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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监督抽查工作流程

国家监督抽查工作流程

国家监督抽查工作流程图:

接受国家监督抽查任务

任务宣贯

抽样

收样、派样

流通领域抽样的样品与生产企业确认产品

样品管理

样品检验

出具检验报告

审核、核准

整理、分发检验报告

发送检验报告

检验结果通报

处理企业复议

信息汇总分析

汇编成册上报

具体操作步骤:

一、接受国家质检总局监督司分配的国家监督抽查任务(信息室负责)

1、如果是牵头单位,应拟定产品抽查实施规范和具体抽查相关事项。

(1)与参与单位加强沟通交流,协商抽查范围并确定重点抽查领域。

(2)确定抽样数量、完成经费预算和安排好工作进程。

2、如果是参与单位,应配合好牵头单位做好国家监督抽查的准备工作。

二、任务宣贯(总工负责)

1、国家监督抽查任务宣贯,传达精神和指示,明确抽查目的和重点抽查范围。

2、坚决贯彻执行总局监督司的指导方针,进一步提高法律意识和全局意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切实做到严格依法监督、努力做到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

三、抽样(抽样室负责)

抽样作为检测工作过程的首要环节,对检测结果具有直接重要的影响。

抽样是否合理、合法不仅直接关系到检验结果判定的公正性、科学性,而且涉及到监督管理做后续处理问题及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权威性。

因此,抽取的样品应做到真实、完整、具有代表性。

1、明确抽样工作的重要性。

组织学习抽查规范或细则以及产品的相关标准。

制定目标、计划和明确抽样工作纪律。

2、抽样人员安排和分配

确定抽样人员,计划安排好抽样行程,应当及时将《抽样人员名单表》以电子表格的形式汇报给国家质检总局监督司。

如果是承检机构,应当汇总参与机构的《抽样人员名单》,并上报。

如果是参与机构,应当及时以电子表格的形式邮件发送给承检机构。

3、通知将要抽查范围内的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通知内容涵盖国家监督抽查基本情况:

本次国家监督抽查产品、承检机构及机构负责人、抽样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等。

4、抽样前,准备好合理、齐全的抽样材料和工具。

5、抽样方法

(1)抽样小组由2名以上(含2名)人员参加。

抽样时,应出示国家质检总局开具的《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身份证或工作证,向企业介绍监督抽查性质和抽样方法、检验依据等。

(2)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或市场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所抽取产品的保质期应能满足检验工作的进行。

在企业成品库抽样时,同一批次产品抽样基数应满足相应产品的抽查实施规范,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4个不同部位抽取4个或4个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的小包装样品。

抽样样品数量按照该类产品的抽查实施规范上进行,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

在市场上抽样时,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量,抽取样品量要求与企业成品库抽样时相同。

所抽取样品中2/3或1/2为检验样品,其余为备用样品(封存在检验机构)。

(3)样品处置

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签封。

样品运输过程中做好防护措施,保证样品完好。

如果样品的贮存方式是冷藏或冷冻,一定要做好样品的贮存工作。

以防样品破损或品质发生变化。

(4)抽样单

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

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该类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

若上一年未生产此类产品,记录本年度已实际生产产品的销售总额。

一般应在抽样单备注栏中注明产品类型。

受检企业应有负责人签字、盖章(若公章不在,要求负责人填写“因公章不在,签字有效。

”)、日期。

抽样单位应有2名以上(含2名)抽样人员的签字、盖章、日期。

抽样单上若有信息填错,应将错误处划去,在空白处填写正确的信息,企业负责人应核实并在修改处盖章。

(5)每个企业最多抽取2种产品,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查企业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样品由抽样小组或者由被抽样企业负责在规定时间内送至指定的检验机构。

6、拍照

每组抽样人员对每一家企业的整个抽查流程进行现场照相,具体落实了6个关键环节。

(1)所抽查企业的大门或门牌号,能够反映出企业的整体概貌;

(2)所抽查的“合格”成品库房,能够反映出抽查基数、库存台帐等公正性的照片;

