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国际私法》复习题集第3362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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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国际私法》复习题集第3362篇

2019年国家法考《国际私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

一、单选题

1.甲国人威利在乙国购买了乙国产的电器,威利来中国工作时也携带了该电器,在中国使用的过程中因电器的零件质量存在问题,导致威利受伤。

威利就产品责任问题在中国某法院起诉。

依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适用甲国法,因为威利为甲国籍

B、如该乙国企业在中国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则应适用中国法

C、由法院决定适用乙国法律,因为侵权人主营业地在乙国

D、如该乙国企业在中国有经营活动,且威利在中国有经常居所的,适用中国法律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5章>第3节>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产品责任,《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5条规定,产品责任,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被侵权人选择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损害发生地法律的,或者侵权人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或者损害发生地法律。

本题即乙国法律或中国法律。

B错,D对,A为混淆项。

C错是因为依第45条的规定是被侵权人选择适用侵权主要营业地法律,而不是法院决定。

2.经常居所在天津的德国公民托马斯家中失窃丢画,该画后被中国公民李伟在韩国艺术品市场购得,得知李伟将画带回中国并委托拍卖公司在天津拍卖,现托马斯欲通过诉讼要回该画作,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2018年仿真模拟题,单选)

A、托马斯的诉讼行为能力应适用德国法来判断

B、该案件的准据法应当在与案件有实际联系的德国法、中国法以及韩国法中进行选择

C、当双方当事人不能就准据法的选择达成一致时应适用韩国法的法律规定

D、当双方当事人不能就准据法的选择达成一致时应适用法院地法中国法的规定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5章>第2节>中国关于物权法律适用的规定

【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查物权的法律适用问题。

A项,行为人的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即中国法,A错误。

B项,当事人协议选择法律不需要和案件有实际联系,B错误。

C项,当事人没有对动产物权的准据法选择的,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的法律,在本案中就是韩国法,C正确,D错误。

3.澳门特别行政区中级法院在审理一起民事纠纷案件时,须在内地广东地区调取相关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澳门中级法院可以自己的名义出具委托书,直接请求广东省高院调取证据

B、调取证据的委托书应当以中文文本提出

C、广东省高院收到委托书后,应在两个月内完成受托事项

D、若广东省高院发现该民事纠纷应由内地法院专属管辖,可以以此为理由拒绝调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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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7章>第2节>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之间的调查取证

【答案】:

B

【解析】:

《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第2条:

“双方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均须通过各高级人民法院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可以直接相互委托送达和调取证据。

”选项A错误;第4条:

“委托书应当以中文文本提出。

所附司法文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没有中文文本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选项B正确;第5条“完成受托事项的期限,送达文书最迟不得超过自收到委托书之日起两个月,调取证据最迟不得超过自收到委托书之日起三个月。

”选项C错误;第8条

4.福建人李向荣与来自台湾地区的宋安因贸易贸易问题发生争议,李向荣诉诸福建某法院,相关文书需要向台湾地区送达并确定法律适用,依相关规定下列哪项是正确的?

(  )

A、宋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与李向荣有所不同

B、确定应适用台湾地区民事法律的,受案的法院不应予以适用

C、如宋安在大陆,民事诉讼文书可以直接送达

D、如宋安在台湾地区地址明确,可以邮寄送达,但必须在送达回证上签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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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7章>第2节>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之间的送达

【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查区际法律问题——区际司法协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

“台湾地区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参与民事诉讼,与大陆当事人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

”A错误。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2款的规定,“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中选择适用法律的规则,确定适用台湾地区民事法律的,人民法院予以适用”。

B错。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第3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受送达人不在大陆居住,但送达时在大

5.朗文与戴某缔结了一个在甲国和中国履行的合同。

履约过程中发生争议,朗文向甲国法院起诉戴某并获得胜诉判决。

戴某败诉后就同一案件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

朗文以该案件已经甲国法院判决生效为由对中国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依据我国法律、司法解释以及我国缔结的相关条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朗文的主张构成对我国法院就同一案件实体问题行使管辖权的有效异议

B、我国法院对戴某的起诉没有管辖权

C、我国法院对涉外民事诉讼案件的管辖权不受任何限制

D、我国法院可以受理戴某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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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6章>第3节>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

【答案】:

D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5条,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本题中,合同履行地在中国,我国法院对戴某的起诉有管辖权。

故B项错误。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533条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平行诉讼的规定,外国法院受理某一涉外民商事案件并作出判决,不影响我国法院依据我国法律对同一案件行使管辖权。

除非该外国法院判决已经在我国被承认。

本案中,甲国法院只是受理案件并作出了判决,但该判决并未在中国申请承认,因此我国法院仍然有权对同一案件行使管辖权,故A项错误、D项正确

6.新加坡某民用航空公司的一架客机飞往印度尼西亚的途中,因机上物体坠落使在公海上捕鱼的越南渔船受损。

后该渔船开往中国港口修理,并就该飞机造成的损害赔偿诉诸我国法院。

对于该案,依我国《民用航空法》规定,法院应如何适用法律?

