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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建筑平面设计规范

各类建筑平面设计规范条文汇编

1.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66-91

2.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 GBJ 38—99

3.饮食建筑设计规范 JGJ 64-89

4.旅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62-90

5.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25-2000

6.疗养院建筑设计规范 JGJ 40-87

7.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124-99

8.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 57—2000

9.办公建筑设计规范 JGJ 67-89

10.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41—87

11.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 60-99

12.港口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 JGJ 86-92

13.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98 

14.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 122-99

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66-91

四、馆区内不应建造职工生活用房。

若职工生活用房毗邻馆区建筑布置,必须加以分隔,并各设直通外部道路的出入口;

五、馆区内应功能分区明确,室外场地和道路布置应便于观众活动、集散和藏品装卸运送;六、陈列室和藏品库房若临近车流量集中的城市主要干道布置,沿街一侧的外墙不宜开窗;必须设窗时,应采取防噪声、防污染等措施;

七、除当地规划部门有专门规定外,新建博物馆建筑的基地覆盖率不宜大于40%

第3.1.3条陈列室不宜布置在4层或4层以上。

大、中型馆内2层或2层以上的陈列室宜设置货客两用电梯;2层或2层以上的藏品库房应设置载货电梯

第3.1.6条藏品库房和陈列室内不应敷设给排水管道,在其直接上层不应设置饮水点、厕所等有可能积水的用房。

第3.2.2条藏品暂存库房、鉴赏室、贮藏室、办公室等用房应设在藏品库房的总门之外。

第3.2.3条收藏对温湿度较敏感的藏品,应在藏品库区或藏品库房的入口处设缓冲间,面积不应小于6㎡。

第3.2.4条大、中型馆的藏品宜按质地分间贮藏,每间库房的面积不宜小于50㎡。

 

第3.2.6条每间藏品库房应单独设门。

窗地面积比不宜大于1/20。

珍品库房不宜设窗。

第3.3.2条 陈列室应布置在陈列区内通行便捷的部分,并远离工程机房。

陈列室之间的空间组织应保证陈列的系统性、顺序性、灵活性和参观的可选择性。

第3.3.3条陈列室的面积、分间应符合灵活布置展品的要求,每一陈列主题的展线长度不宜大于300m。

第3.3.4条陈列室单跨时的跨度不宜小于8m,多跨时的柱距不宜小于7m。

室内应考虑在布置陈列装具时有灵活组合和调整互换的可能性。

 

第3.3.10条大、中型馆内陈列室的每层楼面应配置男女厕所各一间,若该层的陈列室面积之和超过1000㎡,则应再适当增加厕所的数量。

男女厕所内至少应各设2只大便器,并配有污水池。

第3.3.11条大、中型馆宜设置报告厅,位置应与陈列室较为接近,并便于独立对外开放。

第5.1.1条藏品库区的防火分区面积,单层建筑不得大于1500㎡,多层建筑不得大于1000㎡,同一防火分区内的隔间面积不得大于500㎡。

陈列区的防火分区面积不得大于2500㎡,同一防火分区内的隔间面积不得大于1000㎡。

第5.2.1条藏品库区的电梯和安全疏散楼梯应设在每层藏品库房的总门之外,疏散楼梯宜采用封闭楼梯间。

第5.2.2条陈列室的外门应向外开启,不得设置门槛。

 

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 GBJ 38—99

3.2.3 设有少年儿童阅览区的图书馆,该区应有单独的出人口,室外应有设施较完善的儿童活动场地。

 

