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家协会会财务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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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协会会财务管理制度
***企业家协会
财务管理制度
为了保障***企业家协会会务工作正常开展,加强***企业家协会财务管理,促进***企业家协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透明化建设,根据国家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及***企业家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本财务管理制度。
收入管理制度
1、本协会通过以下方式取得合法收入,并开具加盖协会财务专用章的统一收据,有关款项及时列入***企业家协会收入帐户,不得进入任何个人账户。
(一)会费。
(二)捐赠。
鼓励全体会员及非会员向***企业家协会捐赠财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手续费收入。
(五)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六)其它合法收入。
二、会费必须在每年6月底前交清。
对于12月份以后入会的会员,缴纳当年应缴会费的一半。
会员不交纳会费的,依照《章程》有关规定视为自动退会,取消其会籍。
对确有重大困难的会员企业经申请,由秘书处核实,并经***企业家协会理事会批准通过,年费可以给予减缓交纳。
支出管理制度
一、本会的经费使用依据民主理财,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按照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使用,尽可能减少招待费用发生。
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办公费(含办公用品购置费、文印费、书报费、邮电费、电话费、交通费及***企业家协会简报、会刊印刷费等);
(二)差旅费;
(三)兼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及福利由会长、轮值会长、秘书长自行承担。
今后需增加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及各项费用由***企业家协会承担;
(四)会务费(培训费、会员大会、理事会、秘书处工作会议,以及以***企业家协会名义召开的其他会议费用);
(五)***企业家协会的外事活动经费;
(六)***企业家协会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各项活动支出;
(七)与***企业家协会有关的其它正常开支。
二、***企业家协会经费开支实行年度、月度预决算制
年初,秘书长根据***企业家协会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工作需要,经会长办公会同意,向理事会报告年度经费预决算,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秘书处主任负责做月度费用预算及决算,经秘书长通过后,向会长办公会报告,经会长办公会同意后,由会长或轮值会长签批执行;未经月度预算审核临时发生的费用,在发生前由秘书长同意后,再按流程报销。
三、所有费用支出,先由经办人签字,再由会计或财务负责人审核,最后经***企业家协会秘书处主任审批后,由出纳负责报销支出。
各项费用支出必须有合法的原始凭证,即所有发生的费用均须持有填写完整、清楚的正式票据并注明用途,对手续不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费用支出,一律不予报销。
***企业家协会财务原则上不办理预借款,因公事临时需借用公款的,必须严格办理审批领取手续。
审批的原则是:
借款5万元(含5万元)以下由秘书长、轮值会长审批;借款5万元以上,由秘书处、会长审批。
财务账物管理制度
1、***企业家协会的会计组织工作按国家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企业家协会常设机构设专职出纳员一名,会计人员一名,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性。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严格遵守和维护财经纪律,保护***企业家协会资产的安全完整,按规定编报会计报表,并每月寄月报表给副会长及理事会成员。
会计人员离岗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出纳员的主要任务是登记捐赠费、会费收入和其他款项的收款,经费支出,办理银行存款和现金收付,检查票据的有效性和用途,定期向理事会和会长书面报告财务收支情况等。
三、***企业家协会财务收支自觉接受会员大会、理事会及审计部门监督。
***企业家协会要严格控制各项财务支出,集中财力为会员企业办实事。
秘书长定期向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接受会员监督,并不定期接受会员大会的质询。
***企业家协会换届或法定代表人更换之前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四、本会资产为共有财产,依照国家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有关规定及本会章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各项财产物品的购置必须本着实际需要,要事先编制计划并提出预算,经秘书处工作会议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任何无计划、无请示或超标准购置财产物品的,其费用由当事人自理。
五、本制度所依据的国家政策、法令、制度如有变动,按国家新的规定执行。
***企业家协会工作人员费用报销标准
一、通讯费
协会固定电话费用实报实销,工作人员报销标准:
秘书处工作人员每人每月200元,凭个人正式的通讯费发票结算,超出标准的由个人自行承担。
二、交通补贴费
私车公用若出**界,则可填写私车公用补助单,按1元/公里给予补助,若产生过路过桥费则实报实销。
发生在**界内的私车公用及员工上下班,则采用月度交通补贴方式给予补助,标准:
秘书处工作人员每人每月400元。
三、招待费
会长、轮值会长、秘书处因协会工作发生的招待费用不得超过3000元/次,秘书处工作人员因协会工作发生的招待费用不得超过1000元/次。
四、差旅费
参照公务员其他(其余)工作人员标准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标准内实报实销。
1、住宿费
2、交通费
3、出差期间伙食费
会议费中含有餐费的,以及有接待单位接待的,不得再另行报销伙食费。
除出差到西藏、青海和新疆定为120元/天,其他各地标准为100元/天。
***企业家协会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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