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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复习指导和应试技巧

第六部分复习指导与应试方法

概述、法硕考试复习提高的方法

一.研读教材

2003年法硕的考试模式进行了重大改革,但考察学科的基本内容仍然不变。

这些科目的内容重在对学科中基本理论的阐述以及现行法中重要制度的学理解释,这对于理解和运用现行法的规定相当重要。

学习“指南”一般要做到一下几方面:

(1)必须首先形成知识的体系,然后往里面填具体的知识点,这样可以把书越读越薄、做到书越读越多而不迷惑。

为了形成知识体系,最简单、最直接的方法是理解记忆每本“律考指定用书”前的目录。

当然,在以后的学习中,要不断调整这种已获得的知识体系,将知识点以自己认为更适当的方法组织起来,形成自己对该门学科的知识体系,如果能够形成自己的知识体系,或者对这种体系有了深刻的认识——知道为什么这样组织知识点,那么对这门学科就基本掌握了。

(2)不要贪多贪快,学一个知识点就要把它弄清楚,实在是一时弄不明白的,要记录下来,在往后的学习中始终注意寻找答案。

(3)要注意比较分析与综合。

相似或者相对(反)的知识点进行比较,分散的知识点进行综合。

二、分析法条

历届法硕试题大都根据法律条文直接出题,这是考试客观化的要求。

因此,必须对法律条文相当熟悉,特别是重要法律的重要法律条文,必须通读,不能遗漏,当然对这些法律要有侧重点,有些内容无须关注,比如“法律责任”章有关违法后具体应承担何种形式的责任的规定。

研读一部法律法规,首先要对该法的大致结构有个初步了解,然后再进入具体法律条文的阅读。

在对具体法律条文阅读时,要注意分析、综合:

(1)要思考法律为什么如此规定,其理论根据是什么,比如,法律法规在一般原则之外,为什么还要规定例外情形。

法律条文中的特别规定,或者与“一般认为”不符的规定,尤其要注意。

死记法律条文是不牢固的,只有掌握了法律条文背后的理论(理念),才能真正理解该法律条文的真意,也才能真正运用它解决具体的问题。

(2)要注意比较性的分析,对相似或者相对(反)的情况进行比较。

(3)要注意综合,将法律法规中分散规定的同一方面的有关内容进行归纳形成体系,比如将法律法规规定的复议前置各种情况作一综合,或者尽管法律法规对同一问题做了较为集中的规定,还可以从不同的角度重新组织以深化认识。

(4)在分析具体法条的时候,要注意问自己四个问题:

这个问题规定了什么,具体怎么规定的,这个法条哪些内容是重点和难点以及法硕考试可能从哪个角度出题。

三、正确对待联系

练习的目的就是巩固知识、查漏补缺。

做题前,必须先看书,复习相关的内容,然后再去练习。

不能为做题而做题,不能一边做题一边翻书、翻法条。

错了不要紧,如果都对了,那么这只能说明这套试题是不适合你的:

如果大部分都错了,那么不是这题目设置有问题,就是你知识点掌握不到家,如果是后者你暂时不要做题,而应当去掌握相关知识。

练习后,对做错了的题目以及虽然答案对了但仍有疑惑的题目,要翻书或者通过其他途径弄懂,不要将疑问继续存留下去。

现分述如下:

一、法理学

复习指导

对于每一位准备参加法律硕士考试的考生来说,刚入门遇到的第一座山就是法理学。

复习法理学内容感到很难和无从下手,难就难在它的抽象性上,即它没有直接的法律条文可资援用,其出题依据完全在于一般通行的法学基础理论知识,意在考查考生的法理学素养。

正因如此,该部分的试题所涉及的基本概念较多,易为混淆的知识点也很繁杂,故对广大考生,特别是非法律专业的考生而言,法理学考试内容复习难度较大,总令人觉得无从把握。

但另一方面,具备扎实的法学基础理论修养,又是法律硕士考试考生必备的基本功之一。

学好这部分内容,不仅直接惠及该部分的试题,对于其他部门法的理解、掌握和相应的试题作答,都是大有益处的。

具体来看,对法理学这座大山,应当采取何种行之有效的方法呢?

