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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耕还林阶段验收办法

 

退耕还林阶段验收办法

附件1

退耕还林工程退耕地还林阶段验收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退耕还林工程退耕地还林阶段验收工作,巩固和发展退耕还林成果,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并为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和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拨付提供依据,按照《退耕还林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批准的退耕还林工程。

验收范围为国家历年安排的退耕地还林计划任务,逐年对原有补助政策已经期满的退耕地还林面积在期满次年进行验收。

第三条验收内容包括:

(一)退耕地还林面积保存情况。

(二)退耕地还林质量情况。

(三)工程管理情况。

第四条验收方式包括全面检查验收和重点核查验收。

第五条全面检查验收由各工程省(含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重点核查验收由国家林业局组织开展。

第二章技术标准

第六条引用的主要技术文件包括:

(一)《名特优经济林基地建设技术规程》(LY/T1557-2000)

(二)《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

(三)《退耕还林工程建设检查验收办法》(林退发[2001]521号)

(四)《退耕还林工程生态林与经济林认定标准》(林退发[2001]550号)

(五)《全国营造林实绩综合核查办法》(2002年)

(六)《退耕还林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办退字[2003]33号)

(七)《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年度检查验收办法》(办沙字[2003]41号)

(八)《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林资发[2003]61号)

(九)《退耕还林工程作业设计规定》(林退发[2003]90号)

(十)《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工程人工造林初植密度标准的通知》(林造发[2004]9号)

(十一)《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技术规定》(林资发[2004]25号)

(十二)《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06)

第七条造林密度标准

造林密度至少符合以下规定之一:

(一)《退耕还林工程生态林与经济林认定标准》(林退发[2001]550号)。

(二)《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工程人工造林初植密度标准的通知》(林造发[2004]9号)。

(三)《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06)。

(四)其他经国家林业局批复同意的退耕还林工程人工造林树种初植密度标准。

第八条小班保存标准

退耕地还林小班达到下表保存标准的面积为保存面积,其余为未保存面积。

植被配置

类型

保存标准

保存合格面积标准

保存基本合格面积标准

乔木林

郁闭度≥或株数保存率≥80%(年降水量400mm以下地区、干旱半干旱地区、干热干旱河谷地区株数保存率≥65%)

70%≤株数保存率<80%(年降水量400mm以下地区、干旱半干旱地区、干热干旱河谷地区:

60%≤株数保存率<65%)

灌木林

覆盖度≥30%或株数保存率≥80%(年降水量400mm以下地区、干旱半干旱地区、干热干旱河谷地区株数保存率≥65%)

乔灌混交林

(乔木郁闭度/+灌木覆盖度/30%)≥1或株数保存率≥80%(年降水量400mm以下地区、干旱半干旱地区、干热干旱河谷地区株数保存率≥65%)

注:

年降水量400mm以下地区范围以《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06)的附录D和《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年度检查验收办法》(试行)的附件一为准;干旱半干旱地区范围以2002年《全国营造林实绩综合核查办法》为准;干热干旱河谷地区以国家林业局正式批准的范围为准(国家林业局正式批准前,暂以各工程省已正式确认的范围为准)。

株数保存率计算:

乔木林株数保存率=(小班单位面积乔木树种保存株数/小班单位面积乔木树种造林总株数)×100%

灌木林株数保存率=(小班单位面积灌木树种保存株数/小班单位面积灌木树种造林总株数)×100%

乔灌混交林株数保存率=(小班单位面积乔木树种保存株数+小班单位面积灌木树种保存株数)/(小班单位面积乔木树种造林总株数+小班单位面积灌木树种造林总株数)×100%

造林总株数按以下方法确定:

实际造林株数在合理初植密度区间内时,实际造林株数计为造林总株数;实际造林株数低于最低合理初植密度时,最低合理初植密度计为造林总株数;实际造林株数高于最高合理初植密度时,最高合理初植密度计为造林总株数。

第九条成林标准

乔木林:

郁闭度≥。

灌木林:

覆盖度≥30%。

乔灌混交林:

(乔木郁闭度/+灌木覆盖度/30%)≥1。

第十条林带确认标准

林带行数在两行及两行以上,乔木林带行距≤4m、灌木林带行距≤2m。

当林带的缺损长度超过林带宽度3倍时,应视为两条林带。

乔木林带带距≤8米、灌木林带带距≤4米的按片林调查;乔木林带带距>8米、灌木林带带距>4米的,按林带调查。

第十一条面积误差允许范围

小班面积允许误差为5%。

超过误差时,以上一级检查结果为准。

核实的小班面积不能大于上报面积,计算结果中的面积保存率最高为100%。

第十二条 所有面积均以水平面积计,以亩为单位,保留一位小数。

株数保存率的百分数取整数,其他各率的百分数均保留一位小数。

第十三条其他标准

确权发证:

以县级人民政府颁发的林权证为依据。

档案管理:

以《退耕还林工程档案管理办法》为依据。

管护:

采取封禁等管护措施,小班内无明显人畜破坏迹象,经济林采取了水保措施等。

第三章调查方法

第十四条资料收集

(一)省级资料收集

1、相关年度国家下达到省和省分解到县的退耕地还林计划及完成情况。

2、退耕还林工程年度实施方案、总结材料。

3、相关规定和管理文件。

4、其他相关材料。

(二)县级资料收集

1、退耕还林工程年度计划、分解及完成情况。

2、退耕还林工程各年度实施方案、作业设计文件(包括作业设计变更文件)。

3、工程管理情况,包括确权发证、档案管理、政策兑现、管护措施等。

4、各年度退耕还林小班绘制到同一张地形图(比例尺原则上要求大于或等于1∶25000)上的验收图和小班登记表。

5、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验收面积的抽取

(一)全面检查验收

各工程省退耕地还林面积100%验收。

(二)重点核查验收

抽取各工程省经全面检查验收上报保存总面积的50%进行验收。

第十六条面积验收

(一)小班调绘及面积求算

利用验收图或GPS定位技术进行现地核对和面积测算。

当现地核对的小班与验收图(或作业设计图,下同)位置及形状基本一致时,对小班面积进行现地求算,如果现地求算出的小班面积与上报小班面积误差在允许范围内,则承认其上报小班面积,否则以求算面积为准;当现地核对的小班与验收图形状、边界不一致,但位置基本正确时,现地重新调绘或用GPS绕测面积,并以重新求算出的小班面积为准;当现地核对的小班与验收图位置及形状有明显出入时,如退耕农户享受原有补助政策地块一直是该地块,则按正常情况进行验收,否则按不核实处理;当小班内退耕还林地块与非退耕地块交错时,逐块落实退耕还林地块面积后,累计确定小班面积。

(二)几种情况下的面积认定

1、同一小班不同年度重复上报时,认定为计划年度在先的造林面积。

2、重新造林小班达到保存(成活)标准的,认定保存面积。

3、由于林地征用占用或自然灾害等原因而异地重造的退耕地还林小班,以变更的作业设计为依据认定面积。

4、林草复合型小班内林木达到保存标准时,认定为退耕地还林保存面积。

(三)林带面积调查

林带面积=[(林带行数-1)×行距+4(灌木2米)]×林带长

第十七条生态林、经济林认定

执行《退耕还林工程生态林与经济林认定标准》(林退发[2001]550号)的规定,其中涉及的造林密度标准,执行本办法第七条规定。

原有享受补助政策的林种发生改变的,以此次验收结果为准。

第十八条郁闭度调查

采用样点、样线等方法调查。

第十九条覆盖度调查

采用样方、样带等方法调查。

第二十条株数保存率调查

乔木林郁闭度<、灌木林覆盖度<30%、乔灌混交林(乔木郁闭度/+灌木覆盖度/30%)<1时,采用样行、样地等方法调查。

样行或样地调查的面积比例:

当小班面积在100亩以下时,样行或样地面积应不少于小班面积的5%;100-450亩应不少于3%;450亩以上应不少于2%。

样行或样地根据小班苗木定植情况,均匀布设在有代表的地段,样行数按小班应调查的样行面积确定,每个小班不少于3行。

样地设置为带状样地,带宽5米,机械布设,样地数按小班应调查的样地面积确定,每个小班不少于3个。

对林带设置样段进行调查,样段长20米,样段数按小班应调查的样地面积确定,每个小班不少于3个样段。

在样行或样地内计数总的人工造林株数(包括死苗、缺苗)以及保存株数。

按穴造林如每穴造林株数或保存株数多于一株,均按一株计算。

第二十一条植被配置类型调查

植被配置类型分乔木林、灌木林、乔灌混交林三个类型。

乔灌混交时,乔木树种达到郁闭度或株数保存率要求的,为乔木林;乔木树种没有达到郁闭度或株数保存率要求,而灌木树种达到了覆盖度或株数保存率要求的,为灌木林;乔木树种和灌木树种均未达到相应保存标准的,为乔灌混交林。

第二十二条 林分质量调查

在小班内选取3-5株平均木,分别测量其树高和胸径,并用算术平均法计算小班平均树高和平均胸径。

第二十三条每亩收益调查

通过访问和实地调查,掌握最近一年退耕还林地每亩实际收益。

第二十四条小班调查表填写

对外业小班调查表及时进行检查、整理,确保外业小班调查表项目填写齐全、规范、准确。

确认无误后建立检查验收小班数据库(全面检查验收可根据各省情况建立不同格式的数据库,但要求均能形成EXCEL格式文件;重点核查验收按统一格式建立数据库)。

小班调查表及填写说明详见附1。

第四章计算方法与统计汇总

第二十五条全面检查验收指标计算与汇总

(一)保存总面积=生态林保存面积+经济林保存面积

(二)生态林保存面积=∑生态林小班保存合格面积+∑生态林小班保存基本合格面积

(三)经济林保存面积=∑经济林小班保存合格面积+∑经济林小班保存基本合格面积

(四)成林面积=∑乔木林郁闭度≥的小班保存面积+∑灌木林覆盖度≥30%的小班保存面积+∑乔灌混交林(乔木郁闭度/+灌木覆盖度/30%)≥1的小班保存面积

(五)林权证发证面积=∑已发放林权证小班保存面积

全面检查验收统计表见附2的表1和表2。

第二十六条重点核查验收指标计算与汇总

(一)生态林面积保存率=∑调查小班上报为生态林的保存面积/∑调查小班上报为生态林的上报面积×100%

(二)经济林面积保存率=∑调查小班上报为经济林的保存面积/∑调查小班上报为经济林的上报面积×100%

(三)总面积保存率=∑调查小班保存面积/∑调查小班上报面积

(四)成林率=[∑乔木林郁闭度≥的调查小班保存面积+∑灌木林覆盖度≥30%的调查小班保存面积+∑乔灌混交林(乔木郁闭度/+灌木覆盖度/30%)≥1的调查小班保存面积]/∑调查小班保存面积×100%

(五)林权证发证率=(∑已发放林权证调查小班保存面积/∑调查小班保存面积)×100%

(六)建档率=(∑已建档的调查小班保存面积/∑调查小班保存面积)×100%

(七)管护率=(∑已实施管护的调查小班保存面积/∑调查小班保存面积)×100%

重点核查验收统计表见附3的表1-表8。

第五章验收成果

第二十七条全面检查验收成果

(一)验收基础数据库文件。

按附1的验收因子建立。

(二)各类统计汇总表。

按附2表1、表2统计。

(三)验收成果报告。

参照重点核查验收中的省级和国家级工作报告要求编写。

各工程省全面检查验收工作完成后,应将验收数据库存档,并及时向国家林业局退耕还林办公室上报全面检查验收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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