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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考核奖罚规定

罪犯考核奖罚规定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考核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为正确执行刑罚,准确考核罪犯改造表现,提高罪犯改造质量,根据《监狱法》、司法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关于计分考核奖罚罪犯的规定》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监狱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监狱人民警察必须坚持依法、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直接考核奖罚罪犯。

第三条除省监狱管理局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对在广东省监狱服刑的成年罪犯的考核奖罚都适用本规定。

对未成年犯的考核奖罚可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四条罪犯考核的结果是监狱对罪犯实施行政奖罚、分级处理,予以提请减刑、假释的依据。

对正在接受隔离审查或被提解期间的罪犯,监狱不得依据其原已获得的行政奖励提请减刑、假释。

第二章组织结构

第五条省监狱管理局成立罪犯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狱政管理工作的局领导任组长,分管劳动改造、教育改造工作的局领导任副组长,由狱政管理、教育改造、劳动改造、刑罚执行、生活卫生和监察部门的领导为成员,负责检查、指导、处理和监督全省监狱罪犯考核奖罚工作。

下设罪犯考核办公室(简称“考核办”),考核办设在狱政管理部门,由狱政管理部门领导兼任主任,负责处理全省监狱罪犯考核奖罚的日常业务工作。

第六条监狱成立罪犯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狱政管理工作的监狱领导任组长,分管劳动改造、教育改造工作的监狱领导任副组长,由负责狱政管理、教育改造、劳动改造刑罚执行、生活卫生和监察业务的部门领导为成员,负责检查、指导、处理和监督监区罪犯考核奖罚工作。

下设罪犯考核办公室(简称“考核办”),考核办设在狱政管理部门,由负责狱政管理的部门领导兼任主任,负责组织实施和处理监狱罪犯考核奖罚的日常业务工作。

第七条监区成立罪犯考核工作小组,由监区长任组长,分管狱政管理工作的监区领导任副组长,监区其他领导及分监区长为成员,负责监区罪犯考核奖罚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考核内容和方法

第八条监狱考核罪犯应综合考核罪犯认罪悔罪、遵守行为规范、接受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等四个方面的表现情况。

经考核,罪犯四个方面的表现均合格的,月综合评定为合格。

第九条罪犯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当月认罪悔罪考核为合格:

(一)能够承认犯罪事实,深刻认识犯罪危害性;

(二)不隐瞒余罪、真实姓名、家庭地址和社会关系;

(三)悔罪并自觉接受监狱改造。

罪犯在服刑期间依法提出申诉的,不能认定为无认罪悔罪表现。

第十条罪犯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当月行为规范考核为合格:

(一)服从警察管理教育;

(二)背诵或熟记《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三)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

第十一条罪犯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当月教育改造考核为合格:

(一)当月道德法律教育笔试(或口试)60分以上;

(二)积极参加监狱、监区组织的思想、文化、技术和心理健康教育;

(三)积极参加监狱、监区组织的文体活动;

(四)主动接受社会帮教。

第十二条罪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当月劳动改造考核为合格:

(一)在生产一线劳动的有定额任务的罪犯,完成监狱规定的劳动定额任务的;

(二)无劳动定额的专项工种罪犯、65周岁以上的男性罪犯、60周岁以上的女性罪犯和经监狱医院鉴定为患有一级疾病的罪犯,认真完成岗位职责或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的;

(三)入监教育或转岗培训期间的罪犯,生产基础知识和劳动技能操作考核合格,并按要求完成劳动任务的。

第十三条监狱对罪犯的考核实行只扣分不奖分的计分考核方法,不设基础分。

罪犯违反《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和监规纪律,出现本规定第二编分则所列各种情形的,视情节轻重,一次扣1至5分。

情节轻微,经监狱警察教育后能立即改正的,可从轻扣分或免予扣分;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的,从重扣分。

对罪犯的同一违规行为,不予重复扣分。

第十四条监狱应采用日记载、周评议、月评定的方法考核罪犯,每天对罪犯的扣分情况予以记载,每周对罪犯的改造表现进行评议,每月对罪犯完成改造任务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监狱对罪犯的考核自罪犯收监之日起实施。