一、找准方向,把书读薄

从1993年以来法律硕士考试有关法学基础理论部分分值分布情况来看,平均每年为40分左右,今年的法律硕士考试预计也占40分左右。

从所考的内容看,考试已从单纯的死记硬背发展到稍加理解和运用,但范围始终囿于教材之内。

从历届真题来看,法理部分较为侧重的考点包括:

1.法的一般理论:

法的定义、分类、作用、功能、法与国家、法与道德、法与政治等。

2.法的历史发展:

法的起源、法系、当代资本主义法的变化、法的继承、法的移植等。

3.法的形式和法的实施:

法律体系和法律部门、渊源、法的制定、效力、法律规定、法的适用、法律解释、法律关系、法律监督等。

因此,在复习教材时应采取有重点的识记方法,即在通读一遍的基础上,做做历年真题以检查记忆程度,然后把遗漏的部分标识在教材相应位置,再结合考点内容开始第二轮的看教材,这种针对性既节约了看书时间,又提高了看书效率,无形中就把教材变薄了。

二、避难就易,抓住重点

有一句谚语说:

“河水之所以能够到达大海,是因为它善于避开坚硬的石头。

”对于广大考生来说,学习法理学知识的目的不是想做这方面的研究,而是为了尽量全部拿到考分,通过法律硕士考试。

所以在复习过程中,考生没有必要就一些法理理论上的难点和热点寻根究底,因为这些问题往往是法学界尚未定论的内容,如果你非要深挖个究竟,就很浪费时间和精力。

例如有个学员就向我们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

“国家与法之间为什么不是因果关系?

”说实话,看到这个问题,我们真的有点发怵,因为回答这个问题涉及到原因是什么?

结果是什么?

因果关系是什么?

国家是什么?

法是什么等一系列基本法学概念,其中的任何一个问题都可以写一篇洋洋洒洒几万字的论文。

由此可知,考生知疑而问的精神可嘉,但用这种深入的方式准备法律硕士考试,复习方向就失之偏颇了,抓不住重点内容对考试有害无益。

其实,对于该问题,只要记住“法既对国家有依赖性又反作用于国家”就足够了。

三、下足功夫,搞清概念

法理之难,难在它的抽象性和概念繁多上。

教材内容往往没有对这些概念进行专门解释,但在法律硕士考试试题中,却会考查考生对这些概念的熟悉和理解程度。

如果没有弄清这些基本概念,不具备扎实的基本概念的功底,是很难做对的。

然而对于这样的概念,指定教材中却涉及很少。

因此建议考生碰到此类问题时,应去查一查法学词典,下功夫把教材中没有,却须掌握的基本概念弄清楚。

应试方法

一、命题基本情况分析

法学基础理论部分在每年的法硕考试中的综合课所占分值最高,达到40分。

二、命题重点

从历年法硕考试试题分析,法学基础理论部分主要围绕以下三个方面出题:

(一)、法的一般理论。

主要包括:

法的概念、特征及功能、分类;法学产生的历史条件;法与经济;国家、科技的关系等。

(二)、资本在主义法的理论。

主要包括:

资本主义法的产生、特征;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资本主义法的渊源;资本主义法制原则等。

(三)、社会主义法的理论。

主要包括:

法律规范的概念及种类;法律关系的概念及其要素;法律体系的概念;法律解释的分类;法的适用的概念、要求及原则;法律溯及力;法律监督等。

(四)关于法治建设的理论:

法治、法治国家、法治原则、法治条件(此为新内容和热点话题,容易出大体)。

三、应试指导

法学基础理论涉及的基本概念较多,容易混淆的知识点也较多,又没有相应的法律条文来帮助考生加强理解,故这部分复习难度较大。

考生在复习时应当对一些容易混淆的、复杂的概念进行重点突破,把它们比较起来记忆。

法学基础理论考题考查考生的法学基本功,考生只有强化记忆,做到基础扎实,才能有备而战。

法学基础理论考题主要有简答、分析、论述三种题型,考生在做题时,无论哪种题型,首先应该读题,看清题目内容;然后析题,弄清楚考点是什么;再依据自己所掌握的有关知识来作答。

(一)简答题

说明:

综合课有三道简答题,均为法理学试题,该题型的具体答题事项如下:

