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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墩中学安全工作管理办法

洋墩中学安全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县学校安全工作的管理,切实保障师生人身和学校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确保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及管理,预防学校安全事故发生,妥善处理学校各类安全事故。

第三条 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以下简称学校)应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学校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统筹和协调。

下设机构,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工作,并配备相应的人员、设施设备,落实专项经费,保证学校安全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年度目标考核管理,并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四条 学校安全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加强教育、群防群治”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学前班)。

 

第二章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落实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规定,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七条 县教育行政部门在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1、对全县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制定全县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年度计划,落实年度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3、与学校签订安全管理工作责任书,并考核其落实情况。

4、督促学校排查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并对本部门无力解决的问题及时上报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5、接受县政府和上级部门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6、负责学校重特大安全事故处理的具体工作和一般安全事故处理的领导与指导工作。

7、其它应由县教育行政部门处理的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 学校在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1、建立与本校安全管理工作相适应的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保育人员,落实责任和经费。

2、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学校安全事故预防措施和事故抢险预案。

3、制定本校安全管理工作年度计划,落实年度工作。

4、负责与本校各职能部门签订安全责任书,将安全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有关人员,并考核其执行情况。

5、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排查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并对本校无力解决的问题如实上报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

6、定期排查校园危房,保证师生人身和学校财产安全。

7、学校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器材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

8、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教育部、卫生部颁发的《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及《湖北省中小学校卫生管理规定》,切实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管理,自觉接受卫生防疫部门监督。

9、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抓好学校消防安全工作。

10、做好学生校内校外集体活动的安全防范工作。

11、做好师生水、陆交通安全的防范工作。

12、其他应由学校负责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 学校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九条 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学校安全教育作为教育行政管理的一项经常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教育行政干部、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

第十条 学校要重视安全教育工作,有计划地对学生进行安全预防教育。

结合学校实际,要把安全知识教育纳入中小学校教育教学的重要内容,列入教学计划,每学期在师生中普遍开展3次以上安全常识、自我防范意识方面的教育。

要充分利用健康教育课、活动课、学科教学渗透、专题讲座、电影、电视、广播、网络、黑板报和班团会等形式,针对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以及知识结构、认知能力的差异,开展安全教育活动。

要根据季节、地域、环境等不同特点选择重点内容,对学生进行安全预防教育,使学生接受比较系统的防溺水、防交通事故、防触电、防食物中毒、防病、防体育运动伤害、防火、防盗、防震、防煤气中毒等安全知识教育。

坚持抓好每年3月、9月的“学校安全教育月”、“道路交通安全日”、“11·9消防安全教育日”活动。

第十一条 学校应重视学生心理卫生教育,注重心理疏导,教育学生注意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帮助学生克服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把安全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十二条 学校要聘请兼职法制副校长,有条件的学校可聘请兼职法律顾问,在师生中开展普及法律知识教育,贯彻《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使学生增强法制意识、纪律观念、自我防范保护意识。

第十三条 学校要加强师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文明习惯养成教育,积极开展安全文明校园创建活动。

第十四条 学校应创造条件,开设安全教育演练课,并建立安全教育演练基地,提高学生自我保护和自救能力。

第十五条 学校应定期对教学、生活、生产设施的管理、操作人员及安全保卫人员进行相关安全知识的教育和培训,把安全规范操作作为对其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 教育培训机构要将安全知识培训纳入中小学校长、教师的岗位培训之中。

 

第四章 学校安全工作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逐步实现安全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第十八条 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

县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是全县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对全县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和管理责任。

学校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是本乡镇、本校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对本乡镇、本校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和管理责任。

班主任、任课教师、安全管理员、门卫等相关人员是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十九条 各学校要坚持严管、严防、严治的原则,层层签订责任书,一级抓一级,级级抓落实。

将安全防范措施、责任分解细化,落实到各部门、岗位和具体人员身上。

各学校要建立校长值周、中层干部带班、教师值日、值夜的安全工作管理体系,对学生常规活动的关键部位、重要环节,安排专人负责疏导、保护、管理,并制定严格的监督、检查落实措施。

任课教师对学生上课期间及下一节上课前的安全负管理责任,班主任及护送路队教师对学生路队的安全负管理责任。

第二十条 实行安全工作定期检查制度。

学校要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县教育行政部门在每学期开学初要组织专项检查。

同时要根据不同季节和特定情况不定期组织检查。

主要检查对安全工作是否重视,各种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措施是否得力有效、得到落实,各种设施设备是否有安全隐患,食品是否卫生等。

