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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平面设计规范

第一节平面设计

第5.1.1条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原则:

一、道路平面位置应按城市总体规划道路网布设。

二、道路平面线形应与地形、地质、水文等结合,并符合各级道路的技术指标。

三、道路平面设计应处理好直线与平曲线的衔接,合理地设置缓和曲线、超高、加宽等。

四、道路平面设计应根据道路等级合理地设置交叉口、沿线建筑物出入口、停车场出入口、分隔带断口、公共交通停靠站位置等。

五、平面线形标准需分期实施时,应满足近期使用要求,兼顾远期发展,减少废弃工程。

第5.1.2条直线、平曲线的布设与连接宜符合下列规定:

一、计算行车速度大于或等于60km/h时,直线长度宜满足下列要求:

1.同向曲线间的最小直线长度(m)宜大于或等于计算行车速度(km/h)数值的六倍。

2.反向曲线间的最小直线长度(m)宜大于或等于计算行车速度(km/h)数值的二倍。

当计算行车速度小于60km/h,地形条件困难时,直线段长度可不受上述限制,但应满足设置缓和曲线最小长度的要求。

二、计算行车速度大于或等于40km/h时,半径不同的同向圆曲线连接处应设置缓和曲线。

受地形限制并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采用复曲线。

1.小圆半径大于或等于不设缓和曲线的最小圆曲线半径;

2.小圆半径小于不设缓和曲线的最小圆曲线半径,但大圆与小圆的内移值之差小于或等于0.1m;

3.大圆半径与小圆半径之比值小于或等于1.5。

三、计算行车速度大于或等于40km/h时,长直线下坡尽头的平曲线半径应大于或等于不设超高的最小半径。

在难以实施地段,应采取防护措施。

四、计算行车速度小于40km/h,且两圆半径都大于不设超高最小半径,可不设缓和曲线而构成复曲线。

第5.1.3条道路的圆曲线半径应采用大于或等于表5.1.3规定的不设超高最小半径值。

当受地形条件限制时,可采用设超高推荐半径值。

地形条件特别困难时,可采用设超高最小半径值。

第5.1.4条平曲线由圆曲线及两端缓和曲线组成。

平曲线长度与圆曲线长度应大于或等于表5.1.4-1的规定值。

道路中心线转角α小于或等于7°时,平曲线长度应大于或等于表5.1.4-2的规定值。

第5.1.5条直线与圆曲线或大半径圆曲线与小半径圆曲线之间应设缓和曲线。

缓和曲线采用回旋线。

缓和曲线长度应大于或等于表5.1.5-1规定值。

计算行车速度小于40km/h时,缓和曲线可用直线代替。

直线缓和段一端应与圆曲线相切,另一端与直线相接,相接处予以圆顺,见图5.1.5。

圆曲线半径大于表5.1.5-2不设缓和曲线的最小圆曲线半径时,直线与圆曲线可径相连接。

第5.1.6条圆曲线半径小于表5.1.3中不设超高最小半径时,在圆曲线范围内应设超高,最大超高横坡度的规定见表5.1.6。

超高的过渡方式应根据地形状况、车道数、超高横坡度值、横断面型式、便于排水、路容美观等因素决定。

单幅路路面宽度及三幅路机动车道路面宽度宜绕中线旋转;双幅路路面宽度及四幅路机动车道路面宽度宜绕中间分隔带边缘旋转,使两侧车行道各自成为独立的超高横断面,见图5.1.6。

第5.1.7条由直线上的正常路拱断面过渡到圆曲线上的超高断面时,必须在其间设置超高缓和段。

超高缓和段长度按下式计算:

在超高缓和段长度与缓和曲线长度两者中取大值作为缓和曲线的计算长度。

第5.1.8条超高缓和段起、终点处路面边缘出现的竖向转折,应予以圆顺。

第5.1.9条圆曲线半径小于或等于250m时,应在圆曲线内侧加宽,每条车道加宽值见表5.1.9。

第5.1.10条加宽缓和段长度的规定如下:

一、设置缓和曲线或超高缓和段时,加宽缓和段长度应采用与缓和曲线或超高缓和段长度相同值。

二、不设缓和曲线或超高缓和段时,加宽缓和段长度应按加宽侧路面边缘宽度渐变率为1∶15~1∶30,且长度不得小于10m的要求设置。

第5.1.11条视距的规定如下:

一、道路平面、纵断面上的停车视距应大于或等于表5.1.11-1规定值。

寒冷积雪地区应另行计算。

二、车行道上对向行驶的车辆有会车可能时,应采用会车视距。

其值为表5.1.11-1中停车视距的两倍。

三、对于凸形竖曲线和立交桥下凹形竖曲线等可能影响行车视距,危及行车安全的地方,均需验算行车视距。

验算时,物高为0.1m;目高在凸形竖曲线时为1.2m,在桥下凹形竖曲线时为1.9m。

四、平曲线内侧的边坡、建筑物、树木等均不应妨碍视线应按横净距绘制包络线,包络线与路面边缘之间的障碍物应予清除。

视距横净距计算公式见表5.1.11-2。

表中:

a——最大横净距(m);

L——平曲线长度(m);

Ls——缓和曲线长度(m);

Li——曲线内侧汽车行驶轨迹长度(m);

Ri——平曲线内侧汽车行驶轨迹半径(m),其值为未加宽前路面内缘半径加1.5m;

Ψ——视距线所对的圆心角(°);

β——回旋线角(°);

am——汽车计算位置M或N到缓和曲线起点的距离(m);

ss——停车视距(m);

Lc——圆曲线长度(m);

a——道路中心线转角(°);

θ——通过汽车计算位置M(或N)与平曲线切线的平行线和M(或N)至缓和曲线终点间弦线的夹角(见图5.1.11-3)或平曲线切线与缓和曲线的弦线的夹角(见图5.1.11-4)(°)。

第5.1.12条快速路及计算行车速度为60km/h的主干路,纵坡度大于5%的路段或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在上坡方向车行道右侧设置爬坡车道。

爬坡车道宽度可采用3.25m。

一、沿上坡方向大型车辆的行驶速度降低到表5.1.12规定的容许最低速度以下时。

二、由于上坡路段混入大型车辆的干扰,降低路段通行能力时。

三、经综合分析认为设置爬坡车道比降低纵坡经济合理时。

第5.1.13条设置分隔带及缘石断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快速路上无信号灯管制交叉口的中间分隔带不应设断口。

快速路上两侧分隔带的断口间距应大于或等于400m。

主干路上两侧分隔带断口间距宜大于或等于300m。

断口最小长度宜采用6m。

二、应严格控制快速路、主干路的路侧带缘石断口。

两侧建筑物出入口宜设在支路或街坊内部路上。

缘石断口位置应离开交叉口,间距应大于60m。

第5.1.14条计算行车速度大于或等于50km/h的路段需加速合流或减速分流时,应设变速车道。

变速车道长度经计算确定。

第5.1.15条路段内人行横道应布设在人流集中处,但不宜过密。

人行横道应设在通视良好的地点,并应设醒目标志。

快速路上行人过街应采用人行天桥或人行地道。

主干路Ⅰ级宜采用人行天桥或人行地道。

第5.1.16条桥梁引道线形规定如下:

一、引道应与桥梁轴线保持相同的线形,其最小长度见表5.1.16。

受地形限制不能满足上述要求必须设置平曲线时,缓和曲线不得进入桥头。

当桥梁设在曲线范围内,在引道部分变为直线时,直线段的最小长度应符合第5.1.2条规定。

二、滨河路与桥头引道平交时,应与桥头保持一定距离,以避免在交叉口中陡坡与急弯重合。

三、桥面宽度与路段的道路断面宽度不一致时,应在引道范围设置过渡段。

路面边缘斜率可采用1∶15~1∶30。

折点处应予以圆顺。

第5.1.17条隧道引道线形规定如下:

一、引道应与隧道轴线保持相同的线形,其最小长度见表5.1.16。

受地形限制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控制缓和曲线不得进入隧道。

当隧道设置在曲线范围内,在引道部分变为直线时,直线段的最小长度应符合第5.1.2条规定。

二、洞口外应满足相应道路等级对视距的要求。

引道设中间分隔带时采用停车视距,无中间分隔带时采用会车视距。

三、单向行驶多孔隧道的引道应设置反向曲线与两端道路衔接。

反向曲线间的直线段最小长度(m)以大于或等于计算行车速度(km/h)数值的1.5倍为宜,特殊困难时亦应大于或等于停车视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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