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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奖惩考核办法

赤峰新胜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奖惩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公司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充分调动公司各部门干部、职工安全生产的积极性,在生产工作中做到奖惩分明,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赤峰新胜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所有工作人员。

第三章表彰与奖励

第一条公司每年对实现安全生产目标和实现年度安全生产无事故的部门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二条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各部门由本部门进行申报,经公司审查批准后进行表彰和奖励并备案。

申报日期定为每年1月15日。

第三条设立公司安全生产特殊贡献奖。

公司不定期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该奖由安全生产部提出申请,经公司领导研究后进行奖励并备案。

第四条公司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管理,制定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公司各部门及班组可依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并实施奖惩。

第五条公司每年对以下单位及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一)实现全年安全生产目标的各部门及部门有关人员和单位的领导。

(二)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特殊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三)执行两票业绩突出的个人。

第六条对连续三年在安全生产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安全生产部上报公司,申请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第七条安全生产特殊贡献奖:

用于奖励安全生产中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奖励条件和金额:

(一)避免群伤、群亡:

奖励5000—10000元。

(二)避免人身死亡:

奖励3000—6000元。

(三)避免人身重伤:

奖励2000—4000元:

(四)避免重大设备事故或主设备严重损坏:

奖励1000—4000元。

(五)避免重大及以上火灾事故:

奖励1000—6000元。

(六)避免和防止一般考核事故:

奖励1000—4000元。

(七)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奖励200—1000元。

第八条安全生产鼓励奖:

用于奖励在安全生产中做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奖励条件和金额:

(一)避免和防止一类障碍事故发生,由相关单位填报,安生部核实,经分管副总经理批准,奖励200—800元:

(二)避免二类障碍发生,由相关单位填报,经安生部核实后批准,奖励100—500元:

(三)反习惯性违章(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事迹突出的,由安全生产部申报,经分管副总经理审核,报总经理批准,奖励100—300元。

以上项由申报单位填写《安全生产特殊贡献奖申请表》、《实现安全生产目标奖申报表》、《实现安全生产无事故奖申报表》,报安生部由分管副总经理组织有关部门认定,报请总经理批准后下发嘉奖令。

第四章处罚

发生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调查报告结论,按人事管理权限、上级管理单位或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按本规定给予处罚。

对于由政府或上级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若对有关人员的处理意见严于本规定,按政府或上级部门调查所作出的事故调查报告意见给予处罚。

第九条设备事故、异常和火灾的处罚

(一)发生特大事故,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1.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

2.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两年的处分或开除处分。

3.对事故责任部门的正职、分管副职给予行政降级直至开除厂籍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对给予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的,同时给予2000—2500元的经济处罚。

4.对主、次要责任者所在班组的值班长、技术员给予开除留用察看处分(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5.对于主、次要责任发生在不同部门的事故,给予主、次要责任部门的正职、副职、专业专责给予记大过至行政降级处分。

6.对承担连带责任部门的正职、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过至降级处分,扣罚连带部门人均1500元。

7.扣罚责任单位人均1800元。

8.扣罚公司其他人员人均1000元。

9.公司行政正职、分管副职等由集团公司给予处罚。

(二)发生责任性重大设备和重大火灾事故,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1.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一年或两年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对给予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的,同时给予1000—1500元的经济处罚,并给予内部下岗处理。

3.对事故责任部门的正职、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过直至撤职处分,并给予1000—1500元的经济处分,

4.对主、次要责任者所在班组的值班长、技术员给予开除留用察看处分(记大过至撤职处分),开除留用察看的同时,撤销班长、技术员职务。

5.对于主、次要责任发生在不同部门的事故,对负主、次要责任单位的正职、分管副职、专工等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6.对承担连带责任部门正职、分管副职、专工给予行政警告至记过处分,扣罚连带部门人均1000元。

7.扣罚公司其他人员人均600元。

8.公司行政正职、分管副职、党委书记等由上级公司给予处罚。

(三)发生非责任重大设备事故[由于设计、制造、安装等单位(本单位安装除外)原因造成,但投入运行使用时间超过两年],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1.扣罚全公司人均500元。

