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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党支部工作细则

党委党支部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党支部建设的制度化、规范化,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上级党委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党支部是党的基层组织,是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的最基本单位,是党在企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发挥企业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的基础。

第三条党支部在企业基层组织中起领导、保证和监督作用。

工程队和相当于工程队性质单位的党支部,对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党支部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本单位施工生产和各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都要进行讨论研究并作出决定,然后分工负责贯彻执行。

各级机关中的党支部,主要负责对包括领导干部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监督,抓好政治学习,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协助领导改进工作,提高效率,克服官僚主义,保证机关业务工作的完成。

多种经营及其它类党支部,领导单位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积极参与生产经营等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对本单位生产经营和业务工作的正确完成起保证监督作用。

第四条党支部必须努力提高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和领导基层建设的能力,根据新时期党的建设的要求和企业实际,坚持从严治党和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指导方针,按照“支部班子坚强、党员队伍过硬、基础工作扎实、思想工作活跃、保证监督有力”的党支部建设标准,认真抓好思想、组织、作风、纪律、制度建设,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二章设置和任务

第五条党支部的设置,必须根据党章规定和工作需要,经上级党委批准。

凡有正式党员三个以上的生产、经营、工作单位,可建立党支部;因临时任务、短期学习和新筹建单位可建立临时党支部;支部的设置,原则上应与同级行政相对应,以有利于生产经营和党的活动开展。

如因党员少,暂时没有条件单独建立党支部的,可与邻近单位同工种或同系统的党员联合组建党支部,但应尽可能缩小地域范围和跨度,避免业务差异大、人数过多。

成建制的专业化施工队和独立核算的工程队,要建立党支部,配专职党支部书记;项目部直管的在专业工班基础上组建的劳务队,如劳务队(工班)不多,且党员较少,可统一建立党支部,配专(兼)职党支部书记;如劳务队(工班)较多,党员较少,可两个、三个劳务队(工班)合并建立党支部,配兼职党支部书记;如劳务队(工班)党员较多,可单独成立党支部,配专(兼)职党支部书记。

内部退养和退(离)休党员较多的单位,应单独建立党支部,配兼职党支部书记。

第六条党支部必须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和生产经营,按照党章规定,根据上级的指示,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开展工作。

其基本任务是:

1.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支部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生产经营等项任务。

2.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

3.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4.抓好职工政治教育和日常思想工作,经常听取群众意见、反映,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关心群众疾苦,丰富职工的文化生活。

5.充分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发现、培养和推荐他们中间的优秀人才,鼓励和支持他们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

6.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重视吸收在生产和工作第一线的工人、知识分子中的优秀分子入党。

7.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法政纪,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8.教育党员和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9.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关心工会、共青团组织的建设,协调他们与行政的关系,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

第三章支部党员大会和支部委员会

第七条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全体党员参加的会议,是党支部的最高权力机关。

其主要职权是:

(一)传达和贯彻上级的决议、指示,讨论决定本单位的重大问题。

(二)讨论和批准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对支委会的工作进行审查和监督。

(三)讨论接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评选优秀党员和先进党小组,处分违纪党员和处置不合格党员。

(四)选举、罢免、撤换支部委员和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

(五)讨论和决定支委会提交的其它问题

第八条支部党员大会讨论通过决议,到会党员必须超过支部全体正式党员的半数;表决时,须经过应到会正式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才有效。

长期分散执行任务的单位,如果开会确有困难,作为特殊情况,也可采取分片讨论表决,然后集中计算票数的方法作出决议。

第九条支部委员会的组成人数应根据支部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确定,一般以三至七人为宜,不应超过或等于本支部正式党员的半数。

可酌情设支部书记、副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律检查委员、青年委员、保卫委员等。

党员不足七人的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只设支部书记一人,必要时可增设副书记一人。