(3)封样照片,确保样品的一致性和完整性;

(4)填写并核对抽样单,能保证抽样工作的规范性;

(5)样品送达我中心后,对收取样品的记录和拍照,确保样品的完好性;

(6)拆样后对单个样品的拍照记录。

抽样过程中注意拍照的细节,比如抽样基数、样品生产日期、库房状况等信息。

7、核查企业营业执照和产品生产许可证是否在抽查范围内,是否有效。

8、了解产品执行标准

如果被抽查产品执行企业标准,应该向企业索要相关有效企业标准。

如果企业出示的标准已经失效,应当明确要求企业制定标准的部门适时进行复审,以确认现行标准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订、废止。

并尽快将有效的标准以传真的形式发到检测机构。

9、对企业

企业因为该类产品停产、或其它原因未能提供样品时,应当要求企业如实填写未抽到样品的《证明》(见附件)。

10、对每个被抽查的生产企业所了解到的情况填一份《企业调查表》,做好记录。

11、继续跟踪抽查上一次国家监督抽查产品不合格的企业。

12、如果有个别企业对抽查有抵触情绪,害怕产品不合格的情况,抽样人员应当耐心说明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工作程序,并细致说服教育工作,取得企业的理解,保证抽样任务的顺利进行。

如果企业仍然拒检,抽样人员应当及时与当地省质监局取得联系,配合国家监督抽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13、工作纪律

严格遵守抽样纪律,不说与工作无关的话语,不在企业用餐,不与企业发生超出工作之外的联系。

按规定出示相关证件和抽取样品,认真填写抽样单。

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

四、收样(收样室负责)

1、检查样品完整性

对送达检测机构的样品按照封条号逐一排列整齐,检查样品的完整性,并拍照,填写《样品封样情况表》。

2、检查抽样单等文书的完整性并编写样品编号

检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委托书》、以及产品相关的企业标准文书是否完整。

在《抽样单》表格的左上角处编写样品编号,右下角处填写收样日期。

3、与样品一一对照,检查抽查单上的所有信息的正确性

(1)对照样品标签,认真核实抽样单上的企业及其产品相关的所有信息。

发现错误的或漏填的地方,应当在《抽样单》承检机构一联标注。

填写《抽样单填写情况记录表》。

(2)按照《抽烟单》已经编好的样品编号,在样品上粘贴相应的编号。

注:

检测样品用红色标签,备用样品用蓝色标签。

4、检查产品上执行企业标准的标准文书及其有效性

如果产品执行企业标准,应当核实该企业标准是否有效,如果企业标准已经失效或者没有附在《抽样单》文书后面,待核对好样品后及时与生产企业取得联系,索要企业标准。

5、如果产品需要冷藏保存,以上工作必须优先检查该类产品,并尽快完成送达样品室冷藏。

6、按照产品相应的抽查规范,根据产品类别,进行电子派样。

7、如果产品抽查规范里要求的其他内容,可以在《抽样单》备注栏里填写。

8、将样品送达样品室进行管理。

五、流通领域抽样的样品与生产企业确认产品(信息室负责)

1、如果在流通领域抽样,在收样结束后应当立即对照《抽样单》上的生产企业及其产品,编写好《国家监督抽查产品确认通知书》并盖章。

2、与生产企业相关负责人取得联系,通知本次国家监督抽查的工作,并要求企业配合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确认工作。

同时以传真或快递的形式,将《国家监督抽查产品确认通知书》和《抽样单》文书给企业发送过去。

3、如果多次与企业联系之后,企业都拒绝确认产品,应当及时与企业所在省、市质监局联系,要求企业配合国家监督抽查产品确认工作。

并详细记录该情况,最后以文字材料报送国家质检总局。

4、如果企业确认所抽查的产品确系假冒产品,应当立即通知企业以快递的方式,将相关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企业法人有效证件复印件、证明文书)速寄于检测机构。

