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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板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

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二、职业危害监测、检测和评价管理制度

三、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四、职业危害检查和隐患整改制度

五、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六、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七、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八、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九、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十、职业危害事故管理制度

十一、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的职业危害管理制度

十二、应急救援预案管理

 

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一)主要负责人责任制

1.设立职业危害管理机构,并提供人力资源;

2.定期召开职业健康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3.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及时消除职业危害事故隐患;

5.保证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投入的有效实施;

6.组织建立并实施本单位的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如实报告职业危害事故。

(二)主管职业危害负责人责任制

1.明确在本企业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职责;

2.组织职业危害防治检查及落实职业危害因素整改;

3.组织制定、修订和审定各项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4.明确在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中的组织、实施责任。

(三)专职职业危害管理人员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1.贯彻执行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规、制度和标准;

2.负责日常职业危害防治的监督、检查、技术管理、教育以及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组织、统计、上报和建档工作。

(四)职业危害岗位防治责任制

1.参加职业危害防治培训教育和活动、学习职业危害防治技术知识,遵守各项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现隐患及时报告;

2.正确使用、保管各种劳保用品、器具和防护设施;

3.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行为,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

4.当工作场所有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危险时,应向监督管理人员报告,并停止作业,直到危险消除。

(五)职业危害管理部门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制定的职业危害防治的规定及各项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在企业负责人领导下组织建立、修订各项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和参与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技术措施;

3.职业危害防治技术措施计划和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二、职业危害监测、检测和评价管理制度

(一)日常监测

1.明确日常监测人员,并对数据的准确性负责;

2.明确尘、毒、噪声的合理布点(布置图),明确监测时间,并做好记录(记录表);

3.规定监测办法。

(二)检测和评价

1.按规定委托取得资质认定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作业场所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的检测和评价;

2.作业场所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若超过职业接触限值,应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治理措施难度较大的应制定规划,限期解决;

3.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时和在设备大修后,应进行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检测和评价。

三、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止发生职业危害,切实保护企业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健康标准和健康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健康保护的权益。

二、岗前告知。

1、公司人力资源中心(或工厂人事部)与新老员工签订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危害劳动告知合同的,应按国家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2、公司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时,企业人事管理、职业健康管理等部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二、现场告知。

1、各工厂在生产车间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负责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以及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的结果。

各有关部门及时提供需要公布的内容。

2、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三、检查结果告知。

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发现疑似职业危害的及时告知本人。

员工离开本公司时,如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企业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四、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职业危害告知事项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五、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对接触职业危害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定期培训和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六、因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的,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公司(或各下属工厂)不得以从业人员拒绝作业而解除或终止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

四、职业危害检查和隐患整改制度

1.明确职业危害检查负责部门和人员,以及相应的任务和职责;

2.明确职业危害检查方式(如日常、定期、季节性、节假日前后和一般性、专业性)及检查周期;

3.明确职业危害检查内容(包括对思想认识、管理制度、现场环境、职业危害标志、职业危害设施、工艺、设备、仪表、问题整改等方面的检查内容);

4.检查记录保存完好;

5.明确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

6.明确对事故隐患整改限期要求及复查要求,实现跟踪问效;

7.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是否分开,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是否分开。

五、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1、申报职业危害时,应当提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和下列有关资料:

(1)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

(2)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

(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

(4)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6)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2、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采取电子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连同有关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

生产经营单位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2)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3)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4、生产经营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5、职业危害管理档案应当包括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地点个数,职业危害因素种类、行业及地区分布,接触人数、防护设施的配备和职业卫生管理状况等内容。

6、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对职业危害申报材料审查以及监督检查中,涉及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应当为其保密。

违反有关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回执》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六、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1.明确教育培训负责部门和培训对象(负责人、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在岗员工、新进员工、转岗人员、外来人员、临时工作人员等);

2.明确各类人员接受职业危害教育的内容(思想、政策、法律法规、事故教训、职业危害基本技能、常识、经验等)及教材;

3.明确培训应达到的目的及资格要求;

4.明确教育方式、培训时间、考核方式;

5.明确必须持证上岗的人员,依法接受有关培训、考核(包括复审)管理规定的要求。

七、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职业病防护设施是降低职业病有害因素浓度的关键设备,对保护职工的健康,免受职业有害因素侵害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行特建立以下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1.操作人员和维(检)修人员应以主人翁的态度,做到正确使用,精心维护,用严肃的态度和科学的方法维护好设备。

坚持维护与检修并重,以维护为主的原则。

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实行设备包机制,确保设备完好。

2.操作人员对使用的设备,通过岗位练兵和学习技术,做到“四懂、三会”(懂结构、懂性能、懂用途、懂操作;会使用、会维护保养、会排除故障),并享有“三项权利”,即“有权制止他人私自动用自己操作的设备,有权停止使用,发现设备运转不正常,超期不检修,安全装置不符合规定应立即上报,如不立即处理和采取相应措施,有权停止使用”。

3.操作人员,必须作好下列各项主要工作:

(1)正确使用设备,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2)精心维护、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运用“五字操作法”(听、擦、闻、看、比)。

定时按巡回检查路线,对设备进行仔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排除隐患。

搞好设备清洁、润滑、紧固、调整和防腐。

保持零件、附件及工具完整无缺。

(3)掌握设备故障的预防,判断和紧急处理措施,保持安全防护装置完整好用。

(4)设备计划运行,定期切换,配合检修人员搞好设备的检修工作,使其经常保持完好状态,保证随时可以启动运行。

(5)认真填写设备运行记录、缺陷记录,以及操作日记。

(6)经常保持设备和环境清洁卫生,做到沟见底,轴见光、设备见本色、门窗玻璃净。

4.搞好设备润滑。

坚持“五定”(五定:

五点、定时、定质、定量、定人)。

同时对润滑部位等定期进行清洗换油。

5.操作人员必须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并做好交接记录。

6.设备检修人员对所保修的设备,应按时进行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配合操作人员搞好安全生产。

7.车间所有设备、管道等维护工作,必须有明确分工,并及时做好防冻、保温、保冷、防腐、堵漏等工作。

八、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一、为保证公司职工在生产活动中的作业安全,避免职业病和其他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的计划、审批、购买、验收、发放、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制度。

三、公司下属各工厂安全主管部门会同行政人事统计各工种从业人员数量,根据国家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编制年度劳动防护用品采购计划,报请主管经理审批,财务部门根据计划从安全费用中落实资金,后勤供应部门根据计划进行采购。

四、所购买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必须有“三证”,即生产许可证、安全鉴定证和产品合格证,由仓库验收后方可入库。

五、使用者凭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卡》到生产部开具出库单,仓库根据出库单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领取时须做必要的质量检查,一旦使用后出现质量问题不得退库,由个人负责。

六、使用者严格按照规定方法使用、佩戴、维护劳动防护用品。

使用期满后,到仓库办以旧换新手续。

不到期损坏或丢失劳动防护用品者,须写出书面说明,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核实签字,再到仓库申请补领,并应当按使用期限比例扣除一定的价款,使用期限顺延。

七、公司各工厂行政人事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综合管理。

统一建立管理台帐,实行每人一卡制,详细记录姓名、工种、品名、发放标准、领用时间等事项。

发放标准执行国家或行业标准,不得降低标准或减少劳动防护用品种类。

八、职工调离原岗位或离职,人事部门须开具工种变更证明,报安全主管部门备案。

一人从事多工种作业的,只执行高标准劳保待遇。

离职学习或外借期间,劳保用品停发。

九、劳动防护用品费用由公司负担,统一购买,不得以实物或现金代替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

十、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一经发现核实,由公司(或下属各工厂)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罚款处理:

(一)采购劳动防护用品无“三证”,或属伪劣产品的;

(二)故意损坏劳动防护用品的;

(三)不按规定使用、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

(四)弄虚作假骗领劳动防护用品的;

(五)个人私自购买劳动防护用品的;

(六)使用已损坏或失效劳动防护用品的。

 

九、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一)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1.从业人员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疗等员工健康资料

(二)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

1.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

2.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

3.职业病报告卡;

4.对职业病患者、患有职业禁忌证者和已出现职业相关健康损害从业人员的处理和安置记录。

(三)职业健康检查

1、开展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2、开展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将体检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向所在地安全监管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3、开展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开展职业危害事故后参加应急救援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

为确保企业财产和职工的生命安全,促进生产发展,及时掌握事故发生情况,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减少和杜绝职业危害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1、职业危害事故的等级划分:

根据职业危害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和对生产造成的影响将事故分为:

轻微事故、一般事故和重大事故。

1.1一般事故:

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的;

1.2重大事故:

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的;

1.3特大事故:

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的。

2、职业危害事故的经济损失:

2.1直接经济损失:

包括设备损失,原材料损失,成品、半成品损失,设备维护费用。

2.2间接经济损失:

因事故造成的停产、减产而带来的经济损失,用于事故抢救、恢复生产等与事故有关的各种费用。

3、职业危害事故报告程序

3.1职业危害事故最先发现者,除立即处理外,还应以最快捷的方法向领导报告,而后逐级上报。

对重大事故,企业要立即将事故概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初步原因、伤亡、经济损失等)向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

事态仍在继续,要随时报告。

3.2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工厂,要按规定填写事故报告送上级主管部门同时报送集团行政安保部备案。

3.3车间发生职业危害事故,一般类型的需在七十二小时内提出书面报告,如发生重大特大事故,需在五日内,提出书面报告。

4、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4.1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和分析

4.1重大职业危害事故处理过程中,在不影响抢救事故的原则下,尽量保持现场原状,未经领导许可,不许乱动。

4.2职业危害事故发生后,要尽快采取措施,设法排除,并及时通知上级部门。

4.3职业危害事故查清之后要召开大会,让职工从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

4.4于抢救事故和防止职业危害事故扩大而迅速恢复生产做出成绩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荣誉和物质奖励。

