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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

 

甘肃省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

实施细则(试行)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5月

第一部分 总则

为加强和规范孕产期保健工作,保障母婴安全,坚持保健与临床相结合的妇幼卫生工作方针,应对生育政策调整,进一步做好全省孕产妇全程动态管理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原卫生部《关于印发<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卫妇社发〔2011〕56号)及《甘肃省助产技术服务机构产科质量控制评价标准(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孕产期保健是指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为准备妊娠至产后42天的妇女及胎、婴儿提供全程系列的医疗保健服务。

本规范适用于全省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各级各类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助产机构),其它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孕产期保健的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助产机构及其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本细则的相关规定开展孕产期保健服务工作。

第二部分机构与职责

一、省卫生计生委

(一)制订全省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全省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体系和高危孕产妇转诊、会诊网络,明确各级职责,实行统一管理。

(三)组建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对孕产期保健专业人员开展培训。

(四)建立健全全省孕产期保健信息系统,监督、管理孕产期保健信息的收集、上报工作。

(五)组织管理孕产妇、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

(六)组织制订孕产期保健工作质量评价标准及相关制度,定期进行质量检查与评价。

(七)协调省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局,依法对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孕产期保健服务进行监督,处罚违法行为。

委托甘肃省妇产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挂靠在省妇幼保健院)作为省级产科质量管理机构,负责全省产科质量管理的日常工作。

二、市、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一)落实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制订辖区内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实施细则和工作流程(包括高危孕产妇、危重孕产妇管理方案与措施等内容),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二)建立健全辖区内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体系、孕产期系统保健服务网络和高危孕产妇转诊、会诊和抢救网络,公开辖区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急救、转诊、会诊网络流程,以及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急救中心名单与联系方式,明确职责,统一管理。

(三)成立母婴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开展孕产期保健服务中相关工作的协调,尤其是危重孕产妇急救过程中的协调,保障急救转诊网络的畅通;组织调度辖区危重孕产妇急救专家组成员参加指导各级助产机构的抢救治疗工作,采取综合措施,降低孕产妇死亡。

(四)组建以妇产科、新生儿科(儿科)、内科、外科、急诊科、麻醉科、重症医学科、输血科等相关学科业务骨干为成员的辖区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急救专家组。

专家组负责制定抢救流程,规范应急预案,开展危重、疑难孕产妇抢救工作,并对辖区内孕产妇急救中心进行检查、指导、评估。

(五)组建由妇产科、新生儿(儿科)和妇幼保健等相关学科专家组成的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

技术指导组负责对孕产期保健专业人员的培训、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的技术指导、质量控制等。

(六)依托妇幼保健机构组建辖区产科质量管理机构,设专人负责辖区孕产妇管理组织协调工作。

产科质量管理机构在母婴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辖区产科质量的监督和管理,高危孕产妇追访的协调和落实;开展产科等级评审,提升产科服务质量;了解并掌握辖区各医疗卫生机构高危孕产妇的发生、治疗、管理和转归情况。

组织专家对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督导考核及质量控制,开展专业人员技术培训及考核;开展孕产妇、新生儿死亡评审及死亡调查;定期将辖区产科质量检查结果、危重孕产妇转会诊及抢救实施情况,向本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上级产科质量管理机构报告。

(七)建立健全辖区内孕产期保健工作信息系统,监督管理孕产期保健信息的收集、审核、上报工作。

(八)实施质量管理,包括组织制订孕产期保健工作质量评价标准及相关制度,定期进行质量检查与评价;组织管理辖区孕产妇死亡、新生儿死亡评审及危重孕产妇评审工作。

(九)协调同级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机构,依法对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的孕产期保健服务进行监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省、市、县级妇幼保健机构

(一)配备具备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资质、有妇产科临床及保健管理经验的中高级职称专职人员从事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

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建立健全本辖区孕产期保健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包括母子健康手册管理制度、使用规范等),督促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认真执行。

对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情况定期进行总结,将工作开展情况向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反馈,并报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上级妇幼保健机构。

(二)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导下,组织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对辖区内助产机构的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及质量控制评价;组织开展专业人员技术培训及考核,推广适宜技术,接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和上级妇幼保健机构的指导。