1、出题范围一般为法理学某节标题的特点、特征、作用或原则等,一般为3至6点;

2、答题时最好连带写上该题的概念,特别是在小点过少时;

3、每点写出后应适当展开论述,以免丢分。

(二)分析题

说明:

综合课中有三道分析题,法理学、宪法学和中国法制史各一道。

在法理学分析题中,大部为对要求评述某种行为合法性的分析题,对此可先进行简单判断,然后引述其依据或违反的法理学原理,结合案例,最后进行总结和归纳。

(三)论述题

说明:

法理学的论述题其实是一道综合题,内容大多是一节或一章的标题,该题在指南中多以作用、原则、特征为主。

答题时需注意:

1、一般应先答概念,后展开论述;

2、考察点同简答题,还包括两种类型的比较;

3、答论述题要全、细,但要用不同符号标出层次,字数要求一般在800字以上。

二、宪法学

复习指导

宪法学是法律硕士专业的基础学科,在我国法学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主导地位。

它所研究的是宪法的本质和它的运动规律,国家的本质和形式,国家机构的组织、职权和工作制度,以及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基本知识、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

因此,教育部把宪法学课程列为法律硕士的必考课之一,要求考生比较系统地掌握宪法学课程的基本知识、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认识宪法产生和发展的一般规律,领会和掌握我国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具体规范,为学好法学的其它分支学科打下坚实的基础。

考生在复习宪法学部分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宪法学的主要内容。

宪法学的主要内容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国家机构两大部分。

在我国宪法学中,公民基本权利部分相对而言比较薄弱一些,而国家机构部分,由于宪法中的规定比较具体,同时,全国人大又依据宪法制定了全国人大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大和政府组织法等法律和议事规则,因而内容比较具体、明确,从内容的重要性和考试的角度看,应当说是宪法学的“重中之重”。

当然,在我国宪法学中,除国家机构部分外,选举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也是比较重要的内容,考生不应当忽视。

  3、外国宪法的内容。

在历年的试卷中,受出题要求限制,外国宪法的内容一般为1分,因此,在指南的内容安排上,涉及外国宪法的内容比较少,主要集中在外国宪法的产生、宪法监督制度、政体的分类、国家结构形式等方面,也希望考生注意这一方面的内容。

  4、与所附法律、法规的关系。

人大版法硕指南由于容量的限制,指南对于有关学科的许多问题没有作深入的阐述,一些问题则根本没有涉及。

因此,考生在复习时,应当以指南为依据,指南中有明确要求的,要阅读、理解并记忆;对于指南中没作要求的部分,可以不看。

当然,为系统地掌握本学科的知识,整部法律法规的内容应当系统地研究。

在宪法学部分,1982年宪法、选举法、全国人大的组织规则、地方各级人大及政府的组织规则是必须要看的。

  全国人大在1982年通过宪法后,又于1988年、1993年和1999年三次通过了宪法修正案。

宪法修正案与宪法正文之间的关系是什么,宪法修正案之间的关系是什么,哪些内容已经失效,这些问题尤其需要注意。

5、指南与试题之间的关系。

市面上有关法硕考试的复习资料种类不少,我认为,比较实用、比较准确的是由人大出版社出版的、由人大指南编写组老师编写的《模拟试题》部分试题。

应试方法

一、命题基本情况分析(每年都有变动,详情参阅大纲和人大版模拟试题)

二、命题重点

去年颁布的宪法修正案在今年的考试中依然会成为重点;99年考题中关于澳门的部分使很多考生措手不及,这也提醒考生不能太拘泥于大纲,一些显然是热点的东西要适当顾及。

纵观历年法硕考试试题,宪法部分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出题:

(一)宪法的基本理论,主要包括宪法的调整对象、基本原则;宪法与部门法的区别;资本主义宪法的产生;三权分立的内容和实质;我国宪法的产生等内容。

(二)我国宪法修正案的内容,主要包括1998年宪法修正案中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有关规定及1993年宪法修正案中关于地方各级人大每届任期的规定等内容。

(三)我国现行宪法的有关规定

1、宪法序言中关于爱国统一战线的性质、任务、范围的规定;

2、宪法总纲中关于国体、政体、经济形式及行政区划的规定;