A、新加坡法律

B、印度尼西亚法律

C、越南法律

D、中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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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5章>第4节>民用航空关系的法律适用

【答案】:

D

【解析】:

我国《民用航空法》第189条规定:

“民用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民用航空器在公海上空对水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D选项。

7.关于外国法律的查明,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

A、当事人对查明的外国法律有异议的,应当协商解决

B、无法通过法律专家提供的方式获得外国法律的,法院可认定为不能查明

C、在仲裁时需要适用外国法,应由法院协助查明,仲裁机构无权查明

D、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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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4章>第3节>无法查明外国法时的解决办法

【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外国法的查明和解释。

A项错误,依《涉外民事关系适用解释》第1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各方当事人对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的意见,当事人对该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均无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确认;当事人有异议的,由人民法院审查认定。

而不是协商解决。

B错误,该法第17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通过由当事人提供、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效的国际条约规定的途径、中外法律专家提供等合理途径仍不能获得外国法律的,可以认定为不能查明外国法律。

只法律专家一个途径是不能认定不能

8.中国诚至公司与美国凯迪凯特公司签订一份航空器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合同纠纷适用美国法。

双方后因航空器维修问题发生争议。

凯迪凯特公司将诚至公司诉至某人民法院。

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

A、本案的诉讼时效应适用中国法

B、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中国法

C、本案的诉讼时效与实体问题均应适用美国法

D、本案的诉讼时效应适用中国法。

实体问题应适用美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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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6章>第3节>国际民事诉讼的期间、诉讼保全和诉讼时效

【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查涉外商事合同与诉讼时效的法律适用问题。

C项正确。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7条规定:

“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规定: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本题中的商事合同当事人可以意思自治选择法律,当事人约定适用美国法,实体问题就应适用美国法,而诉讼时效问题也是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即美国法。

9.2014年1月,北京居民李某的一件珍贵首饰在家中失窃后被窃贼带至甲国。

同年2月,甲国居民陈某在当地珠宝市场购得该首饰。

2015年1月,在获悉陈某将该首饰带回北京拍卖的消息后,李某在北京某法院提起原物返还之诉。

关于该首饰所有权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5年卷一36题,单选)

A、应适用中国法

B、应适用甲国法

C、如李某与陈某选择适用甲国法,不应支持

D、如李某与陈某无法就法律选择达成一致,应适用甲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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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5章>第2节>中国关于物权法律适用的规定

【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7条规定: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动产物权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可以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

”因此,本题中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当然可以选择适用甲国法,ABC三项错误。

陈某在甲国珠宝市场购得该首饰,即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事实发生在甲国,若李某与陈某无法就法律选择达成一致,则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甲国的法律,D项正确。

10.2012年8月,中国众星劳务派遣公司和赞比亚某通讯公司签订为期3年的劳务派遣合同,从中国派遣数十名工程师到赞比亚工作,后双方因劳务派遣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中国某法院。

根据我国《法律适用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在处理本案合同争议时应如何适用法律?

A、只能适用中国法,因为中国为劳务派出地

B、只能适用赞比亚法,因为赞比亚为劳动者工作地

C、可以适用中国法或赞比亚法

D、应当重叠适用中国法和赞比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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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5章>第3节>合同的法律适用

【答案】:

C

【解析】:

《法律适用法》第43条规定:

“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难以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

劳务派遣,可以适用劳务派出地法律。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C选项。

11.甲国认为船舶属于不动产,乙国认为船舶属于动产。

现一涉及船舶继承(船舶悬挂甲国旗,但船东为乙国人)的纠纷在中国法院审理,依中国《法律适用法》的相关规定,下列哪个选项是正确的?

