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经济的责任制加强财务管理的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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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经济的责任制加强财务管理的实施办法

 

关于建立经济责任制加强财务管理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进一步确保各级领导干部在学院的各项经济活动中依法履行职责,规范院内经济秩序,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促进学院改革与发展,提高学院财经工作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教财[2000]14号《关于高等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制加强财务管理的几点意见》,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建立健全院内各级经济责任制,是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提高管理水平和避免财经工作失误的必然要求和有效途径,是学院搞好财经工作的一项基本制度。

第三条 建立健全院内各级经济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监审组织协调,根据权责结合原则,将权利和义务相结合,使各级领导、各有关部门在各项经济活动中既要按规定行使权利,又必须按规定履行责任。

第四条 建立健全院内各级经济责任制,必须充分认识学院事业活动的广泛性和复杂性。

要坚持依法治校,加强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层层管理、层层负责,实行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将经济责任贯穿于学院财经工作的全过程。

使各级领导、各主管财经工作负责人分别承担起与其职能相应的经济责任,保证学院财经工作有序地进行。

第五条 学院应当建立健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加强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各级经济责任人的离任审计制度;接受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督等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本院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章经济责任内容

第六条 院长在经济活动中要努力做好以下各项工作并承担领导责任:

(一)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是学院各项工作的总负责人,具有全面领导和管理学院各项工作的法定权力,对学院财经工作负法律责任。

(二)根据上级领导机关关于经济责任制建设工作部署,组织本院经济责任制建设的工作规划,按照责任范围,落实各级领导班子和涉及学院各项经济活动的职能部门责任人的具体责任。

(三)经常检查领导班子成员执行经济责任情况,了解学院各级领导在经济活动中贯彻执行责任制的情况,解决学院经济活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四)统一领导全院财经工作的实施,对学院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五)负责依法任用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并依法保障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六)负责审定学院年度财务预算、财务决算、基本建设、自筹基建计划、贷款计划、办学资金筹措计划。

(七)负责要求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建立健全本院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不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八)要求院内各级领导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打击报复。

(九)负责审定本院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并在报告上签名盖章,对报告的真实、完整承担责任。

(十)对预算外的学院重大支出项目,对外投资、合作、入股、信贷、担保等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必须进行科学、严密的可行性论证并提交院党委或院务会议研究决定。

通过后的方案,必须经院长签字确认,方可执行,以确保学院资产的安全、完整。

(十一)负责审批重大经济合同和经济协议。

第七条 主管财务工作的院领导在学院财经工作中须做好以下各项工作并承担领导责任:

(一)协助院长负责贯彻落实学院经济责任制建设工作;负责全面领导院内各项财经工作;直接对院长负责。

(二)学院的财务支出实行“一支笔”,凡需学院领导审批的重大支出项目以及财经政策、制度制定与变更,必须经主管财务院领导审批。

(三)负责组织编写和修订学院各项财会制度和经济分配政策;建立健全各级财务机构的财务制度实施细则和内部控制制度。

(四)参与学院重大经济合同和经济协议的审议和上报审批程序。

(五)负责组织编制和执行学院综合财务预算;审批预算调整方案。

(六)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预算总原则,负责拟订学院资金使用计划,做到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不随意扩大支出范围,不编制超出学院综合财力能够承受的赤字预算;不把有专项用途的专款、借款、捐款等视为学院自有资金编制预算,保证支出的真实、合法性,提高学院的资金使用效益。

(七)努力开拓财源,多方筹集资金。

分解和下达各单位创收收入上缴学院指标(院办企业、院内后勤单位、院内各服务中心),力争实现学院年收入增长目标。

(八)组织学院各级部门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

(九)加强学院固定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学院固定资产的购置、使用、保管、清理、转让、报废等审批程序。

对于房屋、建筑物,以及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配有专人负责并建立岗位责任制进行管理。

保证学院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十)审议院内各级财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主管人员的聘用方案,经主管人事院长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报学院审批。

(十一)围绕学院中心工作任务,合理设置财经工作岗位,按照择优聘用原则,有计划地补充高素质人员;建立定期轮岗制度,确保财会人员的合理流动;组织全院财会人员业务培训和进行综合考核,奖优罚劣,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十二)负责对学院各级经济责任人进行培训,使其具备领导干部必需的经济、金融及法律等方面的基本常识。