3、宪法第二章中关于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的有关规定,尤其是关于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的规定;

4、宪法第三章关于国家机构的有关规定,主要包括关于全国人大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有关规定。

三、应试指导

宪法部分在考试时理论性不强,主要考察考生的记忆能力,因此,考生在复习时,应当针对命题重点作重点突破,尤其是要熟悉相关条文,在做题时,考生可分几个步骤来进行。

首先是读题,即看清题目内容,注意不能漏掉题目中的关键词;其次是分析题目,即要弄清考题所要考察的知识点是什么,这是正确答题的关键;第三是搜索信息,即在脑中搜索与考点有关的信息;第四是答题,即综合分析所掌握的有关信息并作出答案。

另外,考生在做题是要注意不要在一个题目上花费太多时间,如果没有有关题目考点的信息,可采取排除法、选特殊答案法作答。

宪法学的法条分析题有三种:

1、一是给一个法条要求论述定义,实际是论述题;

2、二是列出法条后提出问题;

3、三是列出两个条文,要求比较,主要是区别和联系。

考试中,前两种易出题,要将文中涉及的法条记牢,理解其理发精神及原意,再分析就不难了,必要时可举例说明。

例如:

宪法可能考分析题的地方有:

1)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

2)公民的诉原权。

三、中国法制史

复习指导

(本内容主要由北大法学院赵昆坡老师的听课录音整理而成)

中国法制史作为法学基础必修课之一,是法律硕士的必考课。

多年来,许多考生在学习中国法制史时,都反映这门课体系杂乱、知识点零散,因而学起来难度大,考试不容易通过,等等。

下面结合这门课程的特点及考试要求,从课程体系纵向与横向两个角度,谈一谈如何学好中国法制史这门课,以期对考生的学习和复习考试能有所帮助。

一、中国法制史课程的特点及其考试要求

中国法制史这门课程的特点就在于:

它既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又是历史学的一门专史,属于交叉学科;时间从约公元前21世纪到公元1949年,上下几千年,跨度较大,同时离我们今天的现实生活太遥远,史料多为古籍,很难理解;内容广泛、信息量大,并非一看就懂,理解、掌握起来有一定的难度。

其试卷的特点是:

题量大、覆盖面广、题型多样,同时采用题库方式命题。

每份试卷由大小共计45个题目组成,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五种题型。

这就要求考生一定要以指南为依据,全面掌握和理解中国法制史的基本内容。

二、中国法制史课程的体系及量点与难点问题

1.要了解中国法制史课程的体系及中国法制史的发展阶段

中国法制史课程的体系是:

以中国历史断代为经,以主要部门法为纬,按照中国历史的发展顺序分为6章。

这6章,按照法的历史类型的标准,可以分为:

奴隶制法、封建制前期法、封建中期法、封建后期法、半殖民地半封建法、革命根据地法四种。

中国法制史的发展相应地也可以划分为:

奴隶制法阶段、封建制法阶段、封建制前期、封建中期、封建后期、半殖民地半封建法阶段、革命根据地法阶段六个阶段。

从更大的发展阶段来说,奴隶制法、封建制法是古代法,1840年以后的半殖民地半封建法和革命根据地的法是近代法。

这是我们学习中国法制史这门课首先应该搞清楚的。

接着要进一步掌握:

在这6个发展阶段中,每一个阶段又包括哪几个朝代、时期。

各自属于什么历史类型的法。

具体说来,第1章第一阶段,始于第一个奴隶制王朝夏,历经商、西周时期,属于奴隶制法。

第2章为第二阶段,包括从第一阶段向第二阶段过渡的交叉阶段,是奴隶制法向封建制法转型的时期,即春秋时期奴隶制法衰败、战国时期封建制法形成。

自秦始皇建立了统一的中央集权制的封建王朝秦以后,历经西汉、东汉、三国(魏蜀吴)、西晋、东晋、南北朝;第3章为第三阶段,为封建中后期,至隋取代北周而统一全国,唐取代隋;唐以后又出现了分裂割据的局面即五代十国时期,然后北宋统一天下,后来北方出现了西夏、辽、金、大蒙古国并立的局面,北宋被迫南迁,是为南宋;第4章为第四阶段,为封建只后期,南宋后期,北方由元统一,元灭南宋后统一全国;元又为明所取代,明又为清所取代;2、3、4章均属于封建制法。