2.扣罚公司党政正职700元。

3.扣罚责任部门人均1000元。

4.扣罚公司分管领导800元。

5.对主要责任者所在部门正职、副职扣罚1500元;专业专责1300元。

6.对负主要责任的相关单位按照相关合同执行。

7.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8.对连带责任部门正、副职扣罚1100元;专业专责扣罚1000元。

(四)发生一般考核性事故(包括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至30万元的一般火灾事故),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1.扣罚责任部门人均800元;公司其他人员扣罚人均400元。

2.对事故负主要责任的部门正职、分管副职扣1300元;专业专责扣1100-1300元(属安全管理责任扣1100元、生产技术责任扣1300元),(负次要责任的上述人员扣罚500-600元)。

3.对负主要责任者扣1500元(人为责任2000元)。

4.对负主要责任者所在班组的值班长、技术员罚款1300元。

(负次要责任的单位班长、副班长扣罚600元)。

5.对负次要责任者扣800元。

(人为责任1000元)。

6.对负连带责任部门正职扣1000元、分管副职扣800元、专业专责扣900元。

7.扣罚公司分管副职1000元,党政正职800元。

(负次要责任副职400元,正职300元)。

(五)发生一类障碍,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1.扣罚负主要责任者300—500元(人为责任500元)。

2.扣罚负主要责任者所在班组的值班长200元、技术员100元(人为责任300元)。

3.扣罚责任班组每人20—40元(人为责任40元)。

(六)发生异常,按以下规定处罚:

发生异常由各部门自行考核,原则是扣罚责任人50元、值班长20元、值班员10元。

安全生产部对考核跟踪监督,如不认真考核将按二类障碍对责任部门进行考核。

第十条人身伤亡事故的处罚

(一)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按以下规定处罚:

1.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

2.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3.对事故责任部门的正职、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并给予1500—2000元的经济处罚。

4.对负主要责任者所在班组的值班长、技术员给予开除留用察看处分(开除留用察看的同时,撤销值班长、技术员职务)。

5.对负次要责任者所在班组的值班长、技术员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6.对直接责任者所在部门正职、副职、专业专责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7.对负次要责任者所在部门正职、副职、专业专责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

8.连带责任部门正职、分管副职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给予专业专责记过处分。

9.公司行政正职、分管副职由集团公司给予处罚。

公司人均扣罚1000元,责任单位人均扣罚1500元,连带责任部门扣罚人均1200元。

(二)发生一般人身死亡或死亡与重伤合计达3—9人的事故,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1.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一年至开除处分。

2.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对给予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的,同时给予1000—1500元的经济处分,并给予内部下岗处理。

3.对事故责任部门的正职、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记大过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同时给予500—1000元的经济处分。

4.对负主要责任者所在班组的值班长、值班员给予开除留用察看处分(撤销班长、技术员职务)。

5.对负次要责任者所在班组的班长、值班员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6.对直接责任者所在部门正职、副职、专业专责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7.对负次要责任者所在单位正职、副职、专业专责给予记过至记大过处分。

8.连带责任部门正职、分管副职、专业专责给予行政警告至行政记大过处分。

9.公司行政正职、分管副职由集团公司给予处罚。

公司人均扣罚800元,责任单位人均扣罚1200元,连带责任部门扣罚1000元。

(三)发生人身重伤事故(包括火灾事故、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按本规定4.1.4款执行。

(四)发生人生轻伤按以下规定处罚:

1.扣罚责任人当月奖金。

2.扣罚责任部门正职300元、副职200元,扣罚专业专责100元。

3.扣罚责任人所在班组值班长100元、值班员80元、其他人员50元。

4.扣罚连带部门正职100元、副职80元、专业专责50元。

第十一条设备误操作事故的处罚

发生设备误操作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对有关责任者进行处分。

(一)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给予800元的经济处罚。

并给予内部下岗处理。

对性质恶劣的误操作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直至开除厂籍留用查看一年处分,对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的,同时给予1000元的经济处罚,并给予内部下岗处理;

