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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管理办法

税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及依据

为规范和加强(以下简称“学院”)税务管理工作,规范涉税业务的研究、核算、申报、筹划、评估、报告等全过程管理,健全税务管理组织体系,防范控制税务风险,保障学院在经营决策和日常经营活动中依法、合理合规纳税,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税务管理部门。

第三条学院应及时获取各级税务机关颁布的最新税收法律法规,并严格执行。

第二章定义

第四条本办法主要包括:

(一)税务管理,是指学院为规范涉税行为,优化税务管理业务流程,有效防范、控制和降低纳税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损失,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提高纳税管理综合效益,建立和实施的一系列行为规范的总称。

(二)税务基础事项管理,是指学院为履行税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义务,以及根据学院自身管理的需要,在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涉税事项备案、税收档案等方面开展的一系列税收管理活动的总称。

(三)税收优惠管理,是指学院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相关要求,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对学院经营活动产生的各税种的纳税义务,在税率、税额、纳税期限等应税环节中获得减免或延迟缴纳的效果而实施的一系列管理活动的总称。

(四)税收筹划管理,是指学院在依法、合理纳税、规避纳税风险的基础上,根据成本效益原则,进行纳税管理事前筹划,使学院能够充分享受税收政策法规所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降低学院税收负担的管理活动的总称。

(五)税务检查管理,是指学院在接受各级税务机关开展的涉税事项检查时,针对检查活动事前、事中、事后的开展,所采取的一系列管理应对措施的总称。

(六)自查评估管理,是指学院在按照各级税务机关检查要求或为防控学院税务风险而开展的税务自查评估活动,主要是通过纳税自查评估降低学院税务风险的活动的总称。

第三章实施税务管理的原则和目标

第四条学院按照集团“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实施税务管理相关活动。

统一领导是指集团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税收优惠政策申请,纳税筹划、税务检查和自查评估等工作的实施,同时对涉税风险进行监管和督导;分级负责是指学院在开展税务管理活动过程中,对学院税务环境、税务关系维护及涉税业务的开展负法人主体责任。

第五条实施税务管理的目标:

(一)建立事前纳税预测、评价机制,将税务管理融入学院经营决策和日常经营管理活动;

(二)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正确计算、申报、缴纳税款;

(三)健全税务管理组织机构和信息沟通机制,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防范税务管理风险;

(四)研究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国家各项产业扶持政策,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支持学院发展;

(五)合法、合规运用税收政策,科学进行纳税筹划,有效降低学院税负和税务风险。

第四章职责与权限

第五条学院院务会负责税务管理事项的安排/提出,并对财务处提交的税务管理进行审议/审批。

第六条财务处负责学院税务管理业务的归口管理,主要负责:

(一)及时了解、掌握国家有关税务政策,搜集相关信息;

(二)规范依法纳税工作,组织进行纳税申报;

(三)协调与金融、税务、财政、审计等机构的关系,为学院创造良好的外部财务环境。

第七条学院财务负责人是税务管理工作的主管负责人,在学院的税务管理工作中主要负责:

(一)组织学院财务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制定税收优惠申请、税收筹划、税收自查评估等工作的年度计划;

(二)领导并监督财务管理部门做好年度计划等涉税事项的落实工作;

(三)协调学院业务部门配合财务管理部门做好学院涉税事项的管理工作;

(四)负责及时向学院班子成员汇报学院重大涉税事项,研究讨论重大涉税事项的解决方案并组织落实。

第八条学院及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

(一)学院主管投资的管理部门负责就学院投融资、产权交易、业务重组等涉税业务的开展,与财务管理部门建立主动沟通机制,并结合财务管理部门涉税处理意见制定业务方案;

(二)学院办公室负责就学院职工薪酬福利等涉税业务的开展,与财务管理部门建立主动沟通机制,并结合财务管理部门涉税处理意见制定业务方案。

第五章税务基础事项管理

第九条税务基础事项管理是学院法人为履行税收法律义务而开展的各项税收活动,具体由财务处负责实施办理,内控审计室进行督导,集团进行政策辅导。

第十条税务登记管理

税务登记包括学院改制、重组、合并、分立、新设、变更、注销、外出经营报验、扣缴义务人等业务的登记管理工作。

(一)各业务部门是税务登记事项的发起部门,负责在发生税务登记事项前,向财务处提交税务登记申请;