党员七至十五人的,支委会由三人组成;党员十五人以上的,支委会可由五至七人组成。

离退休党员应单独建立支部。

第十条支部委员会由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委员,应由忠诚于马克思主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决议、指示,党性强,作风正,密切联系群众,熟悉党的基本知识和本单位业务知识,有一定政治、文化水平和组织能力,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的党员担任。

工程队党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一般应从队领导干部、技术干部和工班长党员中产生。

支部委员候选人,应由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名,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交党员大会选举。

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实行预选或差额选举。

选举要充分发扬民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当选人得到的赞成票数必须超过实际到会有选举权人数的一半方为有效。

支部正副书记和其他委员的分工,由支委会选举和确定。

选出的正副书记必须报上级党委审批,其他委员报上级党委备案。

不设支委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交党员大会进行选举,选出后报上级党委审批。

支委会每届任期两年,期满后应按时改选;委员如有缺额,应当及时召开支部大会补选。

第十一条支部委员会在支部大会休会期间,负责领导和处理党支部的日常工作。

其主要职权是:

(一)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指示的实施措施。

(二)定期听取行政负责人的工作报告,讨论决定本单位生产经营和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如:

发展规划、施工计划、班组设置、职工提升调动、工资调整、奖金分配、大宗开支、奖励和惩处、重要制度的制定和废止以及需提交职工大会讨论的重要问题等,并围绕生产经营任务,拟定党组织和思想政治工作的保证措施。

(三)讨论研究党支部工作计划、总结和重要的请示报告。

(四)分析党员和职工队伍的思想状况,拟定党员、职工教育计划和思想政治工作意见。

(五)制定发展党员计划,研究发展党员工作。

(六)讨论研究党风建设问题,提出对不合格党员和违纪党员的处理意见。

(七)讨论“创岗建区”活动定格、民主评议党员、民主评议党支部和表彰先进党小组、优秀党员意见。

(八)讨论决定工会、共青团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九)其它需要讨论的重要问题。

无支委会的党支部在研究、决定上述问题时,应采取召开支部党员大会的方式,认真听取党员意见。

第十二条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委员会都要在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支部分工的工作。

(一)党支部书记负责主持党支部的日常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召集支委会和支部党员大会。

根据本单位实际,认真传达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决议、指示,将支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提交支委会和支部大会讨论决定。

2.抓好党员和职工教育管理,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3.抓好支部工作计划、决议的贯彻执行,按时向支委会、支部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4.经常与支部委员及同级行政负责人保持密切联系,交流情况,支持他们的工作,协调本单位内部党、政、工、团的关系,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5.抓好支部委员会的自身建设。

按时组织支委学习,按期主持召开支委民主生活会,抓好班子团结、协调,充分发挥支委会的集体领导作用。

6.组织开展“创先争优”和党内竞赛等活动,总结支部工作经验。

7.组织落实支部工作的各项制度,抓好基础建设。

支部副书记协助书记工作,书记不在时,代行书记职责。

专职党支部书记应把单位党的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作为自己的工作重点。

党支部书记和行政主管由一人兼任时,要正确处理支部工作与行政工作的关系,必须坚持“两手抓,两手硬”的方针,保证党政各项工作任务的全面完成。

(二)组织委员的主要职责:

1.了解和掌握支部的组织状况,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党小组的划分和调整意见,检查和督促党小组过好组织生活,负责党支部改选的组织工作。

2.了解和掌握党员的自然状况和思想状况,协助宣传委员、纪检委员对党员进行思想教育和纪律教育,搜集和整理党员的先进模范事迹,承办党内评先、奖励的有关事宜。

3.组织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制定发展党员计划,办理接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的考察、转正以及不合格党员的处置手续。

4.负责支委会、支部大会的记录和党员鉴定、党内登记、统计工作,接转党员组织关系,按时收缴党费,定期公布党费收交情况。

5.党支部不设纪检委员时,兼管纪律检查工作。

(三)宣传委员的主要职责:

1.了解党员和群众的思想情况,提出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拟定学习教育计划和建议。