(三)负责辖区内孕产妇死亡、新生儿死亡、出生缺陷的监测、报告、分析及质量控制。

(四)制定孕产期健康教育计划,指导和开展本辖区孕产期健康教育工作。

(五)建立信息科(室),设置专人负责辖区内孕产期保健相关信息的收集、审核、汇总、统计分析、上报等工作,定期进行质量控制。

定期组织召开信息管理工作例会,对信息人员进行培训。

(六)针对孕产期保健工作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开展调查研究,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决策提供依据和参考。

(七)开展与本级职责和能力相适应的孕产期保健服务,对下级妇幼保健机构工作进行指导。

四、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一)村卫生室(所)、社区卫生服务站

1.承担辖区孕产妇健康管理工作。

开展孕前保健、孕期保健、母乳喂养、产褥期保健、新生儿保健等健康教育工作;进行孕情监测,发现孕情后及时填写《甘肃省妇女孕情报告卡》(见附件1),于2个工作日内上报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动员督促孕妇于孕13周前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保健档案、领取《母子健康手册》;追踪落实孕妇定期产前检查情况,协助上级医疗卫生机构进行高危孕产妇管理;做好产后访视工作;督促产妇进行产后42天健康检查。

2.按照妇幼卫生信息管理要求,做好辖区孕产妇保健管理相关资料登记,收集辖区孕产妇数、出生数、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新生儿死亡等有关数据,填报村级报表按规定时间及时上报,并整理存档。

3.接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专业机构的培训、质量检查和督导管理。

按时参加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召开的妇幼健康工作例会,汇报孕产妇保健管理工作情况。

(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1.承担辖区孕产妇健康管理工作。

收到“甘肃省妇女孕情报告卡”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落实随访,动员并督促孕妇于孕13周前至本机构建立孕产妇保健档案,并发放母子健康手册。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和本细则的要求,开展孕前保健、健康教育和指导、早孕建册、妊娠高危因素筛查及转诊、产前检查与随访、产后访视和正常产妇产后42天健康检查等工作。

及时了解、掌握自愿在其它医疗卫生机构接受有偿产前检查的本辖区孕产妇保健相关信息,督促孕妇定期进行产前检查并纳入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做好辖区孕产妇全程追踪与管理工作。

2.按照妇幼卫生信息管理要求,健全各项孕产期保健管理登记。

专人负责孕产期保健信息的登记、录入、审核、汇总、质控、上报等。

3.接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专业机构的培训、质量检查和督导管理;每季度参加县区妇幼保健机构工作例会;每月组织召开辖区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妇幼健康工作例会,定期开展专业培训和工作指导,留存工作过程痕迹,整理存档备查。

(三)各级助产机构

1.设立由一把手院长负责的院内产科安全管理办公室,对产科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制定危重孕产妇抢救预案,定期组织预案演练;制定危重孕产妇转会诊实施细则;制定危重孕产妇抢救用血应急预案等。

建立由主管领导牵头、产科主导、多科室专家组成的院内产科急救小组,完善接诊、救治、转诊等工作机制,以保证抢救通道畅通。

建立产、儿科协作联动机制,确保每个分娩现场有1名经过新生儿复苏培训的专业人员在场。

2.遵照孕产期保健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指南、技术规范,为孕产妇提供连续、系统保健服务。

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不得推诿孕产妇;协助开展孕情监测,规范机构内服务流程,发现孕情及时填写《甘肃省妇女孕情报告卡》信息(见附件1)并告知孕妇到居住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孕产妇保健档案,领取《母子健康手册》;按照产科质量控制评价标准要求设置孕妇学校、产科门诊、产科病区、分娩区以及新生儿区等并通过产科等级评审;规范提供孕产期健康教育、孕前保健、产前检查、妊娠危险因素筛查、妊娠风险评估、妊娠合并症和并发症诊治、助产服务、异常产妇产后42天健康检查等;严格实行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做好危重孕产妇抢救转运工作。

3.设立再生育服务咨询门诊,强化孕产妇风险管理。

对于不宜继续妊娠的孕妇,由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进行评估和诊断,告知风险,提出医学建议,登记备案并纳入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

