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杉达学院关于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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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杉达学院关于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实施办法

上海杉达学院关于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实施办法

杉达内(人)[2007]第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上海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办法》的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初创和重视培养毕业生英语应用能力为特色,逐步推进各专业(除日语、艺术设计类专业外)高年级用英语讲课为目标的实际情况,经学校研究,决定在实行全员聘用(劳动)合同制的同时,实施对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择优评聘制。

为了更好地做好学校教师职称评聘工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贯彻:

“以学生为本,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核心,既考虑教师的学历,又考虑教师的经历和能力(教学能力、科研能力和管理能力),更重视实际能力的原则”,实施对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择优评聘制;本校在编的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工作,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教师应具有中华民族意识和强烈的社会责任感,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遵守国家法律和法令,严以律己,为人师表,把师德建设放在首位。

第三条教师应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应认真执行“学生手册”中规定要学生遵守的各项校规校纪,做到执法严明、办事公正、教书育人。

第四条教师应服从工作分配、勇挑重担、刻苦钻研、认真负责,不断改进教学方法,讲究实效,以培养学生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为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建设优良校风,实现学校近期、远期目标,互助协作,团结一致,共同奋斗。

第五条本校教师职务设:

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各级职务实行评聘制,并有明确的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学校和教师签订技术职务岗位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二、评聘条件

第六条受聘教师应具备规定的学位学历及任职年限。

(一)教授:

获得博士学位,并担任5年以上副教授职务;获得硕士学位,并担任8年以上副教授职务;获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第二学士学位或者具有研究生学历而未获得硕士学位,担任9年以上副教授职务;获得学士学位或者本科毕业学历,并担任11年以上副教授职务。

(二)副教授:

获得博士学位,并担任2年以上讲师职务;获得硕士学位,并担任5年以上讲师职务;获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第二学士学位或者具有研究生学历而未获得硕士学位,担任7年以上讲师职务;获得学士学位或者本科毕业学历,并担任8年以上讲师职务;博士后出站人员在站进行博士后研究的时间可视同于担任讲师职务的年限。

(三)讲师:

获得博士学位;获得硕士学位,并担任2年以上助教职务;获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第二学士学位或者具有研究生学历而未获得硕士学位,担任3年以上助教职务;获得学士学位或者本科毕业学历,担任5年以上助教职务,并学习过硕士研究生主要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

(四)助教:

获得学士学位,或在工作实践中学习提高,经考试考查,确认达到学士学位水平,经过1年以上见习试用;研究生(班)毕业证书并获得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证书。

(五)除从事公共基础课(公共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公共外语、公共体育、计算机应用基础等),以及艺术等特殊学科教学的教师外,凡1958年1月1日—1962年12月31日之间出生的教师受聘教授,应具备硕士学位;凡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受聘教授,应具备博士学位;凡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受聘副教授,应具备硕士学位。

第七条受聘各级教师均应具有本学科必需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凡1958年1月1日以后出生,非相关专业毕业的教师,受聘高一级职务岗位,应进修完成四门以上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且成绩合格;或者由相关单位确认已掌握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内容。

第八条教师思想政治表现和职业道德应作为岗位职责与任职条件的重要内容,对思想政治表现差、违背教师职业道德且造成不良影响的教师,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并根据所犯过错的情节轻重、造成不良影响的大小和悔改表现,学校将推迟其工资晋级和高一级教师职务(称)的评聘或不评聘其教师职务。

第九条教师应当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

教授、副教授应每年系统承担一门以上本、专科基础课或者专业基础课;教授、副教授原则上每年应指导或者合作指导过8-10名合格的本科毕业生的毕业论文,并可指导助教和讲师。

对不能履行教育教学职责,或未完成学校额定的教育教学任务的70%,或未达到规定的教育教学质量要求,经教育教学考核欠佳或不合格的教师,学校将推迟聘其担任高一级教师职务或不再续聘。

经学校批准在国内外进行学术交流或者进修的教师,交流或者进修期间的教学工作量可不作要求。

非高等学校教学人员的海外归国留学人员或国内其他工作岗位人员应聘相应教师职务岗位,须经过一年以上高等学校教学实践经考核合格,可参照其他同等学位、学历人员拟聘职务的任职条件和程序,由学校对其教育教学及履行相应教师职务岗位职责的实际教学能力、科研能力和管理能力进行综合考察,并经校教师职务评聘委员会(以下简称“聘委会”)审定后实施聘任或评定。