采取各种形式,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宣传国内外和本单位的形势。

2.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基本路线和党的基本知识学习,学习时事政策、科学文化和业务技术,组织党课学习,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3.围绕各个时期的中心任务,运用多种形式,开展宣传鼓动和主题教育活动,宣传好人好事和先进典型。

4.指导工会、共青团组织的宣传工作,帮助他们开展好群众性的宣传教育和文化体育活动。

5.按照党的政策,做好统战工作。

(四)纪律检查委员的主要职责:

1、组织对党员进行《党章》、《准则》以及党纪国法和共产主义道德品质教育,不断提高全体党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做好端正党风工作。

2、负责检查党员遵守党纪的情况,对违犯党纪的人和事组织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3、维护党员的民主权利,负责受理和转递党员的申诉和控告,及时向支部委员会、上级党组织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汇报。

4、考察了解受处分党员改正错误的情况,教育帮助他们认识和改正错误,鼓励他们积极工作。

5、经常向支部委员会和上级党组织汇报和反映本单位党风党纪情况。

纪检委员受支部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以支部委员会的领导为主。

在工作中如与支部委员会有不同意见,可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反映。

(五)青年委员的主要职责:

1、根据党支部、上级团组织关于青年工作的指示和要求,抓好团支部工作,并将团支部活动情况定期向党支部委员会报告。

2、指导团支部加强对团员青年的政治思想教育和科学文化学习,提高团员青年的思想政治觉悟和文化技术水平。

3、指导团支部围绕党的中心工作,独立负责地开展适合团员青年特点的各项活动,引导团员青年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新人,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建功立业。

4、做好团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对团组织的“推优”工作及时给予指导。

第四章党小组

第十三条党小组是党支部的组成部分,不是党的一级组织。

党支部根据本支部党员的数量、分布情况以及工作需要,划分若干党小组。

工程队的党小组一般以工班(或班组)为单位划分。

每个党小组不得少于三名党员。

党员不足六人的支部,可以不划分党小组,由支部书记直接组织党员活动。

党小组长一般由党员选举正式党员担任,也可由支委会指定。

第十四条党小组在党支部的直接领导下,具体组织指导党员的日常活动。

其主要任务是:

(一)组织和监督党员认真贯彻执行党支部的决议,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分配每个党员以一定的工作,努力完成党支部布置的任务。

(二)定期召开党小组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对党员进行教育和管理。

(三)组织党员学习和讨论。

(四)接受党员的汇报,及时了解和向支部反映党员的思想、工作、学习情况和非党群众的思想情绪。

(五)按照支部的要求,研究提出发展对象,做好对发展对象、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工作。

(六)组织党员经常向群众宣传党支部的决议,开展思想工作和群众工作。

(七)按时收缴党费,及时转递党员的申诉、控告等。

第十五条党小组会是党员组织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党小组会的主要内容有:

根据党支部的安排,组织党员的学习讨论;研究如何贯彻执行支部的决议;讨论有关党务方面的工作;党员汇报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分析群众思想状况,研究如何做好思想工作。

第十六条党小组长的职责:

(一)按照党支部的要求,组织好党员的学习,不断提高党员的政治觉悟。

(二)具体地组织党员贯彻执行党支部决议,研究落实的具体措施,指导党员的活动,保证完成党支部布置的工作。

(三)按时召集和主持开好党小组会,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经常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四)组织党员做群众工作,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五)了解党员的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的情况,做好党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并及时向支部委员会汇报本小组的工作情况,反映群众的情绪和要求。

第五章党员教育和管理

第十七条党员教育是加强党的自身建设的一项基础工作,是党支部的一项任务。

党支部要以提高素质,增强党性为目标,加强和改进党员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党员教育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是:

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以正面教育为主的原则;身教重于言教的原则;民主的原则;分类分层次施教的原则;教育与管理、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九条党员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

