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煤矿矿长主要负责人和A类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培训考核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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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煤矿矿长主要负责人和A类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培训考核实施细则

XX省煤炭工业厅煤矿矿长资格、煤矿主要负责人和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煤矿矿长资格、煤矿主要负责人和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管理工作,依据《XX省煤炭工业厅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煤矿矿长资格、煤矿主要负责人和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考核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接受安全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方可任职;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方可任职;煤矿矿长除取得"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外,还应当接受矿长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煤矿矿长资格证书》方可任职。

煤矿矿长资格和安全资格合并培训,同时考核发证。

第四条煤矿矿长资格、煤矿主要负责人和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按照"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统一标准,教考分离"的原则组织实施。

省煤炭工业厅负责全省煤矿矿长资格、煤矿主要负责人〔省属五大煤矿集团公司、平朔煤炭工业公司、XX煤炭运销集团公司、XX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集团一级的主要负责人除外和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的计划制定、办班审批;负责参训人员的资格审核;负责培训、考试的组织管理和发证工作。

市县煤炭行业主管部门、省属五大煤矿集团公司、XX正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按监管关系负责所属人员培训报名的资格初审;负责资格证书的领取和具体发放工作。

〔平朔煤炭工业公司、XX煤炭运销集团公司、XX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以及地方煤矿主体企业,其总公司、子分公司及所属煤矿相关人员的报名资格初审,按公司注册所在地,由市县煤炭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章准入条件

第五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症;

〔二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煤矿企业总经理、煤矿矿长以及除副董事长以外的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除符合本细则第五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及以上经历;煤矿矿长还须具备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岗位2年及以上的工作经历。

第三章培训报名

第七条参训人员培训报名前需准备以下材料:

1、填写《报名资格审查表》;

2、任职煤矿企业的《煤炭生产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在非生产单位〔无《采矿许可证》任职的,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工作简历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加盖任职单位公章;

5、有学历准入要求的,需提供相关学历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6、复训换证人员还需提供原资格证书原件;

7、需审核学历的,还需提供学历核实材料。

第八条关于需审核学历人员及学历核实材料提供方式说明如下:

1、原资格证书中所载"文化程度"为"大专"及以上学历,且该证书为省煤炭工业厅颁发,学历层次未变化的,该学历不需再进行审核;

2、所提供学历为2010年4月至2011年2月期间由省煤炭工业厅和省教育厅颁发的专业证书的,不需提供学历核实材料;

3、除上述两款之外的,均需提供学历核实材料。

提供方式:

①省内自学考试学历证书,要求提供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出具的学历证明材料原件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定报告"。

② 2001年之后取得的学历,要求提供"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定报告"。

③ 2001年之前取得的学历,如不能提供"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定报告"的,需提供毕业证原件、学籍档案材料或毕业院校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

第九条报名材料准备齐全后,参训人员持报名材料按隶属关系到市县煤炭行业主管部门、省属五大煤矿集团公司、XX正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培训职能管理部门进行资格初审。

〔实行属地监管的平朔煤炭工业公司、XX煤炭运销集团公司、XX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以及其子分公司、煤矿的参训人员,须先经本集团〔或分公司职能部门审查同意,再到市县煤炭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初审。

第十条经初审合格后,参训人员按培训班报到时间持报名材料到培训机构报名参加培训。

〔从2014年起,报名信息实行个人网上填报,具体填报方法参见年度培训计划安排

第三章培训

第十一条煤矿矿长资格培训、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由省内具备二级及以上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承担,其中:

煤矿矿长资格培训、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培训集中由XX省煤炭职工培训中心和XX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承担。

省属五大煤矿集团公司、平朔煤炭工业公司、XX煤炭运销集团公司、XX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集团一级的主要负责人按国家局培训计划安排参加安全资格培训。

第十二条培训计划由省煤炭工业厅每年年初制定下发。

第十三条计划办班的培训机构,须于当期培训班报名开始之日前向省煤炭工业厅提出办班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班;报名不足20人的不得开班。

第十四条煤矿矿长资格、煤矿主要负责人、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学时:

初训不得少于64学时,换证复训不得少于48学时,再培训不得少于24学时。

第十五条培训报名信息通过"XX省煤炭工业厅安全培训网上报名系统"进行录入,报名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各培训机构将报名材料整理上报省煤炭工业厅审核。

报送材料包括:

1、《培训报名人员花名表》一份〔加盖培训机构公章;

2、参训人员报名材料一套。

第十六条培训机构要严格按培训大纲和相关管理规定组织教学,加强教学和学员管理,严格考勤和请销假制度,规范培训档案管理。

存档材料包括:

1、培训办班申请审批表;

2、培训授课安排表;

3、学员花名表和报名材料〔一套;

