4间无障碍客房。

8.8.4设有无障碍客房的旅馆建筑,宜配备方便导盲犬休息的设施。

5.1.3文化、纪念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符合表5.1.3的规定。

8.7文化建筑

8.7.1文化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包括文化馆、活动中心、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纪念塔、纪念碑、宗教建筑、博物馆、展览馆、科技馆、艺术馆、美术馆、会展中心、剧场、音乐厅、电影院、会堂、演艺中心等。

8.7.2文化类建筑的无障碍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物至少应有1处为无障碍出入口,且宜位于主要出入口处;

2、建筑出入口大厅、休息厅(贵宾休息厅)、疏散大厅等主要人员聚集场所有高差或台阶时应设轮椅坡道,宜设置休息座椅和可以放置轮椅的无障碍休息区;

3、公众通行的室内走道及检票口应为无障碍通道,走道长度大于60.00m,宜设休息区,休息区应避开行走路线;

4、供公众使用的主要楼梯宜为无障碍楼梯;

5、供公众使用的男、女公共厕所每层至少有1处应满足本规范第3.9.1条的有关规定或在男、女公共厕所附近设置1个无障碍厕所;

6、公共餐厅应提供总用餐数2%的活动座椅,供乘轮椅者使用。

8.7.3文化馆、少儿活动中心、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纪念塔、纪念碑、宗教建筑、博物馆、展览馆、科技馆、艺术馆、美术馆、会展中心等建筑物的无障碍设施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图书馆、文化馆等安有探测仪的出入口应便于乘轮椅者进入;

2、图书馆、文化馆等应设置低位目录检索台;

3、报告厅、视听室、陈列室、展览厅等设有观众席位时应至少设1个轮椅席位;

4、县、市级及以上图书馆应设盲人专用图书室(角),在无障碍入口、服务台、楼梯间和电梯间入口、盲人图书室前应设行进盲道和提示盲道;

5、宜提供语音导览机、助听器等信息服务。

8.7.4剧场、音乐厅、电影院、会堂、演艺中心等建筑物的无障碍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观众厅内座位数为300座及以下时应至少设置1个轮椅席位,300座以上时不应少于0.2%且不少于2个轮椅坐席;

2、演员活动区域至少有1处男、女公共厕所应满足本规范第3.9节的有关规定的要求,贵宾室宜设1个无障碍厕所。

5.1.4观演、体育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符合表5.1.4的规定。

8.6体育建筑

8.6.1体育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包括作为体育比赛(训练)、体育教学、体育休闲的体育场馆和场地设施等。

8.6.2体育建筑的无障碍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特级、甲级场馆基地内应设置不少于停车数量2%,且不少于2个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乙级、丙级场馆基地内应5.1.5交通、医疗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符合表5.1.5的规定。

设置不少于2个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

2、建筑物的观众、运动员及贵宾出入口应至少各设1处无障碍出入口,其他功能分区的出入口可根据需要设置无障碍出入口;

3、建筑的检票口及无障碍出入口到各种无障碍设施的室内走道应为无障碍通道,通道长度大于60.00m时宜设休息区,休息区应避开行走路线;

4、大厅、休息厅、贵宾休息室、疏散大厅等主要人员聚集场宜设放置轮椅的无障碍休息区;

5、供观众使用的楼梯应为无障碍楼梯;

6、特级、甲级场馆内各类观众看台区、主席台、贵宾区内如设置电梯应至少各设置1部无障碍电梯,乙级、丙级场馆内坐席区设有电梯时,至少应设置1部无障碍电梯,并应满足赛事和观众的需要。

7特级、甲级场馆每处观众区和运动员区使用的男、女公共厕所均应满足本规范第3.9.1条的有关规定或在每处男、女公共厕所附近设置1个无障碍厕所,且场馆内至少应设置1个无障碍厕所,主席台休息区、贵宾休息区应至少各设置1个无障碍厕所;乙级、丙级场馆的观众区和运动员区各至少有1处男、女公共厕所应满足本规范第3.9.1条的有关规定或各在男、女公共厕所附近设置1个无障碍厕所;

8运动员浴室均应满足本规范第3.10节的有关规定;

9场馆内各类观众看台的坐席区都应设置轮椅席位,并在轮椅席位旁或邻近的坐席处,设置1:

