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保示范产物深度解析XXA.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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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保示范产物深度解析XXA

2014—2016年度统保示范产品深度解析Q&A

第一部分 产品、保障

一、2014-2016年度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产品是怎样产生的?

(一)方案优化

1、优化基础

(1)2012、2013年度参保的17000多家旅行社发生的15000多起不同类型大小案件;

(2)旅游部门、参保旅行社、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四年来对项目运行和管理体会、经验和认知;

(3)《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出台及相关法律变化。

2、优化原则

广泛征求旅游部门、旅行社、旅游/保险/法律等行业专家的意见和建议,保持产品内容稳定,同时不断提高项目的运行效率,满足广大旅行社的风险转嫁需求,让旅行社都能享受到最优质、最高效的保险服务。

3、优化内容

(1)依法优化,合法保障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XX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保险法》的基础上进行调整、优化,保障范围更加明确,更加符合旅游行业特点和司法审判实践,减少案件处理争议,贴近旅行社实际需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调整如下:

1)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发生旅游者人身伤害事件,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示范项目予以赔偿.

2)旅游者自身原因发生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或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或由于旅行社未提示旅游者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致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示范项目不予赔偿。

3)不可归责于旅行社、履行辅助人的客观原因及因非旅行社原因导致的拒签、出境受阻,旅行取消损失附加险仅赔偿实际发生返程费用的50%。

因旅行社管理不善等过失导致的拒签、出境受阻,旅行取消损失附加险赔偿返程费用。

(2)保障范围:

责任更加明确

1)明确入境游的外籍旅游者或港、澳、台旅游者的赔偿标准计算基础,即依据中国境内的受诉XX所在地或旅游者在中国境内的住所地或在中国境内的经常居住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和保险单约定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

2)明确了对旅行社的工作人员死亡或残疾的赔偿:

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旅行社的工作人员死亡或残疾的,旅行社的工作人员不能从工伤保险中获得赔偿的,示范项目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赔偿标准在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内赔偿;已从工伤保险项下获得死亡或残疾赔偿的,示范项目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2006)》相应比例的30%进行赔偿.发生保险事故涉及第三方侵权行为的,示范项目对死亡或残疾赔偿金仍按照上述标准进行赔偿.

3)明确了发生保险事故后,对旅行社的工作人员医疗费用的赔偿:

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示范项目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赔偿标准在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内按照医疗费用实际支出进行赔偿。

如旅行社的工作人员已获得侵权赔偿,示范项目负责赔偿除第三人支付的医疗费用的不足部分。

上述医疗费用,包括国家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所规定的医药费用以及工伤保险诊疗项目及住院服务标准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康复费、生活护理费、辅助器具费。

4)旅行证件单独损失重新办理的费用不适用免赔额。

5)对旅游者人身伤害的赔偿标准计算基础"中办理丧葬事宜的其他人员的“住宿费”调整为“食宿费”.

6)“无责救助费用"的近因调整为不可归责于被保险人及其履行辅助人的客观原因导致的及旅游安全事故"。

7)明确扩展费用保障保险的赔偿比例不受基本险赔偿责任比例的影响。

本附加险的赔偿处理中增加“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的,必要的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伙食费”;将前往处理事故的医务人员和被保险人工作人员由“原则上分别不超过1名”调整为“原则上不超过2名”.

8)明确了投保基本险时未投保旅程延误或旅行取消损失附加险的,保险年度内截止至当年3月31日24时可投保该附加险,逾期不得投保附加旅程延误保险或附加旅行取消损失保险。

9)无出境游资格的旅行社旅程延误附加险的保费上调30%,有出境游资格的旅行社的保费上调50%。

附加旅行取消损失保险的保费上调30%。

10)优化专项保证金和公共责任限额制度,为重特大案件处理提供保障。

1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增加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出境受阻、公共交通工具等释义,调整安全保障义务、旅游活动等释义,使统保示范项目最大程度上契合法律法规要求,与时俱进。

(3)费率价格:

更符合行业特点

为维护项目稳定性,让更多的旅行社了解、加入统保大家庭,2014—2016年度统保示范产品在基本维持原有费率机制的基础了加大了地区和规模优惠力度。

1)根据旅行社业水平,使旅游业尚不发达的地区的旅行社享受保费优惠.投保2014年度统保示范产品的XXXX(含兵团)、XX省、XX省、XXXX、XX省、XX省、XX省、XXXX、XX省、XX省等十个省、XX的旅行社享受2%的保费优惠.