3.2.4 图书馆的室外环境除当地规划部门有专门的规定外,新建公共图书馆的建筑物基地覆盖率不宜大于40%。

4.2.2 基本书库的结构形式和柱网尺寸应适合所采用的管理方式和所选书架的排列要求。

框架结构的柱网宜采用1.20m或1.25m的整数倍模数。

4.2.7 书库库区可设工作人员更衣室、清洁室和专用厕所,但不得设在书库内。

4.2.10 二层及二层以上的书库应至少有一套书刊提升设备。

四层及四层以上不宜少于两套。

六层及六层以上的书库,除应有提升设备外,宜另设专用货梯。

书库的提升设备在每层均应有层面显示装置。

4.2.12 书库与阅览区的楼、地面宜采用同一标高。

无水平传输设备时,提升设备(书梯)的位置宜邻近书刊出纳台。

设备井道上传递洞口的下沿距书库楼、地面的高度不宜大于0.90m。

4.3.4 阅览区应根据工作需要在入口附近设管理(出纳)台和工作间,并宜设复印机、计算机终端等信息服务、管理和处理的设备位置。

工作间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0m’,并宜和管理(出纳)台相连通。

 

4.3.5 阅览区不得被过往人流穿行,独立使用的阅览空间不得设于套间内。

 

4.3.6 使用频繁,开放时间长的阅览室宜邻近门厅布置。

4.3.16 盲人读书室应设于图书馆底层交通方便的位置,并和盲文书库相连通。

盲人书桌应便于使用听音设备。

4.6.3 采编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位置应与读者活动区分开,与典藏室、书库、书刊人口有便捷联系;

4.6.4 典藏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l 当单独设置时,应位于基本书库的人口附近;

4.6.8 美工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美工用房应包括工作间、材料库和洗手小间; 

2.工作间应光线充足,空间宽敞,最好北向布置,其使用面积不宜小于30.00m2。

3 工作间附近宜设小库房存放美工用材料; 

4 工作间内应设置给排水设施,或设小洗手间与之毗邻。

6.2.2基本书库、非书资料库,藏阅合一的阅览空间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当为单层时,不应大于1500m2;当为多层,建筑高度不超过24.00m时,不应大于 1000m2;当高度超过24.00m时,不应大于 700m2;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书库,不应大于 300m2。

 

当防火分区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按上述规定增加 1.00倍,当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0倍计算。

6.2.3珍善本书库、特藏库,应单独设置防火分区。

6.2.6装裱、照像等业务用房不应与书库、非书资料库贴邻布置。

书库内部不得设置休息、更衣等生活用房,不得设置复印、图书整修、计算机机房等技术用房。

6.4.4超过300座位的报告厅,应独立设置安全出口,并不得少于两个。

 

饮食建筑设计规范 JGJ 64-89

第3.1.4条 位于三层及三层以上的一级餐馆与饮食店和四层及四层以上的其他各级餐馆与饮食店均宜设置乘客电梯。

三、厕所位置应隐蔽,其前室入口不应*近餐厅或与餐厅相对;

第3.2.8条 外卖柜台或窗口临街设置时,不应干扰就餐者通行,距人行道宜有适当距离,并应有遮雨、防尘、防蝇等设施。

外卖柜台或窗口在厅内设置时,不宜妨碍就餐者通行。

第3.3.1条餐馆与食堂的厨房可根据经营性质、协作组合关系等实际需要选择设置:

1主食加工间——包括主食制作间和主食热加工间; 

2副食加工间——包括粗加工间、细加工间、烹调热加工间、冷荤加工间及风味餐馆的特殊加工间; 

3备餐间——包括主食备餐、副食备餐、冷荤拼配及小卖部等。

冷荤拼配间与小卖部均应单独设置;

4食具洗涤消毒间与食具存放间。

食具洗涤消毒间应单独设置;

第3.3.2条 饮食店的饮食制作间可根据经营性质选择设置下列各部分:

一、冷食加工间——包括原料调配、热加工、冷食制作、其他制作及冷藏用房等; 二、饮料(冷、热)加工间——包括原料研磨配制、饮料煮制、冷却和存放用房等;三、点心、小吃、冷荤等制作的房间内容参照第

第3.3.3条 厨房与饮食制作间应按原料处理、主食加工、副食加工、备餐、食具洗存等工艺流程合理布置,严格做到原料与成品分开,生食与熟食分隔加工和存放,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副食粗加工宜分设肉禽、水产的工作台和清洗池,粗加工后的原料送入细加工间避免反流。

