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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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青海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规范公路工程施工分包行为,打击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行为,维护公路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公路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公路建设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工程分包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公路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施工承包企业、监理单位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有关管理机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分包管理工作,重点负责国省道干线及路网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
省公路局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全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全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加强对各自所管理的建设项目施工分包的管理。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限制工程分包,禁止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承包人指定分包人或指定采购。
第二章分包
第五条公路工程施工分包主要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
第六条专业分包
(一)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承包人[直接与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签订工程合同的施工承包企业]又将合同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其它专业承包单位(以下简称“专业分包人”)施工的行为。
(二)承包人在投标时,按照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可以将拟承包工程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程或者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且总量不得超过合同总量30%的分部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且近三年内未出现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及安全事故或无其它不良表现的专业承包单位,但应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三)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拟对承包人的部分工程内容按合同约定实施分包的,应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人。
(四)专业分包人不得将分包的工程再次分包。
(五)承包人不得向任何个人和被省交通主管部门处罚限制进入本省公路建设市场的施工企业分包工程。
第七条劳务分包
(一)劳务分包是指承包人或工程专业分包人将其部分工程作业交由劳务分包企业施工,并在承包人或专业分包人直接管理下施工作业获取劳务报酬的行为。
(二)承包人可以直接招用劳务人员或者将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人。
承包人招用劳务人员的,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将劳动合同报项目监理办和建设单位备案。
(三)承包人、专业分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应按照合同支付劳务工资,落实各项劳动保护措施,确保劳务人员施工生产安全。
(四)劳务分包人不得将其分包的劳务作业再次分包。
(五)劳务分包人应具有劳务资质。
但对于国家或省(市、区)还没有相应资质分类的,承包人应将劳务分包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所辖乡、街道的证明,主要经历以及劳务人员有关材料报送项目监理办和建设单位项目办备案。
第八条特殊分包
(一)承包人在投标时未载明专业工程分包意向,而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由于特殊原因(如:
意外事故灾害、气候、疾病等原因)拟对部分工程实施专业分包的,必须事先将拟分包的工程内容、数量,选定的专业分包人的资质、信誉、施工能力等书面报项目监理办审查同意后报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批准。
(二)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施工承包合同不能正常履行而终止合同的,建设单位应重新招标选择承包人。
若因特殊工期要求确需建设单位委托分包的,则应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该分包人的资质条件等应满足招标时的资质要求。
第九条专业分包、特殊分包不准压低单价,分包管理费视工程情况限制在合同价的1%以内,分包协议书(包括工程量清单)应报项目监理办和建设单位核备。
第十条承包人应在获得建设单位计量支付款后7天内,向专业分包人或劳务分包人,机械、设备租赁人等支付合同约定的有关款项。
专业分包人在获得承包人的计量支付款后5天内,向劳务分包人,机械、设备租赁人支付合同约定的有关款项。
第三章分包管理
第十一条承包人必须对所承包工程的施工过程统一负责管理,对分包工程建立完善的分包工程施工管理制度,对专业分包人的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进行全过程监督和管理。
承包人与专业分包人的权利和义务由双方以合同形式依法确定。
承包人必须建立统一的工地试验室,统一负责承包项目的组织管理和施工质量的控制,不因分包合同而免除质量及其管理责任。
第十二条专业分包人、劳务分包人必须接受承包人的管理,按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作业。
第十三条承包人或专业分包人进行劳务分包时,在施工前对劳务人员必须进行培训,并在施工过程中带领、指导其劳务作业。
如果出现返工工程,由承包人支付其返工费用(劳务分包人员不服从管理造成的返工除外)。
第十四条承包人取得批准分包并不解除合同规定承包人的任何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就分包项目向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五条承包人对施工现场的施工安全负责,并对其专业分包人和劳务分包人的安全生产进行管理。
专业分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就现场施工安全向承包人负责,并服从承包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将承包人所承揽的部分工程另行招标选择分包人的行为应免除承包人对分包工程的一切义务、责任和相关的风险,否则承包人有权拒绝建设单位的分包行为。
招标分包工程的一切义务、责任和相关的风险由分包人承担。
第十七条承包人、专业分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均应按时支付其聘用的劳务人员工资,且保证其所聘用的劳务人员工资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章转包、违法分包、转让与出借资质