1的陪护席位,轮椅席位数不应少于观众席位总数的0.2%。

8.7文化建筑

8.7.1文化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包括文化馆、活动中心、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纪念塔、纪念碑、宗教建筑、博物馆、展览馆、科技馆、艺术馆、美术馆、会展中心、剧场、音乐厅、电影院、会堂、演艺中心等。

8.7.2文化类建筑的无障碍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物至少应有1处为无障碍出入口,且宜位于主要出入口处;

2、建筑出入口大厅、休息厅(贵宾休息厅)、疏散大厅等主要人员聚集场所有高差或台阶时应设轮椅坡道,宜设置休息座椅和可以放置轮椅的无障碍休息区;

3、公众通行的室内走道及检票口应为无障碍通道,走道长度大于60.00m,宜设休息区,休息区应避开行走路线;

4、供公众使用的主要楼梯宜为无障碍楼梯;

5、供公众使用的男、女公共厕所每层至少有1处应满足本规范第3.9.1条的有关规定或在男、女公共厕所附近设置1个无障碍厕所;

6、公共餐厅应提供总用餐数2%的活动座椅,供乘轮椅者使用。

8.7.3文化馆、少儿活动中心、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纪念塔、纪念碑、宗教建筑、博物馆、展览馆、科技馆、艺术馆、美术馆、会展中心等建筑物的无障碍设施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图书馆、文化馆等安有探测仪的出入口应便于乘轮椅者进入;

2、图书馆、文化馆等应设置低位目录检索台;

3、报告厅、视听室、陈列室、展览厅等设有观众席位时应至少设1个轮椅席位;

4、县、市级及以上图书馆应设盲人专用图书室(角),在无障碍入口、服务台、楼梯间和电梯间入口、盲人图书室前应设行进盲道和提示盲道;

5、宜提供语音导览机、助听器等信息服务。

8.7.4剧场、音乐厅、电影院、会堂、演艺中心等建筑物的无障碍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观众厅内座位数为300座及以下时应至少设置1个轮椅席位,300座以上时不应少于0.2%且不少于2个轮椅坐席;

2、演员活动区域至少有1处男、女公共厕所应满足本规范第3.9节的有关规定的要求,贵宾室宜设1个无障碍厕所。

8.4医疗康复建筑

8.4.1医疗保健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包括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中心、急救中心和其他所有与医疗、康复有关的建筑物。

8.4.2医疗康复建筑中,凡病人、康复人员使用的建筑的无障碍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外通行的步行道应满足本规范第3.5节有关规定的要求;

2、院区室外的休息座椅旁,应留有轮椅停留空间;

3、主要出入口应为无障碍出入口,宜设置为平坡出入口;

4、室内通道应设置无障碍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80m,并按照本规范第3.8节的要求设置扶手;

5、门应符合本规范第3.5节的要求;

6、同一建筑内应至少设置1部无障碍楼梯;

7、建筑内设有电梯时,每组电梯应至少设置1部无障碍电梯;

8、首层应至少设置1处无障碍厕所;各楼层至少有1处公共厕所应满足本规范第3.9.1条的有关规定或设置无障碍厕所;病房内的厕所应设置安全抓杆,并符合本规范第3.9.4条的有关规定;

9、儿童医院的门、急诊部和医技部,每层宜设置至少1处母婴室,并靠近公共厕所;

10、诊区、病区的护士站、公共电话台、查询处、饮水器、自助售货处、服务台等应设置低位服务设施;

11、无障碍设施应设符合我国国家标准的无障碍标志,在康复建筑的院区主要出入口处宜设置盲文地图或供视觉障碍者使用的语音导医系统和提示系统、供听力障碍者需要的手语服务及文字提示导医系统。

8.4.3门、急诊部的无障碍设施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挂号、收费、取药处应设置文字显示器以及语言广播装置和低位服务台或窗口;

2候诊区应设轮椅停留空间。

8.4.4医技部的无障碍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病人更衣室内应留有直径不小于1.50m的轮椅回转空间,部分更衣箱高度应小于1.40m;

