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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租赁合同新样板.docx

厂房租赁合同新样板

厂房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番银建物业号

甲方(出租方):

广州市番禺房地产银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叶耀楠

联系电话:

39992878

 

乙方(承租方):

负责人:

住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出租的厂房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出租厂房情况

(一)甲方出租给乙方的厂房座落于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大罗塘银建开发区内1#区(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银平路二巷34号银建大楼)6楼东(以下简称该厂房),该厂房出租建筑面积为1400.82平方米。

(二)该厂房规划用途为厂房,房屋结构为钢筋混凝土。

甲方按目前现有的水电设施和水电负荷提供给乙方使用。

(三)甲方作为该厂房的房地产权属人与乙方建立租赁关系。

签本合同前,甲方已向乙方出示该厂房的《房地产权证》,并告知乙方该厂房未抵押。

(四)乙方在租赁时已知悉该厂房的现状条件,并自愿同意承担。

第二条租赁使用性质和生产用途

(一)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期间,乙方对该厂房只可用作生产、加工金银首饰用途,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租赁用途。

(二)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同意,或未按规定经安全生产监管、消防等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该厂房现有的设计结构生产使用性质与用途。

第三条交付日期和租赁期限

(一)甲、乙双方约定于年月日前向乙方交付该厂房和按符合上述本合同第一条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使用。

(二)租赁期限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

租赁期共计3年。

(三)从第二年起,租金、设施费和管理费、物业管理费在前一年的基础上递增5%。

第四条费用收取、调整时间和支付方式(详见租金明细表)

(一)租金:

租赁期间,从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该厂房租金按租赁面积每月每平方米大写:

壹拾贰元玖角伍分(小写:

¥12.95元/㎡),即乙方每月向甲方支付租金为人民币大写:

壹万捌仟壹佰肆拾零陆角贰分(小写¥18140.62元)。

(二)设施费和管理费:

租赁期间,从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设施费和管理费按租赁面积每月每平方米5.55元计算,即乙方每月向甲方支付设施费和管理费为人民币大写:

柒仟柒佰柒拾肆元伍角伍分(小写:

7774.55元)。

(三)物业管理费:

租赁期间,从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物业管理费按租赁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50元计算,即乙方每月向甲方支付物业管理费为人民币大写:

贰仟壹佰零壹元贰角叁分(小写:

2101.23元)。

(物业管理费甲方可委托他人代收)

(四)付款方式:

租赁期间,乙方租金、水费、电费、设施费和管理费、垃圾费等费的支付以人民币和按月交纳方式进行。

乙方于每月25日前向甲方支付当月的租金、设施费和管理费、垃圾费等费,每月25日前向甲方支付上月的水费、电费、废水维护管理费等一切费用,甲方在收到费用后开具发票给乙方。

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日,则乙方需按所欠金额5‰支付违约金给甲方。

第五条保证金、装饰装修评估价值金和其它费用

(一)保证金:

甲、乙双方商定,本合同签订的当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3个月的租金、设施费和管理费作为本合同保证金,即人民币大写:

柒万柒仟柒佰肆拾伍元伍角壹分(小写¥77745.51元)。

如乙方未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向甲方足额支付保证金,则视为乙方自动弃约,甲方有权将该厂房另行安排处理,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租赁期满,乙方在付清本合同约定的各项费用,将该厂房原有结构及设施完整交还给甲方,且没有其他违约行为的情况下,经甲方签字验收合格7日内,所收保证金如数不计息退还乙方。

(二)装饰装修评估价值金:

甲、乙双方商定,本合同签订的当日,乙方必须按照《广州市番禺房地产银建有限公司拟了解市场价值涉及番禺市市桥镇大罗塘银建开发区内1#区6楼东一处房地产的装饰装修市场价值评估报告》(联信评报字[2015]第Z0424号)内评估结论向甲方支付装饰装修评估价值金人民币大写:

伍拾捌万壹仟叁佰肆拾元正(小写:

¥581340元)。

甲方在收到装饰装修评估价值金后7个工作日内,将所收装饰装修评估价值金如数不计息支付给原承租方作为原承租方租赁该物业装饰装修补偿。

若由原承租方继续成功续租的,原承租方无需支付此费用。

(二)水费、电费:

租赁期间,该厂房所发生的水、电、通讯、物业管理等由乙方承担。

水、电按大罗塘工业区水费、电费的收费标准及按乙方每月实际用量计收。

第六条生产废水治理工程费和维修管理费用的分摊

(一)废水维护管理费:

废水维护管理费是设备设施在日常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人工费、电费、所需添加的药剂费和设备日常维护费等费用,该费均由工业区的珠宝客户按实际用水量分摊。

使用期间,乙方须承担设备设施日常运行维护费,该费用的收取是按乙方的实际用水量占该区的当时用水量的比例分摊计算,即乙方每月25日前应以人民币方式向甲方支付上月的废水维护管理费。

若废水维护管理费收支分歧较大,甲方则组织工业区珠宝客户商讨协商处理。

第七条厂房的使用要求和修缮责任

(一)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合同时签订《安全生产消防责任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一),明确租赁双方安全管理职责,乙方必须落实执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二)租赁期间,该厂房和有关设施设备有损坏故障时,按本合同约定,属甲方负责维修的,维修费用由甲方负担;属由乙方负责维修的,维修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八条甲方的权利和责任

(一)甲方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的经营管理。

(二)甲方向乙方收取租金、水费、电费、设施费和管理费等费用,通知崔缴仍未交的,甲方有权作出停水、停电处理,乙方自行承担经济损失。

如乙方因欠交费用被停水、停电,开通前乙方先行付清所有费用及其违约金。

(三)甲方有权对该厂房进行安全检查,督促落实安全生产管理。

(四)租赁期间,甲方承担该厂房的主体结构性维修责任。

由于甲方维修该厂房影响乙方使用的,甲方应相应减少租金。

由于该厂房的建筑质量问题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按国家有关规定的责任处理。

第九条乙方责任

(一)租赁期内,乙方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证照,守法经营,并承担办理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证照的风险、责任和费用,甲方仅给予适当的协助。

乙方负责做好该厂房内部的消防安全、卫生清洁、保安管理等工作,并承担消防、卫生安全、综合治理责任。

不得利用该厂房进行法律、法规、政策所禁止的一切活动。

经营期间的一切经营责任及债权、债务概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二)租赁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该厂房,厂房的装修应符合消防安全有关规定。

乙方因装修、结构性改造、增加建筑物或增设设备设施而影响厂房主体结构,应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进行施工。

走廊、天面一律不得加建或安装任何建筑物和防盗网,不得堆放杂物及用作加工场使用。

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造成该厂房和有关设施设备损毁或灭失的,乙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租赁期间,该厂房的内部装修、水电安装、消防设施、污水处理和废气排放,均由乙方自行办理及经有资质的施工队施工经相关部门批准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所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四)租赁期间,乙方负责该厂房在正常使用情况下以及因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造成该厂房内部及门窗等配套设施的日常维修保养,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乙方负责自行清理该厂房因装修所产生的余泥垃圾。

(六)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该厂房外墙安装任何宣传性广告牌,否则,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七)乙方在该厂房安装电气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广州地区电气设备装置规程》,安装消防设施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规定,如因乙方使用该厂房而引致的所有损失(包括第三者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用电线路安装设计,走火通道设计须报甲方审核备案。

(八)租赁期间,乙方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关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九)租赁期间,乙方生产经营用电场所必须设有漏电保护设施及设有持证在岗电工,确保用电安全。

(十)租赁期间,乙方应配合甲方或相关部门对该厂房的建筑物安全、消防安全、治安管理、劳动工资、计生等管理,并接受街、工商、消防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对该厂房进行检查时,乙方应予以配合,发现乙方存在安全隐患,甲方有权书面告知乙方,责令乙方进行整改。

如乙方在限期时间仍未整改的,甲方有权作出停水、停电处理,由此造成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十一)租赁期间,乙方应负责该厂房因生产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废气、废物处理,并要委托有资质公司或环保部门签订相关承包处理合同。

因乙方使用该厂房造成环境污染而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十二)租赁期间,乙方因故意或过失导致甲方物业毁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乙方在经营中与第三人发生任何纠纷,导致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该厂房内财产,致使甲方无法另行出租使用该厂房,由此造成甲方的一切损失,概由乙方负责。

第十条厂房转租、合同期满和转让

(一)乙方在租赁期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方可将部分或全部转租给第三人。

转租期间,本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该厂房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损失。

(二)乙方转租该厂房,应按规定与接受转租方签订书面的转租合同,转租合同的终止日不得超过本合同的终止日。

并依据原签订的《消防安全生产责任书》,由乙方与接受转租方签订《消防安全生产责任书》,乙方应承担的消防安全生产责任不因转租而改变。

(三)中途退租或合同期满如双方不再续约,双方必须在本合同期满前3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四)租赁期间,该厂房的所有权发生变动的,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甲方如出售该厂房,应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亨有优先购买权。