遗留的废弃物应妥善处理; 2冷荤成品应在单间内进行拼配,在其入口处应设有洗手设施的前室; 3冷食制作间的入口处应设有通过式消毒设施; 4垂直运输的食梯应生、熟分设。

 

 

旅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62-90

三、不论采用何种建筑形式,均应合理划分旅馆建筑的功能分区,组织各种出入口,使人流、货流、车流互不交*。

四、在综合性建筑中,旅馆部分应有单独分区,并有独立的出入口;对外营业的商店、餐厅等不应影响旅馆本身的使用功能。

一、一、二级旅馆建筑3层及3层以上,三级旅馆建筑4层及4层以上,四级旅馆建筑6层及6层以上,五、六级旅馆建筑7层及7层以上,应设乘客电梯。

三、主要乘客电梯位置应在门厅易于看到且较为便捷的地方。

四、客房服务电梯应根据旅馆建筑等级和实际需要设置,五、六级建筑可与乘客电梯合用。

一、服务用房宜设服务员工作间、贮藏间和开水间,可根据需要设置服务台。

二、一、二、三级旅馆建筑应设消毒间;四、五、六级旅馆建筑应有消毒设施。

三、客房层全部客房附设卫生间时,应设置服务人员厕所

第3.3.1条 门厅。

一、门厅内交通流线及服务分区应明确,对团体客人及其行李等,可根据需要采取分流措施;总服务台位置应明显。

二、一、二、三级建筑门厅内或附近应设厕所、休息会客、外币兑换、邮电通讯、物品寄存及预订票证等服务设施;四、五、六级建筑门厅内或附近应设厕所、休息、接待等服务设施。

第3.3.3条 会议室。

一、大型及中型会议室不应设在客房层。

二、会议室的位置、出入口应避免外部使用时的人流路线与旅馆内部客流路线相互干扰。

三、会议室附近应设盥洗室。

四、会议室多功能使用时应能灵活分隔为可独立使用的空间,且应有相应的设施和贮藏间。

二、商店的位置、出入口应考虑旅客的方便,并避免噪声对客房造成干扰。

二、洗衣房的平面布置应分设工作人员出入口、污衣入口及洁衣出口,并避开主要客流路线。

二、职工用房的位置及出入口应避免职工人流路线与旅客人流路线互相交*。

第4.0.9条 消防控制室应设置在便于维修和管线布置最短的地方,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

 

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25-2000

第3.0.2条 档案馆的馆址应符合下列要求:

1.馆址应远离易燃、易爆场所,不应设在有污染腐蚀性气体源的下风向;

2.馆址应选择地势较高、场地干燥、排水通畅、空气流通和环境安静的地段;

3.馆址应建在交通方便、便于利用,且城市公用设施比较完备的地区。

高压输电线不得架空穿过馆区。

3.馆区内道路布置应便于档案的运送、装卸,并应符合消防和疏散要求;

6.馆区内建筑及道路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

第4.1.2条 档案馆的建筑布局各部分之间档案传送不应通过露天通道。

有温湿度要求的房间应集中或分区集中布置。

第4.1.4条 查阅档案、档案业务和技术用房设计为四层及四层以上时,应设电梯。

超过两层的档案库应设垂直运输设备。

第4.2.1条     档案库应集中布置,自成一区。

库区内不应设置其他用房,其他用房之间的交通也不得穿越库区

第4.2.2条库区或库房入口处应设缓冲间,其面积不应小于6m2;当设专用封闭外廊时,可不再设缓冲间。

第4.2.5条  每个档案库应设两个独立的出入口,且不宜采用串通或套间布置方式。

第4.2.15条 供垂直运输档案、资料的电梯,其位置应临近档案库,但应在防火门外;当设置垂直传送设施时,竖井应封闭,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第4.2.16条 母片库不应设外窗;当设外窗时,应有良好的遮光设施。

第4.3.3条 缩微阅览室朝向以北向为宜,避免朝西2.不宜设在地下室;

第4.4.3条  缩微用房宜设于首层,应自成一区, 

第4.4.6条  中心控制室:

1.宜设在首层主要入口附近;

第5.3.2条 室内地面应高出室外地面,不小于0.50m。

 