2、等候区应留有轮椅停留空间,取报告处宜设文字显示器和语音提示装置。

8.4.5住院部病人活动室墙面四周扶手的设置应满足本规范第3.8节的有关规定。

8.4.6理疗用房应根据治疗要求设置扶手,并满足本规范第3.8节的有关规定。

8.4.7办公、科研、餐厅、食堂、太平间用房的主要出入口应为无障碍出入口。

8.9汽车客运站

8.9.1汽车客运站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包括各类长途汽车站。

8.9.2汽车客运站建筑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站前广场人行通道的地面应平整、防滑、不积水,有高差时应做轮椅坡道;

2建筑物至少应有1处为无障碍出入口,宜设置为平坡出入口,且宜位于主要出入口处;

3门厅、售票厅、候车厅、检票口等旅客通行的室内走道应为无障碍通道;

4供旅客使用的男、女公共厕所每层至少有1处应满足本规范第3.9.1条的有关规定或在男、女公共厕所附近设置1个无障碍厕所,且建筑内至少应设置1个无障碍厕所;

5供公众使用的主要楼梯应为无障碍楼梯;

6行包托运处(含小件寄存处)应设置低位窗口。

5.1.6学校、园林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符合表5.1.6的规定。

8.3教育建筑

8.3.1教育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包括托儿所、幼儿园建筑、中小学建筑、高等院校建筑、职业教育建筑、特殊教育建筑等。

8.3.2教育建筑的无障碍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凡学生、教师和婴幼儿使用的建筑物主要出入口应为无障碍出入口,宜设置为平坡出入口;

2、主要教学用房应至少设置1部无障碍楼梯;

3、公共厕所至少有1处应满足本规范第3.9.1条的有关规定。

8.3.3接收残疾生源的教育建筑的无障碍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要教学用房每层至少有1处公共厕所应满足本规范第3.9.1条的有关规定;

2合班教室、报告厅以及剧场等应设置不少于2个轮椅坐席,服务报告厅的公共厕所应满足本规范第3.9.1条的有关规定或设置无障碍厕所;

3有固定座位的教室、阅览室、实验教室等教学用房,应在靠近出入口处预留轮椅回转空间。

8.3.4视力、听力、言语、智力残障学校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JGJ76的有关要求。

8.5福利及特殊服务建筑

8.5.1福利及特殊服务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包括福利院、敬(安、养)老院、老年护理院、老年住宅、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残疾人托养中心、残疾人体训中心及其他残疾人集中或使用频率较高的建筑等。

8.5.2福利及特殊服务建筑的无障碍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外通行的步行道应满足本规范第3.5节有关规定的要求;

2、室外院区的休息座椅旁应留有轮椅停留空间;

3、建筑物首层主要出入口应为无障碍出入口,宜设置为平坡出入口。

主要出入口设置台阶时,台阶两侧宜设置扶手;

4、建筑出入口大厅、休息厅等人员聚集场所宜提供休息座椅和可以放置轮椅的无障碍休息区;

5、公共区域的室内通道应为无障碍通道,走道两侧墙面应设置扶手,并满足本规范3.8节的有关规定;室外的连通走道应选用平整、坚固、耐磨、不光滑的材料并宜设防风避雨设施;

6、楼梯应为无障碍楼梯;

7、电梯应为无障碍电梯;

8、居室户门净宽不应小于900mm;居室内走道净宽不应小于1.20m;卧室、厨房、卫生间门净宽不应小于800mm;

9、居室内宜留有直径不小于1.5.m的轮椅回转空间;

10、居室内的厕所应设置安全抓杆,并符合本规范第3.9.4条的有关规定;居室外的公共厕所应满足本规范第3.9.1条的有关规定或设置无障碍厕所;

11、公共浴室应满足本规范第3.10节的有关规定;居室内的淋浴间或盆浴间应设置安全抓杆,并符合本规范第3.10.2及3.10.3条的有关规定;

12、居室宜设置语音提示装置;

8.5.3其他不同建筑类别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建筑设计规范与标准的设计要求。

5.2.1高层、中高层住宅及公寓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符合表5.2.1的规定。

5.2.2设有残疾人住房的多层、低层住宅及公寓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符合表5.2.2的规定。

5.2.3设有残疾人住房的职工和学生宿舍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符合表5.2.3的规定。

7.4居住建筑

7.4.1居住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包括住宅及公寓、宿舍建筑(职工宿舍、学生宿舍)等。

