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赤潮灾害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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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赤潮灾害应急预案

福建省赤潮灾害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目的

为了应对海洋赤潮灾害突发事件,建立应急反应机制,有效减轻赤潮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3.国家海洋局《海洋赤潮信息管理暂行规定》;

4.《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职能配置、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省管辖海域内赤潮灾害的应急处置。

二、组织体系和工作职责

(一)应急组织体系

赤潮灾害应急组织体系如图1所示。

(二)组织机构组成及工作职责

1.福建省赤潮灾害应急领导小组

福建省赤潮灾害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省环保局、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工商局、省技术监督局、省气象局、省旅游局和福建出入境检疫局等部门领导组成。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领导任领导小组组长,省海洋与渔业局领导任副组长。

2、领导小组工作职责如下:

(1)组织、协调和监督赤潮应急预案的实施;

(2)启动和结束突发性赤潮应急预案;

3、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组织和职责

省赤潮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各成员部门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海洋与渔业局,省海洋与渔业局领导任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

(1)建议赤潮灾害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终止并组织实施;

(2)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赤潮灾害发展趋势,指挥赤潮灾害应急监测中心(站)开展赤潮应急监测工作;

(3)负责统一对外发布赤潮灾害信息;

(4)组织编写赤潮灾害评估报告并报领导小组;

(5)监督、指导沿海设区市人民政府编制地方赤潮灾害应急预案;

关闭海水浴场和海上活动场所。

4、领导小组各成员部门工作职责:

省海洋与渔业局:

负责全省赤潮防灾减灾工作,建立省赤潮灾害监控区,组织协调赤潮灾害应急响应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开展赤潮灾害应急监测、趋势预测分析、灾害评估及赤潮灾害信息发布,及时将赤潮灾害信息通报各相关部门。

同时负责组织海洋捕捞企业、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的防灾减灾和生产恢复工作。

省卫生厅:

负责组织、指导沿海卫生部门开展与赤潮相关海产品的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和中毒患者的医疗救治、卫生学调查处理,并根据需要进行应急支援。

省财政厅:

负责赤潮监测和赤潮灾害监测及应急资金等筹措并监督使用。

省工商局:

负责对赤潮发生地海产品的市场监管,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查堵工作,并监督受赤潮毒素污染的海产品的销毁处理。

省环保局:

负责赤潮防灾减灾工作的业务指导。

省技术监督局:

负责海产品安全质量监管。

省气象局:

负责赤潮灾害发生海区的天气状况预报和趋势分析。

省旅游局:

负责对涉及海水与人体直接接触活动的管理,快速组织力量通报相关单位做好防范工作。

福建出入境检疫局:

负责海产品出入境的检测和监管。

省科技厅:

负责有关赤潮防灾减灾的科学技术支撑工作。

5、赤潮灾害应急监测中心(站)

赤潮灾害应急监测中心(站)由省海洋环境与渔业资源监测中心;厦门海洋环境监测中心以及中心管辖的东山、厦门、崇武、平潭海洋环境监测站;闽东海洋环境监测中心以及中心管辖的的连江、三沙、北礵海洋环境监测站;福建省渔业环境监测站、宁德市、福州市、莆田市、泉州市、厦门市、漳州市海洋与渔业环境监测站组成,其工作职责是:

(1)按照应急响应程序和任务分工开展赤潮灾害监测和赤潮灾害现场监测工作;

(2)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赤潮监测结果和赤潮灾害发展趋势;

(3)开展赤潮灾害评估工作,并建立赤潮监控区数据库;

(4)协助沿海市、县(市、区)政府做好赤潮灾害减灾工作。

6、沿海设区市政府

(1)编制并启动本地区赤潮灾害应急预案;

(2)根据应急预案和统一部署,组织实施赤潮灾害防灾减灾工作;

(3)开展当地赤潮灾害评估工作并报省赤潮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7、赤潮灾害应急技术组

赤潮灾害应急技术组由厦门大学、国家海洋局三所、福建海洋研究所、省海洋环境与渔业资源监测中心、中国海监第六支队等单位相关专家组成,由厦门大学任组长单位,其主要职责是对有害赤潮物种的鉴定分析,开展发生赤潮海域的生态和环境因素研究和赤潮发生的经验性预报。