1、思想理论教育。

主要包括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党的基本路线、共产主义理想教育等。

2、党的基本知识教育。

主要包括党的性质、宗旨、纲领,党的建设的基本理论,党的组织原则,党内生活的基本制度、规定,党的历史等。

3、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

主要包括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党中央为建设中国特设社会主义,根据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制定和实行的一系列新的方针、政策等。

4、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教育。

主要包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现代经营和管理知识及业务知识等。

党员教育大致分为打根底的系统教育和针对党员现实思想的日常教育两种类型。

系统教育和日常教育应统筹安排,有机结合,相得益彰,二者不可偏废。

第二十条党员教育的基本形式和方法主要有:

(一)灌输式教育。

通过上党课、党员集中轮训、开办业余党校、举办党的知识讲座、组织党员有计划有系统地自学等,提高党员的政治理论水平。

(二)启发式教育。

由党组织负责人及时地向党员讲述形势、任务、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领导与党员座谈、对话、民主讨论、谈心等,回答解决党员认识上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引导党员进行自我教育。

(三)开放式教育。

组织党员参观工厂、农村、部队、学校、博物馆、纪念馆、有关展览,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等,把党员教育寓于各种有益的活动之中,同社会上的改革和建设的实践结合起来,丰富教育的内容,拓宽党员的视野。

(四)激励式教育。

通过党内“创先争优”活动、开展新时期党员形象讨论、大力表彰优秀党员等先进典型、学习英雄模范的事迹等,激发党员的内在积极因素,激励大家做合格党员,争当优秀党员。

第二十一条上党课是进行党员教育经常采用的一种重要手段。

党支部一般每月要给党员讲一次党课,子、分公司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每年至少给基层党员讲一次党课。

第二十二条运用录音、录像、广播、电视等电化手段,对党员进行形象、直观、生动、活泼的教育,是搞好党员教育的一种先进而有效的形式。

党支部要认真抓好党员电化教育,对上级下发的电教片要及时组织播放。

第二十三条党员管理是党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党的建设的基本途径之一。

加强党员管理,是提高党员素质,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需要。

第二十四条党员管理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是:

从严治党的原则;注重实效的原则;制度规范的原则;管理与教育向结合的原则;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党员管理工作的方法和形式有:

“三会一课”;党员领导干部的双重组织生活会;“创先争优”活动;党员目标管理;党员联系户;党员责任区;党员主题实践活动;谈心活动等。

党支部要加强对党员的管理和监督,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抓好“三会一课”、党员汇报、考评、民主评议、评先表彰等制度的落实;引导党员严格履行义务,保障党员充分行使权利;定期分析、考核党员状况,大力宣扬优秀党员的模范事迹,批评不良倾向,对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不履行党员义务的,要及时帮助;对违反党的纪律的,要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或经教育不改的,要执行党的纪律;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党员领导干部无论职位高低,都要以普通党员的身份,参加党的组织生活,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要加强对离退休党员、分散流动党员和农民合同工、临时工党员的管理;严格党员组织关系和党籍管理,健全约束机制,切实把每个党员都置于党组织的管理之中。

第六章发展党员

第二十六条发展党员是党支部的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是党的组织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

党支部要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和上级党委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有领导、有计划地认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第二十七条发展党员必须坚持入党自愿的原则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十八条党支部要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激发他们要求政治进步的热情,不断扩大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

党支部一般至少按照发展一名党员有六名入党积极分子的比例建立支部的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二十九条党支部要把发展党员工作的着眼点放在加强对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上,严格按局党委组织部制定的《发展党员程序》进行。

重点吸收施工生产一线的职工和青年知识分子中的优秀分子入党。

要认真落实团支部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的工作。

第七章民主评议党员和民主评议党支部

第三十条建立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是新形势下提高党员的素质,发挥党员作用的一项重要措施,是通过制度建设加强对党员进行经常性教育、管理和监督的有效方法。