2)连续4年投保统保示范产品的旅行社,自第5年投保开始,保费下浮10%。

(4)运行机制:

注重服务标准化和考核机制

1)加强对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的服务考核,通过多项措施制约、督促保险公司履行服务承诺,对于考核结果不达标的出单保险公司,减少出单区域并扣减相应份额。

2)旅行社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示范项目不予赔偿.

(5)赔付机制

1)快付机制:

利于充分发挥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障功能,提升示范项目旅行社和共保体的社会形象,提高案件处理速度和广大旅行社对项目赔付服务的满意度。

2)索赔材料:

取消索赔材料中的“保险单复印件”;增加能够从“全国旅游团队服务管理系统"上查询到信息的旅行社,可不再提供行程单、人员名单及游客身份证复印件;将“被抚养人生活费"修正为“被扶养人生活费";明确涉及两个及以上旅行社时提供双方旅行社确认单;增加“受伤旅游者或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在境外就医的,还应提供医疗相关材料的中文译件"。

3)增加发生组团社、地接社责任竞合的保险事故,旅行社在事故中为非地接社时,由于地接社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伤、财产损失的,应由地接社承担责任的,旅行社应引导、协助受害方先向地接社提出索赔要求.

4)明确并案处理原则:

若地接社、履行辅助人已根据其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承担了全部应赔偿金额,本项目不再赔偿;若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未承担或未全部承担上述全部应赔偿金额,本项目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全部应赔偿金额或者全部应赔偿金额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已赔偿金额的差额部分。

(二)产生过程

1、继续贯彻旅游部门组织、行业优化自主、保险经纪人专业辅助的原则。

2、XX下发调查问卷、多次在XX地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充分调研、广泛征求XX地旅游部门、旅行社行业专家对统保示范产品优化的意见、建议,形成基本方案。

3、两次集中谈判:

(1)保险经纪服务谈判.2013年9月15日,XX组织全国50多名旅行社代表齐聚XX,与保险经纪公司就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提升进行谈判,最终形成《2014-2016年度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保险经纪服务协议书(示范文本)》。

(2)保险合同谈判。

2013年9月16—17日,XX组织全国旅行社、协会和旅游部门以及保险学界专家等60多名代表、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就统保示范项目保险合同与六家保险公司进行谈判,就示范项目产品优化及相关制度安排优化与保险公司达成共识.

4、签署框架协议。

为提高项目运行效率,根据旅行社代表提议,统保示范项目签署三年.由项目首承保险公司向中国进行报备,最终形成2014-2016年度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合同.

二、统保示范产品有何特点?

第一,保障更全。

(1)包括了旅行社因过失未尽到谨慎选择合格的供应商义务,发生旅游者人身伤害事件的赔偿责任。

(2)包括了交通事故、食物中毒等意外事故导致的旅行社对旅游者人身伤害的赔偿责任。

(3)包括了旅行社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过程中导致的旅游者人身伤害的赔偿责任。

(4)包括了由于旅行社的履行辅助人(饭店、景区、餐饮等)原因,导致在旅行社或履行辅助人的经营场所发生旅游者人身伤害事件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5)包括了旅行社的工作人员受旅行社委派并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过程中,因遭受意外而致受伤、残疾、死亡,或猝死,或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或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或在接团途中或送团返回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赔偿责任。

 

(6)包括了保险事故发生后旅游者境内外转院进行后续治疗所发生的合理、必要的交通费、食宿费用。

(7)包括了旅行社在发生交通事故、食物中毒等保险责任事故后的合理、必要的交通、食宿等旅程延误费用。

(8)包括了旅行社没有法律责任情况下救助游客所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救护车使用费、必要物品购置费、通信费用.

(9)包括了XX认定的对旅游者的精神损害赔偿费用. 