填报《甘肃省不宜继续妊娠孕妇报告卡》信息(附件2),于2个工作日内报送辖区产科质量管理机构。

4.做好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

确定专人随访,密切监测并及时处理危险因素;督促高危孕妇定期进行产前检查,对未按约定时间复诊者应追踪复查;随访并记录已转诊高危孕产妇妊娠/抢救结局。

5.按照妇幼卫生信息管理要求,健全各项孕产期保健服务登记,按照规定填报妇幼健康相关监测表卡及报表、配合做好孕产妇死亡、新生儿死亡评审工作。

专人负责孕产期保健信息的汇总审核、质控上报等工作。

6.接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业务管理部门的质量检查和监督管理。

7.设有二、三级产科的助产机构应当为下级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相应的业务指导,承担高危孕产妇的转诊和会诊等工作,尤其是综合性医院应充分发挥综合诊治和抢救能力优势。

8.市、县级危重孕产妇急救中心应当按要求加强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接受本辖区危重孕产妇的会诊和转诊,确保急救绿色通道的畅通,提高危重孕产妇救治能力;做好会诊、转诊和抢救的各项记录、报告和管理;组织疑难和危重病例讲解、分析,举办讲座等业务活动,帮助医疗机构的专业人员提高业务水平和救治能力。

〔附〕《甘肃省妇女孕情报告卡》使用要求

1.村卫生室(所)、社区卫生服务站发现孕情后,及时填写《甘肃省妇女孕情报告卡》(见附件1),于2个工作日内上报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后者收到“孕情报告卡”后5个工作日内落实随访。

2.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协助开展孕情监测,发现孕情及时填写《甘肃省妇女孕情报告卡》信息(见附件1),于2个工作日内报送所辖区产科质量管理机构。

3.县区产科质量管理机构收到辖区医疗卫生机构报送的《甘肃省妇女孕情报告卡》信息后,于2个工作日内落实孕情报告信息的流转。

按照本地户籍孕妇由户籍地所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落实随访、外地户籍由居住地所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落实随访的管理原则,将收到的孕情报告信息转至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第三部分孕产期保健服务

孕产期保健包括孕前、孕期、分娩期、产褥期的全程系统保健服务。

目的在于提高孕产妇的自我保健意识,建立健康的生活方式,保障妊娠过程的正常进展;早发现、早干预妊娠风险,预防不良后果的发生;帮助产妇安全分娩,危急时得到及时和有效的救治;产后母亲顺利康复,婴儿健康成长。

一、孕前保健

为准备怀孕的夫妇提供以健康教育、健康状况检查及评估、健康咨询与指导为主要内容的保健服务;为有高危因素的人群提供干预和健康管理。

目的是使妇女做到有计划、有准备的怀孕,预防和减少影响妇女健康和妊娠的不利因素,减少出生缺陷的发生。

内容包括:

(一)健康教育与咨询

通过咨询、讲座及宣传资料的发放等,为准备怀孕的夫妇提供健康教育服务与咨询,介绍孕前保健服务内容及流程。

主要内容包括孕前保健的重要性,有关生理和心理保健知识,有关生育的基本知识,生活方式、孕前及孕期运动方式、饮食营养和环境因素等对生育的影响,出生缺陷及遗传性疾病的防治及孕前保健流程等。

(二)健康状况检查

在知情选择的基础上进行,并保护服务对象的隐私。

1.了解一般情况:

了解准备怀孕夫妇和双方家庭成员的健康状况,重点询问与生育有关的孕育史,遗传性疾病、传染性疾病及其他影响生育的疾病史,家族史等。

2.体格检查:

按常规操作进行,包括对男女双方生殖系统的专科检查。

3.辅助检查:

血常规、尿常规、血型(ABO和Rh)、血糖、血脂、肝肾功能、宫颈脱落细胞学检查、阴道分泌物、心电图、胸部X线、B超等检查,必要时进行激素检查和精液检查。

4.专项检查:

传染病及性传播疾病如弓形体、风疹病毒、巨细胞病毒、单纯疱疹病毒(TORCH筛查);结核病、乙型肝炎、淋病、梅毒和艾滋病筛查;严重遗传性疾病及甲状腺功能检测等。

(三)健康指导

遵循普遍性指导和个性化指导相结合的原则,对计划怀孕的夫妇进行怀孕前、孕早期及预防出生缺陷的指导等。

主要内容包括:

1.有准备、有计划的怀孕,避免大龄生育。

2.均衡营养,补服叶酸;接种疫苗;防治慢性疾病和传染病;合理用药;避免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建立健康生活方式,保持健康体重,适宜运动;保持心理健康。

3.对于在妊娠中存在高危风险的夫妇,能治疗者,给予恰当的治疗,告知暂不宜妊娠。

不需治疗者,也要告知在妊娠进程中可能发生的情况,做好充分的准备。

4.介绍早孕症状以便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建册,落实孕期保健。

二、孕期保健

(一)孕早期保健

孕早期保健服务是对妊娠13+6周前孕妇进行的服务和指导,目的在于预防有害/致畸因素对胚胎的影响,及早发现不宜继续妊娠的妇女,及早采取干预措施。

内容包括:

1.早孕建册与孕期危险因素筛查

(1)确定妊娠和孕周,为每位孕妇建立孕产妇保健档案,发放《甘肃省母子健康手册》,并纳入孕产期保健系统管理。

(2)详细询问孕妇基本情况、现病史、既往史、月经史、生育史、避孕史、夫妇双方家族史和遗传病史等,计算预产期。

(3)测量血压、体重、身高、胎心率,进行全身体格检查及妇科检查。

(4)完成血常规、血型、尿常规、阴道分泌物、肝功能、肾功能,艾滋病、梅毒及乙肝相关检测。

不具备艾滋病、梅毒、乙肝检测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动员并书面告知孕妇到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完成检测。

(5)建议进行血糖测定、宫颈脱落细胞学检查、沙眼衣原体及淋球菌检测、心电图及甲状腺功能检查等。

根据需要适当增加检查项目。

(6)按照《甘肃省高危妊娠评分标准》(见附件3)对孕妇进行孕期危险因素筛查,发现高危孕妇(即筛查时有任何一项指标与《评分标准》中相符者),在《甘肃省高危妊娠管理登记本》(见附件5)进行登记并记录其详细联系方式,及时转诊,做好专案管理,在2周内随访转诊结果。

对有合并症、并发症的孕妇及时诊治或转诊,必要时请专科医生会诊,评估是否适于继续妊娠。

2.保健指导

(1)讲解孕早期主要生理变化和胚胎发育特点;根据孕前体重指数制订孕期的合理体重增长范围;给予营养、运动、心理、口腔卫生和避免接触致畸因素及医源性伤害的咨询指导;孕早期异常情况的识别及疾病预防知识;告知出生缺陷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的意义和最佳时间等。

(2)讲解规范进行孕期检查的内容和意义。

(二)孕中期保健

孕中期保健是指对妊娠13周~27+6周的孕妇进行的服务和指导。

通过定期产前检查和相关监测了解胎儿的生长发育和孕妇的健康状况,及时发现异常,及早进行诊治,维护孕妇与胎儿健康。

内容包括:

1.产前检查

至少2次,建议分别在孕16~20周、孕21~24周各进行1次。

发现异常者酌情增加检查次数。

初诊/复诊均应了解胎动出现时间,绘制妊娠图。

(1)产科初诊:

确定妊娠和孕周,告知孕妇到居住地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孕产妇保健档案,领取《甘肃省母子健康手册》,并纳入孕产期保健系统管理。

问诊、体检和辅助检查同孕早期保健,并进行阴道检查产科检查(体重、血压、宫高、胎心、胎位等)。

(2)产科复诊:

询问孕期健康状况,查阅孕期检查记录及辅助检查结果。

进行体格检查、产科检查。

每次复诊进行血常规、尿常规检查。

(3)特殊辅助检查:

妊娠11~13+6周建议进行胎儿颈后透明层(NT)筛查;妊娠15~20+6周知情选择进行中孕期唐氏综合症筛查;妊娠22~24周超声筛查系统胎儿畸形;妊娠24~28周进行妊娠期糖尿病筛查。

(4)产前诊断:

孕妇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羊水过多或者过少;胎儿发育异常或者胎儿有可疑畸形;孕早期时接触过可能导致胎儿先天缺陷的物质;有遗传病家族史或者曾经分娩过先天性严重缺陷婴儿;预产期年龄大于或等于35周岁),经治医师应当告知该孕妇到具有产前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检查。