5、职业危害事故的处理

5.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追究肇事者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5.1.1由于违章作业、冒险作业造成职业危害事故的。

5.1.2由于玩忽职守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规章制度而造成职业危害事故的。

5.1.3发现有发生事故危险的紧急情况,不立即报告或积极采取措施,因而未能避免职业危害事故或造成职业危害事故损失更大的。

5.1.4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擅自启动而造成职业危害事故的。

5.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有关人员从严处罚:

5.2.1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后,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报告的。

5.2.2在职业危害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推卸责任甚至稼祸于人的。

5.2.3职业危害事故发生后,由于抢救不积极或不尽力造成职业危害事故损失更大的。

5.2.4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后,不认真分析原因,采取整改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5.2.5违反本制度规定程序,擅自处理或袒护包庇事故责任者的。

5.3发生下列事故应追究各级有关领导的责任:

5.3.1因没有经过教育和培训就上岗操作造成职业危害事故的。

5.3.2缺乏操作规程或规程不健全而造成职业危害事故的。

5.3.3用具不齐全不清楚而造成职业危害事故的。

5.3.4设备严重失修、超负荷运行、对存在的隐患和缺陷不采取措施和修复而造成职业危害事故的。

5.3.5对职业危害事故熟视无睹,不认真采取措施和对职工违章作业制止措施无力,重复发生同类事故的。

5.3.6违章指挥、强令和擅自冒险操作而造成职业危害事故的。

5.4对职业危害事故责任人的处罚标准:

5.4.1轻微职业危害事故对事故直接责任人扣除50—200元;一般职业危害事故扣除事故直接责任200——500元;重大职业危害事故扣除事故直接责任500----2000元,并予以记过、留厂察看直至开除。

5.4.2对有上述5.2、5.3条规定的情况之一的,对职业危害事故相关人员及有关领导根据情况予以警告、罚款、记过、留厂察看直至开除。

6、“四不放过”的原则要求

6.1职业危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

6.2职业危害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

6.3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6.4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7、事故档案管理

7.1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车间,在职业危害事故处理结束后,记入本车间职业危害事故台帐。

7.2各车间每月发生的职业危害事故,月底前将职业危害事故报告送交厂安全主管部门,由安全主管部门进行月底统计上报,记入事故台帐。

7.3重大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要建立重大事故档案。

7.4全年发生的职业危害事故,由各工厂安全主管部门在年底进行汇总。

十、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的职业危害管理制度

1、为了保障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和健康,保证我厂生产连续稳定,特制订本制度。

2、参加新建、扩建、技改、检修等工程项目的外来施工单位及外来人员,应执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3、厂方(甲方)必须对外委施工的单位(乙方)合法性、技术水平和安全保证条件进行确认。

其内容:

3.1验证乙方营业执照及经营范围是否符合要求。

3.2乙方施工管理能力和队伍素质能否满足工程需要。

3.3乙方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是否健全,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3.4乙方针对甲方生产区域内的职业危害是否有相关的保证体系是否健全、措施是否落实。

4、甲方对乙方的确认,要由设备、安全部门联合审查,认证后,方能委托。

5、甲乙双方要依照《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合同书。

合同中,必须有职业危害防治条款,明确双方的工作责任。

临时追加的项目,除按程序补办手续外,要由安全技术监管部门审定措施后,方可实施。

6、乙方施工前,必须落实施工或检修方案,定人员、定措施,定工程质量标准、定检查制度等工作,并经甲方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7、乙方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做到:

7.1明确双方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的代理人为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第一负责人。

7.2明确双方现场管理的对口工作人员。

7.3甲方向乙方介绍本单位厂规厂法及各项管理制度,并进行技术交底,明确技术要求,提供安全施工条件。

7.4甲方有关人员陪同乙方各级和职业危害防治管理人员熟悉作业现场及环境,一同落实措施。

7.5甲方监管部门要同乙方签订协议书。

7.6甲方要对乙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作业场所,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作业,并向甲方主管部门备案。

8、乙方在施工期间,必须做到:

8.1现场作业中,必须严格执行甲方规定的制度,并取得甲方主管部门的批准,方可作业。

8.2施工和检修机械,工具必须符合要求。

8.3负责现场施工人员按厂部规定着装配戴防护用品。

8.4现场工作人员应接受甲方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违章作业人员甲方有权令其纠正、处罚或停止作业。

9、施工结束后,乙方要彻底清理现场,并通知厂方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撤离施工现场。

10、乙方发生职业伤害亡事故,应由乙方负责调查和处理。

涉及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的事故,乙方在上报其主管部门时,应同时抄送甲方主管部门和安全技术监管部门,由甲方安全技术监管部门报上级备案。

十二、应急救援预案管理

1.成立应急机构,明确各人员应急救援管理责任;

2.制定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保证资金,经论证后由负责人批准发布实施;

3.明确重大职业危害应急救援的宣传、学习、教育、演练等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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