(10)包括了旅行社被提起仲裁或诉讼的合理的、必要的法律费用。

(11)包括了旅行社组织的自由行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12)包括了旅行社安排的高风险运动中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第二,理赔更易。

(1)成立了事故调解处理中心和事故鉴定委员会,负责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产品基本险人身伤亡事故、财产损失事故的鉴定和调解处理,在案件处理中引入旅游行业的声音,更客观地处理索赔。

 

(2)在统保示范产品保险期间内或保险合同列明的追溯期内,旅行社在组织、接待的旅游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食物中毒等人身伤害事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旅行社对旅游者的人身伤害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并在本保险期间内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的,保险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3)建立了统保专项保证金(最高可达2000万),应对重特大事件的费用垫付和公共紧急救援,解决了亟需资金的燃眉之急。

(4)进一步优化了快付机制。

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中发生事实清楚,案情简单,责任明确,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不含死亡)、财产损失的事故,且同一起事故中旅游者人身伤害的医疗费用及能够确定的交通费、误工费等相关费用的赔偿或有形的财产损失金额总和在人民币2000元以内、不存在后续赔偿,旅行社已取得合法有效的费用单证并与受害方签署赔偿协议的,可提出快付申请,经调解处理中心认定,启动小额案件快付机制,开通赔款支付绿色通道。

调处中心/调处员审核认为符合快付机制的,及时向出单保险公司发出“小额案件快付赔款通知书",出单保险公司自收到“小额案件快付赔款通知书”次日起一个工作日内经审核无误向旅行社或旅行社指定收款单位、个人或受害者支付赔款。

(5)建立了公共责任限额(全国保费的30%或4000万,以高者为准)超赔机制,解决了重特大事件发生后旅行社赔不起的问题,减少了XX的“兜底”支出.

(6)保险经纪公司建立了400服务专线(400-616-1188)和服务网站(旅游保险网:

),为旅行社提供专业服务。

 

第三,性价比更高。

(1)统保示范产品的保障高,不仅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提高到最低20万,而且医疗费用保障额度与其相同。

财产损失、有责延误、精神损害赔偿均在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外单独设限额。

法律费用为每次事故限额的30%,无责救助为每次事故限额的10%,也为单独限额。

一份保费,换来多项保障.旅行社不再为“保得少、赔不起”心神不宁,可以安心经营,有利于行业稳定和社会和谐。

(2)统保示范产品理赔不难,解决了以往低保费无法解决的问题,让保险更保险.

(3)享有公共保障,一旦旅行社自己的保险额度不够用,可以从“公共蓄水池"里获得补偿,增加了保障.

(4)设计了9个保费调整因子,更为公平地体现风险与价格的关系。

(5)进行动态优化,一旦发现市场上有了更好的产品,经过专家评价,统保示范产品就可以改进.

第四,旅行社自己的保险.

按照行业风险需求量身定做保险产品,旅行社业代表参与优化、保险谈判,行业掌握理赔话语权,拥有自己的保险与风险管控顾问,行业自我积累了足够的数据和案例,为风险管理提供了科学依据和建议,提高了旅行社及行业的风险管理水XX安全保障能力.

第五,符合法律法规的保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六条(国家根据旅游活动的风险程度,对旅行社、住宿、旅游交通以及第四十七条规定的高风险旅游项目等经营者实施责任保险制度)和《旅行社条例》第三十八条(旅行社应当投保旅行社责任险,具体方案由XX旅游行政主管部门XXXXXX另行制定)的规定为行业提供具体的保险方案,从形式到内容,从保障范围到服务机制符合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第35号令),能够切实维护行业利益。

综上,统保示范产品是旅行社和旅游行业自己的产品.

三、统保产品是不是在搞垄断?

统保示范产品的显著特征是“不排他、不强制”,不是垄断产品。

统保示范产品遵照“XX引导、市场运作、企业自愿”的原则,产品形成和优化依靠行业自主,项目推动依靠产品和服务来吸引.在XX级旅游部门的积极推动下,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司会主动宣传、加强服务,充分做好、做通旅行社的工作,动员其自愿选择统保示范产品。

 

四、统保示范产品能够为行业带来什么价值?

第一,使旅行社责任保险成为真正的“保险"。

列明情形包括了旅行社日常经营过程中的基本风险和责任,为数十万导游和领队等随团人员提供了保险保障,重大事故处理快速有效,小额案件快速处理,疑难案件通过第三方调解,专业人做专业事,旅游部门、旅行社省心省事省钱,不再为责任扯皮伤透脑筋,为旅行社业创造必要条件.

第二,行业有了拥有“话语权”的保险.统保示范产品优化和“定责定损”由旅游行业参与的调解处理中心和事故鉴定委员会决定,形成与保险公司共同处理案件的机制.在第三方调处中心、事故鉴定委员会和保险经纪公司的帮助下,把旅游部门从繁琐的事故处理中解脱出来,为旅行社处理事故出谋划策、提供垫付预付资金和后续理赔协调等管家服务,出险有人管,索赔有人帮,要钱有专项资金保障。

 

第三,保险成为行业安全管理的抓手。

统保示范项目所积累风险事故案例和数据,利于建立统计分析模型,寻求风险规律,并为XX级旅游部门、旅行社科学管理旅游行业风险提供专业建议,减少风险,防范风险. 