其教学经历可以不受规定的限制。

第十条评聘的各级教师职务除应当符合思想道德、教育教学要求,还应当具备规定的学术与技术能力。

(一)应聘教授岗位的候选人近年来取得的学术、技术成果,应符合下列第1款和第2—6条款之一:

1.学术或教学成果:

独立或者作为第一作者在《中文核心刊物要目总览2000版》或《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所被收录的学术刊物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3篇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位)获得省市级以上奖励(不含提名奖)的教学、科技成果3项以上。

2.发明专利:

独立或者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国际或者国家发明专利2项以上。

3.教学、科研成果:

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位)另获得省市级以上奖励的教学、科研成果2项以上;或者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3位)完成省市级以上理论研究或者应用研究项目(课题)3项以上,通过鉴定或者验收,确认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已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

4.教材、教学参考书:

作为主要编撰人,已公开出版省市统编教材、教学参考书2本以上;或者作为主要编撰人,公开出版教材、教学参考书2本以上,通过鉴定或者验收,确认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且已使用两遍以上,效果良好。

5.学术论文:

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再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2篇以上。

6.学术专著:

个人独立公开出版过学术专著1部以上。

(二)应聘副教授岗位的候选人近年来取得的学术、技术成果,应符合下列第1款和第2—5条款之一:

1.学术或教学成果:

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中文核心刊物要目总览2000版》或《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所被收录的学术刊物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位)获得省市级以上奖励(不含提名奖)的教学、科技成果2项以上。

2.发明专利:

独立或者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国际或者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

3.教学、教研成果:

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位)获得省市级以上奖励的教学、科研成果1项以上;或者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3位)完成省市级以上理论研究或者应用研究项目(课题)2项以上,通过鉴定或者验收,确认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已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

4.教材、教学参考书:

作为主要编撰人,已公开出版省市统编教材、教学参考书1本以上;或者作为主要编撰人,公开出版教材、教学参考书1本以上,通过鉴定或者验收,确认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且已使用两遍以上,效果良好。

5.学术论文:

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再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1篇以上。

(三)应聘讲师者,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经考核表明能胜任和履行讲师职责:

1.本科毕业生已担任五年或五年以上助教职务,工作期间具有本专业必须的知识与技能和从事科学技术工作的能力,能顺利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书籍,并通过国家规定的与晋升职称相应的外语(通过大学英语六级考试者优先)及计算机能力考试,完成或正在完成硕士研究生或第二学士学位(跨学科类,下同)学习,并在本学科学术刊物上发表一篇相当于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或本学科现状和发展的综合报告(已取得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者优先);

2.获得硕士学位(获得海外硕士学位者优先)且已承担两年或两年以上助教职务工作;获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第二学士学位证书或者具有研究生学历,但未获硕士学位,已承担三年或三年以上助教职务工作,具有本专业必须的知识与技能和从事科学技术工作的能力;

3.获得博士学位。

(四)应聘助教者,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经考核表明能胜任和履行助教职责:

1.获得学士学位,或在工作实践中学习提高,经考试考查,确认达

到学士学位水平,经过1年以上见习试用;

2.研究生(班)毕业证书并获得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一条对于尚未达到第十条相应学术、技术成果要求的,但担任本校系、处及以上工作的双肩挑教师(以下简称“双肩挑教师”)在教学、管理岗位上尽责敬业,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者,并经校、院(系)及相关部门考核(含学生问卷测评)认定教学质量优良、师德师风好、教书育人效果显著的教师,经校教师职务评聘委员会决议通过,学校可突破学术、技术成果的硬性要求,内聘相应的教师职务等级:

对其实际具备教学、科研能力或教学、管理能力两种及以上能力者优先;对具备上述两种能力仅缺论文发表数或论文已满足未及核心刊物发表或实际具两种以上能力而年限学历要求未满足者,经“聘委会”审核通过后,可先予聘任相关职务,享受本校相关职务的工资待遇。

第十二条对于符合第十一条之规定被破格内聘的教师,双肩挑教师着重考核其教学、管理上的实绩,允许其在3年内论文可以在“上海杉达学院研究与发展”及其他核心刊物发表并完成第十条相应规定要求则给予继续聘评;在3年内未完成第十条相应规定要求者,可保留职务,工资晋级暂停;自内聘之日起三年内,应当完成第十条相应学术、技术成果要求的指标。

