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制修订程序的规定贵州省地方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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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制修订程序的规定贵州省地方标准

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标准制、修订程序的规定

1前言

本标准代替DB52/T28~30-1991《地方标准制修订程序的规定》、《地方标准出版印刷的规定》、《企业标准制修订程序的规定》。

本标准与DB52/T28~30-1991相比主要变动为:

——将原三标准合并变为一项,章节编为6章;

——增加了“前言”;

——将“标准备案”单独编为一章;

——将标准编制程序及具体方法、要求分别列为两章,并增加了“标准的修改”、“标准的复审”两条。

——将条文、规定删繁就简,篇幅由49页,精简为12页;

——调整、简化了多余表格及内容。

本标准由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本标准贵州省标准化协会修订起草。

本标准主要修订起草人:

杨远猷、张振俭、钟应林、杨黎。

本标准历次发布情况如下:

DB52/T28首次发布于1986年,DB52/T29首次发布于1983年;1988年对两标准进行第1次修订,并同时发布DB52/T30;1991年进行了第2次修订,2004年第3次修订。

贵州省标准制修订程序的规定

1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贵州省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制、修订的原则、方法、程序及备案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贵州省地方标准与企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

标准的结构和编写

GB/T1.2标准化工作导则第2部分:

标准的中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的确定方法

黔质技监标【1996】005号关于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黔质技监标【2001】67号关于改革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备案)加强标准化信息统计工作的通知

3总则

3.1地方标准编制应着重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a)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卫生技术要求;

b)农产品、名特产品的通用技术及管理要求;

c)环境保护、动植物保护方面的通用技术及管理要求;

d)资源利用及能源节约方面的要求;

e)交通、旅游等服务行业的通用技术与管理要求;

f)防止欺诈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制订的要求。

3.2企业标准编制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a)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产品质量要求;

b)企业内部应执行的技术要求、管理要求、工作要求;

c)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产品技术要求。

3.3编写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内容与格式应符合GB/T1.1、GB/T1.2的规定。

3.4地方标准的批准发布权限规定如下:

a)地方标准原则上由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b)某些专业性很强的地方标准可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授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c)某些区域性很强的地方标准可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授权有关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

d)地方标准统一由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编号、发布。

3.5企业标准由企业法人或授权的法人代表批准、发布,在企业内实施,作为交货依据的产品企业标准必须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方为有效。

3.6编制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应积极采用国际标准与国外先进标准。

3.7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规定不得与上级标准相抵触。

4标准编制程序

编写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一般程序如下:

提出制标项目——列入制标计划——编写标准草案——审查标准草案——报批标准——发布标准。

5方法与要求

5.1提出项目阶段

5.1.1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根据实际需要提出制标项目。

5.1.2提出项目时,可按本标准表3填写制标申请。

一式三份报标准批准、发布部门审批。

5.2列入计划阶段

5.2.1标准发布部门应根据表3《制标项目申请表》,结合实际情况对提出项目进行认真审批。

5.2.2通过审批的项目应按本标准表4审查填写《标准制、修订计划表》,列入当年任务或下一年度制标计划。

5.3标准的起草

5.3.1项目批准后,提出部门应组织有关单位和技术力量,成立标准编制起草小组,调研、收集有关资料,进行试验验证,并按GB/T1.1、GB/T1.2要求编写标准草案(送审稿)。

技术内容复杂的可首先提出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并按本标准表5、表6要求征求意见汇总后,再形成送审稿。

5.3.2编写标准草案(送审稿)时,还应编写《标准编制说明》。

5.3.3《标准编制说明》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a)任务来源,制、修订的必要性,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以及其他相关标准的情况。

主要工作过程、主要成员、参加成员等。

b)确定标准主要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法等)的依据,修订标准应对主要修订指标及内容作出说明;

c)技术经济论证、预期的社会经济效果;

d)国内、外同类标准(产品主要指标)水平的对比及采用国际标准的程度;

e)确立标准内容性质及废除有关现行标准的建议;

f)其它说明事项,如参考标准及技术资料的目录,重要内容的解释等。

5.3.4技术性强的标准,还应对主要技术指标及试验方法的科学性、先进性、合理性、可行性进行反复检测、验证,并提出《标准试验验证报告》。

《标准试验验证报告》的内容一般应包括:

验证目的、验证所采用的方法、验证数据的取得及汇总,验证结果的分析、评价、结论。

报告中的内容、数据可通过实验获得,也可从实际生产中获得,并应准确可靠。

5.3.5对需要有标准物质对照方能执行的标准,应制备相应的物质标样。

注:

《标准试验验证报告》也可并入《标准编制说明》中编写。

5.4标准的审查

5.4.1起草部门在完成标准草案(送审稿)及相关资料后,标准批准部门应负责组织对起草单位提出的标准草案(送审稿)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

5.4.2参加标准草案(送审稿)审查的成员应由生产、使用、科研、标准管理、检验及大专院校等部门中的专家、学者、科技人员组成。

已成立标准化专业委员会的行业,其标准的审查应以专业委员会为主进行。

参加审查的人员一般不少于七人,不多于二十人。

5.4.3标准审查应发扬民主,充分讨论、协商,求得意见一致。

有重大分歧的,应由标准批准部门协调、仲裁,并将其结果通知参加审查的各单位。

5.4.4审查标准的形式,可采用函审或会审两种形式。

采用何种形式由组织审查部门决定。

5.4.4.1采用函审时,应按本标准表5的规定发出《标准征求意见(函审意见)表》及标准送审文件资料,交审查

者审查并由审批部门按本标准5.4.7中b~g及表6的规定汇总标准函审结论意见。

5.4.4.2函审时间一般在一个月以内,过期无回函者,即按同意处理,75%以上的函审意见同意后,即函审通过。

5.4.4.3采用会审时,起草单位应提供标准草案(送审稿)、《标准编制说明及验证报告》、《标准征求意见(函审意见)表》(必要时)、《标准项目申请表》(批复件)及涉及的重要标准等相关资料。

会审应组成标准审查委员会,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

内容复杂、重要的标准草案(送审稿),可按本标准表5要求征求意见后,提交审查委员会一并进行审查。

5.4.5标准的审查,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5.4.5.1标准草案是否符合或达到该标准项目申请表提出的要求;技术要求或其他规定等是否安全、先进、合理、可行。

5.4.5.2是否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是否与上级标准相抵触;采用国际标准及国外先进标准(简称采标)的情况(标准涉及采标时)。

5.4.5.3整体结构、各章内容及各项规定是否符合GB/T1.1~1.2及相关标准规定。

5.4.6标准草案(送审稿)审查通过后,应根据审查代表意见写出《××标准审查会议(或函审)纪要》,并由审查负责人签字;会审时还应附审查人员签名名单。

5.4.7《审查会议纪要》的内容应包括:

a)审查概况(包括时间、地点、规模、单位及人员);

b)对标准水平的评价;(按本标准5.4.5);

c)对标准通过已否的明确结论(通过;基本通过;尚需进一步复审;不予通过等);

d)标准实施日期的建议;

e)对重要指标的具体修改意见;

f)对审查中未能统一的意见的处理方法及建议;

g)标准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程度的认定(标准涉及采标时)。

5.4.8标准草案(送审稿)通过后,起草单位应根据审查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标准草案(送审稿),形成标准草案(报批稿),并按表1规定汇齐有关文件,填写《标准审批书》(见表7),报标准批准部门审批。

表1

序号

文件名称

份数

1

标准项目申请书(批复)或上报标准公文

1

2

标准审批书

4

3

标准草案(报批稿)

2

4

标准编制说明及标准验证报告

2

5

审查意见汇总表(函审时)

2

6

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

3

7

所采用的国际、国外标准(原文或译文)(标准涉及采标内容时)

1

8

会议审查代表签名名单

3

9

标准电子文本软盘(WORD格式)

