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协议修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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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
甲方(单位):
注册地址:
乙方(员工):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户口所在地: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鉴于乙方在甲方任职,甲乙双方本着合法、公平、协商一致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及离职以后保守甲方商业秘密有关事项,签订本保密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双方确认,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及离职后1年内,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有关的知识产权均属于甲方享有。
甲方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充分自由地利用这些发明创造、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
乙方应当依甲方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和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协助甲方取得和行使有关的知识产权。
上述发明创造、技术秘密及其他商业秘密,有关的发明权、署名权(依照法律规定应由甲方署名的除外)等精神权利由作为发明人、创作人或开发者的乙方享有,甲方尊重乙方的精神权利并不干涉乙方行使这些权利。
第二条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所完成的、与甲方业务相关的发明创造、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乙方主张由其本人享有知识产权的,应当及时向甲方书面申明。
经甲方核实,认为确属于非职务成果的,由乙方享有知识产权。
经甲方核实的非职务成果,甲方不得在未经乙方明确授权的前提下利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亦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让。
若乙方对成果进行生产、经营或转让的,在同等条件下甲方有优先权。
乙方没有申明的,推定其属于职务成果,或乙方申明后经甲方核实确属职务成果的,甲方可以使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
即使日后证明实际上是非职务成果的,乙方亦不得要求甲方承担任何责任。
乙方申明后,甲方对成果的权属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据本协议第十四条约定解决。
第三条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必须遵守甲方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
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乙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以保持其机密性。
第四条
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之外,乙方承诺,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以泄露、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甲方的其他职员)知悉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
第五条
双方同意,乙方离职之后仍对其在甲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而无论乙方因何种原因离职,该保密义务直至甲方的上述秘密丧失保密性之日止。
第六条
乙方承诺,在为甲方履行职务时,不得擅自使用任何属于他人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亦不得擅自实施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若乙方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甲方遭受第三方的侵仅指控时,乙方应当承担甲方为应诉而支付的一切费用;甲方因此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有权向乙方追偿。
上述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可以从乙方的工资报酬中扣除。
第七条
乙方在履行职务时,发现按照甲方的明确要求或者为了完成甲方明确交付的具体工作任务必然导致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应向甲方书面说明并建议终止工作,若甲方仍要求乙方继续工作,导致甲方遭受第三方的侵权指控,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不得由乙方承担或部分承担。
乙方发现甲方知识产权或其他商业秘密被非法使用或泄露时,有义务及时通甲方并采取措施防止损害的扩大。
第八条
乙方承诺,其在甲方任职期间,非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在与甲方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或兼职,不得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劳务关系,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代理人、顾问等等,也不得自行生产、经营与甲方具有竞争关系的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
第九条
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者解除、终止以后,乙方不得通过利诱、游说等方式干扰甲方与其它员工的劳动合同关系。
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者解除、终结以后,乙方不得直接或者间接破坏甲方与现有产品供应商、销售商以及甲方关联企业、合作企业、客户等之合作关系。
第十条
乙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甲方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甲方所有,而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
若记录着秘密信息的载体是由乙方自备的,则视为乙方已同意将这些载体物的所有权转让给甲方。
甲方应当在乙方返还这些载体时,给予乙方相当于载体本身价值的经济补偿。
第十一条
乙方应当于离职时,或者于甲方提出请求时,返还全部属于甲方的财物,包括记载着甲方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
但当记录着秘密信息的栽体是由乙方自备的,且秘密信息可以从载体上消除或复制出来时,可以由甲方将秘密信息复制到甲方享有所有权的其他载体上,并将原载体上的秘密信息消除。
此种情况乙方无
须将载体返还,甲方也无须给予乙方经济补偿。
第十二条
本合同提及的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
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等。
本合同提及的其他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
客户名单、行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进货渠道,等等。
保密范围及保密内容见保密协议附件一。
第十三条
本协议中所称的任职期间为甲乙双方劳动合同签订期间,劳动合同签订期间与实际劳动权利义务履行期间不一致的,以双方实际履行合同期间为准。
本协议中所称的离职,以任何一方明确表示解除或辞去聘用关系的时间为准。
乙方拒绝领取工资且停止履行职务的行为,视为提出辞职。
第十四条
因本协议而引起的纠纷,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乙方如违反本协议任一条款,无论是否在职,应当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行为发生时其为甲方工作最后一年年收入10倍的违约金;乙方在职的,无论违约金给付与否,甲方有权不经预告立即解除与乙方的聘用关系,并无须支付乙方任何补偿或赔偿。
当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时,甲方仍有权就不足部分向乙方追偿。
乙方拒绝支付上述损失和违约金的,甲方有权追偿或从乙方的工资报酬中扣除,但该扣除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六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
本协议如与双方以前的口头或书面协议有抵触,以本协议为准。
本协议的修
改必须采用双方同意的书面形式。
第十八条
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前已仔细审阅过协议的内容,完全了解协议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第十九条
本协议附件为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