7.4.2居住建筑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电梯的居住建筑应至少设置1处无障碍出入口,通过无障碍通道直达电梯厅;未设置电梯的低层和多层居住建筑,当设置无障碍住房及宿舍时,应设置无障碍出入口;

2、设置电梯的居住建筑,每居住单元至少应设置1部能直达户门层的无障碍电梯。

7.4.3居住建筑应按每100套住房设置不少于2套无障碍住房;

7.4.4无障碍住房及宿舍宜建于底层。

当无障碍住房及宿舍设在二层及以上并未设置电梯时,其公共楼梯应满足本规范第3.6节的有关规定;

7.4.5宿舍建筑中,男女宿舍应分别设置无障碍宿舍,每100套宿舍各应设置不少于1套无障碍宿舍;当无障碍宿舍设置在二层以上且宿舍建筑设置电梯时,应设置不少于1部无障碍电梯,无障碍电梯应与无障碍宿舍以无障碍通道连接。

7.4.6当无障碍宿舍内未设置厕所时,其所在楼层的公共厕所至少有1处应满足本规范3.9.1条的有关规定或设置无障碍厕所,并宜靠近无障碍宿舍设置。

7.1.3建筑入口轮椅通行平台最小宽度应符合表7.1.3的规定。

7.1.4无障碍入口和轮椅通行平台应设雨棚。

7.1.5入口门厅、过厅设两道门时,门扇同时开启最小间距应符合表7.1.5的规定(图7.1.5-1,图7.1.5-2)。

7.2.2坡道两侧应设扶手,坡道与休息平台的扶手应保持连贯。

7.2.3坡道侧面凌空时,在扶手栏杆下端宜设高不小于50mm的坡道安全挡台(图7.2.3)。

7.2.8坡道起点、终点和中间休息平台的水平长度不应小于1.50m(图7.2.8)。

7.3.7主要供残疾人使用的走道与地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1走道宽度不应小于1.80m;

2走道两侧应设扶手;

3走道两侧墙面应设高0.35m护墙板;

4走道及室内地面应平整,并应选用遇水不滑的地面材料;

5走道转弯处的阳角应为弧墙面或切角墙面;

6走道内不得设置障碍物,光照度不应小于120lx。

7.4.1供残疾人使用的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6门扇在一只手操纵下应易于开启,门槛高度及门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15mm,并应以斜面过渡。

7.5.1残疾人使用的楼梯与台阶设计要求应符合表7.5.1的规定。

7.5.2残疾人使用的楼梯、台阶踏步的宽度和高度应符合表7.5.2的规定。

3.3无障碍出入口

3.3.1无障碍出入口包括以下几种类别:

1、平坡出入口;

2、同时设置台阶和轮椅坡道的出入口;

3、同时设置台阶和升降平台的出入口。

3.3.2无障碍出入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出入口的地面应平整、防滑;

2、室外地面滤水箅子孔的宽度不应大于15mm;

3、同时设置台阶和升降平台的出入口宜只应用于场地限制无法做坡道的改造工程,并应符合本规范第3.7.3条的有关规定;

4、除平坡出入口外,在门完全开启的状态下,建筑物无障碍出入口的平台的净深度不应小于1.50m;

5、建筑物无障碍出入口的门厅、过厅如设置两道门,门扇同时开启时两道门的间距不应小于1.50m;

6、建筑物无障碍出入口的上方应设置雨棚。

3.3.3无障碍出入口的坡道及平坡的坡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平坡出入口的地面坡度不应大于1:

20,当场地条件比较好时,不宜大于1:

30;

2、同时设置台阶和坡道的出入口,坡道的坡度应符合本规范第3.4节的有关规定。

3.4轮椅坡道

3.4.1轮椅坡道宜设计成直线形、直角形或折返形。

3.4.2轮椅坡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00m,无障碍出入口的轮椅坡道净宽度不应小于1.20m。

3.4.3轮椅坡道的高度超过300mm且坡度大于1:

20时,应在两侧设置扶手坡道与休息平台的扶手应保持连贯,扶手应符合本规范第3.8节的相关规定。

3.4.4轮椅坡道的最大高度和水平长度应符合表3.4.4的规定。

 