同时为应急指挥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三、赤潮灾害应急响应程序

(一)应急响应程序的启动和结束

省赤潮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赤潮灾害的级别向领导小组建议启动应急响应程序;应急程序启动后,领导小组各成员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当赤潮灾害影响消失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向赤潮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建议结束应急响应行动。

(二)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和级别

按照赤潮灾害预警等级标准,明确赤潮灾害应急预案的启动级别、条件及相应机构的职责,建立赤潮灾害三级应急响应程序。

1.一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在我省管辖海域发生的赤潮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经省赤潮灾害应急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程序。

▲赤潮面积超过800平方公里,或有毒赤潮灾害面积超过300平方公里;

▲出现因赤潮毒素导致的人身死亡案例;

(2)处置程序

▲省赤潮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密切跟踪赤潮灾害发展趋势,监督和协调应急程序的实施。

▲省赤潮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做好赤潮灾害实时监测与卫生防疫工作,控制赤潮灾害区域的渔业生产活动,禁止赤潮灾害区的海产品流通销售,并将有关情况每3小时上报汇总省赤潮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组织和监督赤潮毒素患者的救治;

▲沿海设区市政府按照统一部署启动应急响应程序。

▲评估赤潮灾害导致的人体健康、环境和社会经济的损失;

2.二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在我省管辖海域发生的赤潮灾害海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省海洋与渔业局启动二级应急响应程序,赤潮灾害应急监测中心(站)和沿海设区市政府也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程序。

▲赤潮面积超过100平方公里或有毒赤潮面积超过50平方公里;

▲出现因赤潮毒素导致的人身严重不适案例10个以上。

(2)处置程序

▲省海洋与渔业局组织对赤潮灾害进行跟踪监测,及时掌握赤潮发生区水文、气象、理化和生物等指标的变化情况;

▲组织赤潮生物物种及其毒素的鉴定和检测;

▲省海洋与渔业局要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卫生防疫工作,关闭采贝场和禁止赤潮区域及邻近海域的海产品上市销售,并将情况每6小时汇总上报省赤潮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开展医学调查,对因赤潮毒素中毒的人员开展救治;

▲评估赤潮灾害导致的人体健康、环境和社会经济的损失;

▲沿海设区市按照当地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程序。

3.三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在我省管辖海域发生的赤潮灾害海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由沿海设区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程序。

▲发生100平方公里以下的赤潮或50平方公里以下的有毒赤潮;

▲因食用受赤潮污染的海产品或接触到赤潮灾害海水,出现身体严重不适的病例报告10个以下。

(2)处置程序

▲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开展赤潮灾害应急监测,各海洋与渔业环境监测单位密切关注赤潮发生区水文、气象、理化和生物等指标的变化情况,并在24小时内将监测到的有关情况上报省赤潮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组织赤潮生物物种及其毒素的鉴定和检测;

▲及时救治因赤潮毒素中毒的人员;

▲调查和评估赤潮灾害导致的渔业及水产养殖业损失。

(三)赤潮灾害应急监测

赤潮应急监测中心(站)接到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急响应指令后,紧急出动监测船,迅速开展赤潮灾害应急监测。

监测项目与分析方法见附表2。

(四)分析与预测

赤潮灾害应急监测中心(站)对赤潮灾害发生区域及相关的海洋环境要素进行分析、会商,对赤潮灾害发展趋势和影响范围作出预测,并将结果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要内容包括:

▲赤潮灾害发生海区、面积、赤潮种类、海区气象、海况等,预测赤潮灾害发展趋势;

▲评估赤潮灾害是否对生态敏感区如浴场等造成的影响;

▲评估赤潮灾害是否对公众健康构成威胁;

▲评估养殖区环境状况和海产品质量。

(五)赤潮灾害信息传输

1.赤潮灾害环境监测信息报告程序与时限

达到一、二级应急响应程序的赤潮灾害信息在3小时内报省赤潮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达到三级应急响应程序的赤潮灾害信息在6小时内报省赤潮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规定时限报送省政府和国家海洋局。

2.赤潮灾害环境监测信息报告内容

信息内容见附表3。

(六)减灾防灾措施

1.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召开紧急会商会,研究协调行动的具体措施、进展情况,制定相应的对策。

2.在渔场、养殖区发生赤潮灾害,根据赤潮毒素情况(参照附表4),指导当地渔业部门采取禁捕、封闭和转移等措施;