检查要认真仔细,不走过场。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消除隐患。

第二十一条 实行学校集体外出活动报批制度,并坚持就近、徒步的原则。

对学校组织的社会实践、勤工俭学、春(秋)游、夏(冬)令营、外出参观等和社会上要求学生参加的各种集体外出活动,要建立严格的审批制度,并坚持“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

全校性集体外出活动和社会上要求学生参加的活动,必须报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学校在教育教学计划内安排的整年级、整班外出活动必须报中心学校校长批准。

组织学生外出特别是组织游泳、登山以及其他大型文体活动时,要有领导和足够的教师带队,并指派有经验的干部、教师事先勘察活动场所,弄清有关情况,消除事故隐患。

凡不安全的地方或安全措施不落实的地方,不得组织学生前往。

严禁组织学生参加超越其年龄、生理和自我保护能力范围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落实“学校安全活动周”制度,每学期开学后的第二周为全县“学校安全活动周”。

各学校要结合实际,使“学校安全活动周”开展得有声有色。

 

第五章 校园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加强校舍的管理与维修,消除事故隐患。

1、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在建设、安全等有关部门指导下,从检查、鉴定、报告、排除等4个环节对学校危房进行认真彻底地清查。

由有资质的部门出具危房鉴定书,并逐一分类登记造册,建立危房档案,及时向县、乡政府报告。

2、学校所有教学生活用房及设施、设备、器材均应纳入查危排危范围,重点是教学楼、办公楼、学生宿舍、教职工宿舍、实验室、食堂、体育场馆、锅炉房、燃气设施、厕所、围墙等。

3、消除学校危房应严格依据危房鉴定所确定的级别分别处置。

属于D级危房的立即查封,停止使用,予以拆除。

对其它危房应在建设、安全等部门指导下,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改造。

对查明的危房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及时制定排危方案,争取有关部门支持,落实资金,保质保量完成排危工作。

4、对在建、新建工程要请质检部门参与工程全程监督,严把工程质量关。

5、要加强楼梯管理,做到楼梯间灯光明亮,宽度达标,扶手牢固,踏步完好无损。

学校楼梯建设规范,楼梯坡度不应大于30度。

踏步高度:

小学宜为120—140mm;中学不宜大于150mm。

楼梯栏板(杆)高度不低于900mm。

楼梯出口有铁栅门的,每天打开后必须用锁把铁栅门靠边锁好,保持通畅,防止学生乱关铁栅门引起拥挤而造成事故。

6、学校楼房室外走廊的栏板(杆)要安全牢固,其高度不低于1100mm,发现隐患,及时排除。

楼顶护栏高度不低于1500mm,学校要加强管理,锁好通向楼顶的门,不得让学生上楼顶活动。

7、地处容易发生洪水、滑坡地带的学校,应有应急预案。

每逢雨季和汛期,必须安排专人值班,随时观察、报告、处理险情。

第二十四条 加强防溺水安全管理,严禁学生擅自下河洗澡、游泳。

教育学生要相互监督,发现他人下河洗澡,及时向教师报告。

有条件的学校可在教师严格指导下开展游泳训练。

告诫学生非在校时间去游泳,必须要有监护人管带。

第二十五条 加强交通安全管理。

1、对学生进行交通法规教育,增强学生交通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2、提倡步行上学,禁止中小学生骑车上学,禁止搭乘三轮车和非客运车辆。

3、学生集体外出不得租用车况不良和无牌证的交通工具,严禁乘坐无证照人员驾驶的车辆、船只,凡需要搭乘个体营运的交通工具,必须要经交通管理部门检查、许可。

4、学校要成立学生放学护送队,组织学生有秩序地穿越马路,走人行道,安全过河过桥。

5、学校要和当地交警部门配合,在临街或路边的校门口,设置明显的交通警告标志。

城区学校以及主干公路沿线学校开展戴小黄帽活动。

6、学校应加强车辆管理,确保性能良好。

驾驶人员应服从教育和管理,严格遵守交通规则。

第二十六条 加强学校饮食卫生及疾病预防工作。

1、学校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具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和管理制度,并取得卫生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等有关证照。