(二)财务处组织各业务部门进行税务登记事前分析,评估相关税务风险,并根据评估结果,对于存在税务风险的税务事项撰写分析报告,报财务部门负责人复核,学院财务负责人审核后,提交单位决策层以供决策;

(三)财务处是税务登记事项的组织、执行部门,财务处按照税务登记相关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如实填写并组织各部门准备相关资料,报经财务部门负责人复核,学院财务负责人审核、单位负责人审批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

(四)学院自办理完毕税务登记手续起10日内,向集团财务处进行报备,财务处将税务登记变动情况定期在税项分析中反映,并报送主管领导审阅。

第十一条纳税申报管理

(一)财务处是纳税申报事项组织、执行部门,负责在纳税义务发生时,按照税务机关要求填报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二)学院各部门是纳税申报事项的配合执行部门,负责配合财务处提供纳税申报过程中所需的相关业务资料;

(三)财务处负责填写纳税申报资料,报部门负责人复核,总会计师审批后,向税务机关提交并完成申报。

(四)财务处在完成申报后10日内,就重大金额、重要事项等情况向集团财务管理部门报备。

第十二条发票管理

(一)各业务部门负责经济业务的办理以及外部发票的收取、传递和开具发票的交付等工作,并对取得发票的基本信息、真伪和内容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发票及时转财务处;

(二)财务处对各部门取得的发票信息、内容及格式进行复核,审核通过的发票,及时办理报销等相关手续,审核不通过的退回相关部门更换发票;如有可抵扣发票,应于每月月末前办理发票抵扣;

(三)学院发票的开具由各部门根据合同约定,填写《发票开具申请表》开票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再提交财务处复核,财务处对复核通过的开票申请进行发票开具,同时做好已开发票的签领登记工作;

(四)财务处应建立发票领购、使用台账,并根据发票领用及库存情况及时办理发票领购,并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涉税备案事项管理

(一)财务处是涉税备案事项的组织、执行部门,负责根据单位涉税业务的开展,提前与主管税务机关就需备案事项进行沟通,了解备案的程序、所需资料、办理时限等内容,并在业务前端向各部门提出涉税建议;

(二)各部门负责配合财务处提供备案相关资料,完成涉税备案的前置资料准备。

(三)财务处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要求,将涉税备案资料报经财务处处长复核,总会计师审核,学院院长审批后,在规定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

第十四条税务档案管理

(一)财务处对各类税务档案进行分类管理,对月度纳税申报资料在次月20日前整理完毕,年度纳税申报资料在次年6月底前整理完毕,其他涉税资料在完成后15日内整理完毕,并对相关资料编制目录,分别存放,按照学院档案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法规要求的期限妥善保管。

(二)财务处对税务档案建立档案查阅登记簿,凡学院借阅档案,经财务负责人审批后进行借阅,凡属对外借阅档案,经本部门负责人申请,部门主管院领导审批,总会计师复核后进行借阅。

第十五条税务基础管理事项是学院会计基础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环节,纳入学院财务基础管理工作考评体系,统一接受集团财务管理部门组织的检查评价工作。

第十六条税收优惠事项管理

(一)由总会计师组织财务、其他各相关部门按照政策规定及学院要求,分别准备相关申请资料,其中各部门资料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提交财务处,财务处对资料进行整理汇总,经部门负责人复核,总会计师审核,报税务机关办理;

(二)总会计师负责督促财务处跟踪优惠政策申请进展以及后续优惠政策享受落实情况,审核财务处撰写的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并对政策的进展和落实情况向学院班子成员通报;