第5章第五阶段,始自1840年鸦片战争,此后中国社会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这一阶段总的情况较为复杂,在同一社会类型即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存在着不同的法制:

有代表地主、官僚买办阶级利益的法制,即清末王朝、中华民国北京政府(北洋政府)和南京政府的法制;有代表民族资产阶级利益的法制,即中华民国南京临时府的法制;还有代表太平天国农民政权的法制。

总之都属于半殖民地半封建制的法。

第6章为第六阶段,即革命根据地法制。

自1927年至1949年,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政权在反帝反封建的革命实践中建立和完善的人民民主政权的法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法制的直接来源。

包括工农民主政权时期(1927年至1936年)的法制、抗日民主政权时期(1937年——1945年)的法制、解放战争时期(1946年至1949年),人民民主政权的法制。

2.要掌握每个阶段、每个历史时期法律制度的特点

在系统地了解了中国法制史的课程体系和中国法制史的发展阶段后,就要进一步把握每一个阶段、一个历史时期的法律制度是建立在什么样的经济基础上的,是代表哪个阶级利益的,是在什么法制指导思想指引下形成的。

只有这祥,才能够进一步掌握这一阶段或这一时期法律制度的阶级本质,并进而把握其特点。

例如,夏、商、西周及春秋时期,以奴隶制经济为基础,其法律制度是奴隶制法。

从战国时期进入封建社会到1840年,封建社会延续了两干多年,其间虽然经历了若干个王朝,但其法律制度都是建立在封建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只是随着王朝的更替,其法制指导思想及法律形式、体例和内容不断发生变化。

如,就封建法典而百:

战国时期李悝作《法经》六篇;商鞅在秦国变法以《法经》为蓝本,“改法为律”,在此基础上又进一步增损,制定了秦律;汉初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三篇,发展为《九章律》同时,在汉初旧的“五刑”制度开始发生变化——墨、劓、刖等肉刑逐渐为笞刑、徒刑所取代;三国时期曹魏的《新律》十八篇,在体例上又作了调整,增加了九篇,且将具有“总则”性质的《具律》改为《刑名》并列于篇首,将《周礼》中的“八辟”改为“八议”,正式列入律典;《晋律》则发展为二十篇,分《刑名》为《刑名》、《法例》两篇,并“准五服以制罪”;《北齐律》则改律典体例为十二篇,合《刑名》、《法例》为《名例》,确立了新的“五刑”制度,即死、流、徒、杖、答;这些都为隋《开皇律》继承,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性律典唐律奠定了基础;明清时期,唐律十二篇的体例改为七篇,即沿用“总则”性质的《名例》,并以吏、户、礼、兵、刑、工六部为准将篇目分为六篇,其内容也发生了一些变化。

但是无论怎样发展、变化,就两千年的封建法典的本质而言,都反映了地主阶段的意志,都是作为封建地主阶级统治的工具。

只要掌握了这点,在分析每一阶段、每一历史时期的法律制度时,就能抓住其阶级本质,进一步理解其法律制度变化的原因和在当时所起的作用,并求握其特点。

另外,还要按照中国历史发展的顺序,牢记翱代名称及其顾序,井将每个朝代有代表性的律典都记住。

这样,在考试答题时就不容易搞错朝代,以致出现“张冠李戴”的情况。

3.以大纲为基础,掌握每章的主要内容即考核知识点

以上两点是从中国法制史纵向的角度,即从历史发展阶段和顺代更替这条主线来谈如何攀握中国法制历史发展的沿革的。

以下则从中国法制史横向的角度,即从横向掌握每一章主要内容的立场来谈谈如何把握每一章的考核知识点。

在中国法制史教材中,是一个时期设一章,而每一章的结构,大致包括立法指导思想、立法概况、法律形式、法律内容、司法制度等几个方面。

法律内容又分为刑法、民法、行政法、经济法,这种划分方法旨在使考生既可从横断面的角度一览某一朝代或某一时期法律的全貌,从而串连相关各节,又可使考生进一步掌握、理解历朝历代从法制指导思想到司法制度,尤其是各个部门法的纵向的沿革和变化。

