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消防安全责任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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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乡镇消防平安责任制度
乡镇消防平安责任制度
xx镇消防责任制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平安管理,明确消防平安责任,有效预防火灾事故,保障人身、财产平安,维护公共平安,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社区、各村屯以及各职能部门。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原那么,实行消防平安责任制。
消防平安责任制实行过程问责与结果问责并重的原那么。
第四条镇政府统一领导全镇的消防工作。
各社区、各村屯、各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的消防平安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平安工作负全面责任;各社区、各村屯、各职能部门分管消防平安工作的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的消防平安责任人,对消防平安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镇政府成立消防平安委员会。
消防平安委员会在镇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统筹、指导、催促全镇消防平安工作。
消防平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镇内公安消防机构。
消防平安委员会的成员组成及工作制度由镇政府另行规定。
第六条镇属职能部门应当履行以下消防工作职责:
(一)确定消防平安责任人,并报镇政府备案;
(二)贯彻落实镇政府和上级有关消防平安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制定全年消防平安工作方案,明确本部门全年消防平安工作的目标、任务、步骤和要求;
(三)落实本部门和主管行业逐级消防平安责任制,定期开展消防平安专项治理和检查,催促整改火灾隐患,落实消防平安专项经费;
(四)定期分析本部门和主管行业消防平安工作情况,协调和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加强主管行业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
(六)积极开展本部门和主管行业内的消防平安宣传教育,催促所属单位开展消防平安培训,组织交流消防平安工作经验;
(七)积极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灭火救援和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八)将上级部门制定的主管行业消防平安管理方法贯彻落实到各单位;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消防工作职责。
第七条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以下消防工作职责:
(一)依法实施消防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分、火灾事故调查、宣传教育培训;
(二)催促指导有关职能部门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提高职能部门对本部门和本行业单位工作监管的能力;
(三)对公安派出所及专职、义务消-防-队进行业务检查指导;
(四)执行执勤备战制度,接到报警后,及时赶赴火场,救助遇险人员,组织灭火,排除险情;
(五)负责调查火灾原因,参与处理火灾事故;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八条公安派出所在主管公安机关领导下实施消防监督工作,业务上接受主管公安消防机构的检查和指导。
公安派出所消防管理工作的规定由市公安局另行制定。
第九条社区居委会应当履行以下消防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镇政府和上级有关消防平安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制定全年消防平安工作方案,明确本社区全年消防平安工作的目标、任务、步骤和要求;
(二)建立健全消防平安工作组织机构,制定社区居委会防火平安公约,健全消防平安制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三)建立社区专兼职消防组织,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
(四)对社区、住宅小区、楼(院)及其有关公共场所定期进行消防平安巡查,催促整改火灾隐患,纠正消防违法行为,对拒不纠正的,及时报请公安派出所依法查处;
(五)加强对老、弱、病、残等社会群体的消防平安防护措施;
(六)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和平安指示标志、疏散通道、平安出口等设施符合消防平安要求;
(七)发生火灾时,及时报警,组织疏散人员,组织群众或专兼职消防组织扑救火灾,并积极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十条镇政府与各社区居委会、各职能部门每年签订消防平安责任书,明确消防平安责任人、责任范围、责任期限、目标任务、工作措施、考核和奖惩方法等内容。
第十一条行政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各职能部门和各社区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消防平安职责的情况实行行政监察。
第十二条镇政府每年定期组织对各职能部门、各社区落实消防平安责任制的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检查考核结果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和基层政府实绩考核内容。
消防平安责任制的考核方法由镇政府另行制定。
考核工作由镇消防平安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镇政府根据消防平安责任制的考核情况,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奉献的单位以及有关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对未到达考核标准的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
消防平安责任制考核情况可以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各职能部门、各社区、公安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违反本规定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尚未构成犯罪的,对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乡镇消防平安责任制度[篇2]
