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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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协议
编号:
甲方(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居住地址:
乙方(出借人):
身份证号码:
居住地址:
本借款协议(“本协议”)由以上两方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达成一致后,在杭州市下城区签订。
第一条甲方向乙方借款,借款信息如下:
1.1借款金额:
人民币元整,大写人民币元整。
1.2借款期限:
借款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共天/个月,该借款利率为____%/年(一年按365天或12月计算)。
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
还款时间为借款到期日(即还款日)前一工作日16:
00前,若甲方未在此期限前归还借款,则由担保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方于借款到期日前一工作日18:
00前归还借款。
如还款日遇到法定假日或公休日,还款日提前至前一工作日。
第二条还款账户
2.1乙方指定以下账户为还款账户:
开户行:
户名:
账号:
第三条提前还款
3.1本协议项下借款原则上不同意提前还款。
3.2若甲方单方提前还款,则视为甲方违约,甲方需支付剩余借款本金及约定借款期限的所有利息。
第四条逾期
4.1甲方未按本协议1.2约定时间归还借款本金、利息视为逾期。
对应归还借款本息总额中未付部分款项,按未归还总金额0.1%/日支付从逾期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罚息。
4.2因甲方逾期还款造成乙方或受让乙方债权的第三方实现债权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全费、诉讼费、执行费、鉴定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第五条抵/质押物
5.1品牌,型号的汽车,车辆牌号为,发动机号为,车架号为:
。
5.2甲方承诺上述抵押物车辆的实际价格为人民币(大写)元整(¥)。
5.3本协议甲方提供车辆担保方式为:
□车辆抵押,适用本协议车辆抵押相关条款;□车辆质押,适用本协议车辆质押相关条款。
5.4如本协议项下债权转让至第三方,本协议约定的抵押权也一并转让,即使抵/质押物仍然抵押登记在乙方名下,也不影响债权人行使抵押权,甲乙双方均有义务配合债权人行使抵/质押权。
第六条抵/质押担保的范围
6.1本协议项下借款本金及其利息、罚息等;
6.2乙方实现债权或抵/质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甲方支出的诉讼费或仲裁费、因诉讼财产保全而提供担保财产的担保费用(按所担保金额的2%计算)或折旧损失或利息(按同期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公告费、律师费,实现抵/质押物财产变现的评估费、鉴定费、催告费、拖车费、保管费、登记费等费用)。
6.3抵/质押车辆办理过户前因违章而产生的应由甲方承担的罚款和滞纳金、抵/质押车辆在抵/质押期间须办理的财产保险或其它车辆保险。
第七条本条款车辆抵押适用
7.1甲乙双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到相应的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履行完毕后,甲乙双方应到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7.2甲方同意在办理抵押车辆借款手续时,在车辆上安装GPS全球卫星定位系
统,未经乙方或乙方所授权管理方的同意,甲方不得擅自驾驶该抵押车辆离开车辆所属省份或直辖市,如甲方违反该约定或甲方故意毁坏GPS全球卫星定位系统(或自GPS全球卫星定位系统毁损的当日内未向乙方报告的),乙方随时有权对抵押车辆实施停车并要求甲方将车辆交付给乙方占有。
7.3甲方对抵押车辆应向保险公司承保足额车损险、盗抢险、第三者责任险(100万元)、自燃险、涉水险及各项不计免赔等险种,若因未投保以上险种致出险时无法理赔,则所有损失由甲方承担。
7.4本协议项下的抵押期间,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4年。
第八条本条款车辆质押适用
8.1本协议项下的质押物甲方同意在质押期间由乙方占有、保管和使用,质押物的财产凭证以及车辆保险单的正本应交由乙方或乙方所授权管理方执管。
8.2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偿还借款本息,逾期罚息等,则乙方有权处置质押车辆,按双方共同认定的价值出售质押车辆。
若乙方暂未出售质押车辆,则
乙方享有质押车辆的使用权、收益权。
8.3乙方在车辆质押期间,可以按每日10公里的车程行驶车辆以维护或移库。
质押车辆在质押期间出现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及责任人赔偿,且甲方有责任以车主身份负责处理事故,甲方不负责其他任何赔偿。
8.4甲方对质押车辆应向保险公司承保足额车损险、盗抢险、第三者责任险(100万元)、自燃险、涉水险及各项不计免赔等险种,若因未投保以上险种致出险时无法理赔,则所有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九条抵/质押物处置
甲方若未按期归还借款本金与利息,甲方授权乙方或乙方所授权管理方处置抵/质押车辆,处置所得价款偿还的先后顺序为:
实现债权的费用、逾期违约金、应还利息、应还本金。
处置后如有剩余部分退还给甲方,如有不足,则乙方有权向甲方对不足部分继续追索。
第十条费用
与本协议及本协议项下抵押物有关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评估、鉴定、装GPS、登记、公证及抵押物的保管、处分等费用)均由甲方支付。
第十一条担保
11.1担保方(另行出具担保函)同意对本协议项下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1.2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本协议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诉讼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它应付费用。
11.3如本协议项下债权转让至第三方,本协议约定的抵/质押权也一并转让,即使抵/质押物仍然抵/质押登记在乙方名下,也不影响债权人行使抵/质押权,甲乙双方均有义务配合债权人行使抵/质押权。
第十二条履约保证金
甲方按本协议项下借款5%提供履约保证金。
该保证金存放于乙方指定账户。
若甲方逾期未归还借款,则乙方有权没收,不予归还。
第十三条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本协议签署地下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其他
本协议经协议各方签字盖章,并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后生效。
甲方(借款人):
乙方(出借人):
签字:
签字: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