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国内保函业务管理办法之欧阳物创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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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国内保函业务管理办法之欧阳物创编

附件:

时间:

2021.02.07

命题人:

欧阳物

中国农业银行国内保函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内保函业务管理,防范信贷风险,促进业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内保函业务,是指农业银行应某种合约关系一方(以下简称申请人)的要求,向合约关系的另一方(以下简称受益人)担保合约项下的某种责任或义务的履行,所作出的在一定期限内承担一定金额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的书面保证承诺。

国内保函业务适用于申请人、受益人均为国内客户的人民币保函业务。

第三条国内保函业务纳入授权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

非融资性保函业务审批权限根据总行授权书的相关规定执行;融资性保函业务一律由总行审批(低风险业务除外)。

第四条国内保函业务视同贷款业务管理。

符合总行认定的低风险信用品种条件的保函业务,按低风险信贷业务流程办理。

第五条国内保函业务收费按总行金融服务价格标准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办理国内保函业务须按要求及时录入信贷管理系统。

第二章国内保函业务种类及定义

第七条国内保函业务根据其性质和作用的不同,分为非融资性保函和融资性保函两大类。

第八条非融资性保函。

系指银行以银行信用替代商业信用为申请人履行非融资性义务所作的书面保证承诺。

业务种类包括:

(一)工程项下投标、履约、预付款、质量/维修、预留金保函。

工程项下投标保函。

系指银行接受工程投标人(申请人)的申请,向招标人(受益人)作出书面保证承诺,如投标人中标后擅自修改报价、撤销投标书或者在规定时间内不签订招投标项下的合同,银行将按照保函约定金额承担赔偿责任。

该金额通常为投标人报价总额的1%-5%。

工程项下履约保函。

系指银行接受工程承包人(申请人)的请求,向工程业主(受益人)作出书面保证承诺,如承包人未能履行工程合同约定的义务,银行将按照保函约定金额承担赔偿责任。

该金额通常相当于工程合约金额的5%-10%。

工程项下预付款保函。

系指银行接受工程承包人(申请人)的请求,向工程业主(受益人)作出书面保证承诺,如申请人未能履约或未能按合同约定使用预付款,银行将根据工程业主的退款要求,按照保函约定金额返还预付款及相应利息。

工程项下质量/维修保函。

系指银行接受承包人(申请人)的请求,向工程业主(受益人)作出书面保证承诺,如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工程维修业务,或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而承包人又不履行合同约定的退换、维修、赔偿义务,银行将按照保函约定金额承担赔偿责任。

该金额通常为工程合约金额的5%-10%。

工程项下预留金保函(又称留滞金保函)。

系指银行接受承包方(申请人)的请求,向工程业主(受益人)作出书面保证承诺,如承包人提前支取合同价款中尾欠部分款项而不能按期归还时,银行将按照保函约定金额负责退还预留金款项。

该金额通常为工程合约金额的5%-10%。

(二)贸易履约保函。

系指以商品购销合同为基础,在“延期付款”或“延期交货”交易中,银行接受交易一方(申请人)的请求,向另一方(受益人)作出书面保证承诺,如销售方按规定交付商品而购买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或购买方已支付商品价款而销售方未按合同约定交付商品,银行将对受益人赔偿保函约定金额的商品价款。

(三)海关付税保函。

系指银行接受加工贸易企业(申请人)的请求,在企业需向海关缴纳税款保证金或风险保证金时,银行向海关(受益人)出具的书面保证承诺。

包括关税保付保函、海关风险保证金保函等。

关税保付保函的担保范围为企业应缴海关的税款及缓税利息。

海关风险保证金保函的担保范围为企业违反海关的具体规定或要求时,银行根据海关的索赔,按照保函约定金额所承担的赔偿责任。

(四)其他非融资性保函。

包括承包/租赁保函、财产保全保函、出入境备用金保函等。

承包/租赁保函。

系指银行接受承包人或承租人(申请人)的请求,向发包人或出租人(受益人)作出书面保证承诺,如果承包人或承租人不能按期支付承包费或租金,银行将按照保函约定金额支付承包、租赁费用。

财产保全保函。

系指在诉讼过程中,银行接受申请人请求,向人民法院(受益人)作出书面保证承诺,如因申请人财产保全错误导致被诉讼人遭受损失的,银行将根据法院的赔付通知,按保函约定金额支付赔偿款项。