否则,三年期届满,原内聘职务自然终止。

第十三条对教学能力和授课质量欠缺,或师德教书育人欠佳,经校、院(系)相关部门考核(含学生问卷测评)确认者,学校“聘委会”暂不予以评聘。

第十四条评、评聘各级职务的教师应当具备的外语能力。

(一)受聘中级以上教师职务者,必须取得大学英语六级合格及以上成绩,对个别未参加过CET-6级考试的受聘教师和受聘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者应当按人事部与市人事局文件精神参加全国或本市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并取得相应等级的合格证书(已考过大学英语六级的人员,其考试成绩的处理办法见本条第六款)。

(二)受聘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全日制本科以上毕业人员和获大学英语四级、六级合格证书的人员免考外语。

其他人员均须参加全国或本市职称外语等级考试且成绩合格。

(三)具有海内外博士学位的人员以及国家公派出国访问学者且出国前具有副高级职务并在国外连续满一年以上的,可免考外语。

(四)从事体育、艺术等特殊学科教学的教师,或者1965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其他教师,应当参加相应的全国或本市职称外语等级考试且成绩合格。

其中有突出才能的中青年艺术人才担任现职以来获得高等级的国内外艺术类活动大奖,在所从事的专业领域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有良好的综合素质者的考试成绩是否符合任职要求,由学校教师职务评聘委员会确定。

(五)已通过的外语考试成绩和可以参评的考试成绩,目前暂不设有效期。

(六)关于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成绩的处理办法。

1.2004年12月底前,已通过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的人员在晋升职务时可以免考外语。

2.2005年1月至2006年8月期间参加新版四、六级大学英语考试的人员,其成绩按市教委对新版四、六级大学英语外语成绩认定的要求处理(即CET-4、CET-6:

425分为合格)。

符合上述外语条件之一的教师,学校还可根据需要,通过口试或者笔试测定其运用一门外国语进行专业实践的能力。

第十五条学校评聘的各级职务教师应当具备规定的计算机能力。

计算机能力由中介机构根据学校教师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的需要,组织考核或者考试。

195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受聘中高级职务应取得相应的计算机应用能力合格证书。

《上海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办法》发布前已取得本市计算机应用能力统一考试合格证书的教师,其计算机应用能力合格证书在有效期内继续使用。

第十六条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社会科学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图书资料专业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等职务系列的职务职责和任职条件依据《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务试行条例》、《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图书、资料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实验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并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对在教学工作或科学研究工作及其他科学技术工作等方面成绩特别突出的教师,其任职条件可不受学历、学位和任职年限等规定限制。

三、岗位职责

第十八条在编的专职教师每学期至少担任一门课程的讲课任务,并且兼任两个小班的班主任(指导教师)或院(系)秘书工作或者其它教学管理工作。

每周基本教学工作量为14学时(自2007年9月1日起每周基本教学工作量为12学时)。

第十九条教授的岗位职责:

(一)每年担任二门主干课或二门以上课程的教学工作(其中一门应为基础课,包括专业基础课或技术基础课),并能用英语讲授本专业的一门专业课或基础课。

组织课堂讨论、指导实习、社会调查、指导毕业论文和毕业设计;

(二)掌握本学科范围内的学术发展动态,参加学术活动并提出学术报告,发表研究性论文,开展并能独立承接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及其他科学技术工作,根据需要,担任科学研究课题负责人;

(三)主持或参加审阅学术论文;

(四)具有指导本专业研究生的能力;

(五)指导实验室的建设,设计新的实验内容,革新实验手段;

(六)根据需要担任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或教学、科学研究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七)指导学生开展科学技术活动;

(八)承担本学科教学、科学研究的组织领导工作,具有制定本学科发展规划的能力。

第二十条副教授的岗位职责:

应承担第十九条第一款至第七款规定之职责。

第二十一条讲师的岗位职责:

(一)每年能独立承担一门以上课程的讲课工作,能开设“专业英语”课,或能用英语讲授专业课或基础课。

专业教师还要指导学生进行生产实习、课程设计(作业)、毕业设计(毕业论文);

(二)每三年至少应以第一作者的身份在国外学术刊物、全国性核心学术刊物、专业或省市一级学术刊物、大学学报等五类刊物中发表论文一篇,或在国外、国内省市一级以上的学术会议上发表或宣读(相当于博士生的论文水平的综合报告)论文一篇;获得一项科研成果(或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或教学研究成果)。