 

疗养院建筑设计规范 JGJ 40-87

第2.2.3条 疗养院的疗养用房与理疗用房、营养食堂分开布置时,宜用通廊联系。

第2.2.4条 疗养用房主要朝向的间距,除应符合当地日照要求外,最小间距不应小于12m。

第2.2.7条 职工生活用房不应建在疗养院内,若建在同一基地,则应与疗养院分隔,并另设出入口第

3.1.2条 疗养院建筑不宜超过四层,若超过四层应设置电梯。

第3.2.10条 医护用房 一、护士站位置设在护理单元的近中心处,护理单元较短时,可设在护理单元入口附近。

二、护士站与治疗室应有内门相通。

 心血管病疗区的监护室应*近护士站。

活动室必须光线充足,朝向和通风良好,并宜选择有两个采光方向的位置。

活动室宜设阳台,其净深不应小于1.50m。

凡疗养员使用的厕所和淋浴隔间的门扇宜向外开启。

第3.3.3条 光疗室,紫外线治疗宜单独设室,并应有通风换气设施。

第3.3.2条 电疗室,高频、超高频、静电、电睡眠及四槽浴应单独设室

第3.3.1条 理疗部分一般由电疗、光疗、水疗、体疗、蜡疗、泥疗、针灸、按摩等疗室组成。

各疗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各疗室宜集中组合成独立区,水疗室、体疗室可单独设置

一、              泥疗室由治疗、贮泥、泥搅拌、泥加温、调泥、淋浴、厕所、洗涤等部分组成。

治疗部分应男女分别设室。

二、              泥疗室宜设于底层,并应有良好通风。

三、              放射用房应单独布置或布置在建筑物底层一翼的尽端。

第3.4.3条 功能检查用房

二、脑功能检查室宜设于尽端,避免有穿过式交通。

四、              基础代谢测定室应布置在较安静处。

第3.4.4条 药剂用房  

1.整理加工室宜紧*中药原药库,并应有良好通风、排烟、除尘等条件;

2.普通制剂室位置应邻近调剂室和药库,室内应设制剂台及洗涤池,台面及池壁应用耐酸碱材料;

第3.4.5条 供应室

一、              供应室由接收、洗涤、敷料制作、消毒、贮存、分发、工作人员更衣等部分组成。

规模较小的疗养院可合并使用,但应避免洁污交*。

二、              洗衣房平面应按洗衣工艺流程布置,工作人员出入口、污衣入口和洁衣出口应分别设置。

第3.5.2条除应设烘干房外,宜另设晒衣场。

若晒衣场设在洗衣房屋面上时,应有垂直提升设施。

 

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124-99

3.0.2 设有火化间的殡仪馆宜建在当地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并应有利于排水和空气扩散。

3.殡仪区与火化区相邻设置,并设廊道连通。

4.1.3 殡仪馆不应少于2个出入通道,其中1个专供殡仪车通行。

2、在停车场出入最方便的地段, 应设残疾人的停车车位, 并设醒目的“无障碍标志”。

5.3.2 悼念厅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悼念厅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2㎡。

 

2.悼念厅的出入口应设方便轮椅通行的坡道。

 

3.悼念厅的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

 

7.1.5 殡仪区的防火分区安全出口数目应按每个防火分区不少于2个设置,且每个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人;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最大距离不宜超过20.0m。

7.1.7 悼念厅的疏散内门和疏散外门净宽度不应小于1.4m,并不应设置门槛和踏步。

7.3.2 火化间安全出口不应小于2个。

7.2.3 骨灰寄存用房的防火分区隔间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当为单层时不应大于800㎡;当建筑高度在24.0m以下时,每层不应大于500㎡;当建筑高度大于24.0m时,每层不应大于300㎡。

7.2.5 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其中1个出口应直通室外。

 

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 57—2000

3.0.3 剧场主要入口前的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剧场建筑从红线退后距离应符合城镇规划要求,并按不小于0.20m2/座留出集散空地;