出入境备用金保函。

系指银行接受出入境中介机构(申请人)的请求,向公安机关(受益人)作出书面保证承诺,如该中介机构的服务对象在接受服务过程中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银行将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按保函约定金额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融资性保函。

系指银行利用其资信为申请人从第三方融通资金时履行本息偿付义务所作出的书面保证承诺。

业务种类包括:

(一)债券保函。

系指在企业发行债券过程中,银行接受债券发行人(申请人)的请求,向债券持有人(受益人)作出书面保证承诺,如债券发行人不能按期、足额履行债券本息偿付义务,银行将按照保函约定金额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债券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

该保函业务主要品种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保函、证券公司债券保函、一般企业债券保函等。

(二)信托计划保函。

系指在信托投资公司发行信托计划募集并运用资金的过程中,银行接受信托资金使用人(申请人)的请求,向信托公司(受益人)作出书面保证承诺,如信托资金使用人不能按期、足额履行信托资金本息偿付义务,银行将按照保函约定金额向信托公司支付信托资金本金及利息。

该保函业务主要品种包括房地产信托计划保函、一般信托计划保函等。

(三)借款保函。

系指银行接受客户(申请人)的请求,向贷款方(受益人)作出书面保证承诺,如该客户未能按照借款协议约定向贷款方偿还借款本息,银行将按照保函约定金额向贷款方支付贷款本金及利息。

(四)其他融资性保函。

第三章非融资性保函业务

第十条申请办理非融资性保函业务的对象原则上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个体工商户、自然人可以申请办理低风险的非融资性保函业务。

第十一条申请办理非融资性保函业务的客户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农业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二)按农业银行信用等级评定标准,信用等级在AA级(含AA级)以上。

(三)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良好。

(五)能够提供符合农业银行规定要求的保证金及反担保。

办理低风险非融资性保函业务可以不受上述

(一)

(二)条的限制。

第十二条客户申请办理非融资性保函业务,需提供以下基础资料:

(一)开立保函申请书。

(二)经人民银行或银监会核准发放并经年检的贷款卡。

(三)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并经年检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有效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四)客户近3年财务报表及近期财务报告。

财务报表按规定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应提交审计报告。

公司成立不足3年的,提供成立以来的年度财务报表和近期财务报告。

(五)保函项下申请人和受益人签订的基础合同或协议。

(六)反担保的相关资料。

(七)担保协议、担保函可在银行受理业务过程中提供。

使用农业银行制式合同文本的,可免于提供。

经营行已有上述资料的,可不再要求客户重复提供,客户应按《中国农业银行国内保函业务主要品种操作规定》(附件2)的要求提供其他相关资料。

办理低风险非融资性保函业务,可只提供前三项资料。

第十三条非融资性保函业务按《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程》(农银发【2002】67号)规定的其他信贷业务流程办理。

第十四条客户部门调查

(一)申请人资信情况。

调查客户名称、法定地址、法人代表、注册资本等,分析其资本构成、投资结构、信用等级、信用记录等是否符合我行要求。

(二)保函项下基础合同或协议约定事项。

1、保函项下基础合同或协议是否公平、合理。

2、申请人是否具备履行保函项下基础合同或协议的资质和条件。

3、申请人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如何,是否具备履行保函项下基础合同或协议的能力;在以往履行基础合同或协议中是否有违约行为。

(三)保证金及反担保情况。

保证人资产负债情况、经济实力、信誉状况,抵(质)押物价值、处分权、变现能力以及保证金到位情况等。

(四)对担保协议、担保函样本的条款及内容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信贷管理部门审查

(一)业务资料的完整性。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及基本条件是否符合我行规定。

(三)办理保函业务是否在申请人授信额度内。

(四)申请人是否具备履行保函项下基础合同或协议的资质和能力。

(五)反担保是否合法、足值、有效;保证金比例是否符合规定;担保协议、担保函条款及内容是否合理。

第十六条信贷管理部门审查后,提交贷审会审议,有权审批人审批。

非融资性保函业务审批后,由经营行根据相关规定与申请人签订担保协议,与反担保人签订反担保合同,报一级分行法律事务部门进行法律审查后,由一级分行对外出具正式担保函。

经总行同意,一级分行可对二级分行转授权,由二级分行对合同文本进行法律审查并对外出具正式担保函。

二级分行不得再对下转授权。

第四章融资性保函业务

第十七条申请办理融资性保函业务的对象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

第十八条申请办理融资性保函业务的客户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农业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二)按农业银行信用等级评定标准,信用等级在AA+级(含AA+级)以上。

