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强化班配套测试题民法总论答案和解析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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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强化班配套测试题民法总论答案和解析1

系统强化配套测试题(民法总论、物权)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本部分1—20题,每题1分,共20分。

1.答案:

C

解析:

根据权利作用的不同,权利可以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

故选项C应选。

物权、人格权、身份权等属于支配权,即可以对标的物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2.答案:

A

解析: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行使民事权利时,不得超越正当范围,损害其他主体为法律所确认保护的利益,否则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需注意以下四点:

1)注意所有权的行使应承担义务,不得以自己享有所有权为由,禁止他人对所有权适当的妨碍。

如公共征用、公共设施通过等行为,所有权人应当容忍。

2)注意不动产相邻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不得禁止他人权利的必要的延伸。

3)注意债务清偿场合,债务人不得以赠与、低价转让财产等行为逃避债务的清偿。

4)注意侵权行为的免责事由种类,如属免责的情况,即使侵犯他人权利,亦不为滥用。

本题中,A项属紧急避险行为。

B项属滥用处分权,逃避债务清偿的行为。

C项和D项也属所有权的滥用。

故BCD为滥用权利。

3.答案:

D

解析:

根据法律的规定,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设定权利质押。

但是知识产权财产权的质押要符合特别的规定。

《物权法》第227条第1款规定,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质押合同未经登记并不影响其生效,AC项被排除。

由于本题中质权没有登记,故质权未生效,天天厂完全可以许可他人使用自己合法注册的商标专用权。

故本题选D。

4.答案:

D

解析:

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

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因此,A、B错误。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所以鲁小某和云某的收养关系征得鲁小某和云某的同意后可以解除。

因此,D应选。

5.答案:

B

解析: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

除斥期间,又称预定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便发生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

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都是以一定的事实状态的存在和一定期间的经过为条件而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都属于法律事件,其目的都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以维护法律秩序。

但是二者又有诸多不同:

(1)构成要件不同。

诉讼时效需要同时具备两个要件,即法定期间的经过和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权利人行使权利,则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计算;除斥期间只需一个要件,即法定期间的经过,权利人行使权利也不发生期间中断。

(2)适用对象不同。

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一般适用于形成权。

(3)法律效力不同。

诉讼时效届满之后,实体权利本身并不因此消灭,权利人丧失的是胜诉权;除斥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实体权利。

(4)期间性质不同。

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由以上分析可知,ACD选项正确,B选项不正确。

6.答案:

C

解析:

依民法原理,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可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依据法律规定或习惯而取得所有权,原始取得的根据主要包括:

劳动生产、收益、添附、没收、遗失物、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隐藏物、先占、时效、善意取得等。

存款利息属于收益。

继受取得,即通过某种法律行为或者法律事件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

继受取得的根据主要包括:

买卖、赠与、互易、继承以及其他合法原因,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C。

7.答案:

D

解析:

《民通意见》第2条: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

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认定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题赵某虽刚满16岁,但能够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应认定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的民事行为有效。

8.答案:

C

解析:

《民法通则》第65条第3款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因此本题由于李某出具委托书授权不明确,所以王某和李某承担连带责任,应选C。

9.答案:

D

解析:

漂流物,并非无主物,所以抬得人应将它返还失主。

A不应当选。

走失的羊只是脱离了主人的占有,主人并未因此而丧失所有权。

因此张某的行为构成占有的不当得利关系,应返还的是对该羊的占有,而非返还所有权。

故B项错误。

C项甲基于修建仓库的事实行为取得所有权,不是基于先占,故C项错误。

小溪之鱼,自生自灭,为无主之物,捕得者当然可主张先占取得所有权。

所以D项正确。

10.答案:

A

解析:

限制行为能力人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无须得到法定代理人同意;限制行为能力人进行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方为有效。

但法定代理人如果概括同意该未成年人进行任何种类的民事活动就等于使该未成年人获得了完全行为能力,从而放弃了自己的法定职责,故不被法律允许。

11.答案:

C

解析:

法院2004年10月20日判决宣告甲某死亡,依照《民通意见》第36条,判决宣告之日为被宣告死亡人的死亡日期,所以A项正确;甲某2004年10月20日死亡,继承开始,B项正确;甲某被宣告死亡的,自宣告死亡之日起,以其住所地为中心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消灭,继承开始,但是继承人依照继承法第33条继承遗产的,应当在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C项错误,D项正确。

12.答案:

C

解析:

某乙通过购买获得所有权,通过赠与将所有权转让给某丙,故某丙具有所有权。

另根据我国司法实践,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

具体可参见《物权法》第106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13.答案:

C

解析:

本题关键点在于确定甲乙双方的法律行为到底是附条件还是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条件是将来不确定发生的,而期限是将来确定发生的。

在本题中,“甲之子在五个月内没有回国”的事实发生与否并不确定,所以双方签订的协议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并且是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对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而言,双方达成意思表示一致时,该民事法律行为即成立,但只有当所附条件成就时,该民事法律行为才发生效力。

因此,C正确。

14.答案:

B

解析:

王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根据《民通意见》第6条和《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其接受奖励、赠与等纯获利益的行为有效,由于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王某表示接受赠与时,该赠与合同生效,因此A不选。

据《民法通则》第18条的规定,监护人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否则该行为无效,王某有权对周某主张该转赠行为无效。

许某也有权主张该赠与行为无效。

15.答案:

B

解析:

甲、乙双方连续几年订有买卖“交流电机”的合同,根据双方达成的交易习惯,标的物应当是交流电机。

甲方没有恪守信用,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16.答案:

C

解析:

A中因侵权而形成债权债务关系,B中形成买卖关系,D中老赵因病去世,继承开始。

只有C项不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

故本题应选C。

17.答案:

B

解析:

《民通意见》第7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

该条款强调“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即当处于危难境地的人被动接受不利条件时,才属于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

而处于危难境地的人主动提出“不利条件”,不属于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

本题中甲的决定是出于其自身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甲乙的行为合法有效。

18.答案:

D

解析:

《民通意见》第46条规定:

“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

”因此丙入伙有效,A、C错误;B错误,因为甲属于执行职务行为,损失应共担。

D正确,合伙财产属于共同共有关系。

19.答案:

C

解析: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依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

形成权的主要功能,在于权利人可以根据单方的意思表示,使得法律关系的效力发生、变更或消灭。

抗辩权是指对抗对方请求权的权利,其目的在于延缓请求权的行使或使请求权归于消灭。

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显然本题应选C项。

20.答案:

C

解析:

所有权、用益物权,属于财产权,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享有。

《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据此,名誉权为自然人、法人,甚至其他组织都可以享有。

《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据此,肖像权为自然人所独有。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确答案,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

本部分1—20题,每题2分,共40分。

1.答案:

BC

解析:

根据《物权法》第227条规定,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所以BC正确。

2.答案:

BCD

解析:

以下几类不适用善意取得:

非以无记名有价证券表彰的债权;法律禁止流通的物品如毒品、淫秽物品等;未分离的不动产的组成部分,不能成为善意取得的标的;依法被查封的财产;遗失物和盗赃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

故B、C、D项正确。

3.答案:

ABC

解析:

本题考查对《担保法解释》84条的理解。

该条规定,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该规定,质权只能在动产以及一些法定权利上设定,故A项、B项不正确。

质权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对于赃物、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故C项不正确。

根据物权法第217条,D正确。

4.答案:

ACD

解析:

单方法律行为是指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以其有无相对人为标准,可分为有相对人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与无相对人的单方法律行为两类,前者如遗嘱,后者如所有权抛弃等。

本题中AD项无论授权行为还是取消授权行为,都是单方法律行为,C项的抛弃行为属无相对人的单方法律行为。

至于B项,买卖合同系典型的双方行为。

5.答案:

BCD

解析:

根据《物权法》第188条的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甲乙之间的抵押权没有办理登记,因此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但是甲厂和乙银行之间的抵押合同本身是有效的。

丁公司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因此取得该设备的所有权,乙银行的抵押权不得对抗丁公司。

甲公司可以在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中择一行使追究丙公司的责任。

6.答案:

ACD

解析:

《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与债权合同的生效不是一回事。

就房屋抵押而言,只要双方当事人签订了抵押合同,又没有就合同的生效附有条件或期限,抵押合同就生效了,抵押合同本身不需要进行什么登记,不登记也不影响其生效。

抵押合同作为债权行为(负担行为),其生效后产生的效力包括了抵押权人请求抵押人办理抵押登记等行为,如果抵押人拒不履行办理抵押登记的义务,将导致抵押权不生效,但此举并不影响抵押合同的生效——事实上,抵押合同早已经生效了,此举的真正法律后果是:

将导致抵押权没有产生(生效)。

故只有B项说法错误。

因为抵押人的原因而没有办理登记导致抵押权无法产生的,有过错的抵押人应对债权人承担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责任。

7.答案:

ABCD

解析:

根据物权法第97条的规定,本题中,乙、丙未征求甲的意见,擅自处分共有物,侵害了甲的份额所有权;同时,因未征求甲的意见,使甲的优先购买权也受到侵害。

但是,如果受让人基于善意,可因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该物的所有权,故本题答案为ABCD项。

8.答案:

ABD

解析:

法律上的处分是指通过民事法律行为而处分财产的权属;事实上的处分是在生活或者生产中使物的物质形态发生变化或者消灭。

出卖、赠与以及抛弃行为属于法律上的处分。

9.答案:

AC

解析:

《民法通则》第26条规定:

“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故A项正确。

第27条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故B项不能选。

第41条第1款规定:

“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数额,有组织章程、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第2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根据《公司法》第6条C项正确。

《民法通则》第50条第2款规定:

“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故D项不入选。

10.答案:

BCD

解析:

事业单位法人是被赋予民事主体资格的事业单位。

这些单位一般不从事商业活动,即使取得一些收益,也多带有辅助性质。

不过,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有些事业单位已不再享有财政拨款,被改为自负盈亏或实行企业化经营,如有些科研院所、出版社、营利医院等,使事业单位与企业的界限日益模糊。

因此A项错误。

企业是从事生产、运输、贸易等经营活动,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经济组织;企业法人以营利为目的,主要从事商业性活动。

因此B项正确。

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一般是执行机关的负责人,他可以依照法律或章程的规定,无须法人机关的专门授权,就可以以法人的名义,代表法人对外进行民事活动,并为签字人。

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从事业务活动的自然人,法定代表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因此C项正确。

社会团体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它是以谋求社团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的,主要包括各种政治团体(如各民主党派)、人民群众团体(如工会、妇联、共青团)、社会公益团体(如残疾人基金会)、文学艺术团体(如作家协会)、学术研究团体(如数学学会)、宗教团体(如佛教协会)。

《民法通则》第50条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的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可知D项正确。

11.答案:

ACD

解析:

在法人的分类上,以其成立的基础为标准,可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社团法人是以人的存在为成立基础,并以章程作为活动依据的法人。

财团法人是以捐助的财产为成立的基础,并以捐助的目的和设立的章程为活动依据的法人。

A项错误。

营利法人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所谓以营利为目的,是指法人必须从事经营活动,其经营活动的目的在于获取超出资本的利润并将其分配给投资者。

虽然此基金会进行投资,但这是为了发展目的的事业而进行的,不属于营利法人中的营利,营利法人中的营利指的是将所得利益分配给其构成人员。

所以B项正确。

财团法人没有自己的成员,故没有自己的意思机关,其按照设立人的意思进行管理。

且D项中乙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不可能是另一个法人的机关。

所以C、D项说法错误。

12.答案:

ABD

解析: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可以被代理的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因此属于民事代理的只有C,故本题应选ABD。

13.答案:

ACD

解析:

《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B项中的说法是正确的,故不选。

王某在发生车祸以后昏迷,导致了诉讼时效的中止。

我国《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因此AD两项都是错误的,D项的错误在于,实际上诉讼时效并没有超过。

至于C项,于法无据。

因此本题应选ACD。

14.答案:

BC

解析:

根据《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规定: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本题中,乙银行取得了该机床的抵押权,甲公司未经乙银行同意,无权将该机床转让给他人,故A选项正确。

