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第二章支付结算1和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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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第二章支付结算1和2
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总,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坟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一)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支付结算包括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电子支付等结算行为,而该等结算行为必须通过中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或其他机构才能进行,
(三)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银行在支付结算中充当中介机构的角色,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账户情况;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冻结、扣款,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四)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根据需要可以制定单项支付结算办法,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后执行;
(五)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支付结算体系是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支持经济运行和维护金融稳定的重要基础,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
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二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三银行不垫款
三、支付结算的主要支付工具
单位日常活动中的结算可分为现金支付和非现金支付两大类,我国目前使用的人民币非现金支付工具主要包括“三票一卡”和结算方式。
三票一卡,是指汇票、本票、支票三种票据和信用卡,结算方式包括汇总、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电子支付等。
以汇总、托收承付的委托收款为主的结算方式在我国经济活动中发挥了结算主渠道的作用。
1996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票据法》,是我国支付结算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
信用卡成为我国个人使用最频繁的支付工具。
四、支付结算的主要法律依据
如前所述,支付结算包括票据、信用卡和汇况、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电子支付等结算方式。
《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1997年6月23日起经国务院批准,同年8月21日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于同年10月1日起施行)、
〈支付结算办法〉(1997年9月19日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于同年12月1日起施行)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1999年3月1日起死回生施行,原〈信用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该办法于1994年10月9日修订,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2005年10月26日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实施),等等。
五、办理支付结算的具体要求
3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因此,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必须做到标准化、规范化,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1)中文大写金额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也应受理。
(2)中文大写金额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
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后面不写“整”(或“正”字)。
(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
3-3、阿拉伯金额数字万位或元位是“0”,或者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万位、元位也是“0”,但千位、角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以不写“零”字,如¥1680.32,应写成人民币壹仟陆佰捌拾元零叁角贰分,或者写成人民币壹仟陆佰拾元叁角贰分;又如107000.53,应写成人民币壹拾万柒仟元零伍角叁分,或者写成人民币壹拾万零柒仟元伍角叁分.
3-4阿拉伯金额数字角位是”0”、而分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元”后面应写“零”字。
如16409.02,应写成人民币壹万陆仟肆佰零玖元零贰分,又如¥325.04,应写成人民币叁佰贰拾伍元零肆分.
3-5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人民币符号”“¥”。
3-6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为防止变造票据的出票日期,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面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面加“壹”。
如2月12日,应写成零贰月壹拾贰日;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
3-4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少数名族文字或者外国文字记载。
5、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当事人真实签章的效力。
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第二节现金管理
在企业的所有各项资产中,现金的流动性最强,现金的管理在企业日常会计工作,乃至经营管理活动中至关重要。
一开户单位使用现金的范围
1、支付职工工资、津贴;
2、支付个人劳务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4、支付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支付的价款;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上述款项结算起定为1000元。
二、现金使用的限额
现金使用限额,是指为了保证开户单位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
一般按照单位3-5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确定。
可按多于5天、但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确定。
商业和服务行业的找零备用现金也要根据营业额核定定额,但不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之内。
三、现金收支的其本要求
1、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
2、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不得“坐支”现金,
3、开户单位根据规定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时,应如实写明提取现金的用途,由本单位财务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并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四、建立健全现金核算与内部控制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账目应当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一般采用实地盘点。
(一)建立单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
1、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结合部门或系统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规定,建立适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
2、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负责。
(二)加强货币资金业务岗位管理
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3、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三)严格货币资金的授权管理
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四)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1、支付申请
2、支付审批
3、支付复核
4、办理支付。
第三节银行结算账户
2003年4月10日公布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账户管理办法》),2005年1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于又发布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做出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和例〉〈〈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关于完善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等对外币账户进行了规范。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
),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这里所称“银行“是指在中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到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含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分类
(一)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个人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个人因使用借记卡、信用卡在银行或邮政储蓄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不同,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
(一)一个基本账户原则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不能多头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二)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原则
(三)守法合规原则
(1)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
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4)存款人在同一营业机构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后重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重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可自开立之日起办理付款业务。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存款信息保密原则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
四、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1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一般程序
银行应建立存款人预留签章卡片,并将签章式样和有关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留存归档。
2、账户名称、存款人名称与预留银行签章中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的一致性。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存款人名称、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的变更。
存款人的银行结算账户资料发生前述变更,应及时到开户银行办理变更手续。
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银行接到存款的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三)银行结算账户撤销
1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的事由
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3)因迁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2银行结算账户撤销的手续办理。
(1)存款人发生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或被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终止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存款人申请撤销其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其本存款账户的开户银行的情况书面通知该存款人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存款人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存款人撤销有关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存款人主体资格终止后,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当先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将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后,方可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
存款人需要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在撤销其原基本存款账后10日内申请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3办理银行结算账户撤销手续应当注意的事项
(1)末获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单位,在验资期满后,应向银行申请撤销注册验资临时存款账户,其账户资金应退还给原汇款人账户。
3-4银行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注明销户日期并签章,同时于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3-5银行对一年末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五、基本存款账户
(一)基本存款账户使用范围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是存款人主办账户。
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该账户办理。
(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要求