第十八条在公路工程施工中,严禁转包、违法分包、出借或借用资质承揽工程。
第十九条承包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于转包:
(一)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其它单位或个人的;
(二)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其它单位或个人的;
(三)承包人将其专业工程分包后,未对专业分包人的施工管理、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等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管理的。
(四)承包人将其专业工程分包后,没有落实具体的分包管理责任人,对分包工程的工程质量、施工管理、工程进度、资金情况没有具体管理资料或资料虚假的。
第二十条承包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违法分包:
(一)招投标文件和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按本办法第八条的要求经项目监理办审查同意和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批准,承包人擅自将工程分包给其它单位或个人的;
(二)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或个人的;
(三)将不允许分包的主体工程和关键性工作分包给其它单位的或个人的;
(四)分包的工作量超过总承包合同价款30%的;
(五)专业分包人将分包工程再次分包的。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假借劳务分包进行的违法分包行为:
(一)承包人未对其劳务分包人的劳务作业进行技术、质量、安全等指导和有效管理,任由劳务分包人违规作业的;
(二)劳务分包人对其劳务作业的分项(分部)工程自行组织试验检测和质量检验,且所需主要外购材料(钢材、水泥、木材、沥青、石灰、钢绞线、砂、石料、支座等)由劳务分包人自行采购的;
(三)劳务分包人自带施工机械设备,独立完成分项(或分部)工程,并自行组织试验检测和质量检验的。
第二十二条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不得将本单位资质出借他人承揽工程。
若承包人施工现场的组织管理机构中,其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及其它主要专业工程技术负责人的三分之一非承包人职工或常期合同制人员的,视为承包人出借或借用资质承揽工程。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对承包人和专业分包人签订的分包合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各种违法违规分包行为的发生,并将检查情况如实向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反映。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工程分包的管理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专项检查,发现有转包、违法分包、借用其它施工企业资质承揽工程行为的,应立即纠正,情节严重的,可依法终止合同并报请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处理。
第二十五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工程分包的稽查,实施有效的行业监督。
建设单位、承包人、分包人、监理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分包稽查工作应当积极支持与配合,必要时应提供有关证件和资料,不得拒绝或阻碍稽查人员依法检查。
第二十六条稽查分包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稽查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与分包工程稽查事项相关的文件、合同、会计帐册、身份证明及其它有关资料。
(二)要求有关人员就分包工程有关事项作出陈述和说明。
(三)进入被稽查单位的施工、办公、仓储等与项目分包有关场所进行检查或调查取证。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路建设工程中的转包、违法分包、借用(出借)资质承揽工程的行为,有权向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检举和投诉。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对检举和投诉应当受理、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和投诉人。
第二十八条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建立青海省公路建设市场信息管理系统,对进入青海省公路建设市场的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在招投标、合同签订和履约中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将作为公路建设项目招标、资格审查和评标工作的重要依据。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不定期向社会公布公路建设中的转包和违法 分包及借用(出借)资质承揽工程的处理信息。
第六章违规处理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或交通主管部门检查或稽查确认具有转包或者违法分包行为的承包人、分包人、劳务分包人,应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理(通报批评、禁止1~2年进入青海省公路建设市场、上报交通部处理),或者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
第三十条经交通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检查核实确认有下列扰乱公路建设市场行为之一的承包人、分包人、劳务分包人,应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处理。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可视情节轻重可给予行政处理(通报批评、禁止进入青海公路建设市场或通过媒体曝光、上报交通部处理),或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有关规定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
(一)出借或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
(二)在工程实施中不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和义务,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
(三)因管理不善造成严重质量问题、重特大安全事故、严重延误工期的;
(四)拖欠劳务人员工资的。
第三十一条经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等核实的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出借或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等行为,主管部门除对承包人、分包人及有关负责人进行处理外,同时对建设单位、项目监理单位以及其现场管理人员作相应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分包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省交通厅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