(二)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处分,给予300—500元的经济处罚,并给予内部下岗处理;

(三)对事故责任班组的值班长、技术员给予通报批评,并给予300—500元的经济处罚;

(四)对事故责任部门的领导、技术专工给予通报批评,并给予200—400元的经济处罚;

(五)对事故责任的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100~400元的经济处罚。

(六)对以上未提到的其他有关责任者的处分,可参照上述相应条款执行。

第十二条隐瞒事故的处罚

(一)隐瞒人身死亡事故、重大及以上设备事故的处分:

1.对隐瞒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人给予开除处分。

2.对隐瞒事故的部门的行政正职、分管副职给予撤职处分。

(二)对隐瞒人身重伤事故、一般设备事故处罚:

1.对隐瞒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人给予开除留用察看至开除处分。

2.对隐瞒事故的部门的行政正职、分管副职给予撤职处分。

(三)隐瞒人身轻伤,对下列人员做如下处罚:

1.对主要策划者和决策人给予1000—5000元罚款至行政警告处分。

2.对主管部门正职、分管副职给予1000—5000元罚款。

(四)在事故(障碍)进行调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使事故(障碍)调查不能正常进行或不能得出正确结论,对主要当事人和责任单位领导的处罚比照4.4.2款处理:

1.隐瞒事故(障碍)重要情节。

2.向调查人员出示虚假证明或伪证。

3.躲避、阻碍事故(障碍)调查的。

(五)各部门要重视事故报告和安全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生产设备事故报告由专业专责填写,人身事故由部门领导填写。

情节恶劣的违章和未遂事故当天报安监部。

(六)发生人身轻伤事故,本部门必须在24小时之内通知安监部,责任单位负责组织调查并在5日内写出书面报告,事发时间超过24小时未通知安监部一律不再认定工伤,后果由责任单位领导负责。

 (七)对重要设备缺陷、影响设备正常运行和威胁人身安全等重要信息,要立即逐级汇报。

杜绝消息封锁、避重就轻、隐瞒拖延汇报的恶劣做法,否则按本规定款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其他方面的处罚

(一)对习惯性违章处罚:

1.发生习惯性违章者,每发现一次,扣罚奖金50元,一年内发生三次同类性质的习惯性违章者下岗半个月。

2.凡因发生习惯性违章下岗者按公司综管部相关考核规定执行。

3.各值自己检查发现的习惯性违章处罚必须按本规定执行,公司可不再重复处罚。

各值未认真查处习惯性违章,而被上级检查发现有违章的,除按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外,该值在场的其他成员按每人50元处罚,在场的领导人员、专业管理人员、值安全员、值长加倍处罚。

处罚习惯性违章责任部门400元。

(二)对防护用品方面的处罚

未按要求佩带防护用品,每发现一次扣当事人50元;不及时发放劳动保护用品扣罚当事人100元。

(三)对违反例行工作要求的处罚

不按规定进行班前会、班后会、安全活动、安全检查等,或在安全活动时敷衍、每次扣责任班组50元,应学习人员每人20元。

(四)对没按限定时间上报有关材料的处罚

没按限定时间上报事故、障碍、月度安全分析等有关材料,或材料不真实。

未按时参加或未参加安全生产例会(有正当理由,经有关领导同意除外),每次扣罚责任人50元。

第五章罚款办法与使用

第十四条 所有扣罚款项在月度奖金中扣除。

违章罚款在罚款通知书下达5日内上交公司财务部。

第十五条 本规定中所列各项罚款由公司主管副总经理用于奖励在安全生产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 事故定义和事故责任的划分标准

本规定对事故的定义和事故责任的划分,按《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从轻处罚的范围

对发生事故后积极配合事故调查,主动反映事故真相的有关事故责任者可以从轻处罚

第十八条 其他规定

本规定不作为处理和判定刑事、民事责任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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