研究周期长的重大研究课题,应提供阶段性研究成果或完成年度计划。

(三)每四年至少有一个学期参加实验室工作或完成一项计算机在本专业的应用教学改革,完成或改进2-3项实验设计或实验指导书,具有指导本专业学生的实验能力,并初步具有指导本专业学生的科学研究能力。

无实验室课程的讲师应能运用现代教育技术完成所讲授课程的合格的课件。

(四)在讲师任职期间,能胜任系或专业教学秘书,或班主任(指导教师)或其他教育管理工作,具有“培养学生创造精神和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能力。

第二十二条助教的岗位职责:

(一)助教任期内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敬业、守职,担任不少于一届(按学制,下同)辅导员或班主任(指导教师)工作,考核合格。

初步具有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能力;

(二)每年担任两门课程的辅导(硕士毕业生任助教期间经试讲合格者每学期可在院(系)主任指导下承担一门及以上的讲课答疑等教学工作)、答疑、课堂讨论、习题课和实验课或指导实习、实验等教学环节;

(三)助教期间至少应有一年从事实验工作或计算机在本专业领域的应用,助教任期内(下同)应完成或改进1-2项实验设计和实验指导书;无实验课程的助教应掌握现代教育技术在本门课程的应用,应用现代教育技术完成所讲授课程的教案;研究生毕业的助教,可按其研究生期间所从事的实验工作的多少适当减少本条款规定的时间,但一般不得少于半年。

(四)体育、公共外语、艺术类的助教应承担讲课任务;其他助教实行讲课审批制度(预先提交教案、讲稿和教学进度表,试讲合格后,经系主任和教务处批准,方可担任讲课任务)。

(五)在讲师、正、副教授的指导下,参加各种教学、科研活动,协助指导毕业实习及设计毕业作业(毕业论文)。

(六)参加教学法研究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及其他科技技术工作。

(七)助教期间应完成在职硕士研究生(或第二学位)的学习任务,并取得相应的学位,同时至少应在学术刊物上发表一篇有关本学科相当于硕士毕业生的论文或综合报告。

四、评聘机构及工作原则

第二十三条根据《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学校成立“上海杉达学院教师职务评、聘委员会”(简称“聘委会”)负责评、聘教师职务任职资格。

聘委会由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相关学科教授代表组成,委员每届任期一般为一年,由校长任主任,全面负责评聘工作。

聘委会员会在人事处下设办公室,负责评、聘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聘委会下设两个工作组:

学术、技术能力评议工作组与思想品德、教育教学能力考察工作组,分别以无记名投票的形式对被评审人的学术、技术能力与思想品德、教育教学能力进行评议与考察。

第二十五条学术、技术能力评议工作组的组成按照《关于贯彻<上海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办法>的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六条思想品德、教育教学能力考察工作组由校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各二级学院、部门党总支、教务处、人事处等相关人员组成。

第二十七条聘委会职责是:

1.评定助教、讲师的任职资格。

2.评定、聘任副教授、教授职务,除艺术、中文、体育、数学、心理学等类专业外,本校其他各专业教师进行校内评聘改革试点工作。

3.评议提出符合副教授、教授任职资格的意见,推荐到“五校联评”职务评审委员会参评。

4.评定符合内聘条件的各级教师职务的任职资格。

第二十八条聘委会开评审会议时,必须由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出席,其评审结果方为有效。

第二十九条聘委会以民主程序进行工作。

对被评审人的评审意见,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经无记名投票,赞成票数超过出席会议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为通过(不含三分之二整数票)。

如有需要,可以预投票,预投票次数不得超过2次,对会议结果有异议时,必须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一(含)以上提议,并经全体成员的半数以上同意,可予重新评议一次。

未出席会议的成员不得补投票。

第三十条在评审中涉及聘委会委员本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专业技术职务时,该委员应主动回避或被告知回避。

五、评聘程序

第三十一条学校核定当年度教师职务岗位数,由人事处并将核定的岗位数下达至各院系,向各院系教师公开招聘。

第三十二条申报者向所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部门负责人根据任职基本条件审查申报资格;部门将具备申报资格者的名单汇总至人事处并领取有关表格。

第三十三条申报者须认真填写有关申报表及考核表,并提供任现职以来的科研工作量(由科研处审定盖章)、教学工作量(由教务处审定盖章)、进修培训培养情况(由人事处审定盖章)、其他教育教学工作情况(由部门审定盖章);材料准备后上交所在部门。