为固定资产项目运作而专门组建的项目法人可不受本条件限制,但其控股股东或主要股东应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资产及业绩优良,经营规模较大。

企业法人净资产不低于4亿元人民币,事业法人年综合收入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且近三年收支(剔除自筹基建支出)结余大于零。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针对特定融资方式的企业在资产及经营规模上有具体规定的,执行相关规定。

(四)具有行业发展优势和良好的社会形象,能给银行带来较大的综合效益。

(五)能够提供符合农业银行规定要求的保证金及反担保。

办理低风险融资性保函业务可以不受上述

(二)(三)(四)条的限制。

第十九条农业银行不得办理下列融资性保函业务:

(一)为个人经济行为提供担保。

(二)为未经批准并依法注册登记的客户提供担保。

(三)为融资用于注册资本金的客户提供担保。

(四)为融资清偿债务以及第一还款来源无保障的客户提供担保。

(五)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经济行为提供担保。

第二十条客户申请办理融资性保函业务,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保函项下融资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提供项目的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融资性保函业务操作流程为:

客户申请→经营行客户部门受理并进行初步认定,直接或逐级报总行客户部门组织调查或评估→总行信贷管理部门审查→贷审会审议→有权审批人审批→信贷管理部门逐级批复至经营行→经营行实施经营管理。

第二十二条客户部门调查

(一)申请人资信情况。

调查客户名称、法定地址、法人代表、注册资本金等,分析其资本构成、投资结构、信用等级、信用记录等是否符合我行要求。

(二)保函项下融资事项。

1、融资事项是否符合监管部门的政策规定。

申请人资产规模、融资规模、期限、利率、方式是否符合规定,资金用途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行业发展规划。

2、申请人是否具有偿债能力。

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如何;是否有偿还融资的计划安排并有足够的现金流偿还融资;对已到期债务是否有延期支付本息的事实。

3、保函项下融通的资金投向是否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及预期回报。

(三)保函项下融通的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按照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对项目进行调查或评估,分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四)保证金及反担保情况。

调查保证人资产负债情况、经济实力、信誉状况,调查抵(质)押物价值、处分权、变现能力以及保证金到位情况等。

(五)对担保协议、担保函样本的条款及内容进行审核。

第二十三条信贷管理部门审查

(一)业务资料的完整性。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及基本条件是否符合我行规定。

(三)融资事项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规定。

(四)办理保函业务是否在申请人授信额度内。

(五)申请人是否具备偿债能力及第一还款来源。

(六)反担保是否合法、足值、有效;保证金比例是否符合规定;担保协议、担保函条款及内容是否合理。

第二十四条信贷管理部门审查后,提交贷审会审议,有权审批人审批。

融资性保函业务审批后,由经营行根据相关规定与申请人签订担保协议,与反担保人签订反担保合同,报一级分行法律事务部门进行法律审查后,由一级分行对外出具正式担保函。

第五章保证金及反担保管理

第二十五条保函业务应当要求客户按规定比例交存保证金,保证金比例根据保函业务品种、客户信用等级及担保期限确定(银行存单、国债、银行承兑汇票以及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提供的反担保额度可视同保证金)。

保证金收取比例按照《中国农业银行国内保函业务保证金比例一览表》(见附件1)执行。

第二十六条保证金应实行专户管理。

会计部门必须按规定在相应保证金科目项下按客户设立保函保证金专户,每笔业务与其保证金一一对应,在保函到期前不得提前支取或挪用。

保函担保期限届满后未发生索赔情况的,经营行凭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办理保证金退款手续;担保函开立后未使用的,申请人应将未到期的保函正本退还经营行,并提交书面申请,由经营行客户部门审核后通知会计部门办理保证金退款手续。

第二十七条保函金额与保证金的差额部分,应当由客户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客户提供的抵押或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可以采取以上一种或者多种反担保措施。

对客户提供的反担保,会计部门应根据反担保性质的不同,按客户分别在表外备查登记类相应科目登记核算反担保金额。

第二十八条非融资性保函业务中除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客户或总行批准以信用方式用信的客户,可减免保证金、免反担保办理保函业务外,其他客户均须按规定落实保证金及反担保。

融资性保函业务中除总行特别批准减免保证金、免反担保办理融资性保函业务的客户外,其他客户须按规定落实保证金及反担保。

第六章贷后管理

第二十九条保函业务审批同意后,若申请人要求修改担保函条款的,需报原审批行审批,如修改条款内容仅限于减少担保额度或缩短担保期限的,可由经营行审批,并报原审批行备案。