2、校内食堂、小吃店、小卖部、豆奶房要强化生产、销售、保管等各个环节的卫生管理,加强监督检查,保持室内外整洁美观,垃圾用密闭容器存放,防蝇、防尘、防鼠设施严密齐全。

3、学校对食品的采购、加工、储存、运输和销售等环节要进行严格控制和管理,做到层层把关,层层监控。

4、对大宗物品实行集中采购制度,对小宗物品实行定点采购制度,供货单位必须具备卫生合格的资质证明,提供的货物要同时具备质量合格证和卫生合格证。

坚持食品采购索证制度,严禁学校食堂、商店采购过期、变质和“三无”产品。

5、建立严格的学校食堂管理制度。

不允许将学校食堂承包给个体经营者,进行盈利性经营。

食堂从业人员应按规定定期进行培训和体检,持有卫生部门颁发的健康证明方可上岗。

对患有传染性疾病的人员要立即调离。

坚决禁止无关人员进入食堂的操作间和仓储间,严防坏人投毒破坏,预防食物中毒事故。

有消毒制度,消毒工作落实。

建立食品的试尝和留样制度。

6、学校要随时掌握当地流行性疾病、食源性疾病和饮水质量的情况,采取切实有效的预防措施,并按疾病预防属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杜绝流行性疾病和中毒事故的发生。

7、城镇中小学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学校卫生室并配备校医,具体负责学校卫生和防疫工作。

第二十七条 加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齐消防设施和器材,并定期组织检查、维修、更新,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2、新建教育教学、生活用房必须按消防安全规范设计、建设,并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保证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通畅,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4、严格用电管理,规范用电行为。

用电线路和设备要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检修、更换。

严禁超负荷或违章用电。

架设线路、检修、更换设备必须由电工等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完成,其他人员特别是学生不得擅自进行。

5、妥善保管校内的易燃易爆物品(如被褥、油料、液化气罐等),防止因管理不善而引发火灾。

6、禁止学生携带烟火、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进校,严禁学生在寝室点蜡烛、私接电线、增设电器、使用酒精炉或液化气灶等,消灭火灾隐患。

7、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到森林地带野炊。

第二十八条 加强对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管理。

1、采购危险物品实行专人负责制。

必须到取得国家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买质量合格产品。

不得购买过期或未作检验的产品;不得购买品牌和标志与有关规定不相符的产品;不得购买与包装说明不相符的产品;不得购买没有详细使用说明的产品。

2、危险物品特别是易燃、易爆、剧毒、具有强烈腐蚀性的化学药品要经过严格的检查验收才能入库保管,要用专室或专柜保管,柜门必须坚固并加双锁,必须有两人同时到场方能开启领用。

保管室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根据各种危险物品的特性制作标签,分类摆放并注明明显的危险警示符号,妥善保管。

严禁各类危险物品混装混用。

保管室应配备相应的防火、防毒、防爆、防腐蚀器材。

保管室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严禁兼作教职工宿舍或存放其它物品。

3、教学、科研、生产中领取使用危险物品必须建立严格规范的管理制度。

教学中使用危险药品应由实验室相关人员按规定剂量领取,并做好详细登记。

使用时必须按规定规范操作,不能出现丝毫差错。

对危险药品必须严格核减库存数量,库存数量要绝对等于实际入库数减去各次实验用量。

实验药品严禁外借。

4、凡实验使用过的化学药品残渣剩液,都必须按规定处理。

残渣剩液要倒放在指定容器及地点,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按规定作分类、提纯、回收、深埋等处理,严禁将有害物倒入河流渠沟或其他不宜之处。

第二十九条 加强对锅炉使用的安全管理工作。

1、学校使用的锅炉必须是正规厂家生产且经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的产品。

锅炉的安装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并经县质量技术监督和安全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学校要积极配合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安全审验检查,及时检修,并采取果断措施,积极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

2、严禁学校将常压开水锅炉擅自改装为承压汽水两用锅炉使用。

3、锅炉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相应的上岗操作证,严禁无证上岗。

第三十条 加强教育教学活动的安全管理。

1、教职工要恪守职业道德,严禁歧视、污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对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要给予行政处分;造成学生致伤、致残、致死等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2、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教育管理,严防学生打架斗殴及恶意伤害事故发生。