(十三)负责组织清理院办产业,进一步明晰学院与院办产业之间的产权关系。

产权的划分,应以投入的资本为依据,股份制企业根据学院持股额确定,合资企业按学院的出资比例划分,全部由学院投资的企业,其产权完全归学院所有。

(十四)负责审议学院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制订和上报工作,制止和杜绝院内乱收费现象。

(十五)坚持“收支两条线”的原则,严格管理学院各项收费收入,并经常加以检查,发现违规问题及时处理并限期整改。

第八条 财务处处长在经济责任制建设中要做好以下各项工作并承担领导责任:

(一)财务处处长是学院一级财务机构的行政负责人,在院长和主管院领导的领导下,具体负责贯彻学院各项财经政策,管理学院日常财经工作,对本处职责范围内的业务,包括财务收支的组织与报批;会计数据信息、报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律、规章制度和院内的财经政策,拟定适合学院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的院内财务制度,规范学院的财经行为,做到依法管理学院的财务收支活动,确保学院各项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的贯彻执行。

(三)参与编制学院各项经济计划和远景发展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学院各项事业活动计划做好综合财务收支预、决算和经费分配方案,做到综合平衡;负责控制、监督学院预算的实施和执行;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学院领导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参与编制学院预算的调整方案。

(四)负责根据学院综合财务收支预算,积极组织收入,监督各部门各项收入的及时足额上缴学院,坚决制止“小金库”和院内资金体外循环等违纪行为,防止学院财源流失。

(五)严格执行学院“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统一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按照统一财经方针政策、统一财务收支计划、统一财务规章制度、统一资金调配、统一财会业务领导的原则,分级分层次地管理学院各项财务会计事项。

(六)严格执行学院预算,控制无预算的各项财务支出,对各类资金开支标准、开支范围进行监督和审批,杜绝资金浪费和流失。

(七)负责学院会计信息的处理,做好经济活动及会计信息的分析和预测,合理调度资金,控制和调节资金的流向、流量、促进教学、科研、行政和后勤服务等各项任务的完成,不断提高学院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

(八)参与学院重大经济活动,如对外投资、入股、借贷、合同、担保等的立项、调查论证、效益考核等工作。

(九)不断提高会计核算质量,定期如实反映学院综合财务收支预算执行情况,及时编制和报送财务报表,准确地提供各种财务信息。

(十)参与组织院内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制定报批,负责监督、检查院内统一使用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收费票据,严禁用自制收据或到商店购买三联收据收费,制止各单位的各种乱收费行为。

(十一)负责院内会计人员的岗位聘任,轮岗交流等方案的上报工作。

(十二)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原则,抓好学院各单位各项经济活动统一纳入学院财务核算工作管理,严禁各单位私设“小金库”;严格执行学院财务管理“一支笔”的资金审批权限制度。

(十三)对认真执行会计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负责提请学院给予奖励。

第九条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发生的经济活动负责并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条 纪委、监察、审计处负责人负有监督、检查学院各级单位在各项经济活动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财会制度,执行学院的财经纪律和财会制度的责任。

第十一条 基层财务人员负责协助单位负责人在国家和学院各项财经制度的指导下,建立健全本单位和各种内部控制制度;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并依法核算并实行监督;参与编制本单位预算,负责各类收入的组织和管理,督促本单位及时上缴学院,杜绝“小金库”行为;严格固定资产管理,定期与院资产办核对资产账目,保证账实相符;负责流动资金管理,有关印鉴、重要票据实行分人保管、按月核对银行存款账,逐项检查并妥善保存现金;负责及时编报财务报告,并对其中数据的真实、完整性负责;做好会计档案的归档和管理工作;有权拒绝办理违法会计事项和单位财务负责人审批权以外的各项开支。

第三章经济责任考核

第十二条 学院应组织对下级行政领导班子和各级财务主管领导经济责任制建设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具体工作由学院从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考核小组承担。

第十三条 考核工作采取上级考核和自查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每年至少考核一次,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与年度考评、干部考核等结合进行。

对群众反映强烈、又有突出问题的单位和经济责任人,及时组织专门考核。

第十四条 考核结束后,考核小组要写出考核报告,对考核中发现的先进典型和存在问题的单位和个人,及时向学院领导提出奖惩建议。

第十五条 各级单位的经济责任人执行经济责任制的情况要列作其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 学院将对各级经济责任人考核结果,记入领导干部档案,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惩、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学院纪委对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未能落实经济责任制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领导职责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对其作出限期改正、批评或按有关规定进行核实,并及时向学院党委和上级领导机关报告。