2.健康评估

(1)妊娠危险因素筛查:

严格按照《甘肃省高危妊娠评分标准》对孕妇进行危险因素筛查,对高危孕妇进行专案管理,监测、治疗妊娠合并症及并发症。

根据每次复诊检查结果,对所有孕妇进行动态评估和相应治疗,做好报告、转会诊和随访等工作。

(2)胎儿生长发育评估。

3.保健指导

(1)讲解孕中期母体主要生理变化和胎儿发育特点;提供营养、心理、卫生及运动等指导;告知产前筛查、产前诊断、妊娠糖尿病筛查的重要性和最佳时间。

(2)孕期常见并发症(妊娠期高血压疾病、贫血、妊娠期糖尿病等)的识别与防治。

(三)孕晚期保健

孕晚期保健是对妊娠满28周至分娩前孕妇进行的服务和指导。

旨在加强母婴健康状况的监测和及时处理。

同时,指导孕妇为分娩做好生理、心理和物质上的准备。

所有孕晚期孕妇应在助产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和住院分娩;所有高危孕妇应在设有二级产科及以上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和住院分娩。

内容包括:

1.产前检查

至少2次,其中至少在孕36周后进行1次。

发现异常者酌情增加检查次数。

(1)产科初诊:

确定妊娠和孕周,告知孕妇到居住地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孕产妇保健档案,领取《甘肃省母子健康手册》,并纳入孕产期保健系统管理。

问诊、体检和辅助检查同孕早期保健。

孕晚期初诊者应当进行阴道检查,同时进行产科检查。

(2)产科复诊:

询问孕期健康状况,查阅孕期检查记录及辅助检查结果。

进行体格检查,产科检查(体重、血压、宫高、胎心、胎位等)。

每次复诊要进行血常规、尿常规检查。

(3)特殊辅助检查:

复查肝、肾功能。

妊娠36周后进行胎心电子监护及超声检查等(高危孕妇按指南要求适当提前)。

2.健康评估

(1)妊娠危险因素筛查:

孕28~32周、孕36~37周必须按照《甘肃省高危妊娠评分标准》进行再次评估。

专案管理高危孕妇,做好报告、转会诊和随访等工作。

(2)超声与临床结合,评估胎儿生长发育状况。

(3)继续绘制妊娠图。

妊娠36~37周,进行骨盆测量,综合各项检查结果,预测分娩方式,评估分娩风险。

3.保健指导

(1)讲解孕晚期母体主要生理变化和胎儿发育特点;孕妇自我监测胎动的方法,于妊娠30周开始进行,异常情况及时就诊;给予营养、心理及卫生指导。

(2)孕晚期常见合并症及并发症(妊娠期高血压疾病、妊娠期糖尿病、妊娠期肝内胆汁淤积综合症、前置胎盘、胎盘早剥、胎膜早破、早产等)的识别与预防。

(3)分娩准备教育,包括临产先兆、分娩知识、分娩镇痛和自然分娩好处;了解产妇对分娩的态度、认识和分娩方式的意愿,并进行针对性咨询指导;介绍医院分娩的服务和入院需做的准备。

(4)乳房保健知识如乳头凹陷的纠正,母乳喂养和新生儿护理知识。

三、分娩期保健

分娩期应当对孕产妇的健康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和动态评估,加强对孕产妇与胎儿的全产程监护,积极预防和处理分娩期并发症,及时诊治妊娠合并症。

以产妇及胎儿为中心,提供全程生理及心理支持、陪伴分娩等人性化服务。

鼓励阴道分娩,严格掌控剖宫产指征及缩宫素应用指征,减少不必要的人为干预。

内容包括:

(一)全面了解孕产妇情况

1.接诊时详细询问孕期情况、既往史和生育史,索要《母子健康手册》查看产前检查记录及各项辅助检查结果,了解有无妊娠合并症与并发症。

进行全面体格检查。

2.进行胎位、胎先露、胎心率、骨盆内测量检查,观察宫缩情况以及宫口扩张及胎先露下降情况。

3.进行血常规、尿常规、凝血功能检查。

孕期未进行血型、肝肾功能、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梅毒血清学检测及乙肝表面抗原检测者,应进行相应检查。