2 当剧场前的集散空地不能满足前款规定,或剧场前面疏散口的宽度不能满足计算要求时,应在剧场后面或侧面另辟疏散口,但其宽度不得小于3.50m。

尚应满足车行视距要求

3.0.6 剧场总平面设计应功能分区明确,避免人流与车流交*。

布景运输车辆应能直接到达景物出入口。

3.0.7 剧场总平面设计应为消防提供良好道路和工作场地及回车场地,内部道路可兼作消防车道,其净宽不应小于3.50m, 

3.0.10 演员宿舍、餐厅、厨房等附建于剧场主体建筑时,必须形成独立的防火分区,并有单独的疏散通道及出入口。

4.0.5 剧场设吸烟室时,  有池座和楼座时应分层设置。

4.0.6 剧场应设观众使用的厕所,厕所应设前室。

厕所门不得开向观众厅。

5.2.4 座席排距应1 短排法:

硬椅不应小于0.80m,软椅不应小于0.90m, 2 长排法:

硬椅不应小于1.00m;软椅不应小于1.10m。

3 *后墙设置座位时,楼座及池座最后一排座位排距应至少增大0.12m。

5.2.5 每排座位1 短排法:

双侧有走道时不应超过22 座,单侧时不超11 座; 2 长排法:

双侧时50 座,单侧有走道时25 座。

5.2.6 观众席应预留残疾人轮椅座席,座席深应为1.10m,宽为0.80m,位置应方便残疾人入席及疏散,并应设置国际通用标志。

5.3.2 池座首排座位排距以外与舞台前沿净距不应小于1.50m,与乐池栏杆净距不应小于1m;当池座首排设置残疾人席时,应再增加不小于0.50m 的距离。

5.3.3 两条横走道之间的座位不宜超过20 排,*后墙设置座位时,横走道与后墙之间座位不宜超过10 排。

5.3.4 走道宽度除应符合计算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短排法边走道不应小于0.80m,纵走道不应小于1.00m, 2 长排法边走道不应小于1.20m。

6.4.3 追光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追光室应设在楼座观众厅的后部,左右各1 ,面积不宜小于8.00m2,进深和宽度均不得小于2.50m;2 调光柜室应*近舞台

6.5.1 舞台监督主控台应设置在舞台内侧上场口

6.6.1 灯控室、声控室均应设在观众厅后部,通过监视窗口应能看到舞台表演区全部,

6.6.2 同声翻译室的位置,宜设在观众厅周边,能看到舞台表演区,应有合适的监视窗口

6.6.3 功放室应远离调光柜室,宜设在*近主扬声器组的位置,

6.6.4 台上机械控制室宜设在二层天桥中部,或在一层天桥上部设置专用的台上机械控制室;

7.1.1 化妆室应*近舞台布置,主要化妆室应与舞台同层。

当在其他层设化妆室时,楼梯应*近出场口,

7.1.3 候场室应*近出场口,

7.1.4 小道具室宜*近演员上、下场口设置。

7.1.5 甲、乙等剧场应设乐队休息室和调音室,休息室和调音室位置应与乐池联系方便,并防止调音噪声对舞台演出的干扰。

7.1.6 盥洗室、浴室、厕所不应*近主台,

7.2.5 排练厅、琴房不应*近主台,并应防止声音对舞台演出的干扰。

7.2.7 绘景间宜*近木工间

7.2.9 硬景库宜设在侧台后部,如设在侧台或后舞台下部,应设置大型运景电梯。

8.1.5 变电间之高、低压配电室与舞台、侧台、后台相连时,必须设置面积不小于6m2 的前室,并应设甲级防火门。

8.1.6 甲等及乙等的大型、特大型剧场应设消防控制室,位置宜*近舞台,并有对外的单独出入口,面积不应小于12m2。

8.2.1 观众厅出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出口均匀布置,主要出口不宜*近舞台;