4、学员考勤表。

第四章考核发证

第十七条煤矿矿长资格、煤矿主要负责人和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考核严格执行国家局制定的考核标准,考试统一使用国家考试题库,集中组织进行,总分100分,满80分及格。

领取《煤矿矿长资格证书》的参训人员,考试内容包括笔试和机考两部分,笔试内容以行业管理新政策、新法规为主,采取闭卷笔答方式,总分100分,满80分及格。

笔试及格方可参加机考。

第十八条培训期满,按规定考核合格的,发放相应的资格证书。

考试不合格者可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重新参加培训。

煤矿矿长资格考核合格后,同时发放《煤矿矿长资格证书》和"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两证;

除矿长以外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考核合格后,发放"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

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考核合格后,发放"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考核发证单位要规范培训、考核、发证档案管理,存档资料包括:

1、培训计划;

2、培训办班申请审批表;

3、培训人员报名材料〔一套;

4、考场报告单、考生签字表、考试成绩表、考试试卷电子版;

5、审核验印表、验印发证人员名单。

第五章证书管理

第二十条《煤矿矿长资格证书》、《安全资格证书》由省煤炭工业厅按照国家局规定式样统一印制,有效期均为3年,自取证后次年起,每年须参加再培训。

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复训换证。

第二十一条未参加年度再培训的,其《煤矿矿长资格证书》、《安全资格证书》自次年起作废;超过有效期的证书〔以当期培训班报名开始之日为限,不予复训换证。

第二十二条《煤矿矿长资格证书》和《安全资格证书》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二十三条《煤矿矿长资格证书》和《安全资格证书》编号办法:

㈠《煤矿矿长资格证书》证书编号共11位,编码规则为:

第1-2位是大写字母"MK"-"煤矿"汉语拼音的第一个字母;

第3-4位是省级地区代码,XX省代码为"14";

第5-6位是地区分段管理码,详细设定见地区〔集团分段管理码表;

第7-11位是流水号,按照唯一性原则进行编制。

㈡《安全资格证书》证书编号共14位,编码规则为:

第1-2位为发证年份后两位数字;

第3位代表复训换证情况,0代表初次领证,1代表第1次复训换证,依此类推;

第4-5位为省级地区代码。

XX省代码为"14";

第6位为类型码,代表资格类型。

其中1代表主要负责人,2代表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7-8位为地区〔集团分段管理码,详细设定见地区〔集团分段管理码表;

第9-14位为流水号,按照唯一性原则进行编制。

地区〔集团分段管理码表

单    位

代码

单    位

代码

XX市煤炭工业局

01

XX市煤炭工业局

10

XX市煤炭工业局

02

XX市煤炭工业局

11

XX市煤炭工业局

03

XX煤矿集团公司

12

晋中市煤炭工业局

04

XX焦煤集团公司

13

XX市煤炭工业局

05

XX煤业集团公司

14

XX市煤炭工业局

06

潞安矿业集团公司

15

XX市煤炭工业局

07

XX无烟煤矿业集团公司

16

吕梁市煤炭工业局

08

XX正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17

朔州市煤炭工业局

09

第二十四条证书的"发证日期"以考试合格之日为准;有效期自"发证日期"算起。

第二十五条《煤矿矿长资格证书》和《安全资格证书》中应注明持证人工作单位名称。

持证人变动工作单位或原工作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动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到发证机关进行变更。

办理证书变更需提供以下材料:

1、《<煤矿矿长资格证书>、<安全资格证书>变更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现任职煤矿企业的《采矿许可证》〔或《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4、任职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5、资格证书载明学历与任职条件规定不符的,还需按本细则第八条规定方式提供学历核实材料。

第二十六条对于不具备相关层次专业学历或培训报名时未提供相关学历的董事长、法人代表及副董事长,其《安全资格证书》中应注明具体职务,"文化程度"栏目内容填写为"空白";上述以外人员的《安全资格证书》中不再注明具体职务。

第二十七条持"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且具备相关学历的,可在A类安全生产管理岗位任职。

第二十八条证书损毁、丢失的,应及时到发证机关补办证书。

办理证书补办手续需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原证书复印件一份〔无原证书复印件的须由培训机构出具证明材料;

3、省级报刊遗失声明。

第二十九条《煤矿矿长资格证书》、《安全资格证书》的注销和吊销,由各市煤炭工业局、省属五大煤矿集团公司、XX正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依据省煤炭工业厅注销或吊销证书的通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负责将证书收交省煤炭工业厅。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细则自2013年6月1日起执行。

XX省煤炭工业厅煤矿企业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煤矿企业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管理工作,依据《XX省煤炭工业厅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煤矿企业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考核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第四条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按照"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统一标准,教考分离"的原则组织实施。