(三)财务部门应按照集团要求,及时向集团汇总学院优惠申请资料及后续的政策落实情况,必要时经学院负责人审批后按照要求报送。

(四)学院自行开展的税收优惠申请事项,也需按照本条第(三)、(四)项规定的程序组织优惠申请及跟踪政策落实情况,并按集团规定报备。

第六章纳税筹划管理

第十七条纳税筹划管理

(一)学院在开展投融资、产权交易、业务重组、科技投入、运营等涉税业务前,应主动与集团财务管理部门沟通研究相关方案;

(二)财务处通过对税收法规政策的研究,结合学院经营管理实际情况,制定纳税筹划计划;

(三)总会计师负责组织财务处和各部门对税收筹划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对后续业务提出改进意见,由财务处撰写专项筹划总结报告经总会计师审核后,报院长审阅并向院务会汇报。

第七章税务检查和自查评估管理

第十八条税务检查和自查评估管理

(一)财务处在税务检查和自查评估时,主要负责与税务检查机关的对接、资料提供、政策咨询、涉税事项沟通以及涉税事项自查等工作;

(二)财务处在接到税务机关检查通知或开展自查活动时,及时将检查或自查情况向集团财务管理部门报备,并每周以书面形式汇报检查或自查进展情况;

(三)总会计师负责组织学院税务检查、自查相关工作,对内协调各部门配合财务处开展检查、自查相关工作,对外协调检查机关,并就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向学院班子汇报;

(四)学院税务检查相关资料经总会计师审核,学院院长审批后,再与税务检查机关确认检查结果;

(五)财务处在正式检查结果出具后5日内,将检查结果向集团财务管理部门进行报备。

(六)财务处对税务检查、自查评估发现的税务问题,制定整改计划,组织各部门研究改善涉税业务流程,完善学院内控机制,杜绝同样问题重复出现,并将整改情况定期向集团财务管理部门报备,财务处定期汇总进展情况,并报送相关领导审阅。

第八章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学院税务管理活动未按照流程和制度规定管理相关涉税事项的,财务处承担直接责任,总会计师、院长承担领导责任。

第二十条学院税务管理活动违法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财务处承担直接责任,总会计师、院长承担领导责任。

第二十一条学院应履行的涉税业务未履行到位,应享受的税收权益未享受的,财务处承担直接责任,总会计师、院长承担领导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院长办公会审议,院长签发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委托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

权责清单

附件2:

纳税申报流程

附件1

权责清单

序号

管理事项

财务处

各部门

总会计师

01

学院财务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制定税收优惠

组织

02

年度计划等涉税事项的落实工作

负责

领导监督

03

业务部门配合财务管理部门做好学院涉税事项的管理工作

协调

04

重大涉税事项

组织

05

学院投融资、产权交易、业务重组等涉税业务的开展

负责

06

学院职工薪酬福利等涉税业务的开展

负责

07

纳税 

负责

协助

审批

08

向集团财务管理部门报备

负责

 

附件2:

纳税申报流程

1.控制目标

阐述学院纳税程序,旨在规范纳税管理,对规范涉税业务的研究、核算、申报、筹划、评估、报告等全过程管理,健全税务管理组织体系,防范控制税务风险,保障学院在经营决策和日常经营活动中依法、合理合规纳税。

2.流程图

3.流程说明

编号

流程步骤

责任部门/岗位

控制编号

流程步骤描述

输入/输出文档

01

提供纳税业务资料

各部门

学院各部门是纳税申报事项的配合执行部门,负责配合财务处提供纳税申报过程中所需的相关业务资料;

02

填写纳税申报资料

财务处

财务处是纳税申报事项组织、执行部门,负责在纳税义务发生时,按照税务机关要求填报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输出:

纳税资料

03

审批

总会计师

财务处负责填写纳税申报资料,报部门负责人复核,总会计师审批后,向税务机关提交并完成申报。

04

申报

财务处

05

报备

财务处

C01

财务处在完成申报后10日内,就重大金额、重要事项等情况向集团财务管理部门报备。

4.风险控制矩阵

目标编号

控制目标

风险编号

风险描述

控制措施编号

控制措施

缺陷编号

缺陷描述

T01

报备资料无遗漏

R01

财务处未尽快向集团报备重大金额、重要事项

C01

明确重大金额与重要事项分类,并且在完成申报后1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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