4.快速评估孕妇健康、胎儿生长发育及宫内安危情况;筛查有无妊娠合并症与并发症,以及胎儿有无宫内窘迫;综合判断是否存在影响阴道分娩的因素;接诊的医疗卫生机构根据职责及服务能力,判断能否承担相应处理与抢救,及时决定是否转诊。

5.及早识别与诊治妊娠合并症与并发症,加强对高危孕产妇的监护,必要时转诊或会诊。

转诊时须按要求填写《甘肃省危重孕产妇转诊单》(见附件6)并做好随访记录。

(二)第一产程保健

1.指导产妇正确对待宫缩,保持乐观情绪;少量多次进食高热量易消化食物;勤排尿;少平卧,多采用自由体位;采用呼吸、按摩等非药物性镇痛方法,必要时可采用药物镇痛。

2.严密观察产程进展,一般以间断听诊进行胎心监护,必要时采用连续电子监护;观察并记录宫缩的间隔、频率和持续时间;采用阴道检查替代肛诊以确认宫口扩张、先露下降情况;当胎膜破裂时应再次行阴道检查并立即听胎心,排除脐带隐性脱垂情况。

3.正确绘制和应用产程图,尽早发现产程异常并及时处理,预防滞产。

4.密切监测产妇的生命体征,定时测体温、脉搏、呼吸和血压,对有合并症的产妇需重点加强监护。

密切监测胎儿情况,出现胎儿窘迫症状时要及时处理.

5.减少不必要的人为干预,严格掌握缩宫素应用指征,规范用药,使用时需要有专人观察。

正确掌握剖宫产医学指征,严格限制非医学指征的剖宫产。

(三)第二产程保健

1.每5~10分钟听一次胎心,有条件应用胎心监护仪监测。

需密切监测胎儿有无急性缺氧。

2.严格掌握无菌操作原则,做好接产准备。

3.积极预防产后出血,对有产后出血高危因素的孕产妇,应当做好防治产后出血的准备,必要时及早转诊;胎儿娩出后应当立即使用缩宫素,并准确测量出血量。

4.积极预防软产道裂伤和新生儿产伤,规范实施助产技术,正确掌握手术助产和会阴切开的指征,降低会阴侧切率。

(四)第三产程保健

所有助产人员及新生儿科(儿科)医生,均应当熟练掌握新生儿复苏技术,每个分娩现场均有1名经过新生儿复苏培训的专业人员在场。

新生儿复苏器械应当完备,并处于功能状态。

1.积极预防新生儿窒息,产程中密切监护胎儿,及时发现胎儿窘迫,并及时处理;胎头娩出后及时清理呼吸道,发现新生儿窒息,严格执行新生儿复苏抢救常规及流程。

2.新生儿处理:

清理呼吸道;处理脐带;擦干周身,注意保暖;Apgar评分;进行详细体格检查,及早发现产伤,及时处理。

称重、测量身长和带上名签;将新生儿抱至母亲胸前,进行早接触、早吸吮。

3.正确、积极处理胎盘娩出,仔细检查胎盘、胎膜是否完整。

4.胎盘娩出后,认真检查软产道,及早发现损伤,立即缝合。

5.产妇需在分娩室内观察2小时,由专人密切监测生命体征、宫缩及阴道出血情况。

6.发生产后出血时,应当及时查找原因并积极处理,严格执行产后出血的抢救常规及流程,必要时及时会诊或转诊。

四、产褥期保健

产褥期保健是对产妇从分娩结束到产后42天进行的服务和指导。

其目的是使产妇能顺利康复,母乳喂养成功和新生儿健康成长。

内容包括:

(一)住院期间保健

1.产妇保健

(1)正常分娩的产妇至少住院观察24小时,及时发现产后出血。

(2)加强对妊娠合并症和并发症的产后病情监测。

(3)密切观察宫缩复旧情况、恶露性状、会阴伤口愈合、乳房泌乳情况;通过测体温、脉搏了解全身健康情况;并注意精神、睡眠、饮食是否正常,大小便是否通畅。

对体温持续24小时以上不下降者,应作全面检查,寻找发热原因。

(4)创造良好的休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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