1

5.5标准的审批

5.5.1标准批准部门应对上报的标准草案(报批稿)及附件的完整性、规范性及技术内容、编写质量进行终审,终审时限期应不超过15个工作日。

5.5.2终审内容按本标准5.4.5~5.4.8规定进行。

其间如发现上报的标准不符合上述要求时,应退回上报单位修改,补齐。

5.5.3终审合格的标准,由标准批准部门及其项目技术负责人在《标准审批书》上签署意见并签名、盖公章,连同附件一并送标准发布机关核准发布

5.6标准的发布及编号形式

5.6.1核准发布的标准由标准发布部门拟发《XXX标准发布通告》。

该通告连同审批后的《标准审批书》及标准文本,应发送标准批准部门及起草单位。

5.6.2标准的发布日期、实施日期、编号以《标准发布通告》为准。

5.6.3地方标准的编号形式如下:

a)强制性标准代号、编号

DB52/×××—××××

标准发布年号

标准顺序号

贵州省行政区代码

地方标准代号

b)推荐性标准代号、编号

DB52/T×××—××××

标准发布年号

标准顺序号

推荐性标准代号

贵州省行政区代码

地方标准代号

5.6.4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授权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地方标准,应当在DB52后添加当地行政区代码。

示例如下:

DB520112/×××-××××(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

DB522129/×××-××××(贵州省遵义市余庆县)

5.6.5企业标准的编号编写形式如下:

a)企业产品标准编号应符合下列形式:

 

Q/××××××——××××

标准发布年号(用阿拉伯数字)

企业自编的标准顺序号(阿拉伯数字流水号)

企业代号(可用企业名称的汉语拼音缩写符号或数字代号)

企业标准代号

 

b)企业其余标准编号参照下列形式编写:

Q/×××××××——××××

批准发布年号

标准顺序号

企业代号(可用企业名称的汉语拼音缩写符号或数字代号)

标准大类号(技术标准一般用“J”,管理标准用“G”,工作标准用“Z”)。

企业标准代号

5.6.6凡通告发布的标准应正式印制出版,其幅面、格式等应符合GB/T1.1的规定。

5.6.7标准的印制出版由各标准批准部门负责组织承担。

5.6.8标准发布后不得随意更改,如因特殊情况需更改时,须按本标准5.8的规定办理。

5.6.9标准印制出版后,应至少送4份标准文本及该标准的电子文本软盘交标准发布及备案部门存档。

5.7标准的复审

5.7.1标准应定期复审,复审的内容仍按本标准5.4.5条规定进行。

复审周期企业标准为3年,地方标准一般不超过五年。

未到复审期限的标准,如相应的上级标准发布实施,也应及时对照上级标准进行复审,复审后应明确其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

5.7.2标准在实施中,如发现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强制性标准相抵触,应立即修订或废止。

5.8标准的修改

5.8.1标准的修改分为两种:

a)编辑性修改或个别少量改动;

b)主要内容或多处改动。

5.8.2如属5.8.1中a类改动,则可按本标准表8规定的格式填写《标准修改单》,加盖提出部门公章后报标准发布部门及备案部门审批备案,并装订于被修改标准中,与原标准一并执行。

如属5.8.1中b类修改,则应按本标准的规定重新编审、报批,备案。

6标准备案

6.1备案程序

6.1.1地方标准的备案程序按国家标准委对地方标准的管理办法办理。

6.1.2企业标准的备案程序按黔质技监标(1996)005号、黔质技监标(2001)67号文规定办理。

企业标准备案(登记)申报表格式见表9。

企业标准备案时应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a)企业标准备案(登记)申报表一式三份,并加盖企业公章;

b)企业标准文本一式五份(企业需要时可多于五份),并附企业标准的电子文本软盘(WORD格式),录入计算机后退还企业;

c)标准编制说明一份。

6.2企业标准备案编号形式

6.2.1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编号形式如下:

黔×××××××

备案年号

备案顺序号(流水号)

贵州省代号

例:

如黔124-1998,意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1998年备案企业标准第124号。

6.2.2市、州、地局备案形式如下:

黔××××××——××××

备案年号

备案顺序号(流水号)

企业所属县名(需由县级备案时)

企业所属市、州、地代号(见表2)

贵州省代号

例:

黔筑536-2001,意为贵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01年备案企业标准第536号。

 

表2

地区名称

代号

地区名称

代号

地区名称

代号

贵阳市

黔东南

铜仁

遵义市

黔西南

西

毕节

安顺市

黔南

六盘水市

注:

县级备案号由各市、州、地质监局参照本标准规定统一安排。

6.3企业标准备案专用章

同意备案的企业标准应在标准封面的左上角及各页边沿加盖标准备案专用章。

印章式样见图1、图2。

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企业标准备案专用章

黔×××—××××

有效期至:

a)省级标准备案专用章格式见图1:

 

贵州清镇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企业标准备案专用章

黔筑清×××—××××

有效期至:

图1

b)市、县标准备案专用章参照图2示例:

 

图2

6.4企业标准备案通告

受理备案部门应定期发布《企业标准备案通告》。

备案通告应包括“标准名称”、“标准编号”、“备案号”、“发布日期”、“实施日期”、“标准有效期”“备案企业名称”等内容。

市(州、地)及市以下质监局备案通告应送省质监局备案。

 

表3标准项目申请书(格式)

二00×年

标准项目申请书(制订、修订)

项目名称:

起止日期:

(年、月)

填报单位:

(盖章)

项目负责人:

填报日期:

年月日

一、任务要点:

(目的、意义、主要工作的内容及其进度)(进度按年填写)

二、国内、外情况简要说明:

(国内、省内现有标准及生产技术状况,国际或国外有哪些同类标准及主要指标数据,准备如何采用国际、国外标准)

三、本标准预期达到的水平和社会经济效果:

四、项目负责起草单位和参加单位人员名单、分工;

五、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年月日

(签名盖章)

六、标准部门意见

 

年月日

(签名盖章)

注:

(1)本表及以下各表各栏的宽度可根据填写内容的多少作相应变动,写不下可另加附页。

(2)如本项目属于采用国际、国外先进标准项目,应在标题栏“项目名称”后,另注明“采用国际、国外先进标准项目”字样,并于第三栏中填写拟采用标准的编号、代号及名称。

(3)本表标题栏中(制订、修订)的写法是指:

如属制订,则划掉“修订”二字,如属修订,则划掉“制订”二字

表4标准制、修订计划表(格式)

序号

标准项目

名称

制订或修订

是否采用国际、国外标准

开始工作年、月

预计完成年、月

主管部门

负责起草单位

主要参加单位

备注

表5标准征求意见(函审意见)表(格式)

标准名称

审查单位

名称

电话

审查人姓名

职务

职称

审查

日期

具体

修改

意见

章、条、款、项

原标准(草案)内容

修改、补充内容

意见处理情况

注:

“意见处理情况”按“采纳”、“部分采纳”、“不采纳”由征求意见或审查部门分别填写。

 

表6标准函审征求意见汇总表(格式)

发函数:

同意率:

汇总单位盖章:

标准名称:

序号

标准中章、条、款、项

意见内容摘要

提出意见单位或个人

意见处理情况

备注

注:

“意见处理情况”按“采纳”、“部分采纳”、“不采纳”由征求意见或审查部门分别填写。

表7标准审批书(格式)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制订

或修订

起草

 

姓名

单位

小组

 

成员

负责起草单位及

项目

负责人

意见

 

盖章签名:

年月日

审查结论或会议纪要要点

 

审查主要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标准批准

部门意见

 

签名:

盖章;

年月日

标准发布

部门意见

 

签名:

盖章;

年月日

注:

如果标准的批准发布属于同一各部门,则只在“标准批准部门”栏签署意见并盖公章。

表8标准修改单(格式)

20□□年第号

本标准修改单于年月日批准,自年月日起连同原标准一并实施。

标准编号及名称

修改(补充)理由:

序号

条、款号

原标准内容

修改补充内容

建议

修改

部门

意见

 

(盖章)

签名:

年月日

标准

批准

部门

意见

 

(盖章)

签名:

年月日

标准

发布

部门

意见

 

(盖章)

签名年月日

注:

如果标准的批准发布属于同一各部门,则只在“标准批准部门”栏签署意见并盖公章。

表9企业标准备案(登记)申报表(格式)

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制订或修订

申报单位名称

单位代码

电话

通讯地址

邮编

经办人

审查情况(企业自审后填写)

审查项目

审查情况

1、采用国际标准程度

2、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编号

3、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规定是否引用

4、标准是否与上级标准相抵触

5、编写格式是否符合GB/T1规定

企业法定代表人意见:

 

盖章

签名年月日

审查单位意见

 

单位盖章年月日

质量技术监督局意见

 

盖章年月日

注:

“审查单位意见”栏除按黔质技监标(1996)005号文规定必须填写者外,一般可不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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