第十八条 经济责任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其单独或合并做出责令书面检查并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责令辞职、免职的组织处理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经济责任制不落实、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领导职责,对单位的经济责任制建设不研究、不部署、不检查,或对其存在的突出问题,不认真解决,放任自流的;

(二)对本单位发生的明令禁止的违法、违规现象,不查处或隐瞒不报、压案不查或设置障碍不按有关规定处理的;

(三)由于工作不力,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经济案件的;

(四)接到反映本单位的党员、干部违法问题的重要检举揭发信或口头举报,不过问、不按有关规定处理和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务规定,隐瞒、截留应上缴国家和学院的收入,私设"小金库"或挪用学院教学、科研专项资金的;

第十九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应当追究责任的,由院党委、行政及组织部、纪委、监察处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处理。

 

借款和报账暂行规定

一、总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为规范我院的会计行为,提高工作效率、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方便师生办理报销手续,特制定我院报账规定。

(二)学院各部门办理借款及财务报账手续,应遵循本规定。

独立核算单位及学院批准设置财务机构的单位可参照执行。

(三)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经济行为负有领导责任。

(四)财务处及其工作人员负有提供相关咨询及服务工作的责任和义务并按要求做好借款、报账及催款的各项工作。

二、借款

(一)凡本院在编教职工,因教学、行政、管理、后勤、服务等公务需要,在学院规定的经费指标和核定的使用范围内,均可借支公款。

(二)凡借款一律填写借款单(一式两联),并如实填写借款单内各项内容,其中借款用途内容应与报账支出内容相符,金额不得涂改。

如需办理汇款,请写明收款单位名称、开户银行名称及账号,由经费负责人审批方为有效。

(三)凡借支差旅费(含开会、调查研究、考察学习等),应附上院领导或所在部门领导批示意见的开会或学习通知。

(四)凡借款原则上一借一清,前借未清,不能办理新的借款。

借款应在用款期限内报账,财务部门应定期催报借款,原则上当年借款应在当年冲账。

三、报账

(一)凡办理各项报账业务的,须先将原始凭证整理有序和按规定粘贴。

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

凭证名称、填制日期、收款单位的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等。

发票的顾客名称必须填写广东金融学院全称,不能只写简称和附上系部名称。

发票上的内容必须填写:

货物名称、数量、单价和金额。

不能只写文具一批、食品一批或零件一批等。

如果物品规格多,一张发票写不完,可写文具一批等,但一定要对方另列一张购货清单,写明各物品的数量、单价、总价,然后加盖售货单位财务专用章。

(二)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

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人、经办人签章、经费负责人签批,并写明用途。

需要入库的实物,还应到资产管理处办理验收入库手续。

(三)凡报销价值在500元以上的一般设备或800元以上的专用设备,使用年限一年以上的或价值未达标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耐用物品必须到资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验收手续。

(四)从校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不论是收据或是发票,必须符合税务、财政部门的规定,取得票据后应及时报账,凡超过一年的原则上不予报账。

(五)凡以领款单报账的,如外请人员劳务、学生奖助学金、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等,领款单位应加盖公章,并有经费负责人、经办人签名,签收栏应由本人签名,原则上不得代签代领,不得虚报冒领;属于个人所得税计征范围的,学院财务处将依据国家税法代扣代缴其应缴税额。

支付校外人员劳务,国内人士须提供姓名和个人身份证号码,外籍人士须提供护照号码、国籍、境外住址、英文姓名、中文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来华工作日期、入职日期。

发放对象为校内职工的,原则上合并当月奖金中划付本人。

(六)凡购图书、资料的,必须附购书清单。

列入学院图书固定资产管理的还必须到图书馆办理验收手续。

(七)凡持外地游商在本市开出的外地发票报账的,不论金额多少,一律不予报销现金,只能办理汇款或转账。

(八)凡涉及到必须立项、审计、论证、招投标、政府采购的项目,必须按规定完成相应的程序,并提交相关材料后方可报销。

(九)报销差旅费须到财务处领取《广东金融学院差旅报告表》,并按要求填写各项目和按住宿天数填写住勤补助(一般地区每天补助30元,特区每天补助50元),然后须填制广东金融学院报销单并请分管院领导、部门负责人签名,以上手续齐全后到财务处办理报销。

