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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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

(2003年8月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锅[2003]248号发布)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工作质量,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的无损检测方法包括:

射线(RT)、超声波(UT)、磁粉(MT)、渗透(PT)、电磁(ET)、声发射(AE)、热像/红外(TIR)。

   第三条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以下简称无损检测人员)的级别分为:

Ⅰ级(初级)、Ⅱ级(中级)、Ⅲ级(高级)。

   第四条从事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工作的人员应当按本规则进行考核,取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颁发的证件,方可从事相应方法的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工作。

   第五条无损检测人员的检测工作质量应当接受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考核机构

   第六条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的考核工作分别由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并由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具体实施。

考核的具体工作由相应的无损检测人员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考委会)组织进行。

考委会分为全国考委会和省级考委会。

考委会为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进行无损检测人员考核工作的具体办事机构。

   第七条全国考委会受国家质检总局领导,由有关部门及大企业集团公司的代表和无损检测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Ⅲ级无损检测人员的考核及管理工作;

   

(二)负责港、澳、台地区及境外人员申报各级别无损检测人员的考核工作;

   (三)制订无损检测人员考核大纲,组织编写培训教材,建立试题库;

   (四)制订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专用试件、底片及无损检测设备、器材的技术条件或标准;

   (五)主持、协调和参与特种设备无损检测相关技术标准的编制、修订及评审工作;

   (六)开展与国内外无损检测人员考核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七)组织开展无损检测人员培训与考核相关课题的研究及技术交流活动; 

   (八)协助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无损检测人员证的制作、寄发工作;

   (九)承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省级考委会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领导,聘请所辖行政区域内的无损检测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Ⅰ、Ⅱ级无损检测人员的考核与管理工作;

   

(二)组织开展无损检测人员培训与考核相关课题的研究和技术及学术交流活动;

   (三)承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考委会建设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具备相应的考核条件,制订并严格执行考核程序和管理制度,经国家质检总局验收合格后,方可在批准范围内开展考核工作。

 

   第十条各级考委会中担任考评工作的无损检测专业技术人员,年龄一般应当在65周岁以下,且不得受聘于从事无损检测设备器材制造或销售等经营性活动的单位。

省级考委会如有人员调整或者重大变更,应当将有关材料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三、申请

   第十一条无损检测人员报考申请分为取证考核(初试)申请和换证考核(复试)申请。

   第十二条初试申请的人员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二)双眼矫正视力和颜色分辨能力满足所申请无损检测工作的要求;

   (三)报考Ⅰ级应当具有初中(含)以上学历;报考Ⅱ级应当具有高中(含)以上学历,持无损检测专业大专(含)以上或理工科本科(含)以上学历可直接报考Ⅱ级。

报考Ⅲ级,应当至少持有2个Ⅱ级项(除TIR外,报考RT或UT项,Ⅱ级证中应当含有MT或PT项;报考MT、PT、ET、AE项,Ⅱ级证中应当含有RT或UT项)。

申报不同级别的学历和持低一级别证的时间,应当满足下表要求。

 

   第十三条初试申请的人员应当填写《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初试申请表》(附件1),向承担相应级别考核的考委会提交申请。

报考Ⅰ、Ⅱ级申请,经省级考委会初审,并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准后,报考人员方可参加考核;报考Ⅲ级申请,需由聘用单位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签署意见,经全国考委会初审,并报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后,报考人员方可参加考核。

未通过核准的,全国考委会将及时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报考人员。

   第十四条报考Ⅰ、Ⅱ级的人员,应当参加其聘用单位所在地组织的考核。

特殊情况,由报考人员申请,经其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意后,方可参加其他地区省级组织的考核。

合格者,由负责组织考核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报国家质检总局核准。

 

   第十五条持证人员证件到期后,如继续从事持证项目的无损检测工作,应当在有效期满当年的2月底前,按要求向相应的考委会提出复试申请(附件4)(年龄满65周岁以上者的申请,不再予以受理),经初审和核准后,方可参加复试。

未通过核准的,考委会将及时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报考人员。

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参加复试的人员,应当在证件有效期满当年2月底前,向实施考核的考委会提交延期复试申请(附件5),经发证机关核准同意后,办理证件有效期延期手续,但延期时间最多可批准1年(实际延长时间将在下个有效期内扣除)。

逾期未参加复试或未获准延期复试人员,其证件在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四、考核发证

   第十六条各级考委会应当于每年的2月底前,将本年度的考核计划(初试和复试)予以公告,并报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省级年度考核计划还需抄送全国考委会。