五、统保示范产品的价格能不能再优惠些?

统保示范产品设有四大优惠机制:

管理优惠、地区优惠、规模优惠和续保优惠。

 

第一,管理优惠。

统保产品设计了赔付率(以往赔偿记录)、风险管理水平等多种优惠系数.

第二,地区优惠。

按旅行社业水平排名在后10位省份的旅行社参加统保的,可优惠2%。

第三,规模优惠。

如果旅行社组接人天数少(自身规模小)、当年全省旅行社投保率达80%或95%(统保规模大),可以享受双重的规模优惠。

第四,续保优惠。

旅行社持续续保统保示范产品,会获得逐步增长的“忠诚"优惠。

六、旅行社第一年没有索赔,第二年能不能优惠?

旅行社上一年度没有事故索赔,第二年续保时,可在续保保费的基础上,给予10%的保费优惠。

已连续三年投保且上三个年度平均赔付率在10%以下,可在续保保费的基础上,给予30%的保费优惠。

七、统保示范产品从什么时候开始销售?

统保示范项目从2010年起接受旅行社投保,保险期间一般为1年。

根据框架协议规定,保险止期为该保单年度的12月31日止.

2014年统保示范产品从2013年11月15日起开始销售,保险期间为2014年1月1日零时至2014年12月31日24时。

八、旅行社能不能购买非统保示范产品?

 

统保示范产品“不排他、不强制"。

旅行社可以购买6家共保体之外其他保险公司的产品。

九、市场上出现更好的产品怎么办?

根据XX和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司达成的框架协议,如果保险市场上出现了比统保产品更好的产品和价格,由XX组织包括行业代表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对统保产品和更好的产品进行对比分析、评价。

如其他产品确实比统保产品更好,则统保产品进行相应的改进,进行升级换代,从而为行业提供更好的保障。

十、保险公司会不会停售老产品?

按照三方达成的框架协议,参加统保示范产品的6家保险公司停售其他类似产品. 

如果出现没有停售或者私下销售类似产品,一经举报和发现,将对违约的保险公司按协议约定进行处罚。

十一、意外险能不能替代责任险?

保了意外险是不是可以降低责任险的保费?

第一,旅行社责任险是XX、中国第35号令《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规定,旅行社必须投保的保险。

第二,游客意外险保的不是旅行社,是游客.游客从意外险中获得保险赔偿后,仍然可以根据旅游合同向旅行社提出索赔请求,XX给予支持.

第三,意外险和责任险相互补充,降低事故处理难度.一是可以弥补责任保险的不足,二是增加保险赔偿的总额度,减少纠纷。

第四,《旅游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旅行社应当提示参加团队旅游的旅游者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保险经纪公司在推动统保示范项目的同时,与平安、太保和大地等公司推出了配套的意外保险,投保了统保示范项目,意外险保费优惠5%。

十二、旅游服务质量投诉保不保?

 

如果游客对旅行社的旅游服务质量提出投诉,以旅行社的旅游服务不符合旅游合同约定,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该项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理赔。

旅游服务质量投诉、索赔与保险事故发生后游客向旅行社的索赔不同,仅有后者可以通过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索赔. 

旅行社责任保险合同保的是旅行社依法对游客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两者的相同之处是,都可能是由疏忽、过失引起,但其结果不同,保险保的是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者相关的费用损失.

十三、旅行社责任险维护的是旅行社的利益还是游客的利益?

第一,责任保险的设计初衷和目的是保护旅游者的权益,进而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从保险合同的双方来看,保的是旅行社的责任,被保险人和受益人都是旅行社,但最终获取赔款的人是游客(费用赔偿类案件除外).正是因为游客的索赔,才导致保险公司的赔偿。

如果发生了保险事故后,游客没有向旅行社索赔,旅行社没有承担实际的赔偿,则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

第二,对于费用赔偿类案件,即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的有责延误费用、无责救助费用、法律费用等,保险的受益人是旅行社。

十四、延误费用损失是否有免赔额?

只有物质财产损失有免赔,费用类损失无免赔。

旅行证件单独损失的重新办理费用不适用免赔额.

十五、法律费用赔偿的前提一定是旅行社被提起仲裁或诉讼吗?