3.赤潮灾害发生地卫生部门开展鱼贝类食物中毒防治等与赤潮灾害有关的卫生防病知识宣传教育,加强食用海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做好中毒病人的医疗救治;

4.选择合适的赤潮灾害消除方法,如化学消除法、高岭土沉降法、围隔栅法、气幕法和回吸法等物理、化学或生物法消除赤潮;

5.采取切实可行的减灾和防灾措施减轻赤潮危害,如指导养殖户采取迁移、沉放养殖网箱,采用清洁饲养或臭氧处理快速清除经济贝类体内赤潮毒素等。

6.及时通报赤潮灾害的发生、发展趋势和危害,并严格按照赤潮信息发布权限归口对外发布信息;

7.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赤潮防灾减灾的安全意识。

(七)安全防护

海上应急人员应配备必要的海上救生和防护设备,避免人体与赤潮水体直接接触。

有毒赤潮灾害发生后,通过媒体及时对公众进行宣传,有效控制含有赤潮毒素的海产品的流通、销售和食用。

(八)信息发布

赤潮灾害信息实行统一发布制度,省赤潮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对赤潮灾害信息的发布实行统一归口管理。

赤潮灾害信息由福建省赤潮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发布。

(九)应急响应程序的结束

赤潮危害影响消除后,省赤潮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领导小组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程序结束。

四、后期处理

(一)善后处置

对遭受赤潮灾害影响的地区,省赤潮灾害应急监测中心(站)应指导当地卫生、渔政等部门,做好受灾群众的医疗救护及恢复生产等善后工作。

(二)灾害评估

在赤潮灾害消失后,省赤潮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赤潮灾害评估工作。

评估主要内容:

1.直接经济损失包括渔业资源损失、水产养殖业损失、旅游业收入减少或人体健康损害等;

2.间接经济损失包括海产品质量的下降、海产品加工产量及质量的下降及赤潮灾害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等。

3.总结减灾防灾措施落实工作。

(三)奖励与责任

1.对应急行动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适当奖励;对于玩忽职守、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行政处分。

2.对发现赤潮并及时报告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一定的奖励。

3.有毒赤潮灾害发生后,赤潮灾害海域内的渔业生产及相关的企事业有义务配合应急响应行动。

4.对偷运、偷卖禁止上市海产品造成人员伤亡的有关责任人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档案归档

赤潮灾害应急档案和相关监测资料全部归档到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提高认识,把赤潮防灾减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到领导到位、措施到位和资金到位,最大限度地减少赤潮灾害造成的损失。

(二)进一步加强海洋环境监测能力建设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监测能力建设,使各级海洋与渔业环境监测机构基本建立生物、化学、水文、气象等专业实验室,配备相应的设备设施,具备开展赤潮生物种类鉴定,赤潮毒素检测和水质分析等工作,具有获取与赤潮相关的海洋环境要素信息的能力,能够保障赤潮灾害应急监测工作。

其中:

省监测中心、厦门、闽东监测中心、福州市站、省渔业环境监测站要具备水环境、沉积物、生物、赤潮毒素等监测能力,达到国家级实验室标准,宁德、莆田、泉州、厦门、漳州市站要具备水环境常规项目监测,应达到省级实验室标准。

(三)技术培训

省赤潮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技术培训工作,培训内容包括赤潮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等。

(四)经费

赤潮趋势性及频发期监测、赤潮灾害应急响应行动、赤潮防治的研究以及开展赤潮发生的经验性预报等经费列入省级财政安排。

六、附录:

赤潮术语

赤潮:

海洋中的一些微藻、原生动物或细菌在一定的环境条件下暴发性增殖或聚集达到某一水平,引起水体变色或对海洋中其它生物产生危害的一种生态异常现象。

赤潮生物:

能够大量繁殖并引发赤潮的的生物称之为赤潮生物。

赤潮生物包括浮游生物、原生动物和细菌等,其中有毒、有害赤潮生物以甲藻类居多,其次为硅藻、蓝藻、金藻、隐藻和原生动物。

赤潮毒素:

由有毒赤潮生物产生的天然有机化合物。

危害较大的几种毒素分别是麻痹性贝毒(PSP)、腹泻性贝毒(DSP)、神经性贝毒(NSP)、西加鱼毒素(GFP)、失忆性贝毒(ASP)和蓝细菌毒素(蓝藻毒素,CTP)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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