省煤炭工业厅负责指导和管理全省煤矿企业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工作;负责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的审核发证工作。

各市煤炭工业局负责所监管煤矿企业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的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培训计划的制定、办班审批;负责参训人员的资格审查;负责培训、考试的组织管理及《安全资格证书》的报批、制证和发放工作。

〔平朔煤炭工业公司、XX煤炭运销集团公司、XX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中央在晋煤矿企业、地方煤矿主体企业,以及其子分公司的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按公司注册所在地,由市煤炭工业局负责管理。

省属五大煤矿集团公司、XX正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本集团公司及所属煤矿企业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的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培训计划的制定、办班审批;负责参训人员的资格审查;负责培训、考试的组织管理及《安全资格证书》的报批、制证和发放工作。

第二章准入条件

第五条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症;

〔二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三具有煤炭相关专业中专〔含技校、职高及以上学历,2年及以上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经历;

〔四法律、行政法规、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培训

第六条省属五大煤矿集团公司、中央在晋煤矿企业,以及其子分公司、所属煤矿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由具备二级及以上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承担。

上述以外的煤矿企业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由具备三级及以上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承担。

第七条培训要严格按国家局制定的培训大纲,使用规范的培训教材,按规定的要求组织进行。

第八条初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再培训和换证复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第九条培训机构要严格按培训大纲和相关管理规定组织教学,加强教学和学员管理,严格考勤和请销假制度,规范培训档案管理。

存档材料包括:

1、培训办班申请审批表;

2、培训授课安排表;

3、学员花名表和报名材料〔一套;

4、学员考勤表。

第四章考核发证

第十条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严格按"教考分离"的原则组织实施,严格执行国家局制定的考核标准,统一使用国家考试题库,总分100分,满80分及格。

第十一条培训期满,按规定考核合格的,发放"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

考试不合格者可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者,重新参加培训。

第十二条考试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考试组织单位持《B类安管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审批申请表》和《〈安全资格证书〉〔B类申领人员资格情况表》到省煤炭工业厅办理审核验印手续。

第十三条考试组织单位要规范考试的组织管理,建立健全培训、考核、发证资料档案,存档资料包括:

1、培训计划;

2、培训办班申请审批表;

3、培训人员花名表和报名材料〔一套;

4、考场报告单、考生签字表、考试成绩表、考试试卷电子版;

5、审核验印表、验印发证人员名单。

第五章证书管理

第十四条"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由省煤炭工业厅按照国家局规定式样统一印制,证书有效期为3年。

自取证后次年起,每年须参加再培训;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复训换证。

第十五条未参加年度再培训的,其《安全资格证书》自次年起作废;超过有效期的〔以当期培训班报名开始之日为限,不予复训换证。

第十六条"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七条"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证书编号共14位,编码规则为:

第1-2位为发证年份后两位数字;

第3位代表复训换证情况,0代表初次领证,1代表第1次复训换证,依此类推;

第4-5位为省级地区代码。

XX省代码为"14";

第6位为资格类型代码。

3代表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7-8位为地区〔集团分段管理码,详细设定见地区〔集团分段管理码表;

第9-14位为流水号,按照唯一性原则进行编制。

地区〔集团分段管理码表

单    位

代码

单    位

代码

XX市煤炭工业局

01

XX市煤炭工业局

10

XX市煤炭工业局

02

XX市煤炭工业局

11

XX市煤炭工业局

03

XX煤矿集团公司

12

晋中市煤炭工业局

04

XX焦煤集团公司

13

XX市煤炭工业局

05

XX煤业集团公司

14

XX市煤炭工业局

06

潞安矿业集团公司

15

XX市煤炭工业局

07

XX无烟煤矿业集团公司

16

吕梁市煤炭工业局

08

XX正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17

朔州市煤炭工业局

09

第十八条证书的"发证日期"以考试合格之日为准;有效期自"发证日期"算起。

第十九条"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中应注明持证人工作单位。

持证人变动工作单位或原工作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动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到发证单位办理变更。

"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的变更,按拟任职煤矿企业的监管关系,由市煤炭工业局、省属五大煤矿集团公司、XX正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办理。

第二十条证书损毁、遗失的,应及时到发证机关补办证书。

申请补办需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原证书复印件一份〔无原证书复印件的须由培训机构出具证明材料;

3、省级报刊遗失声明。

"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的补办,由市煤炭工业局、省属五大煤矿集团公司、XX正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按煤矿监管关系负责受理,审查无误后,填制证书,到省煤炭工业厅审核盖章。

第二十一条"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的注销和吊销,由各市煤炭工业局、省属五大煤矿集团公司、XX正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依据省煤炭工业厅注销或吊销证书的通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负责将证书收交省煤炭工业厅。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2013年6月1日起执行。