2 楼座与池座应分别布置出口。

楼座至少有两个独立的出口,不足50 座时可设一个出口。

楼座不应穿越池座疏散。

当楼座与池座疏散无交*并不影响池座安全疏散时,楼座可经池座疏散。

8.2.5 后台应有不少于两个直接通向室外的出口。

8.2.6 乐池和台仓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 JGJ 67-89

 第2.2.4条 总平面布置应合理安排好设备机房、附属设施和地下建筑物。

如设有锅炉房、食堂的宜设运送燃料、货物和清除垃圾等的单独出入口。

采用原煤作燃料的锅炉房,应留有堆放场地。

 第3.1.3条 六层及六层以上办公建筑应设电梯。

建筑高度超过75m的办公建筑电梯应分区或分层使用。

一、办公室门洞口宽度不应小于1m,高度不应小于2m。

第3.1.6条 门厅,  二、门厅应与楼梯、过厅、电梯厅邻近三、严寒和寒冷地区的门厅,应设门斗或其它防寒设施

二、机要部门办公室应相对集中,与其它部门宜适当分隔。

三、应避免西晒和眩光。

第3.3.3条 接待室

  一、接待室根据使用要求设置,专用接待室应*近使用部门,行政办公建筑的群众来访接待室宜*近主要出入口。

 第3.3.5条 厕所

一、厕所距离最远的工作点不应大于50m。

一、应根据办公建筑层数和当地饮水习惯集中或分层设置开水间或饮用水供应点

二、开水间内应设置倒水池和地漏,并宜设洗涤茶具和倒茶渣的设施.

 3设有三台以上电梯的办公建筑,宜将一台电梯通至地下汽车停车库;该电梯于停车库内应设前室,前室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门。

三、停放车辆超过25辆的汽车停车库宜设置驾驶员休息室,休息室应*近安全出口处。

第3.4.6条 卫生管理设施间:

六层及六层以上办公建筑宜设垃圾管道。

高层办公建筑设置垃圾管道时,应设前室,前室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三、              不设垃圾管道的高层办公建筑,每层应设专用垃圾收集存放间。

四、              每层应设清扫工具存放室和清洗水池。

第3.4.7条 技术性服务用房

四、供设计部门使用的晒图室,一般由收发间、裁纸间、晒图机房、装订间、底图库、晒图纸库、废纸库等组成.晒图室宜布置在底层,采用氨气熏图的晒图机房应设废气排放装置和处理设施。

 

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41—87

第2.0.3条 文化馆的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功能分区明确,合理组织人流和车辆交通路线,对喧闹与安静的用房应有合理的分区与适当的分隔;

二、基地按使用需要,至少应设两个出入口。

当主要出入口紧临主要交通干道时,应按规划部门要求留出缓冲距离;

三、在基地内应设置自行车和机动车停放场地,并考虑设置画廊、橱窗等宣传设施。

 第2.0.5条 当文化馆基地距医院、住宅及托幼等建筑较近时,馆内噪声较大的观演厅、排练室、游艺室等,应布置在离开上述建筑一定距离的适当位置,并采取必要的防止干扰措施。

第3.1.3条 文化馆设置儿童、老年人专用的活动房间时,应布置在当地最佳朝向和出入安全、方便的地方,并分别设有适于儿童和老年人使用的卫生间。

第3.1.6条 五层及五层以上设有群众活动、学习辅导用房的文化馆建筑应设置电梯。

第3.2.4条 交谊用房 三、舞厅应具有单独开放的条件及直接对外的出入口。

第3.2.5条 展览用房三、展览厅应以自然采光为主,并应避免眩光及直射光。

第3.2.6条 阅览用房阅览用房应设于馆内较安静的部位

第3.3.2条 综合排练室

一、综合排练室的位置应考虑噪声对毗邻用房的影响。

第3.3.4条 美术书法教室一、美术书法教室宜为北向侧窗或天窗采光。

第3.4.5条 录音工作室

一、录音工作室包括工作室、录音室及控制室;其位置应布置在馆内安静部位。

五、              录音室和控制室之间的墙壁上,应设隔声观察窗

第3.5.1条 行政管理部分由馆长室、办公室、文印打字室、会计室、接待室及值班室等组成。

其位置应设于对外联系和对内管理方便的部位。

第4.0.3条 观演厅、展览厅、舞厅、大游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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