由上可见,凡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和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2、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所需的证明文件
(1)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
(2)非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营业执照正本;
(6)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8)外国驻华机构,应出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外贸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应出具国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
(9)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人体工商户执照正本;
(三)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程序
中国人民银行应于2个工作日内对银行报送的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资料的合规性以及唯一性进行审核,
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必须以基本存款账户的开立为前提,
严禁将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款项转入个人储蓄账户;基本存款账户的开立须经人民银行核准后才能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
六一般存款账户
(一)一般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
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二)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程序
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实行备案制,无须中国人民银行核准。
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自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
七、专用存款账户
(一)专用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
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要专户存储和使用的资金,才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1)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
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2)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其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3)基本建设基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
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根据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审查批准。
(4)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5)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
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基本存款账户拔入款项外,只付不收,其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二》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要求
同一个证明文件,只能开立一个专用存款账户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QFII专用存款(QFII是“QualifiedForeignInstitutionalInvestors”的简写,即“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的简称,“QFII专用存款帐户”也就是境外合格投资机构在我国境内投资股票市场开设的专用账户,该账户只能进行股票等的买卖,不可以存取现金。
)
账户时,其开立人民币特殊账户应出具国家外汇管理部的批复文件,开立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应出具证券管理部门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
(三)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程序
银行应办理开户手续,并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银行在办理专用存款账户开户手续时,同时应在其最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登记账户名称、账号、账户性质、开户银行、开户日期、并签章。
自开立专用存款账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
八、临时存款账户
(一)临时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
(二)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要求
有下列情况的,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1)设立临时机构;
(2)异地临时经营活动;(3)注册验资(4)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机构在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等。
临时存款账户主要是针对不同社会主体的不同经营活动的临时结需要而开立的账户。
实际经济活动中,工程指挥部、筹备领导小组、摄制组等临时机构,建筑施工以及安装单位等异地的临时从事经营活动,公司的注册验资、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机构在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等,都可以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2开立临时存款账户所需的证明文件
(4)注册验资资金,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的批文,以及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
(三)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程序
但临时机构和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
银行自开立临时存款账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书面通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
(四)临时存款账户使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注册验资资金的汇缴人应与出资人的名称一致。
2012-4-8周一第四次节课
九、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支取,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三)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程序
银行应办理工户手续,并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四)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应注意的问题。
1、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基开户银行提供下列付款依据
4、个人持出票(或申请人)为单位,且一手或多手背书人为单位的支票,银行汇票或银行本票,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并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当提供第1项所所述的有关最后一手背书人为单位且被背书人为个人的收款依据。
6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十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二)异地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要标
(1)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
(2)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
(3)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所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
(4)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
十一、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一)中国人民银行的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进行检查监督。
(二)银行的管理
建立健合开销户登记制度,建立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按会计档案进行管理,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的保管期限结算账户撤销后10年。
第四节票据结算方式
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1、票据是一种有价证券。
2、票据中涉及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或持票人。
出具人是指在票据上签名并发出票据的人,或者说是签发票据的人。
付款人是受出票人委托付款的人,有的情况下,出票人也是付款人,如本票。
3、票据所表示的权利与票据不可分离。
4、票据是出票人作出的到期向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承诺。
5、票据出票人作出的付款承诺是无条件的,不管是否发生或不发生某些事情或某些行为,付款人都必须到期支付规定的款项。
(三)票据的种类
《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种类仅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
其中,汇票可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两种,本票即银行本票。
因此,在我国,票据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二、支票
(一)支票的概念
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有三个:
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它是一种委付票据。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
支票主要用于同城转账结算,在异地不能使用;支票没有金额限制,是目前结算交易量最大的结算工具。
但出票人只能在账户可用余额以内签发支票。
不能透支;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能背书转让;国内目前不能签发远期支票。
支票的有效期为10天,银行在见票的当天将票款支付给收款人。
(二)支票种类
支票按支付款的方式不同,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
1、现金支票。
支票上印有“现金”字样的为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不能用于转账。
2、转账支票。
支票上印有“转账”字样的为转账支票。
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支取现金。
3、普通支票。
支票上未有印有“现金”或“转账”字样的为普通支票。
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支取现金。
1、支票无效:
(1)表明“支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
2、支票的相对记载事项。
支票的相对记载事项包括两项内容:
(1)付款地,
(2)出票的。
支票上可以记载非法定记载事项,但这些事项并不发生的立票效力。
(票据法)明确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签发空头支票是一种违法行为,对其责任人相结给予严厉的处罚和制载。
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其刑事责任。
(2)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支票。
4、出票的效力
出票人作成支票并交付之后,对出票人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一是出票人必须在付款人处存有足够可处分的资金,以保证支票款的支付。
(四)支票的付款
支票限于见示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
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1提示付款期限
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五)支票的办理要求
存款账户结清时,必须将全部剩余空白支票交回银行注销。
财务专用章与私章。
(6)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赠偿金。
2兑付支票的要求
(2)记载“委托收款”字样。
三商业汇票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可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一)商业汇票的概念和种类
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
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
(二)商业汇票的出票
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在承竞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2)与承兑银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3)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2商业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
(5)收款人名称。
3商业汇票的相对记载事项
《票据法》规定,汇票上记载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
(1)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
(2)汇票上未记载付款的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3)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4、商业汇票出票的法定要求
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
出票人不得签发无对价的商业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5商业汇票出票的效力
(1)收款人的效力。
一方面就票据金额享有付款请求权,另一方面,在该请求权不能满足时,即享有追索权。
(2)对出票人的效力。
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即担保汇票的承兑和付款,担保汇票的承兑是指汇票到期日前不获承兑时,收款人或持票人可以请求出票人偿还票据金额。
利息和有关费用。
(三)商业汇票的承兑
承兑是汇票持有的制度,本票和支票都没有承兑。
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
1承兑的程序
(1)提示承兑
因汇票付款日期的形式不同,提示承兑的期限也不一样。
(1)定日付款和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的提示承兑期限。
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向付款人提示汇兑。
上述两类汇票的提示承兑期限实际是指从出票人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