是。

十六、旅行社投保了统保示范产品,游客在酒店因酒店地滑摔伤,旅行社是不是不用向酒店追究责任了?

不是,旅行社应协助游客先向酒店提出书面索赔要求,如果酒店不能及时赔偿或无能力赔偿,统保示范产品才能先行赔偿。

根据《旅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违约的,由组团社承担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旅行社如放弃向履行辅助人追偿,会提高责任险的赔付率,第二年再投保时,保费将会上涨,即使第二年转投其他旅责险产品,也会根据过往赔付记录计算保险费,提醒旅行社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尽快向责任方追偿,并协助保险人开展追偿工作.

十七、游客自己保管的相机不慎摔坏了,统保示范产品赔偿吗?

不赔偿。

对于财产损毁,统保示范产品承保的是旅行社或履行辅助人集中照管下的财产损失,如大巴车上集中存放的行李或导游统一收取的旅游证件等。

十八、导游在带队期间猝死的,统保示范产品赔不赔?

赔偿。

导游在受旅行社委派并为旅游者提供随团旅游服务过程中猝死,属于统保示范产品的保障范围。

十九、导游在带队期间自己的行李丢失了赔不赔?

目前不行,工作人员的财产损失尚未纳入统保示范产品的保障范围。

二十、有责延误赔偿当中的赔偿项目“因确实无法改签或退票而损失的原已购买的机票、车票、船票等费用"为什么赔偿的费用不是新购置票的费用?

该赔偿是弥补原购买的票据不能使用造成的损失。

例如旅行社原来购买的机票为3折机票,后改为7折机票,统保示范产品只能赔偿该3折机票损失的费用,且索赔时应提供原已购买3折机票的单据.

条款约定赔偿标准采用经济性的标准,即合理的、必要的,且不高于旅游团原预定的交通费和食宿费用标准。

二十一、损失在2000元以下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案件,导游可以直接赔吗?

不能。

此类赔偿金额较小的案件,如果是受到人身伤害或者人伤情况下伴随的财产损失,且事实清楚、保险责任明确,损失项目明确,损失金额较小且无争议,在2014年度可以适用快付机制,按快付理赔程序进行。

二十二、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旅游者重伤,统保示范产品预付住院费用后,又发生了治疗费用,是否可以申请再次预付?

可以,旅游者有后续治疗的可以多次预付,但使用额度不能超过案件预估损失的60%.

二十三、旅行社业水平调整因子是根据什么数据来进行确定的?

是根据XX公布的每一保险年度之前第二个年度的每省、XX、直辖市的旅行社业社均营业收入排名后十名确定的.

二十四、条款第三条中列明的旅行社过失情形是如何确定的?

第一,统保示范产品条款第三条中所列明的旅行社过失情形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XX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XX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旅行社应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而形成的.

第二,是总结以往工作中旅行社依法或实际承担的责任,在总结大量案例基础上形成的。

第三,上述过失情形并没有包括所有的情形,必将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因此保险条款中用了“包括但不限于”的术语。

它的意思和“等"一样,表明保险条款所包括的内容不限于此。

二十五、发生交通事故,统保示范项目管不管?

 

管.这是统保示范项目的特色之一.

1、无论旅行社有无过失,统保示范项目均给予赔偿,突破了以往责任保险不承担安全违约责任的局限性.

2、为了减轻旅行社的赔偿负担,如果出事车辆的承运人责任险由六家共保公司保的,可以“并案处理",即由车方的保险公司先行赔付,不足部分,统保示范项目承担补充责任.

承运人责任险不是在六家保险公司的,旅行社依据法律规定应向车方索赔,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无法得到赔偿的,统保示范项目给予赔偿,旅行社向保险公司转让代位追偿权。

3、车方或第三方不能及时赔付的,统保示范项目专项保证金可以先行垫付、预付,包括节假日。

这一点是其他产品做不到的.

二十六、旅行社无过错责任赔不赔?

一是统保示范项目赔偿交通事故、食物中毒中的违约责任(旅行社无过错);

二是承担发生不可抗力情形时旅行社对旅游者人身伤害的救助费用(无责救助费用)。

为了不扩大、增加旅行社的责任,其他事故中的责任,统保示范项目根据旅行社的过失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二十七、组团社和地接社责任如何划分?

 

组团社与地接社是委托关系.

1、根据《旅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违约的,由组团社承担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

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

但是,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公共交通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2、根据示范项目条款赔偿顺序约定:

发生组团社、地接社责任竞合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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