第三十四条各院系(部门)党总支或直属支部负责对申报者任现职以来的思想政治考核,对其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等提出考察意见,考察不合格者不得申报晋升职务。

第三十五条经部门推荐的申报者,须提交任现职以来有代表性的论文、著作或其他科研成果,由人事处汇总。

第三十六条学术、技术能力评议工作组按照《关于贯彻<上海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办法>的实施细则》,组织相关专家对部门推荐的申报者进行学术技术能力评议,并投票表决;申报高级职务者需向学术、技术评议工作组汇报答辩。

思想品德、教育教学能力考察工作组对部门推荐的申报者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教育教学能力与工作实绩进行考察,并投票表决。

第三十七条聘委会在综合学术、技术能力评议工作组与思想品德、教育教学能力考察工作组的意见的基础上,按岗位数、评聘条件及申报者任现职以来教学、科研、培训、社会工作等情况进行综合评议及审核,投票决定评聘讲师、副教授、教授岗位评聘名单。

第三十八条聘委会通过的评聘人员名单须向校党政领导联席会议汇报并获通过。

人事处将校党政领导联席会议通过的评聘名单在校园网上公示十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者,学校则发文正式评聘。

六、聘约、聘期、考核与解聘

第三十九条根据聘委会审定并获准聘任的教师,由校长或常务副校长负责与其签订职务岗位聘任协议书,同时由学校下发任命书。

第四十条职务晋升评聘者的初次聘期与学校教师岗位评聘期限一致,一般应包含一个完整的岗位聘期。

受评聘的中高级职务者,实行固定聘期合同,除初次聘期外,每个聘期为两年,期满须重新续聘。

第四十一条学校对被评聘或任命职务的教师业务水平和能力、工作态度和成绩进行定期考核。

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任期届满考核应以年度考核为基础,考核结果分为:

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

对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可以解聘或低聘并提出具体要求,限期提高和改进。

任期届满考核:

对考核优秀者可以优先评聘;合格者可以续聘;基本合格者应提出具体要求,限期提高和改进;不合格者可以缓聘、低聘或解聘。

第四十二条受聘者在聘期内调离、辞职的,受聘职务则自动解除。

受聘者达不到受聘岗位职责的考核标准和要求的,学校可将其低聘、缓聘直至解聘。

七、附则

第四十三条具有外单位评聘副教授、教授资格的新进教师,经过一年的教学、科研、管理实践,应向校评、聘会提出相应职务聘任的申请,经聘委会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评聘权限、任职条件、程序通过后,可正式聘任。

第四十四条专职科研人员系列职务评聘办法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原《上海杉达学院教师与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上海杉达学院

二OO七年一月八日

注:

2009~2010年继续执行该办法。

职务评聘材料

 

上海杉达学院关于《上海杉达学院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实施办法》补充规定

杉达内(人)[2010]8号

各院(系)、处(室):

根据学校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2010年3月31日审议通过,对《上海杉达学院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实施办法》作如下补充规定:

1、自发文起,督导听课评分为B及以上者才能参评。

2、申报初级职务的表现优秀者,外语要求可视情况放宽至大学英语四级。

3、自2011年1月起,申报中级职务的,学术成果要求为:

以第一作者(下同)在校内刊发表的论文二篇;或在有正式书刊号发表的论文一篇;或参编公开出版教材五万字以上(以排版面计算,下同);或获市教委优秀教学成果三等及以上奖排名前五名。

4、讲师及以上人员岗位分级时必须要有发表在核心期刊的论文;或获市教委优秀教学成果三等及以上奖排名前三名;或参编公开出版教材五万字以上(排名前三)等,具体要求,将根据不同岗位级别而详细规定的(届时请另见岗位分级相关文件)。

上海杉达学院

二O一O年四月六日

 

上海杉达学院关于开展2009年春季

教师与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通知

杉达内(人)[2009]4号

 

各院(系)、部、处、直属单位:

2009年春季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即将启动,现将相关申报事宜通知如下:

一、受理范围:

本次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仅指学校内部聘任。

(一)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中(初)级职务评聘;

(二)试用期满并考核合格的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认定;

(三)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复评;

(四)合同期满的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续聘;

(五)以考试取得相应资格人员的中(初)级职务聘任;

(六)学校引进具有海外博士学位教师职务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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