第三十条非融资性保函业务在审批后超过6个月(不含6个月)、融资性保函业务在审批后超过1年(不含1年)时再对外出具担保函的,需向原审批行报备后再办理业务。

如客户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或保函项下合同的标的、数量、履行期限和违约责任发生变化,该项业务需重新报批。

第三十一条担保函对外开立后,经营行应根据担保协议按期计收担保费,按保函条款的规定及时核减担保余额或履行义务。

经营行客户部门应建立台账,及时登记担保业务;会计部门应在相关科目项下按客户对保函余额及担保费收入进行核算,在保函有效期间,对担保项下的每一次担保额的自然核减或发生垫款以及担保函到期、担保责任免除等事项,及时核减相应科目账户余额,准确核算保函额度。

第三十二条担保函对外开立后,经营行客户部门要进行贷后跟踪管理。

对于非融资性保函,要重点了解保函项下基础合同的履行情况。

对于融资性保函,要与客户签订资金监管协议,对客户进行账户资金监管,并督促客户根据融资金额和期限,定期将偿债资金存入在农业银行开立的专门账户中,专项用于偿付到期融资。

保函业务日常管理应执行总行贷后管理的相关规定,实行定期分析制度、风险预警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三十三条若保函业务申请人未能履行保函项下基础合同约定的义务,受益人要求农行履行担保代偿义务,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经营行提交索赔付款通知书及有关单据,索赔书及单据应在有效期内寄达,经营行应对索赔书、单据及基础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审查、核实。

农业银行履行保函代偿义务形成垫付款项的,应纳入保函垫款相应科目进行核算。

经营行客户部门应及时行使追偿权,保证农行资金安全,并将垫款情况及原因向原审批行报告。

第七章保函业务合同文本的管理

第三十四条保函业务合同文本按以下原则使用:

(一)非融资性保函业务的申请书、担保协议中,农业银行总行已制定制式合同文本的,使用制式合同文本,总行未制定制式合同文本的,可由一级分行拟定格式,报总行信贷管理部门、法律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在一级分行辖内统一使用,也可根据具体业务内容拟定文本,在办理业务时一并报有权审批行审查、审批。

(二)融资性保函业务的申请书、担保协议可使用农业银行制式合同文本,也可根据具体业务内容拟定文本,在办理业务时一并报总行审批。

(三)非融资性保函业务和融资性保函业务的反担保合同必须使用农业银行制式合同文本。

(四)担保函正本一式两份,一份由农业银行留存,一份交保函申请人使用。

第三十五条与客户拟定的担保协议应包括以下基本条款:

(一)担保责任范围。

(二)担保金额、币种。

担保金额必须为一确定的数值,涉及利率、费率的,应在协议中列明。

(三)索偿条件。

包括受益人向担保人提出索赔方式、期限、渠道、应提交的单据及证明等。

应明确规定以第三者签发的单据或文件形式来确定索赔权利,且索赔书应在保函有效期内寄达担保行。

(四)保证金及反担保条款。

(五)保函费率及收费方式。

(六)担保协议与担保函的关系。

(七)担保有效期。

(八)违约责任及免责条款。

第三十六条担保函应包括以下基本条款:

(一)担保函编号。

(二)各方关系人的法定名称和地址。

(三)担保金额、币种、担保范围、担保方式。

(四)申请人、银行、受益人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索偿条件。

(六)生效条件及生效日期。

(七)失效日期或失效事件。

应规定明确的担保失效日期或可确定的失效事件及其失效日期,避免效期“敞口”。

(八)适用法律和管辖法院或仲裁机构。

第八章特别规定

第三十七条单一客户办理低风险保函业务超过一定额度的(具体额度由一级分行确定),需向上一级行报备,由上一级行负责对担保协议、反担保合同、担保函文本进行法律审查,并对外出具正式担保函。

第三十八条原则上担保函不得转让,不得包含保兑条款、无条件付款或者不可撤销条款,如有特殊情况应报总行审批。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办理银行保函反担保业务按保函业务流程及相关规定执行。

银行保函反担保业务系指在其他银行为客户出具保函过程中,农业银行应客户的申请,向出具保函的银行提供的反担保。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农业银行国内保函业务操作规程(试行)》(农银发【1999】141号)、《转发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对商业银行开展融资类担保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农银办发【2004】13号)、《中国农业银行证券公司发债担保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农银发【2004】39号)同时废止。