课堂上若出现学生打架斗殴、生病等偶发事件,教师必须果断处理,并迅速向学校领导报告。

3、上早晚自习遇到突然停电时,教师必须维持好课堂秩序,不得出现学生乱窜而导致伤害的事故。

4、出操、下课、放学、下晚自习、学校集会及遇有紧急情况的时候,班主任及有关人员要提前到位,组织学生有秩序地下楼梯,不得片面强调时间,防止因拥挤、踩踏造成伤亡。

5、学校实验室要建立健全安全操作规程和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上实验课时,教师课前必须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告知实验的危险性及实验中应注意的事项,学生做实验过程中,教师要全程监控,随时注意安全,及时制止学生的不规范操作行为。

6、学生活动的体育场地、设备设施必须按规定规范建设。

学校对体育设备及器材每学期至少进行两次全面的检查、维修,能修复的修复,不能修复的要坚决拆除、更换。

要保证器材、设备的安全稳定性能保持良好状态,确保不因器材设备问题发生学校安全事故。

7、体育教师上户外课时,要充分考虑到安全问题。

课前教师要检查体育器材、设施的安全性。

不得要求有病的学生参加体育活动。

教师要做好安全防护措施,教育学生按要求操作。

遇到雨、雪天气,不得上户外课。

8、严禁将校内场地出租进行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活动,严禁将校内及周边商业用房出租作为从事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

 

第三十一条 加强集体活动的安全管理。

1、学校组织学生劳动以及参加社会实践、勤工俭学等活动时,应对劳动场地、工具作好安全检查,对学生提出明确的劳动纪律要求,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学校不得组织学生进行强度过大和有危险的劳动。

学校不得安排学生为私人帮工。

2、组织文艺演出、报告会等活动时,应对活动场馆进行安全检查。

在封闭式的礼堂、影剧院开展活动,应预先安排好紧急情况下的疏散措施。

3、严禁组织中小学生参加商业庆典或其他商业性广告宣传活动。

要按有关规定,维护教学秩序和学校正常工作,严格控制师生参加与教育教学无关的社会活动,如个别有关活动确需学生参加,须报请县教育行政部门严格审批,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师生安全。

第三十二条 发展校办产业,开展勤工俭学必须做到:

不准生产经营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不准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其他有损学生身心健康的活动;不准使用未达到安全标准的机器、设备及厂房;不准开办小煤矿或其它矿厂;严禁组织师生到矿山、矿厂参加任何活动。

第三十三条 加强学校的治安保卫工作。

要依靠当地公安部门做好校内治安保卫工作。

中小学应设门卫,并安排专人负责。

学校保卫人员有权对进入学校的人员进行检查,非学校人员和非学校机动车辆未经许可不得进入校园。

要加强学校宿舍的安全保卫,男女生宿舍应相对分离,学生宿舍的门窗应保持牢固。

住宿生夜间离校,应办理严格的请假、登记审批手续。

要建立学生宿舍管理制度,值日教师要在学生寝室居住,确保学生休息时的安全,学校要经常进行检查。

严禁学生私自在外租房居住。

在发生不法分子滋扰学校时,要及时报当地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家庭、社区以及全社会要从关心学生、爱护学生出发,树立安全意识,努力做好各自职责范围的工作。

学校要采取致学生家长一封信或与学生家长签订学生安全管理责任书的形式,加强与学生家庭的联系和沟通,将学生安全责任落到实处。

第三十五条 根据教育部《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有器质性疾病学生的家长(监护人)应向学校提供学生健康情况证明,学校核查后应予以照顾。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日常教学及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听从指导,服从管理。

自觉维护校园的安全与卫生。

在公共场所要遵守社会公德,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防止各种事故发生。

第三十七条 加强幼儿安全管理。

1、各幼儿园对教职工和幼儿要开展经常性安全知识教育活动,增强教职工的安全意识,提高幼儿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2、幼儿园(学前班)不得建在有可能危及幼儿身体健康发育的地方,教学、生活用房及设施设备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并定期检修,排除隐患。

3、教具、玩具、学具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严禁制作、使用有毒有害和不利于幼儿身心健康的教具、玩具、学具。