未经乙银行同意,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签订的转让机床的合同为效力未定的合同,该合同经乙银行拒绝应为无效合同,故B选项错误。

虽然甲丙之间的合同为无效合同,但丙公司作为善意第三人,可根据《物权法》第106条规定善意取得该机床的所有权,故D选项正确。

根据《物权法》第188条规定,以机器设备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题中,乙银行的抵押权未经登记,丙公司为善意取得该机器所有权的人,乙银行的抵押权不得对抗丙公司的所有权,故C选项错误。

本题应选BC。

15.答案:

BD

解析:

《民通意见》第6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因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可以从事事实行为以外,只能从事纯获法律上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继承本身也是一种纯获利益的法律行为,所以A项正确。

C项也正确。

《民法通则》第12条: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放弃奖金、赠与房屋等行为都是民事行为,而且不是纯获利益的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16.答案:

BD

解析:

返还原物请求权属于物上请求权的一种权能,是物权特有的保护方法,只有物权人方能享有该项权能。

A项中甲作为羊的所有权人,可以请求乙返还原物。

B项,丙能基于善意取得而享有字画的所有权,甲对字画不享有所有权,不可以请求丙返还原物。

C项中甲能请求返还原物。

D项中甲的所有权已经移转给乙,乙又再移转给了丙,甲丧失所有权,不能请求返还原物。

因此,选BD。

17.答案:

BD

解析: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故应选BD。

18.答案:

ABCD

解析:

本题涉及对《民法通则》第21条第2款所规定的其他费用的理解问题。

依《民法通则》第21条第2款规定,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依《民通意见》第3l条规定,民法通则第21条第2款中的“其他费用”,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和因代管财产所需的管理费等必要的费用。

19.答案:

BC

解析:

《物权法》第76条规定: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20.答案:

ABC

解析:

依据物权法相关规定,拾得遗失物的,应当归还遗失物与失主,拾得人可以主张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但原则上并无报酬请求权;遗失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受领遗失物时应向拾得人支付承诺的报酬。

因此ABC不正确。

三、不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正确答案,不答、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本部分1—10题,每题2分,共20分。

1.答案:

ABCD

解析:

返还原物请求权属于物上请求权的一种,是物权特有的民法保护方法,只有物权人方能享有该项权利。

物权人只能向没有法律依据的侵占其物的人即非法占有人请求返还。

ABCD都是正确的说法。

2.答案:

B

解析:

《合同法》第163条规定了标的物的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在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

甲虽然保留了马的所有权,但是乙将马出租的行为并不构成无权处分,租赁合同本身是有效的,因此本题应选B

3.答案:

D

解析:

根据《物权法》第28、31条的规定,因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时发生效力。

但是权利人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根据第9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甲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是有效的,但是由于没有办理过户登记,丙不能取得所有权。

乙擅自出卖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但是丁根据善意取得可以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故本题应选D。

4.答案:

ABC

解析:

双方法律行为要求必须有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单方法律行为是指仅有一方意思表示就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在本题中,选项A、选项B、选项C均属于单方法律行为。

5.答案:

ABCD

解析:

对当事人的误解可以形成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但对于对方当事人的行为能力的误解不属于对当事人的误解。

具体参见《民通意见》第71条的规定。

6.答案:

C

解析:

从物是相对于主物而言的,这是根据两个独立存在的物在法律效力中的主从关系作的划分,只有属于同一个所有人的两个独立存在的、要相互结合才能发挥效用的物,才构成主物与从物的关系。

如果是不同所有人的物,不产生主物与从物的关系。

本题中,甲的锁和乙的门、甲的拖拉机和乙的拖犁因不属于同一人,因此,不为主物和从物的关系;房屋和墙属于整体和部分的关系,不属于主物和从物的关系。

只有甲的电视机和遥控器为主从物关系。

7.答案:

C

解析:

宣告失踪的目的是为了失踪人的利益,法律后果主要涉及失踪人的财产关系,即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

自然人被宣告失踪后,其民事主体资格仍然存在,故不发生继承问题,也不改变与其人身有关的民事法律关系。

因此A、B、D都是错误的,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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