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责任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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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责任清单

中卫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责任清单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

名称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担责方式

行政审批

医疗机构审批(含中医、妇幼保健医疗机构)

.受理责任:

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审查责任:

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对两个以上申请人申请相同名称按照在先原则进行核准、裁决。

.决定责任:

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送达责任:

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并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信息公开。

.事后监管责任:

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医疗机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未依法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未一次性告知需补正内容、未书面说明理由;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医疗机构违法从事许可事项活动的;

.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办理医疗机构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责任:

.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行政审批

医疗执业人员许可:

执业医师注册(含中医)

.受理责任:

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审查责任:

按照医师资格条件,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决定责任:

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送达责任:

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医师执业证书,并报卫生部备案,信息公开。

.事后监管责任:

建立实施考核和培训机制。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执业医师注册申请不予受理的;

.未依法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未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未书面说明不受理理由的;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执业医师违法从事许可事项活动的;

.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办理执业医师注册、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责任:

.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行政审批

医疗执业人员许可:

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

.受理责任:

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审查责任:

按照医师资格条件,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决定责任:

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送达责任:

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医师执业证书,并报卫生部备案,信息公开。

.事后监管责任:

建立实施考核和培训机制。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执业医师注册申请不予受理的;

.未依法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未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未书面说明不受理理由的;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执业医师违法从事许可事项活动的;

.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办理执业医师注册、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责任:

.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行政审批

医疗执业人员许可:

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核发

.受理责任:

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审查责任:

按照医师资格条件,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决定责任:

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送达责任:

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医师执业证书,并报卫生部备案,信息公开。

.事后监管责任:

建立实施考核和培训机制。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执业医师注册申请不予受理的;

.未依法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未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未书面说明不受理理由的;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执业医师违法从事许可事项活动的;

.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办理执业医师注册、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责任:

.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行政审批

医疗执业人员许可:

护士执业许可

.受理责任: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审查责任:

按照护士执业资格条件,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决定责任:

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送达责任:

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护士执业证书,信息公开。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护士注册申请不予受理的;

.未依法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未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未书面说明不受理理由的;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执业护士违法从事许可事项活动的;

.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办理护士注册、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责任:

.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行政审批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许可

.受理责任:

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审查责任:

按照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基本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决定责任:

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送达责任:

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事后监管责任:

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未依法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未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未书面说明不受理理由的;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违法从事许可事项活动的;

.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利用审批权力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责任:

.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行政审批

公共卫生许可: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卫生许可

.受理责任:

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审查责任:

按照涉及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卫生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决定责任:

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送达责任:

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行政相对人,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信息公开。

.事后监管责任:

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同意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同意决定的;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审查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审查文件的;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行政审批

碘盐生产卫生许可

.受理责任:

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审查责任:

按照涉及碘盐卫生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决定责任:

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送达责任:

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行政相对人,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信息公开。

.事后监管责任:

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同意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同意决定的;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审查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审查文件的;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行政审批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核发

.受理责任:

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审查责任:

按照涉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核发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决定责任:

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送达责任:

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行政相对人,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信息公开。

.事后监管责任:

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同意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同意决定的;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审查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审查文件的;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行政审批

放射诊疗许可

.受理责任:

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审查责任:

按照涉及放射诊疗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决定责任:

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送达责任:

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行政相对人,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信息公开。

.事后监管责任:

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同意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同意决定的;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审查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审查文件的;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行政审批

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审批和从事医疗气功人员资格认定

.受理责任:

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审查责任:

按照涉及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审批和从事医疗气功人员资格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决定责任:

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送达责任:

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行政相对人,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信息公开。

.事后监管责任:

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同意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同意决定的;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审查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审查文件的;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行政审批

再生育审批

.受理责任:

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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