4、幼儿饮食要符合卫生标准,严禁“三无”食品进入幼儿园,防止食物中毒。

炊具、幼儿餐具、毛巾和茶杯要及时消毒,热菜、热饭、开水要放在安全的地方,防止烫伤事故。

5、保教人员工作时要态度和蔼、动作轻柔,防止伤害幼儿。

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

6、组织游戏活动要符合幼儿的年龄特点,严禁开展幼儿力不能及的游戏。

7、认真做好晨检工作。

对有病的幼儿应及时诊治,并迅速告知学生家长。

若有传染性疾病要及时隔离。

8、幼儿园入园所带药物应有专人妥善保管,给幼儿服药时要仔细核对准确。

9、要建立健全幼儿接送和交接制度,上学、放学时,老师要和幼儿监护人做好交接工作,严防幼儿走失和被冒领。

10、门卫要仔细做好入园人员的盘查登记工作,严禁闲散人员在园内逗留,更不得让非工作人员进入食堂和教室。

11、幼儿活动基地边界、游戏场地要设置安全护栏。

在幼儿活动的场地和要经过的地方不准堆放杂物和有毒有害物品。

12、禁止幼儿园(学前班)内种植带刺的花草树木。

13、夏季要做好防暑降温工作,防止中暑。

冬季要做好防寒保暖工作,防止冻伤。

冬天取暖必须有保护措施,防止烧伤事故。

14、幼儿不能把刀、叉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防止伤害自己和他人。

经常修剪幼儿指甲,以免抓伤他人。

15、幼儿户外活动,特别是进小乐园游玩时必须有两人或多人看护,组织活动要严密有序。

16、午休应以班为单位组织活动,切忌混乱,值班教师要做好陪护工作,不得擅自脱离工作岗位,严防意外事故发生。

 

第六章  学校周边环境安全管理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要加强学校周边环境的治安管理,及时制止、查处学校周边违法犯罪活动。

在学生上学或放学时段加强巡逻,维护秩序,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学生的违法犯罪案件发生。

第三十九条 公安消防部门要将学校列为重点消防单位,定期对学校进行消防安全检查,严格防范和杜绝火情。

第四十条 公安交警部门要在学校门口或附近路口设置禁停标志、人行斑马线和机动车限速等必要交通安全标志,设立“交警护学岗”,管理好城镇临街校门口的交通秩序,保障学生交通安全。

第四十一条 文化、公安、电信、工商部门要加强对网吧及传播反动、色情、暴力、迷信等活动场所的管理,严禁未成年人入内,规范业主的经营行为。

学校周边二百米半径范围内不得设立营业性歌舞厅、电子游戏场所、桌球、网吧以及学生不宜进入的其他场所,各部门要联合进行彻底清理。

第四十二条 工商、城建、城管部门要对学校周边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或生活秩序的无证商贩、零散摊点及乱搭乱建现象进行及时清理,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整治学校周边环境。

第四十三条 学校五百米以内,不得建有严重排污、排废气、排粉尘或噪音超过六十分贝的企业。

环保部门应当对上述范围内造成污染的企业限期整顿或限期搬迁。

第四十四条 卫生防疫部门要加大对校内外的食品卫生检查、管理力度,对不符合食品卫生法规定的饮食摊点予以取缔,对学校食堂、小吃店和商店的卫生状况进行经常检查。

第四十五条 司法部门进一步发挥法制副校长(辅导员)作用,加强学校法制教育、安全防护教育,协助学校开展依法治校;为广大师生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参与学校及周边地区矛盾纠纷的排查和调处。

第四十六条 共青团组织要指导学校团队组织开展生动活泼、形式多样的活动,引导学生参与社会实践和青少年志愿者活动,倡导学生追求积极向上的学习和生活方式;负责落实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各项措施,增强学生对社会不良现象的免疫力,维护青少年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七条 宣传部门要积极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努力为学生成长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第四十八条 教育部门作为主管部门,要积极督促学校加强内部治安管理和安全管理,健全管理制度,落实防范措施,杜绝各类案件和事故的发生,并积极配合各部门开展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十九条 县综治办负责学校及周边治安环境治理工作的协调、督导和检查,及时掌握学校周边环境情况,总结推广经验,研究解决工作中带有倾向性的问题,指导、协调各有关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推动学校周边环境治理工作,优化学校育人环境。

第五十条 学校所在的镇、社区或村、居委会要协助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维护学校周边治安、交通秩序,搞好文化、卫生管理和环保等工作。

 

第七章 学校安全检查和监督

 

第五十一条 学校要采取得力措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协同有关部门定期(每学期至少一次)对以下各项进行安全检查。

1、学校校舍、教育教学设备、设施、器材、活动场所、生活服务设施和交通车辆。

2、学校向学生和教职员工提供的食品和饮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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