住宿费标准详见附件,因特殊情况引起住宿费超标准的,须经院领导批准才能报销。

(十)凡报销差旅费时发现与出差地点不符或无故绕道者,不予报销。

参加会议的,应持会议通知或有关证明报销。

外出考察学习、社会调查、科研调查等,须经主管院领导签批意见,否则不予报销。

(十一)外出讲课(含函授、电大、业大等)老师的交通费报销仅限于乘坐火车硬卧和空调大巴,并凭票到财务处报销;乘坐的士或自行开车往返的凭当天的的士票或当天的汽油票、路桥费,按照省汽车站公布的汽车票价报销。

(若实际发生的金额低于省汽车站公布的汽车票价,则按实际发生额报销)

(十二)处级干部和高级职称人员因公出差,原则上不派车接送,每人可凭票报销往返机场、车站的交通费60元(含的士费)。

(十三)教职工借支差旅费标准如下:

省内1000元,省外乘坐飞机的2000~4000元,坐火车的1000~2000元。

教职工借支旅差费可根据路程远近及日期长短,在允许的范围内由财务处负责人审批借支额度。

(十四)学生社会调查的住勤补助标准,带队老师每人每天30元(珠海、深圳为50元),学生每人每天5元(珠海、深圳为7元)。

(十五)“十百千万”干部下基层驻农村的补助标准,一般地区为每人每天15元,特殊地区(指经济特区)为每人每天25元,一个月按30天计算,休假时扣除休假期的补贴(法定假日、双休日除外)。

(十六)医药费报销(只限医院开具的门诊、住院费单据;未经院医务所负责人事先批准自行到药店自购药品的一律不报)先凭病历到医务所请所长审批签字,然后填写好报销单,按我院现行规定:

1.在职人员门诊按70%报、住院按80%报;

2.退休人员门诊按80%报、住院按90%报;

3.离休人员门诊、住院均按100%报;

4.经学院(校区)卫生所批准外出就诊的学生,医药费报销门诊每次30元,每年总额为150元。

住院医药费扣除商业保险赔付金额及自付部分后,每位学生每年的住院费报销总额不超过500元。

5.应注意药费单上的姓名必须与本人姓名相符,如有错漏应及时按要求更正,否则不予报销。

6.教工医疗费报销不需扣除其自行购买的商业保险赔付。

但报销时必须提供发票原件,复印件无效。

7.寒暑假、探亲假、非因公外出、旅游等(指离开广州市),只能报销急诊药费,并凭病历或急诊证明批报。

(十七)探亲费报销手续

1.未婚职工探父母和已婚职工探配偶者,每年报销一次探亲路费。

已婚探父母者,每满四年报销一次探亲路费。

探亲报销费,不分级别,乘火车一律报硬席座位车费,坐省内河船舶报三等舱位费,乘坐海舱江舱报四等舱位费。

超过规定等级的票价自理。

每四年一次的探亲费,还需扣除本人基本工资、津贴总额的30%。

报销手续需先到财务处领取广东金融学院报销单、探亲旅费报销单,按要求填写各项目,并到人事处审批方可报销。

2.夫妻双方均是独生子女并工作满一年的在编教职工,如父母或岳父母,公婆住在异地,可在每四年一次探父母的假期中选择探父母或岳父母、公婆。

3.凡属有火车可到达目的地的,只能报销火车票价,如坐汽车、飞机参考火车票价核报或参照广东省汽车站公布的标准核报。

(十八)教职工自费参加业余进修,凭学费收据经人事处审批可按规定报销:

硕士研究生毕业2000元

博士毕业 30000元

(十九)凡遗失车船飞机票等,须由当事人书面说明情况,部门负责人签批意见,加盖部门公章,并经主管院领导审核批准,方可代作原始凭证。

(二十)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取得原始凭证存根联的复印件,加盖原签发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由经办部门负责人批准,并经主管院领导审核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报销。

(二十一)严格执行财政部的现金管理制度,凡对商业、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一切经营部门一次使用1000元以上的款项,原则上要以转账支票或汇款的形式支付。

四、继续教育学院报帐相关规定

(一)上课老师课酬及相关补助

1.课酬

(1)学历班上课,市内市外课酬标准相同。

大专课的课酬标准为:

助教每节50元,讲师每节55元,副教授每节60元,教授每节65元;本科课的课酬标准每节相应加5元。

若市外办学点不负责食宿,每次课(周六、日)另补助伙食费250元。

课酬标准提高后,出差补助和市内交通不另计。

上课地点在珠三角以外的办学点,每次课增加两个课时作为途中补贴。

晚上在市内上课每晚增加一节课补贴。

(2)培训班:

校内班助教每节90元,讲师每节100元,副教授每节110元,教授每节120元;学校举办的校外班每节相应增加20元。

(3)学历班100人以上(含100人),按1.2系数计算;培训班100人以上(含100人)按1.5系数计算。

2.长途车(机)票和住宿费凭票到学校财务处按规定报销。

3.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在校内为分散学员集中上课的课酬(含午餐补助费)为:

助教每节85元,讲师每节90元,副教授每节95元,教授每节100元。

4.命题费:

专科班考试题每套80元,本科班考试题每套100元。

5.学历班、培训班期末考试评卷费:

每份3元。

6.论文指导费:

电大专科班30元/篇,每位老师指导论文原则上不超过30篇;本科班80元/篇,每位老师指导论文原则上不超过20篇。

7.毕业论文答辩、终审费:

老师(专家)1000元/天、人,工作人员100元/天、人。

8.监考费每次60元。

(二)管理人员相关补助

1.学院管理人员到广州市以外的教学点检查或联系办学事宜,当天来回补助60元,连续2天以上(含2天),从第二天起,每天补助30元(特区50元),没有车接送的,凭长途车票到财务处报销。

2.广州市内的学历教学班,每次上课都必须有管理人员随班管理,负责教学班检查管理工作人员的交通费、误餐费和通讯联络费实行总额包干,具体是:

负责一个班的,每月补助300元;负责二个班的,每月补助350元;负责三个班的,每月补助400元;负责四个班的,每月补助450元;负责五个班以上的(含五个班)每月补助500元。

每天上课管理人员都要到位,不到位者每次扣减当月补助的30%。

3.上班期间行政管理人员监考费每次30元,其它时间每次60元。

校外监考同时可按上述第1.项标准计出差补助费。

校内校外监考不另计加班费。

4.“国庆”法定三天假期在校内负责管理函授(电大)班上课的管理人员的加班费,按加班标准3倍计算(不另计午餐费补助)。

5.班主任费:

校内班按学校规定标准执行,每个学期按5个月计算。

校外班执行上述第2.项。

6.加班费:

每月加班天数不超过8天(寒暑假、法定节日另计),加班费按学校规定的标准执行。

加班时间计算:

周六、周日和晚上到教学点检查上课,或周六、周日回学校工作和到教学点联系工作均为加班时间,其余任何时间不算加班。

(三)费用审批

5000元(含5000元)以内的由继续教育学院院长审批,10000元(含1000元)以内的由分管成教工作的院领导审批,超过10000元的由分管学院财务工作的院领导审批。

以上各项费用每月28—30日统计一次,由本人填单后交继续教育学院经办负责人审核,并经继续教育学院分管副院长复核,院长审批,最后由学院统一造表,人事处汇总发放。

五、基建项目报帐规定

(一)新增基建项目首次付款须提供:

1.省发改委立项批复或校务会议决定

2.项目合同

3.项目负责人或经办人姓名

4.监理单位名称

(二)工程款的支付

1.工程预付款的支付:

根据合同,承建方提供合法发票,填制工程价款付款单,经项目负责人、基建办公室负责人签名同意、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支付。

2.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根据合同,承建方提供合法发票、工程进度情况及进度款申请,填制工程价款付款单,经项目经办人、项目负责人、项目监理人、基建办公室负责人审查同意,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支付。

3.工程尾款的支付:

根据合同,提供经有资质部门审核的工程结算审计报告;承建方提供合法发票;完工验收报告;学院后勤服务中心开出的无欠缴水电费或其他费用的证明;填制工程价款付款单,经项目经办人、项目负责人、项目监理人、基建办公室负责人审查同意,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支付。

(三)其他款项的支付

根据合同,提供合法发票,按要求填制工程价款付款单,经项目经办人、项目监理人、基建办公室负责人审查同意,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支付。

(四)项目实际发生的结算金额如果超过合同金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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