通过民主评议、组织考评、表彰先进、处置不合格党员,提高党员素质,保持党员队伍的纯洁性和先进性,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三十一条民主评议党员要认真贯彻“坚持标准,立足教育,区别对待,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三十二条民主评议党员工作要在上级党委统一领导下,以党支部为单位组织实施。

每二年进行一次,每次评议一般不超过十五天,累计时间不少于四十课时。

第三十三条民主评议的对象是在职的全体党员(离退休、内部退养职工党员参加学习教育活动),评议的重点是各级领导干部。

评议中必须坚持一分为二的观点,认真地而不是敷衍地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对党员作出准确、公正的结论。

第三十四条评议开始之前,党组织要认真做好调查准备。

通过多种方法,全面摸清党支部、党员队伍的状况和重点人员问题。

凡是基层领导班子涣散软弱的,要先进行整顿。

在此基础上,党支部要根据上级党委安排,制定实施计划,妥善安排工作,搞好骨干培训。

第三十五条评议活动开始时,首先要搞好学习教育。

以《党章》、《准则》为主要教材,着重对党员进行新形势下坚持党员标准的教育。

每次教育应根据不同时期中央和上级党委指示精神,密切结合本单位党员队伍的实际,在具体内容上有所侧重。

学习方法力求多样,讲求实效。

第三十六条民主评议党员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1)是否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坚持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

(2)能否在企业改革、发展和稳定中,立足本职,拼搏奉献,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3)能否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经受住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考验;

(4)能否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做到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

(5)能否树立良好的形象,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自觉维护职工群众的利益。

每次评议要根据形势任务的要求和党员队伍实际出发,抓住主要问题,确定具体内容。

要把顾全大局、清正廉洁、严守法纪,作为评议党员干部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七条民主评议时对党员要评出优秀党员、合格党员,一般也要评出不合格党员。

(一)优秀党员标准(见第八章)

(二)合格党员标准:

(1)具有共产主义信念,愿意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在任何情况下不动摇、不丧志。

(2)政治立场坚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3)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加强自身修养,提高工作技能。

(4)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国家利益的关系、公而忘私,乐于奉献。

(5)吃苦在前,勇挑重担,在困难和危险时刻敢于挺身而出,英勇斗争。

(6)对党忠诚老实,思想作风正派,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敢于同不良倾向作斗争。

(7)团结同志,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做群众的知心朋友。

(8)艰苦奋斗,清正廉洁,不搞不正之风,自觉遵守职业道德。

(9)组织观念强,按时参加党的生活,交纳党费,执行党的决议,完成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

(10)自觉遵守和维护党纪国法和各项规章制度。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为不合格党员:

(1)丧失或动摇共产主义信念,放弃四项基本原则,经常散布错误言论,经教育不改的。

(2)革命意志衰退,不履行党员义务,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所分配工作的。

(3)个人主义严重,见利忘义,假公济私,损人利已,在群众中造成很坏影响的。

(4)工作不负责任,不讲职业道德,给党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

(5)严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和规定,超生子女的。

(6)搞封建迷信,或参与赌博屡教不改的。

(7)道德品质败坏,生活作风腐化情节严重,或有卖淫、嫖娼行为的。

(8)有其它严重问题的。

第三十八条对评议出的不合格党员进行组织处理,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必须按照“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置恰当,手续完备”的要求进行,防止偏“严”偏“宽”的倾向,做到不漏、不错、不误伤同志。

第三十九条对不合格党员进行组织处理,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以下方法:

(一)限期改正。

主要适用于基本不合格党员,或那些虽然表现很差,但本人有继续留在党内的强烈愿望,诚心改正缺点、错误并有实际行动的不合格党员。

决定党员限期改正,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工人党员报子、分公司级党委批准,干部党员报对其有任免权的党委批准。

限期改正的时间一般为一年。

限期改正期满后,党组织应及时讨论,做出结论。

达到党员条件的,取消限期改正措施;期满仍未达到党员条件的,应劝其退党;劝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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