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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投资合作协议

第一条投资人的姓名及住所

甲方:

住所:

乙方:

身份证号:

住所:

以上各方投资人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各方共同出资,成立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发起设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公司经营范围:

药房、医疗保健、保健品销售、足疗等。

第二条 共同投资人的投资额、方式和期限

1、共同投资人甲方以形式出资,折合为人民币

元,占股51%;共同投资人乙方以形式出资,折合为人民币元,占股49%。

2、共同投资人的出资,于年月日以前集资完毕,以保证合作投资项目的正常运作与经营。

3、双方共同投资人共出资共计人民币元;合作期间共同投资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比例共有,不得随意请求分割;本合同终止后,各共同投资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至时依据经营状况按照投资比例予以返还;如续约或合同经过所有共同投资人商议继续执行的,共有资产不予以分割。

第三条 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

1、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

2、共同投资人各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共同投资承担责任,共同投资人以其出资总额为限对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责任。

3、共同投资人的出资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为共同投资人的共有财产,由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比例共有。

4、共同投资于公司的股份转让后,各共同投资人有权按其出资比例取得财产。

第四条 事务执行

1、双方投资人共同委托作为职务,代表全体投资人执行共同投资的日常事务,包括但不限于:

(1)在公司发起设立阶段,行使及履行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

(2)在公司成立后,行使其作为公司股东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3)收集共同投资所产生的孳息,并按照本协议有关规定处置。

2、甲方有权检查日常事务的执行情况,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报告共同投资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乙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共同投资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共同投资人承担;

4、乙方在执行事务时如因其过失或不遵守本协议而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5、甲方可以对乙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提出异议。

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如果发生争议,由甲方共最终定;

6、共同投资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共同投资人同意:

(1)转让公司股份;

(2)甲乙单方以股份对外出质。

第五条 投资的转让

1、共同投资人向共同投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须经全部共同投资人同意;

2、共同投资人依法转让其出资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同投资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六条经营方式,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甲乙双方均可直接参与日常管理工作,由于共负盈亏,经商议,甲乙双方均不领取基本工资待遇,属无偿为合作投资项目服务;

2、盈余分配,以资金投入比例为依据,按比例分配;合作投资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共同投资人所有;

3、债务承担:

合作债务先由共有财产偿还,共有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共有投资人的资金投入比例为据,按比例承担;

4、如出现亏损时,也按照投资比例承担风险;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共有投资人承担。

第七条合作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1、合作因以下事由之一须终止:

① 本投资协议书合同期满;

② 双方共同投资人同意终止合作关系;

③ 合作事项违反法律被撤销;

④ 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或解除此投资协议书效力的。

2、合作终止后的事项:

① 由全体共同投资人协商并推举清算人,须邀请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

② 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割财产/物,可按市场行情折价卖给共同投资人或第三方,其价值款项参与分配;

③ 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共同投资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作的共有财产偿还,共有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共同投资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八条 其他权利和义务

1、共同投资人在公司登记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股份及出资额;

2、公司成立后,任一共同投资人不得从共同投资中抽回出资额;

3、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按各共同投资人的出资比例分担。

第九条 其他事项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共同投资人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纠纷的解决。

共同投资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本着友好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作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协议签署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3、本协议经双方共同投资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协议一式叁份,共同投资人各执一份、公司执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签订日期:

年月日 年月日

签订地点:

江苏省东台市城东新区颐高电商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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