XX省煤炭工业厅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以下简称"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管理工作,依据《XX省煤炭工业厅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培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考核及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煤矿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所称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煤矿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煤矿特种作业范围包括:

煤矿井下电气作业、煤矿井下爆破作业、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煤矿瓦斯检查作业、煤矿安全检查作业、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煤矿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煤矿瓦斯抽采作业、煤矿防突作业、煤矿探放水作业等10个类别。

第四条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

第五条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按照"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统一标准,教考分离"的原则组织实施。

省煤炭工业厅负责指导和管理全省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工作,具体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的审核发证工作。

各市煤炭工业局、省属五大煤矿集团公司和XX正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所监管煤矿企业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的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培训计划的制定、办班审批;负责参训人员的资格审查;负责培训、考试的组织管理及《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报批、制证和发放工作。

第二章准入条件

第六条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并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

<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知识和技能水平;

<四>具有2年及以上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经历〔煤矿防突作业须具有3年及以上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经历。

第七条结合《XX省煤炭工业厅推进煤矿从业人员"人本安全、培训教育、素质提升"工程工作方案》,在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基础上,从2014年起,省属五大煤矿集团公司、平朔煤炭工业公司所属煤矿的煤矿特种作业人员须具备煤炭相关专业中专〔含技校、职高,下同及以上学历〔整合矿井延期一年;从2015年起,XX煤炭运销集团公司、XX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XX正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所属煤矿的煤矿特种作业人员须具备煤炭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从2016年起,全省煤矿特种作业人员须全部具备煤炭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

第三章安全培训

第八条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必须由具备三级及以上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承担。

第九条培训要严格按国家局制定的培训大纲,使用规范的培训教材,按规定的要求组织进行。

第十条初训时间要求不得少于90学时,复审和换证复审培训时间要求不得少于24学时。

第十一条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的计划申报、审批、培训信息录入,统一使用国家局编制的"全国特种作业网络考试平台"进行操作。

第十二条承担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的机构要严格按培训大纲和相关管理规定组织教学,加强教学和学员管理,严格考勤和请销假制度,规范培训档案管理。

存档材料包括:

1、培训办班申请审批表;

2、培训授课安排表;

3、学员花名表和报名材料〔一套;

4、学员考勤表。

第四章考核和发证

第十三条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考核严格按"教考分离"的原则组织实施,严格执行国家局制定的考核标准,理论知识考试统一使用国家考试题库,实际操作考试统一使用省煤炭工业厅组织编制的《实操考核评分细则》。

第十四条初训须进行实际操作和理论知识两项考试;复审和换证复审培训只需进行理论知识考试。

第十五条理论知识考试中,安全监测监控作业、瓦斯抽采作业、防突作业、探放水作业等四个工种总分100分,满80分及格;井下电气作业、井下爆破作业、瓦斯检查作业、安全检查作业、提升机操作作业、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等六个工种总分100分,满60分及格。

实际操作考试总分100分,全部满80分及格。

第十六条培训期满,按规定考核合格的,发放《特种作业操作证》。

不合格者可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重新参加培训。

第十七条考试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考试组织单位持《〈特种作业操作证〉审批申请表》和《〈特种作业操作证〉申领人员资格情况表》到省煤炭工业厅办理审核验印手续。

第十八条考试组织单位要规范考试的组织管理,建立健全培训、考核、发证资料档案,存档资料包括:

1、培训计划;

2、培训办班申请审批表;

3、学员花名表和报名材料〔一套;

4、考场报告单、考生签字表、考试成绩表、理论知识考试试卷电子版、实际操作考试评分表;

5、审核验印表、验印发证人员名单。

第五章证书管理

第十九条《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国家局统一监制,分为正卡〔IC卡和副卡。

证书有效期为6年〔副卡有效期为3年,每3年复审一次,正卡有效期满前3个月换证复审。

第二十条超过有效期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以当期培训班报名开始之日为限,不予复审或换证复审;到期未复审的,正、副卡一并作废。

第二十一条复审合格的,刷新正卡〔IC卡数据,贴复审标签,换发副卡;换证复审合格的,同时换发正、副卡。

第二十二条《特种作业操作证》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二十三条《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证书编号规则为:

TM+持证人身份证号码。

第二十四条证书的"发证日期"以考试合格之日为准;有效期自"发证日期"算起。

第二十五条持证人变动工作单位或原工作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其《特种作业操作证》可暂不做变更,到期复审〔换证复审时一并进行变更。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复审或换证复审:

㈠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或健康体检不合格的;

㈡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证书有效期内有2次及以上违章行为,并经查证确实的;

㈢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的。

第二十七条证书损毁、遗失的,应及时到原发证单位补办证书。

申请补办证书需提供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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