   第十七条报考Ⅰ、Ⅱ级的人员,应当参加笔试和实际操作考核,报考Ⅲ级的人员,应当参加笔试、口试和实际操作考核,合格标准为70分(百分制)。

   第十八条无损检测人员各种检测方法的具体考核内容,按照相应方法的考核大纲的规定执行。

考核大纲由全国考委会提出,国家质检总局批准执行。

 

   第十九条考委会应当在每次考核结束后的30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上报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经审核同意后报发证机关核准。

考委会按照公布的合格人员名单,将考核结果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报考人员,并协助制作和寄发人员证。

   第二十条无损检测初试、复试考核合格人员,将获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附件2),证件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发。

证件有效期4年,实行全国统一编号(附件3)。

   第二十一条申请复试的Ⅰ级人员,在参加指定内容的培训后,可直接换发人员证件;Ⅱ级(含)以上人员应当参加复试考核,一次复试未合格者,可再次参加复试考核,此期间,可从事所复试项目低一级别的无损检测工作;第二次复试仍不合格的人员,将不再被允许继续从事所复试级别项目的无损检测工作。

但可通过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直接取得所复试项目低一级别的人员证件。

 

   第二十二条报考人员对考试结果有异议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诉,发证机关按有关规定进行复议。

   五、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考委会应当加强管理,完善考核条件,严格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及有关程序和规定组织考核,确保考核质量。

考委会发生下列情况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责令其整改,问题严重的可立即停止其考核工作。

 

   

(一)考委会人员或考核条件变化,不能满足规定的要求;

   

(二)工作管理混乱或严重违规,考核质量低劣;

   (三)弄虚作假,出具虚假的证明。

   第二十四条从事考核工作的组织人员及考评人员,应当坚持原则,不徇私枉法。

发现下列情况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立即停止违规人员的考核工作,情节严重的,可建议发证机关吊销考评人员所持有的检验检测人员证。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泄露考试内容,严重影响考核公正的; 

   

(二)徇私舞弊,为报考人员作弊提供方便的;

   (三)玩忽职守,导致考场纪律混乱,考核结果失实的;

   (四)其他严重影响考核公正性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持证人员不得同时在2个以上单位中执业,且只能从事与其证书所注明的方法与级别相适应的无损检测工作,其中:

   Ⅰ级人员可在Ⅱ、Ⅲ级人员指导下进行无损检测操作,记录检测数据,整理检测资料。

   Ⅱ级人员可编制一般的无损检测程序,按照无损检测工艺规程或在Ⅲ级人员指导下编写工艺卡,并按无损检测工艺独立进行检测操作,评定检测结果,签发检测报告。

   Ⅲ级人员可根据标准编制无损检测工艺,审核或签发检测报告,协调Ⅱ级人员对检测结论的技术争议。

   第二十六条检测人员应当遵循诚信和方便企业的原则从事检测服务;有义务保守被检单位商业秘密;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测结果、鉴定结论,并对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

   第二十七条检测报告的编制人、审核人的持证项目不符合要求或签发单位与签发人、审核人所持证件中注明的聘用单位不一致时,该检测报告无效。

   第二十八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无损检测人员的检测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下列情况时,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法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建议发证机关吊销检验检测人员证件。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伪造检验检测人员证或超项目检测;

   

(二)弄虚作假,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结果或鉴定结论;

   (三)违反检测程序、工艺,造成检测结果或鉴定结论严重失实;

   (四)玩忽职守,因检测失误造成重大责任事故;

   (五)从事特种设备生产、销售、监制、监销等违规活动;

   (六)同时在2个以上单位执业。

   第二十九条检验检测人员证被吊销的人员,发证机构3年内不再受理其报考申请。

   第三十条持证人员变更受聘单位时,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证件。

换发Ⅰ、Ⅱ级证的人员应当向新的聘用单位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附件6),并提交受聘于新单位的有关劳动合同或受聘证明文件(跨省变更的还须有原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签章),以及现所持有的证件(正、副本),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审核,报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后,换发证件(正、副本)。

换发Ⅲ级证的人员,应当向全国考委会提出书面申请(附件6,需有原聘用单位及现受聘单位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签章),并提交受聘于新单位的有关劳动合同或受聘证明文件,以及现所持有的Ⅲ级证件(正、副本),由全国考委会报国家质检总局核准,换发证件(正、副本)。

   第三十一条证件遗失,由本人提出补证书面申请(应当有原证件注明的聘用单位的确认签章),经发证机关核准后,补发证件。

   六、附则

   第三十二条港、澳、台地区及境外人员申报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劳动部发布的《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考核规则》(劳部发[1993]44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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