附件1:

中国农业银行国内保函业务保证金比例一览表

附件2:

中国农业银行国内保函业务主要品种操作规定

附件1:

中国农业银行国内保函业务保证金比例一览表

保函种类

保函期限

保证金比例

AAA+级客户

AAA级客户

AA+级客户

AA级客户

非融资性保函

工程项下投标、履约、预付款、质量/维修、

预留金保函

≤1年

不低于5%

不低于10%

不低于15%

不低于20%

1-3年(含)

不低于10%

不低于15%

不低于20%

不低于25%

>3年

不低于15%

不低于20%

不低于25%

不低于30%

贸易履约保函

≤1年

不低于20%

不低于25%

不低于30%

不低于35%

1-3年(含)

不低于25%

不低于30%

不低于35%

不低于40%

>3年

不低于30%

不低于35%

不低于40%

不低于45%

海关付税保函

不低于5%

不低于10%

不低于15%

不低于20%

承包/租赁保函

100%

财产保全保函

100%

出入境备用金保函

100%

融资性保函

≤1年

不低于5%

不低于10%

不低于15%

1-3年(含)

不低于10%

不低于15%

不低于20%

>3年

不低于15%

不低于20%

不低于25%

注:

1、上表未列入的其他非融资性保函业务,比照工程项下保函业务收取保证金。

2、非融资性保函业务中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客户或总行批准以信用方式用信的客户,可减免保证金,不受上表规定的比例限制。

附件2:

中国农业银行国内保函业务主要品种操作规定

一、工程项下保函

(一)客户申请办理工程项下投标、履约、预付款、质量/维修、预留金保函,除应提供《中国农业银行国内保函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要求的基础资料外,还应提供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招标书和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及其他有关批文。

(二)工程项下保函调查、审查要点:

1、申请人的资质等级、施工工艺、技术装备是否达到所承包或招投标项目的要求,是否具备履行工程项下基础合同的条件和能力。

2、申请人在工程建设中的履约情况,作为投标方有无压价、欺骗招标的行为,作为承包人能否按期、按质、按量完成承包任务。

3、对保函项下工程项目的投资必要性、技术适用性、建设可行性、经济效益、工程建设项目资金来源、使用计划、结算方式以及工程项下基础合同内容、公平性等进行调查和综合分析评价。

二、贸易履约保函

(一)在贸易履约保函中,贸易双方作为保函的申请人或受益人,除具备《中国农业银行国内保函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

2、贸易款项由农业银行代理收付,通过农业银行账户进行结算。

3、贸易双方有着长期稳定的业务合作关系。

4、所交易的商品具有产品国际或国内质量认证,市场状况良好。

(二)办理贸易履约保函,贸易双方均应提供《中国农业银行国内保函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要求的基础资料,同时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1、商品交易合同。

合同中应约定商品及货款结算方式。

2、贸易双方近两年业务合作及合同履约记录。

3、有关部门颁发的所交易商品的产品质量证书。

(三)贸易履约保函调查、审查要点:

1、贸易双方的主体资格、开户情况、资金归行情况。

2、贸易双方近两年信用履约状况,双方在贸易合作中是否有良好的履约记录。

3、贸易项下商品交易是否合法、合规,商品交易是否具有效益性。

4、贸易双方经营、财务状况及履行贸易合同的能力。

在“延期付款”交易中,付款人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期内是否具有充足的第一还款来源;在“延期交货”交易中,供货方是否能够在合同约定的交货期内提供符合条件的货物。

(四)贸易双方应与提供保函担保的农业银行签订货款代理收付款协议,委托担保行代理收付贸易款项。

商品及货款按以下方式进行结算:

在“延期付款”交易中,销售方在货物发出后,将增值税发票(或经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商业发票)、产品出库单、货运单据等销售凭证送达担保行,由担保行通知购买方进行确认并向购买方移交销售凭证,购买方于约定的付款期内将交易款项足额存入担保行,由担保行通知销售方收款。

在“延期交货”交易中,购买方将交易款项足额存入担保行,由担保行转入销售方收款账户,销售方在约定的交货期内发出货物,并将增值税发票(或经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商业发票)、产品出库单、货运单据等提货凭证送达担保行,由担保行通知购买方进行确认并向购买方移交提货凭证。

三、海关付税保函

(一)申请办理海关付税保函的客户,除具备《中国农业银行国内保函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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