对保外就医、隔离审查、提解和假释期间的罪犯,监狱不予考核。

保外就医期间违规违纪被收监的罪犯,自收监之日起重新考核;保外就医情形自然消失被收监的罪犯,原在监狱服刑没有使用的考核成绩可以与重新考核结果累加,其保外就医期间获得的社会矫正机构的行政奖励可参照本规定折换成考核成绩。

隔离审查罪犯被加刑的,取消隔离审查前已取得且未使用的行政奖励,自加刑判决生效之日起重新考核;被行政处罚的,自处罚期满次月起重新考核,隔离审查前已取得且未使用的行政奖励可以与重新考核结果累加;没有被加刑或行政处罚的,自解除隔离审查之日起重新考核,隔离审查前已取得且尚未使用的行政奖励可以与重新考核结果累加。

被提解发现有余罪而被加刑的罪犯,取消提解前已获得且未使用的行政奖励,自加刑判决生效后重新收监之日起重新考核;被提解但未被加刑的,自押回监狱之日起重新考核,提解前已获得且未使用的行政奖励与重新考核结果累加。

假释后被收监的罪犯,自收监之日起重新考核。

第十六条罪犯隐瞒余罪或真实姓名或家庭地址的,自查证之日起取消其原已获得的考核成绩。

第十七条对外省调入罪犯的原考核成果,参照本规定折算成我省监狱的考核成果。

第十八条监狱对罪犯的考核成果,应及时在罪犯考核登记本中记载,并于当天公示。

第十九条每月5日(节假日顺延)前,监区应将上月的罪犯考核奖罚情况报监狱考核办。

第四章行政奖励

第一节奖励种类和方法

第二十条罪犯的行政奖励分为:

嘉奖、表扬、记功、改造积极分子、立功、重大立功。

第二十一条奖励以月嘉奖为基础,累进评表扬、改造积极分子,改造表现突出的予以记功、立功、重大立功。

第二十二条在考核期内,对罪犯的同一行为可能受到两种以上奖励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予以嘉奖,但不得重复奖励。

已使用过的考核结果不得累加计算。

第二节嘉奖

第二十三条罪犯当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评定为嘉奖:

(一)月综合评定合格,且无扣分或行政处罚的;

(二)月综合评定合格,行为规范、教育改造、劳动改造规范被扣1分的,但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检举、揭发、制止罪犯应当受到扣分处罚的违纪违规行为的;

2、自学考试单科成绩及格的;

3、职业资格考试获得证书的;

4、当月超额完成劳动任务20%以上的;

5、被评为监狱级优秀QC小组成员的。

第二十四条罪犯当月考核时间不足20天的,不予嘉奖。

第三节表扬

第二十五条罪犯在考核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评定为表扬:

(一)连续6次嘉奖,累计扣4分以下并没有被一次性扣3分以上或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7次嘉奖,累计扣5分以下并没有被一次性扣3分以上或受到行政处罚的。

第四节记功

第二十六条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给予记功:

(一)检举、揭发和制止狱内违规行为,违规者受到禁闭处罚的;

(二)在排除灾害事故中作出一定贡献的。

第二十七条罪犯年度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全年累计扣8分以下、没有一次性扣3分以上或受到行政处罚的。

可予记功一次:

(一)年度参加自学考试取得3科以上结业或毕业证书的;

(二)参加职业资格培训并获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

(三)非报刊编辑员罪犯当年在《广东监狱》报上发表作品3篇以上,或在监狱小报发表作品10篇以上,或在《广东监狱》报上发表作品2篇并在监狱小报发表作品5篇以上的;

(四)年度在省局组织的各项竞赛中获得个人前三名或团体第一名的;

(五)劳动等级被评为一类一级6个月以上且年内累计超额完成劳动任务30%以上的。

罪犯年度内具有上述二种以上情形的,只可记功一次。

第五节改造积极分子

第二十八条罪犯在考核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评定为改造积极分子:

(一)3次表扬、或者2次表扬1次记功,累计扣10分以下并没有一次性扣3分以上或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1次表扬或记功并有14次嘉奖,累计扣12分以下并没有一次性扣3分以上或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21次嘉奖,累计扣14分以下并没有一次性扣3分以上或受到行政处罚的。

第六节立功

第二十九条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给予立功:

(一)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四)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五)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

第三十条“成绩突出”,是指罪犯本人在生产、科研中的发明创造或者技术革新产生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并经省级以上专业机构确认的。

第七节重大立功

第三十一条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给予重大立功:

(一)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且所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活动,或者案件在本省乃至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且所涉案件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实施了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活动,或者案件在本省乃至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的;

(四)在狱内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具有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并经国家权威机构确认的;

(五)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六)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特别突出表现的;

(七)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五章行政处罚

第一节处罚种类和方法

第三十二条罪犯的行政处罚分为:

警告、记过、禁闭。

第三十三条罪犯违反监规纪律或累计扣分达到规定情形的,给予警告、记过、禁闭。

违反监规纪律被警告、记过、禁闭的,不得再扣分。

第二节警告

第三十四条罪犯具有《监狱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且情节较轻,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

(一)六个月内累计被扣15分以上的;

(二)六个月内两次被一次性扣4分以上的。

第三节记过

第三十五条罪犯具有《监狱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且情节较重,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

(一)受警告,三个月内因同一行为被一次性扣3分以上的;

(二)受警告,三个月内被一次性扣5分的;

(三)受警告,三个月内累计被扣8分的。

第四节禁闭

第三十六条罪犯具有《监狱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且情形严重,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禁闭:

(一)有逃脱、行凶、自杀等行为的;

(二)私藏刃具、利器、绳索、绝缘手套、现金、有价证券、酒类、通讯工具、多媒体音乐播放器、淫秽音像制品及非法书刊等违禁物品,情节严重的;

(三)以暴力相威胁,妨碍监狱警察执行公务或抗拒监狱警察依法管理的;

(四)殴打或者指使他人殴打其他罪犯,教唆他人犯罪的;

(五)私自超越警戒线或规定区域、脱离监管擅自行动,情节严重的;

(六)煽动、纠集他犯一起不参加监狱、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的;

(七)私自与外界人员接触,索取、借用、交换、传递钱物,情节严重的;

(八)偷窃、侵占、损坏公私财物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元以上的;

(九)以申诉为由,无理取闹的;

(十)患传染性疾病而故意违反有关安全防治规定,情节严重的。

第三十七条罪犯被记过处罚后三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禁闭:

(一)被警告的;

(二)同一行为被一次性扣5分以上的;

(三)两次被一次性扣4分以上的;

(四)累计被扣10分以上的。

第五节处罚的考核期限

第三十八条罪犯被行政处罚的,除有立功和重大立功的以外,从处罚当月起在以下期限内不得给予行政奖励,处罚期满次月起重新考核。

(一)警告,三个月;

(二)记过,六个月;

(三)禁闭,九个月。

第六章考核奖罚审批和监督

第一节审批

第三十九条监狱对罪犯的考核扣分,由监区管理警察按以下权限和程序进行:

扣1分的,由管理警察执行;

扣2分的,由管理警察填报,分监区长审批;

扣3-4分的,由管理警察填报,罪犯所在分监区警察集体合议,分管狱政管理工作的监区领导审批;

扣5分的,由管理警察填报,罪犯所在分监区警察集体合议,分管狱政管理工作的监区领导审核,监区长审批。

第四十条检查、巡查、督导、监控警察发现罪犯有违反《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和监规纪律需要予以扣分处理的,应将罪犯的违规事实通报罪犯所在监区和监狱考核办,由监区按上述权限和程序对罪犯进行扣分。

监区应将落实和执行扣分的情况书面报告监狱考核办。

第四十一条监狱对罪犯予以行政处罚的,应由管理警察提出书面意见和填报《罪犯—审批表》,经分监区警察集体讨论同意、监区罪犯考核工作小组合议同意后:

警告由监区长审核,监狱考核办主任审批;