在学习和复习时,要根据这几部分内容,前后进行比较,看看到底发生了哪些变化,注意一下哪些内容容易出客观性试题,哪些部分容易出主观性试题。

例如,在立法概况部分,要注意每个朝代曾颁布过哪儿部律典。

以汉朝为例,其先后颁布过“约法三章”、《九章律》、《越宫律》、《朗律》、《傍章》、《沈命法》、《左官律》、《酎金律》等等,由于它们都未冠以朝代名称或年号,因此不像《北魏律》、《北齐律》、《开皇律》、《大明律》、《大清律例》那样,一看就知道是哪个朝代的律典。

在过去的考试中,有些考生因为分辨不出这些未冠以朝代名称或年号的律典是哪个朝代的,所以在答客观性试题时容易答错,在答主观性击题时虽然能将内容答出来,但却不太清楚是哪个朝代的。

为便于考生学习和复习,以下根据大纲中中国法制史部分要求和指南,将每一章的考核知识点归纳出来,供大家参考,参见笔记第三部分。

三、中国法制史的学习方法

下面结合本课程的特点,谈3点意见,供考生学习、复习时参考。

1.以大纲中中国法制史部分要求和指南为依据,做到“四个全面”即全面学习、全面理解、全面掌握、全面复习中国法制史试卷的特点是:

题量大,题型多样,覆盖面广(全书每一章的内容都会涉及到);同时,采用题库命题的方式。

这就要求考生一定要以《中国法制史自学考试大纲》和教材为指南,做到“四个全面”。

2.在“四个全面”的基础上,抓好重点章的内容,处理好重点章与非重点章的关系

一般说来,本课程每份试卷所考核的内容大体上是:

重点章占65%,非重点章占35%。

本课程教材的重点章共有十章,即第2、3、4、5章。

但是这并不是说非重点章就可以不管了。

根据过去的试卷情况,许多考生往往在非重点章丢分多。

3.要处理好客观性试题与主观性试题的关系

本课程试卷的客观性试题占66%,20分,主观性试题占33%,10分。

以往考生认为主观性试题难度大,因而都很重视,尤其是分析题,但往往投入很大的精力,结果却事与愿违。

因为主观性试题答案的特点是具有主观性,考生的答案很难与标准答案完全一致,10分都拿到手不很容易。

客观性试题所涉及的往往是常识性的知识和基础知识,其答案是客观的、唯一的;一旦答对,分数就到手了。

相对来讲,只要知识掌握得牢固、扎实,客观性试题得分的把握就更大。

因此,为了考出好成绩,客观性试题与主观性试题都要重视,不要有所偏废。

应试方法

分析题

1、首先以白话文阐释该文言句或段的基本含义,包括其中所贯穿的原则;

2、阐述该文言句或段所反映的法制问题(既原则);

3、进一步说明该原则所表达的法制意义及对中国法制的影响。

提示:

法制史分析题出题范围应重点把握法制指导思想和有特色的司法制度。

四、民法学

复习指导

学习民法学的方法大致有两种:

其一,是从抽象到具体、从一般到特殊的学习方法。

及基本上按照民法典的结构顺序进行学习。

其二,是从具体到抽象、从特殊到一般的学习方法。

即从具体的事例(实有的或者假设的案例)入手学习民法。

第一种方法,可以使我们对民法获得一个整体的把握,即掌握民法的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为进一步学习、研究民法或者从事民法实物奠定扎实的民法知识基础。

但这种学习方法,对初学者来说,要理解、记忆许多专业概念术语有相当的难度。

第二种学习方法,从具体案例入手,可以唤起对民法理论的兴趣,但仅靠这种学习方法不大可能准确理解和掌握整个民法的基本结构和概念、原则、制度、理论体系。

因此,现在提倡交替采用上述两种学习方法。

即为了掌握民法的基本结构和整个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体系,须采用第一种学习方法,精度一、二种较好的民法教材或者体系书。

在此基础上再采用第二种方法,阅读一些民法实例演习著作,使我们结合实例对民法各项概念、原则、制度获得正确的理解和把握。

然后再阅读一些具有较高学术水准的专题研究著作相关专题论文,以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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