待检测机构收到快递核实材料后,向企业所在省、市质监局发出通告函,要求配合打击假冒产品。

并详细记录该情况,最后以文字材料报送国家质检总局。

5、向国家质检总局监督司汇报《国家监督抽查抽样企业名单》。

填写并核对抽查信息,如果是承检机构,应当将参与机构的《抽样企业名单》汇总,再以电子表格的形式上报。

如果是参与机构,应当及时以电子表格的形式邮件发送给承检机构。

六、样品管理(样品室负责)

1、清点样品、核查、登记、编号、入库,完成交接手续。

2、制作检验样品

原则:

早制、快制、细制。

早来早制样,检验人员早检验;取样量大、细制,杜绝样品相互间的交叉污染,确保检验数据的准确性。

3、发放和保存样品

严格履行样品的交接手续,做到帐、物、卡三符合;样品应做到清洁、整齐,严格按照样品贮存方式要求存放,确保防窃、防火、防潮、防霉。

4、对超过保存期的样品,登记后报相关负责人进行处理,履行报批手续。

5、样品管理工作纪律性

不得私自把样品据为己有。

也不允许他人私拿样品。

七、样品检验(检验各部门负责)

1、统一思想(包括检验流程、检验方法、检验结果的判定)。

在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严格执行标准的规定,对涉及到产品检验项目的标样、试剂、仪器等逐一核查,确保仪器设备、试剂、标物的有效性;

2、对检验数据做到可疑的决不放过,出现不合格的必须复检,并及时通知相关负责人;出现严重情况,待核准后及时向国家质检总局汇报情况。

3、检验工作纪律性

在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应当坚决杜绝与受检企业的接触,以保证检验结果的公正性。

八、出具检验报告(信息室负责)

1、准确录入检验报告的企业、产品、检验项目、检验数据等检验报告上要求的信息。

2、按照产品标签上执行的标准,结合相关的产品卫生等其它标准,依据产品抽查实施规范,对检验项目进行逐一判定。

3、对检验报告三级审核严格把关,以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

九、审核、核准检验报告(签审员负责)

十、整理分发检验报告(信息室负责)

1、按照相关要求,整理检验报告。

将所有的检验原始记录与检验报告并存入档。

要求检验报告的原始记录保存不得低于两年,以确保检验结果有效的追溯性。

2、按照相关要求,分发检验报告。

如果在生产企业抽查样品,检验报告一式三份,一份交给生产企业所在省、市质监局,一份送达生产企业,一份自存。

如果在流通领域抽查样品,检验报告一式四份,一份交给生产企业所在省、市质监局,一份送达生产企业,一份送达受检企业,一份自存。

十一、发送检验报告(信息室负责)

所有需要发送的检验报告一律核准收信方的详细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使用邮政快递的方式寄出,待检验报告发出之后,适时通过网络查询检验报告签收情况。

如果确系质监局或企业未收到检验报告,应当追溯检验报告的寄送情况,如果因邮递员发生丢失,应当补寄一份检验报告。

如果产品是在流通领域抽查的,应当先给生产企业及其当地所在省或直辖市质监局寄送报告,待15个工作日的异议期结束后,再给受检企业寄送检验报告。

十二、检验结果汇总与上报(信息室负责)

向国家质检总局监督司汇报《国家监督抽查检验完毕后抽查结果表》。

填写并核对结果信息,如果是承检机构,应当将参与机构的《抽查结果表》汇总,再以电子表格的形式上报。

如果是参与机构,应当及时以电子表格的形式邮件发送给承检机构。

十三、处理企业复议

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由受理复检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作出复检结论。

1、如果企业通过电话联系机构,并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

2、企业需对不合格项目复检时,采用备用样检验。

首先是由企业负责人确认备用样。

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

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

3、复检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所在省局。

4、企业对复检结果应有书面确认。

十四、信息汇总分析

如果是承检机构,应当将参与机构的总结等材料汇总,再以电子表格的形式和文字材料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如果是参与机构,应当及时以电子表格的形式邮件发送给承检机构,文字材料以快递的方式寄给承检机构。

十五、汇编成册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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