A、法院应根据船旗国的甲国法将船舶定性为不动产

B、法院应根据船东国籍的乙国法将船舶定性为动产

C、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船舶属于动产还是不动产

D、法院应依中国法律对船舶进行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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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4章>第1节>定性的依据

【答案】:

D

【解析】:

《法律适用法》第8条:

“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D选项。

12.某甲国公民经常居住地在甲国,在中国收养了长期居住于北京的中国儿童,并将其带回甲国生活。

根据中国关于收养关系法律适用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2年卷一36题,单选)

A、收养的条件和手续应同时符合甲国法和中国法

B、收养的条件和手续符合中国法即可

C、收养效力纠纷诉至中国法院的,应适用中国法

D、收养关系解除的纠纷诉至中国法院的,应适用甲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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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5章>第5节>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

【答案】:

A

【解析】:

本题考查涉外收养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

AB项,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8条:

“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

”本题中,甲国公民在中国收养中国儿童,其收养条件和手续须同时符合甲国法和中国法,所以A正确,B错误。

C项,对于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即甲国法。

所以,C错误。

D项,收养关系的解除,可以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

13.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是内地法院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主要依据。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请判断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有权受理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判决申请的内地人民法院仅为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B、申请人向内地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C、对内地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认可申请的裁定,申请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D、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认可台湾判决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7章>第2节>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相互执行法院判决

【答案】:

A

【解析】:

《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4条规定:

“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案件,由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受理。

申请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的,应当提供财产存在的相关证据。

”选项A判断错误、B判断正确;第8条规定:

“对于符合本规定第四条和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七日内立案,并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同时将申

14.蒙古公民高娃因民事纠纷在蒙古某法院涉诉。

因高娃在北京居住,该蒙古法院欲通过蒙古驻华使馆将传票送达高娃,并向其调查取证。

依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6年卷一39题,单选)

A、蒙古驻华使馆可向高娃送达传票

B、蒙古驻华使馆不得向高娃调查取证

C、只有经中国外交部同意后,蒙古驻华使馆才能向高娃送达传票

D、蒙古驻华使馆可向高娃调查取证并在必要时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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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6章>第3节>国际司法协助

【答案】:

A

【解析】:

本题考查域外送达和域外取证。

对于外国法院向在我国的受送达人送达,外国驻我国使领馆可以向其本国公民送达文书,但不得违反我国法律,不得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A项正确。

使领馆途径送达无须外交部同意,C项错误。

对于向在我国的当事人取证,我国允许领事取证的方式,即外国驻华使领馆可直接向其在华的本国公民调查取证,但同样不得违反我国法律,不得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B、D错误。

15.甲国公民大卫被乙国某公司雇佣,该公司主营业地在丙国,大卫工作内容为巡回于东亚地区进行产品售后服务,后双方因劳动合同纠纷诉诸中国某法院。

关于该纠纷应适用的法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4年卷一38题。

单选)

A、中国法

B、甲国法

C、乙国法

D、丙国法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5章>第3节>合同的法律适用

【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3条规定:

“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难以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

劳务派遣,可以适用劳务派出地法律。

”本题中,大卫工作地点难以确定,而用人单位主营业地在丙国,故应适用丙国法。

综上,D项正确。

16.巴拿马籍货轮“安达号”承运一批运往中国的货物,中途停靠韩国。

“安达号”在韩国停靠卸载同船装运的其他货物时与利比里亚籍“百利号”相碰。

“安达号”受损但能继续航行,并得知“百利号”最后的目的港也是中国港口。

“安达号”继续航行至中国港口卸货并在中国某海事法院起诉“百利号”,要求其赔偿碰撞损失。

依照我国法律,该法院处理该争议应适用下列哪一国法律?

A、中国法律,因为本案两船国籍不同,应适用法院地法处理争议

B、巴拿马法律,因为它是本案原告船舶的国籍国

C、利比里亚法律,因为它是本案被告船舶的国籍国

D、韩国法律,因为韩国是侵权行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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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5章>第4节>海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答案】:

D

【解析】:

处理船舶碰撞法律适用问题时,要先看碰撞主体;若碰撞主体不为同一船旗,再看碰撞地点。

本案两船无相同船旗,碰撞地在韩国卸货港,应适用侵权地法即韩国法律。

故D项正确、ABC项错误。

17.下列法律关系中,哪项不属于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A、中国男子李大维与韩国女子金秀贤的婚姻关系

B、中国广大公司与希腊菲拉格远洋运输公司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

C、中国人黄亮继承其父亲位于新西兰房产的纠纷

D、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向希腊政府提供贷款而产生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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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1章>第1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答案】:

D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1条规定:

“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

(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

(2)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3)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4)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5)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

”选项ABC正确;国际私法调整的是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而D项法律关系发生于国际公法主体

18.2011年8月12日,希腊阿昌格罗斯公司(以下称希腊公司)所属的“加百利”油轮在我国琼州海峡中水道附近搁浅,中国交通部南海救助局(以下称南海救助局)与希腊公司签订救助合同(合同约定适用《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对“加百利”轮实施救助使该轮成功脱险。

后双方就救助费给付产生纠纷诉至广州海事法院,法院认为:

希腊公司与南海救助局明确约定,无论救助是否成功,希腊公司均应支付报酬,且以救助船舶每马力小时和人工投入等作为计算报酬的标准,根据我国法律认定合同性质不属于“无效果无报酬”的救助合同,而属于雇佣救助合同。

A、法院根据我国法律认定本案合同性质的做法是错误的,因为救助合同约定适用《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

B、若我国未加入《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法院不得适用该公约解决本案救助合同纠纷

C、若本案救助合同纠纷应适用《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该公约应由法院查明

D、若本案救助合同纠纷应适用《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若该公约对雇佣救助合同没有规定,法院应适用中国法律解决本案纠纷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5章>第3节>合同的法律适用

【答案】:

D

【解析】:

《法律适用法》第8条规定:

“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法院认定本案合同性质(属于“无效果无报酬”的救助合同还是雇佣救助合同)应当适用中国法,A项错误;《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一》第9条规定:

“当事人在合同中援引尚未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效的国际条约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该国际条约的内容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未对中国生效的国际条约可以成为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对象,B项错误;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包括国际条约)若是因当事人选择而被

19.广东某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涉澳投资纠纷案件时,须向澳门当事人送达一份司法文书。

根据《关于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该广东中级人民法院必须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和澳门终审法院进行文书委托送达

B、澳门受托法院对该司法文书的内容和后果不负法律责任

C、澳门受托法院最迟应在委托方发出委托书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文书送达事项

D、澳门受托法院收到委托书后,如果法院发现该案件应由澳门地区法院专属管辖,则可不予执行受托事项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7章>第2节>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之间的送达

【答案】:

B

【解析】:

根据《关于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第2条:

双方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均须通过各高级人民法院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可以直接相互委托送达和调取证据;本安排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应当通过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协商解决。

选项A错误;根据第13条:

受委托方法院对委托方法院委托送达的司法文书和所附相关文件的内容和后果不负法律责任。

选项B正确;根据第5条:

委托方法院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委托请求,以保证受委

20.我国某法院审理了涉外诉讼案件,需要从甲围调取某些证据。

甲国是《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公约》的缔约国。

依该公约,下列哪项是正确的?

(  )

A、中方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可依上述公约请求甲国法院调取所需的证据

B、调取证据的请求可以书面或口头提出

C、应通过我国外交部转交甲国的中央机关转交调取证据的请求书

D、中国驻甲国的领事代表在其执行职务的区域内,可以在不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向中国籍当事人取证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6章>第3节>国际司法协助

【答案】:

D

【解析】:

依《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公约》第1条的规定,每一缔约国的司法机关可以根据该国的法律规定,通过请求书的方式,请求另一缔约国主管机关调取证据。

基于这项规定,只有缔约国的司法机关有权作出请求,而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是没有资格依照该公约请求外国法院调取所需的证据的,A错。

公约中多条都规定了有关取证的请求应当通过请求书的方式提出,B错。

依公约第1条及第2条关于每一缔约国应指定一个中央机构负责接受来自另一缔约国司法机构的请求书的相关规定,公约仅在请求国的司法机关和被请求国的中央机关之间建立提出请求和接受请求的通

21.张某居住在深圳,2008年3月被深圳某公司劳务派遣到马来西亚工作,2010年6月回深圳,转而受雇于香港某公司,其间每周一到周五在香港上班,周五晚上回深圳与家人团聚。

2012年1月,张某离职到北京治病,2013年6月回深圳,现居该地。

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不考虑该法生效日期的因素)和司法解释,关于张某经常居所地的认定,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3年卷一37题,单选)

A、2010年5月,在马来西亚

B、2011年12月,在香港

C、2013年4月,在北京

D、2008年3月至今,一直在深圳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2章>第1节>自然人的居所

【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

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15条规定:

“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1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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