王村镇消防平安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王村镇消防平安管理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本镇重要文物古建的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王村镇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镇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将消防平安工作纳入王村镇开展的总体规划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
第三条:
本镇消防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那么,实行镇政府领导下的逐级消防责任制。
第四条:
镇政府应设立由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有关人士组成的消防平安委员会,各行政片区、各驻镇单位和文物保护单位均应成立消防工作领导小组或指定专人负责消防平安工作。
第五条:
镇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平安、保护消防设施、制止违反消防平安法规和规定的行为、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六条:
将消防平安教育纳入普法平安教育规划,普及消防平安知识,增强广阔干部群众的消防意识。
第七条:
镇区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有关消防法规和本规定。
第八条:
在王村镇区内生产、储存、运输或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到公安消防机关办理消防平安审批手续,必须落实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报警等消防平安措施,必须建立健全危险品平安管理规章制度,并到镇政府消防平安委员会备案。
危险品库房的选址和建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经当地公安消防机关批准。
危险品库房必须按有关要求配备相应的防爆、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
非特定场所,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第九条:
镇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必须报经公安消防机关审核批准前方可施工。
新建工程必须按照消防要求设置公共消
防设施。
工程竣工后,必须通过公安消防机关的验收方可投入使用。
有关验收合格证明报送镇政府消防平安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具有易发火灾危险性的场所禁止使用明火。
确需动用明火时,必须采取严密的防火措施,切实保证平安。
第十一条:
镇上举办大型集会、晚会、社戏等活动时,主办或承办单位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平安措施,并于举办日三天前报镇政府消防平安委员会,经消防平安检查合格前方可举办。
第十二条:
加强用电、用气管理。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管道的设计、铺设,必须选用质量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平安技术规定,必须指定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施工。
任何单位、个人不准违章用电、用气,不准私自接线、变更管道、换表和随意拆卸控制装置;出现用电、用气故障要及时向消防部门报修。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平安操作规程。
第十三条:
通过加强消防组织建设,增强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十四条:
镇政府消防平安委员会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王村镇消防平安管理制度和平安工作规划;
2、实行消防平安责任制;
3、根据本镇消防平安工作的特点,制定消防平安宣传、教育、培训方案;
4、组织消防平安检查,就改良和加强本镇消防平安工作提出意见;
5、根据本镇消防平安工作需要,对消防设施、器材、标志的配备、更换、维修等做出规划,提出专项经费预算;
6、依照有关规定,对本镇内发生的火灾事故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
各行政片区、各驻镇单位及文物保护单位防火领导小组职责:
1、制定消防平安制度和消防平安操作规程;
2、确定本单位及各岗位消防平安责任人,落实消防平安责任制;
3、针对本单位特点对所属人员进行消防平安教育,普及消防平安
常识,对职工进行消防平安培训;
4、建立消防档案,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平安标志,并指定专人负责保养和维修,保证消防设施和器材及消防标志完好、有效;
5、经常进行消防平安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本单位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及时报镇政府消防平安委员会;
6、支持、配合镇政府消防平安委员会履行消防平安检查、监督职责,认真、及时整改本单位存在的消防平安隐患,并将整改情况向镇政府消防平安委员会报告;
7、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一旦发生火灾及时报警并组织扑救,协助疏散人员、物品,保护火灾现场;
8、协助有关部门查明火灾事故的原因,认真做好善后工作。
第十六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立即拨打119火警报警。
任何单位、个人必须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
严禁谎报火警。
第十七条:
失火单位和有关部门要迅速组织力量扑灭火灾、疏散人员、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和财物,并派人接应和引导消防车辆。
第十八条:
政府应将公共消防设施、器材、装备的配置和维护资金列入消防平安预算,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消防设施、器材的配备、使用、更换,必须符合消防平安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条:
消防器材应置于通风、枯燥、便于取用的位置,并设有明显的指示标志。
第二十一条:
消防器材要定期保养、检修、更换;要建立、健全消防设施、器材档案,及时记录消防设施、器材的配备、使用、更换、检修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擅自移动、拆卸、挪用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和消防标志,不得埋压、圈占消防水源,不准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
第二十三条:
政府应对在消防平安工作中有突出奉献或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1、消防组织健全并积极开展工作,消防平安制度和措施得到有效落实,消防设施、器材保管完好,消防平安宣传教育普及,及时发现和消除火险隐患,消防平安工作成绩突出的;
2、及时组织扑灭火灾或积极支援其他单位、居民扑灭火灾,防止了重大损失,表现突出的;
3、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火险、火灾隐患,制止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防止火灾事故发生的;
4、积极参与扑灭火灾,抢救伤员和重要文物,表现突出的。
第二十四条:
违反消防平安规定,有以下问题之一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造成的后果及应承当的责任,给予相应的处分、处分。
1、施工人员不按消防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引发火险、火灾的;
2、消防工作负责人不认真履行职责,未落实有关规章制度,教育管理不力,未及时整改火险隐患,致使发生火险、火灾的;
3、值班人员失职或擅离职守,责任区发生火险、火灾的;
4、违反消防平安制度和有关操作规程,引发火灾的;
5、损坏或擅自动用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的;
6、其他违反消防平安管理规定导致火灾事故者。
第二十五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条款者,追究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工作特点和业务性质,制定消防平安实施细那么。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王村镇政府消防平安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之日起执行。
王村镇人民政府
xx年9月14日
乡镇消防平安责任制度[篇3]
印发XX乡消防平安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村、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全乡“双节”及省“两会”期间消防平安管理工作,增强抵御火灾综合能力,改变消防工作的薄弱现状,保证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平安。
同时为加强农村火灾防控“四个根底”建设工作,促进农村经济开展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消防平安管理制度和村民防火公约:
(一)防火巡查、检查制度1、落实逐级消防平安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平安责任制,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2、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每日对其村、单位进行防火巡查。
对单位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并复查追踪改善3、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防火检查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4、检查部门应将检查情况及时通知受检部门,各部门负责人应每日对消防平安检查情况通知到本单位负责人,假设发现本单位存在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
5、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根
据奖惩制度给予处分。
(二)平安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1、单位应保持疏散通道、平安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平安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2、应按标准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平安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3、应保持防火门、消防平安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播送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并定期组织检查、测试、维护和保养。
4、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平安出口上锁。
5、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平安疏散指示标志关闭、遮挡或覆盖。
(三)消防控制中心管理制度
1、熟悉并掌握各类消防设施的使用性能,保证扑救火灾过程中操作有序、准确迅速。
2、做好消防值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处理消防报警。
3、发现火灾时,迅速按灭火作战预案紧急处理,并拨打119通知公安消防部门并报告上级部门。
(四)用电平安管理制度
1、用电平安管理:
(1)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2)电气线路、设备安装应由持证电工负责。
(3)各部门下班后,该关闭的电源应予以关闭。
(4)禁止私用电热棒、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五)XX乡(镇)村民防火公约
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标准的要求,为把村民家庭的防火工作落实,减少或杜绝火灾事故的发生。
特制订本公约,望广阔村民群众自觉遵守,并共同监督执行
1、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服从村消防组织的管理,杜绝违法违章行为。
2、积极有关消防知识,正确使用消防器材,不挪用、圈占、埋压、损坏消防设施。
3、村民严禁建造违章建筑和堆放可燃杂物,严禁占用、堵塞消防通道、出口。
4、不违章进行装修、贮存、经营、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
严禁乱倒液化气残液。
5、不得乱拉乱接电气路线,不准用铁丝、铜丝代替保险丝
6、教育儿童不玩火,不燃放烟花爆竹,不玩弄电气设备
7、加强对老、弱、病、残等特殊群体的重点监护。
8、如假设发现有着火点请立即拨打119火警。
XX乡(镇)人民政府XX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