如乙方不购买,有权在租赁期内继续租赁该厂房。

第十一条厂房返还时的状态

(一)本合同无论因何种原因被解除,乙方均须将该物业及原属于甲方的配套设施完好交回甲方。

(二)乙方中途退租或租赁期届满双方不再续签租约的,乙方应在租赁期满或申请退租之日起10天内将该厂房及原属于甲方的配套设施完好交还给甲方。

中途退租或租期届满不再续约的,除能用螺丝拆卸的设施乙方可自行拆走外,所有入墙、入地、入天花的固定装修和水电设施归甲方所有。

乙方须将该厂房及其附属设施完好无损地交甲方验收,如出现该厂房结构或财产毁坏,乙方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赔偿相应损失(财产自然耗损除外)。

(三)除第十条

(一)

(二)的情形外,其他解除本合同的移交手续必须在合同解除之日起10天内完成。

(四)如乙方超过上述条款约定的时间办理移交租赁物手续及将相关证照迁离(或注销)的,则乙方须按合同解除日的双倍日租金单价向甲方支付租金直至移交完毕日止,同时甲方有权强行收回未搬迁的物品视为乙方无条件放弃。

第十二条解除本合同的条款

租赁期间,如出现以下情形之一令本合同解除的,不属于甲方违约,乙方无条件搬迁,甲方无须向乙方承担任何形式补偿或赔偿责任。

甲方须于本合同解除、双方已完成移交手续且乙方已付清租金、水费、电费等费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租赁保证金不计息全额退回给乙方:

(一)该厂房或厂屋所附着的土地被国家依法征用或收回的;

(二)租赁期间如出现法律法规调整、城市规划的变化,政府决定拆除该厂房或对其进行改建或扩建,“三旧”改造需拆迁、甲方改制等情形的;(注:

当第十条

(一)

(二)的情形出现时,甲方应在接到政府书面通知后3天内书面通知乙方)

(三)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地质变化或具有法律效力确定非因乙方负有责任的灾害令建筑物塌毁或被有效鉴定成为危房必须拆除。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时交付该厂房,经乙方催告后3日内仍未交付的,除免收逾期期间的租金、设施费和管理费、垃圾费等约定费用外,则需按履约定金每日的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逾期超过30天未交付该厂房的视为违约,乙方可单方面提前解除本合同,甲方还需按履约保证金的双倍支付违约金,并退回乙方所支付的其他款项。

(2)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约,乙方可单方面提前终止本合同,甲方应向乙方返还己预交的租金及按双倍保证金支付违约金:

①非本合同规定的情况,甲方在租赁期间擅自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该厂房的。

②甲方无故擅自停水、停电(政府部门的行政行为、设施维修或不可抗力因素除外),严重影响乙方正常生产的。

(二)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该厂房规划设计的生产使用性质及擅自改变该厂房设计荷载标准及超过荷载重量使用,致使厂房和有关设施设备损坏,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2)租赁期内,如因乙方未按期支付工人工资、税金等,导致相关政府部门追究甲方作为业主的相应连带责任的,乙方应承担甲方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甲方有权留置该厂房内乙方的相应等额财产,以作补偿甲方的损失。

(3)乙方在租赁期间所生产经营中的一切费用、税,必须在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前全部依法缴清,否则,甲方有权将保证金作抵扣相关税费。

(4)乙方不按本合同约定时间支付租金、设施费和管理费、垃圾费、水费、电费、废水维护管理费,除须补交外,每逾期一日,则需按所欠费用的5‰支付违约金(从应付款日计至付清当日)。

逾期不按时支付的,甲方有权立即向乙方停止供水、供电,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与甲方无关。

逾期超过30天视为违约,甲方可单方面提前解除本合同及收回该厂房,乙方除须向甲方结清所欠款项外(含违约金),所支付的保证金和租金等不予退回。

(5)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约,甲方可单方面提前解除本合同,收回该厂房,并有权留置该厂房内相当于乙方所欠费用价值的财产,用于抵减乙方拖欠的租金、水电费、设施费和管理费、垃圾费、废水维护管理费和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乙方无权要求甲方返还己支付的定金、租金、设施费和管理费杂费:

①非本合同规定的情况,乙方租赁期间中途擅自退租的。

②乙方未证得甲方同意,或者超出甲方书面同意的范围和要求,擅自加建、改变该厂房的建筑结构,违反有关技术标准和消防安全规定,进行电力线路等装修工程,改变技术工艺或生产设施,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厂房和有关设施设备原状以及赔偿损失:

③乙方未证得甲方书面同意和经消防等有关部门批准,增设、改造特种设备,或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处置废弃危险化学物品。

④乙方应予以配合甲方对该厂房的出租状况、使用性质、厂房的损坏状况、安全生产、员工薪酬发放等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的,甲方有权书面告知乙方,责令乙方进行整改。

⑤乙方将该厂房抵押、转让、担保和进行买卖。

⑥乙方未证得甲方书面同意,擅自转租该厂房的全部或部分转租给他人使用。

⑦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且经甲方书面三次通知劝告后拒不在合理期限内改正。

⑧甲、乙双方签订消防安全生产责任书(附件一),乙方必须指定专人担任安全防火责任人,对该厂房的安全生产管理及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全面管理责任。

凡违反安全生产、消防、供电等有关部门规定和有危及公共或该厂房的安全行为而拒绝整改的,作违约处理。

第十四条关于保险

(一)乙方如需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购买财产保险,甲方应协助提供租赁厂房的有关资料。

乙方的财产投保费由乙方负责;

(二)乙方对房屋及所有设施投保财产综合险,保险内容必须包括上述财产的损、毁、灭、失等;

(三)投保后,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保险合同的正本,如果乙方是逐年投保的,均须在相关保险合同期满前续保,且每年均须向甲方提供已生效的保险合同正本。

第十五条补偿

租赁期间,如出现本合同第十条

(一)

(二)条情形的,有关单位所支付的属于该物业以及租赁损失的补偿款属甲方所有,属于补偿乙方投资损失或营运损失的补偿款属乙方所有。

第十六条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在该厂房所在地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其他条款

(一)甲方与乙方之间的通知和联系均以书面的形式进行并以签字或公章签收,如一方不予签收的,以发出方通过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出文件之日为对方收到日。

(二)如甲方、乙方任何一方变更了本合同载明的地址,应书面通知对方,否则,继续按对方在本合同上的地址为通讯地址。

(三)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生效后的15天内,乙方应负责在所地街道办事处按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四)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通过协商,可另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本合同一式伍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广州产权交易所执壹份。

甲方:

广州市番禺房地产银建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署):

 

乙方:

负责人(签署):

 

签署日期:

年月日签订于广州市番禺区

 

安全生产消防责任书

出租方(甲方):

广州市番禺房地产银建有限公司

承租方(乙方):

乙方租用甲方场地作生产经营使用。

面积为1400.82平方米,租用期从2015年9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

为落实安全生产、消防责任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特签订本责任书。

一、乙方承租后对厂房、宿舍装修前,必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办好设计、消防、环保等报批手续,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能施工。

二、乙方在投产前,必须领取《营业执照》等相关的证照方准生产,严禁无证经营。

三、严禁“三合一”(即禁止车间、仓库、宿舍在同一场地内混合使用)。

四、生产场地厂房的电气设备安装,要符国家电气设备的安装规程要求安装,并须经供电部门验收合格方能使用。

厂内的用电线路、用电设备不得乱拉、乱接及超负荷运行。

生产用电厂房、生产场地必须设置漏电保护开关及设有持证在岗电工。

五、乙方所使用的生产场所(宿舍),要设有足够的安全出口,要按消防规定安装消防设施及配置足够消防器材。

安全出口、通道应设有安全指示标志、应急灯。

消防通道、消防栓及安全出口上落楼梯不得堆放杂物。

六、乙方在租赁期内,要设有安全生产、消防管理机构。

签约者为安全生产、消防直接责任人,从业人员超一百人的,必须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一百人以下的设置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安全生产、消防具体管理工作。

七、乙方必须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以及生产技能的培训和开展防火疏散训练。

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员工不得上岗作业。

八、乙方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地、设备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关资质的个人或单位。

八、乙方必须接受甲方及有关部门的安全检查和监督管理。

九、如因乙方责任及违反本责任书条款而造成火灾及其他安全事故的,乙方必须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及赔偿一切损失。

十、本责任书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责任书内容为《厂房租赁合同》的补充条款,均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租方(甲方):

广州市番禺房地产银建有限公司

签名:

承租方(乙方):

安全责任人(签署):

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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