3.4.5轮椅坡道的坡面应平整、防滑、无反光。

3.4.6轮椅坡道起点、终点和中间休息平台的水平长度不应小于1.50m。

3.4.7轮椅坡道临空侧应设置安全阻挡措施。

3.4.8轮椅坡道应设无障碍标志,无障碍标志应符合本规范第3.16节的有关规定。

3.5无障碍通道、门

3.5.1无障碍通道的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内走道不应小于1.20m,人流较多或较集中的大型公共建筑的室内走道宽度不宜小于1.80m;

2室外通道不宜小于1.50m;

3检票口、结算口轮椅通道不应小于900mm。

3.5.2无障碍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无障碍通道应连续,其地面应平整、防滑、反光小或无反光,并不宜设置厚地毯;

2无障碍通道上有高差时,应设置轮椅坡道;

3室外通道上的雨水箅子的孔洞宽度不应大于15mm;

4固定在无障碍通道的墙、立柱上的物体或标牌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2.00m;如小于2.00m时,探出部分的宽度不应大于100mm;如突出部分大于100mm,则其距地面的高度应小于600mm。

5斜向的自动扶梯、楼梯等下部空间可以进入时,应设置安全挡牌。

3.5.3门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采用力度大的弹簧门并不宜采用弹簧门、玻璃门;当采用玻璃门时,应有醒目的提示标志;

2自动门开启后通行净宽度不应小于1.00m;

3平开门、推拉门、折叠门开启后的通行净宽度不应小于800mm,有条件时,不宜小于900mm;

4在门扇内外应留有直径不小于1.50m的轮椅回转空间;

5在单扇平开门、推拉门、折叠门的门把手一侧的墙面,应设宽度不小于400mm的墙面;

6平开门、推拉门、折叠门的门扇应设距地900mm的把手,宜设视线观察玻璃,并宜在距地350mm范围内安装护门板;

7门槛高度及门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15mm,并以斜面过渡;

8宜与周围墙面有一定的色彩反差,方便识别。

3.6无障碍楼梯、台阶

3.6.1无障碍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采用直线形楼梯;

2公共建筑楼梯的踏步宽度不应小于280m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160mm;

3不应采用无踢面和突缘为直角形的踏步;

4宜在两侧均做扶手;

5如采用栏杆式楼梯,在栏杆下方宜设置安全阻挡措施;

6踏面应平整、防滑;

7距踏步起点和终点250mm~300mm宜设提示盲道;

8踏面和踢面的颜色宜有区分和对比;

9楼梯上行及下行的第一阶宜在颜色或材质上与平台有明显区别。

3.6.2台阶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公共建筑的室内外台阶踏步宽度不宜小于300mm,踏步高度不宜大于150mm,并不应小于100mm;

2踏步应防滑;

3三级及三级以上的台阶应在两侧设置扶手;

4台阶上行及下行的第一阶宜在颜色或材质上与其他阶有明显区别。

7.6.1供残疾人使用的扶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坡道、台阶及楼梯两侧应设高0.85m的扶手;设两层扶手时,下层扶手高应为0.65m(图7.6.1-1);

2扶手起点与终点处延伸应大于或等于0.30m;

3.8扶手

3.8.1无障碍单层扶手的高度应为850mm~900mm,无障碍双层扶手的上层扶手高度应为850mm~900mm,下层扶手高度应为650mm~700mm。

3.8.2扶手应保持连贯,靠墙面的扶手的起点和终点处应水平延伸不小于300mm的长度。

3.8.3扶手末端应向内拐到墙面或向下延伸不小于100mm,栏杆式扶手应向下成弧形或延伸到地面上固定。

3.8.4扶手内侧与墙面的距离不应小于40mm。

3.8.5扶手应安装坚固,形状易于抓握。

圆形扶手的直径应为35mm~50mm,矩形扶手的截面尺寸应为35mm~50mm。

3.8.6扶手的材质宜选用防滑、热惰性指标好的材料。

7.7.2候梯厅的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7.7.2的规定(图7.7.2)。

3.7无障碍电梯、升降平台

3.7.1无障碍电梯的候梯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1.50m,公共建筑及设置病床梯的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1.80m;

2呼叫按钮高度为0.90m~1.10m;

3电梯门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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