记过、禁闭由监区长初审,监狱考核办主任审核,分管狱政管理工作的监狱领导审批。

第四十二条对罪犯的扣分和行政处罚,应填写《扣分(警告、记过)通知书》,并送达罪犯本人。

第四十三条监狱给予罪犯行政奖励的,应由管理警察提出书面意见和填报《罪犯—审批表》,经分监区警察集体讨论同意、监区罪犯考核工作小组集体合议同意后:

嘉奖由分管狱政管理工作的监区领导审批;

表扬由分管狱政管理工作的监区领导审核,监狱考核办主任审批;

记功由监区长初审,监狱罪犯考核工作领导小组集体审核,分管狱政管理工作的监狱领导审批;

改造积极分子由监区长初审,监狱考核办主任审核,分管狱政管理工作的监狱领导审批;

立功由监狱罪犯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初审,监狱长办公会审核,监狱长审批;

重大立功由监狱罪犯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初审,监狱长办公会审核通过,报省监狱管理局罪犯考核工作领导小组集体审核后,由省监狱管理局局长审批。

第二节监督

第四十四条上级考核主管部门发现下级考核部门不执行本规定的,应责令其整改,并予以通报批评。

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五条上级考核主管部门发现下级考核部门已作出对罪犯的考核奖罚不当的,应责令下级考核部门予以更正或撤销,或直接作出更正或撤销奖罚的决定。

更正(撤销)考核奖罚决定应书面通知罪犯本人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更正或撤销考核结果或奖罚决定:

(一)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二)不按规定程序审批的;

(三)弄虚作假的;

(四)存在违反本规定的其它情形的。

第四十七条罪犯对考核奖罚结果不服的,可以自考核奖罚结果公示之日起3天内向原审批部门申请复议;对原审批部门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复议决定之日起5天内向上级部门申述。

复议(申述)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议(申述)决定。

罪犯申请复议可以书面或口头申请。

口头申请的,受理的警察应当记录申请复议罪犯的基本情况和申请复议的主要事由。

罪犯申诉复议一次性扣3分以下处罚的,监区的决定为最终决定;罪犯申诉复议嘉奖、表扬、记功、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和一次性扣3分以上、警告、记过处罚的,监狱的决定为最终决定;罪犯申诉复议立功奖励和禁闭处罚的,省监狱管理局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四十八条监狱警察在罪犯考核工作中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弄虚作假的,一律追究责任。

第二编分则

第一章违反认罪服法的扣分

第四十九条罪犯有下列行为的,监狱应当予以扣分:

(一)编造和传播污蔑、攻击党和国家领导人、现行法律、政策等言行的,扣5分。

(二)习练、传播有害气功、邪教,或搞迷信活动的,扣5分。

(三)以暴力或其它方式威胁、阻碍、抗拒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扣5分。

(四)企图逃跑、行凶、自杀的,扣5分。

(五)不认罪、或隐瞒余罪、姓名、家庭地址、社会关系的,扣4分。

(六)对违法违纪行为知情不报、不制止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扣3—4分。

(七)不诚实,欺骗监狱人民警察的,扣1-2分;骗取改造成绩的,扣5分。

(八)纹身、练拳习武、制造凶器及其它违禁品的,扣5分。

(九)利用吃喝、讲哥们义气、宣扬地域观念等手法攀亲结友、拉帮结伙、挑拨是非的,扣2-3分。

(十)宣扬犯罪史和犯罪行为互留家庭地址和电话的,扣2分;传播犯罪手段、怂恿、教唆他人消极改造或犯罪的,扣5分。

(十一)煽动他人申诉、翻案、诬告或私自代写申诉等材料的,扣2-3分。

(十二)不按正当方式和程序维护个人合法权益或反映情况的,扣1-2分;利用申诉无理取闹或申诉被驳回,经教育仍无理缠诉的,扣4分。

(十三)私藏便服、绳索、棍棒、刀具、易燃易爆品、有毒有害物品等违禁品的,扣5分。

第二章违反日常行为规范的扣分

第一节基本规范

第五十条罪犯具有下列情形的,监狱应当予以扣分:

(一)年龄55岁以下无正当理由不能熟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的,扣1分;经教育后,在一个月内仍无正当理由不能熟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的,扣3分;对拒不背诵《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的,扣5分。

(二)不接受管理教育,对国家工作人员正当执法有不满言行的,扣1-2分;顶撞、谩骂、威胁国家工作人员,或诬告他人的,扣3分,情节严重的,扣5分。

(三)骂人、互相争吵、争执推拉、被殴打还手,情节较轻的,扣1-2分;情节较重的,扣4分。

(四)侮辱、勒索、欺压、殴打他犯,或打击报复检举揭发人,情节较轻的扣3分;情节较重的,扣5分。

(五)偷窃、侵占、损坏公私财物,价值在300元以下的,扣2-3分;价值在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扣4分。

(六)私自收送或索要他人财物,情节较轻的,扣2-3分;情节严重的。

扣5分。

(七)利用会见、通信、亲情电话、离监探亲或其它方式泄露监狱秘密、散布有碍改造言论的,扣4-5分。

(八)私自会见、购物、窜监室和使用视音频、电脑器材,或私传信件、口信的,扣4分。

(九)不遵守会见、通信规定的,扣1-2分;在通信、会见、亲情电话中使用隐语,扣3分;会见、离监探亲夹带违禁品或无特殊原因不按时归监的,扣5分。

(十)不熟悉互监组管理要求的,扣1分;脱离互监组擅自活动,或擅自超越警戒线和规定活动区域的,扣2-3分;其他成员未及时制止和报告警察的,扣1-2分。

(十一)专项工种罪犯不履行职责、不按要求完成任务的,扣1-2分;利用岗位之便弄虚作假的,扣3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扣5分。

(十二)其他违反基本规范和危害监管秩序行为的,视情节轻重扣1-2分。

第二节生活规范

第五十一条罪犯具有下列情形的,监狱应当予以扣分:

(一)擅自调换床位,不按指定方向睡觉或蒙头睡觉等违反作息制度行为的,扣1分。

(二)被服、生活用品、内务柜等不按规范要求折叠、摆放的,扣1分。

(三)统计室、医疗室、图书室(阅览室)、文化室、储物室等场所卫生差,物品摆放零乱的,扣1分。

(四)在劳动岗位或生产工具箱内存放私人物品、食品的,扣1分。

(五)不按规定洗漱、就餐、如厕,或敲击漱具、餐具或在墙上乱涂乱画的,扣2分。

(六)不按规定收发信件、领取汇款、包裹等邮件的,扣1分;不如实说明信件、汇款、包裹等来源的,扣3分。

(七)不按规定佩戴处遇级别、专项工种标记牌的,扣1分;不穿囚服,穿无标记衣服的,扣2分;改囚服样式、拆除囚服标记,转借、调换、涂改、故意损坏或故意丢失囚被服、标记牌的,扣3分。

(八)列队行进不听指挥,不按要求喊口号、唱歌的,扣1分。

(九)两人以上行走不排成纵队,或挽臂、搭肩、拉手的,扣1分。

(十)不按规定时间看电视、听广播,或擅自开闭、选台的,扣1分。

(十一)不在指定区域和时间吸烟的,扣1分。

(十二)不爱护公共环境卫生,随地吐痰、便溺、乱扔脏物、废物,或对责任区公共卫生不尽职,或攀爬窗口、树木,践踏、损坏花草树木的,扣1-2分。

(十三)私设小灶或伙吃伙喝、互相串换食品、乱倒残汤剩饭、浪费粮食、水电的,扣1-2分。

(十四)不注意个人卫生,不按规定洗澡、理发、剃须的,扣1分;不按规定使用个人专用剃须刀或未经批准将剃须刀借给他人使用的,扣3分。

(十五)留长指甲、抹口红、涂指甲油、戴装饰品的,扣1-2分;藏、戴假发的,扣5分。

(十六)炊事员违反“四勤”(即:

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勤洗换工作服、勤洗换被褥)的,扣1分。

(十七)伙房炊具、饭菜不卫生的,扣1分。

(十八)伙房煮生夹饭菜或蒸煮面制品发酸的,扣责任人2-3分。

(十九)无病装病,看病不如实陈述病情,有病不配合治疗,强索药品或病休假条的,扣2分;私藏、浪费药品的,扣3分。

(二十)医护卫生员疏忽大意,未能及时发现、反映病情或执行医嘱过程中违反操作规程,造成差错的,扣2分;造成医疗事故的,扣5分;不按处方发药或私自拿药品、医疗器械的,扣3分。

(二十一)无故让其他罪犯替自己取饭,打洗脸、洗脚、洗澡水,洗衣服、被褥或提供其它服务的,扣3分。

(二十二)其他违反生活规范行为的,视情节扣1-2分。

第三节文明礼貌规范

第五十二条罪犯具有下列情形的,监狱应当予以扣分:

(一)说粗话、脏话、谎话或举止粗俗、做低级下流动作等不文明礼貌用语、行为的,扣1-2分;同性恋的,扣3分。

(二)对监狱人民警察不称警官,对工人不称师傅的,或给监狱人民警察和工人起绰号、外号的,扣2分;对监狱人民警察和工人使用侮辱性语言或动作的,扣5分。

(三)罪犯之间称兄(姐)道弟(妹)或叫绰号、外号的,扣1-2分。

(四)遇有来宾参观或上级领导检查时围观、尾随、评论,或领导问话时,违反规范要求的,扣1-2分。

(五)对异性评头论足、嬉笑的,扣1分;围观、刁难的,扣3-4分。

(六)进出监舍区、生产区大门不按规定举手报数,或在监狱人民警察点名、呼叫中故意不应答的,扣1-2分。

(七)接到监狱人民警察指令,向监狱人民警察陈述和回答问题时,或有事报告监狱人民警察时,行为不规范的,扣1分;监狱人民警察找谈话时,着装不规范、行为不文明或态度恶劣的,扣2-3分。

(八)与监狱人民警察、职工同一方向行进或相遇时不按规范要求避让的,扣1-2分。

(九)其他有违反文明礼貌规范的,视情节扣1-2分。

第三章违反教育改造行为规范的扣分

第五十三条罪犯有下列行为的,监狱应当予以扣分:

(一)参加监狱、监区组织的各类集体活动迟到、早退的,扣1分。

(二)未经批准缺课、不参加各项教育活动的,扣2-3分。

(三)上课或开会时不按要求带课本、作业本、学习用具和做笔记、独立完成、缴交作业的,扣1分。

(四)上课或开会时坐姿不端正,跷腿、赤膊、光脚、喧哗吵闹、交头接耳、打瞌睡、吸烟、吃零食等小动作的,扣1-2分;故意扰乱课堂或会场秩序的,扣4分。

(五)不尊重教员,不服从教员安排,上、下课故意不起立向教员致意的,扣1-2分;对教员威胁、谩骂、讥讽的,扣4-5分。

(六)违反考场纪律,在考试中故意交白卷,在考试中写与试卷无关内容或不利于改造内容的,扣2-3分;考试作弊,或未经批准不参加考试的,扣3-4分。

(七)无特殊情况,“三课”教育有一科考试不及格的,扣1分。

(八)接受心理矫治时不配合治疗的,扣1-2分;以心理不健康为由,装疯扮傻的,扣4分。

(九)伪造学历,企图骗入低级班或骗取学习资格以逃避学习的,扣3-4分。

(十)负责宣传报道罪犯,不按规定要求出墙报、黑板报,扣1-2分;作者或编辑(责任人)在黑板报、墙报、狱内小报和狱内广播发表有反改造内容的,扣5分。

(十一)作品有剽窃、抄袭、造假或者严重失实,或故意代替他人(撰写)发表作品的,扣3分。

(十二)收藏、传阅、观看未经监狱人民警察审查、许可的书籍、画册、电子音像制品或者不按规定收听、收看广播电视的,扣2-3分。

(十三)值日学员不按要求檫黑板、打扫课堂或不履行其他值日义务的,扣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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