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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固废法比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新旧固废法对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固体废物污染坏境的防治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第三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四章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章工业固体废物第四章生活垃圾

第五章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

第六章危险废物

第七章保障措施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泄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第二条

固体忘物污染环境的防治适用本法。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坏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彖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淸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国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播施,对固体废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国家鼓励、支持采取有利于保护环境的集中处宜固体废物的措施,促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产业发展。

第三条

国家推行绿色发展方式,促进淸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国家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苴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乡建设、上地利用、区域开发、产业发展等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宜。

第四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釆取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呈,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降低固体废物的危害性。

第五条

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

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苴产生的固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

第五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污染担责的原则。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

第六条

国家骚励、支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先进的防治技术和普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知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宣传教fb倡导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第六条

国家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

生活垃圾分类坚持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再生产品和可重复利用产品。

第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负责。

国家实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八条

各级丄民政府对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以及相关的综合利用活动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八条

各级丿【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可以协商建立跨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联防联控机制,统筹规划制泄、设施建设、固体废物转移等工作。

第九条

任何丛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九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海关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用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国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

国务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弗1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用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

第十条

国家蛊励、支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先进技术推广和科学普及,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科技支撑。

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淸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卜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左国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标准。

第十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宣传教冇和科学普及,增强公众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意识。

学校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以及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知识普及和教育。

第十二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监测制度,制立统一的监测规范,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

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期发布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虽:

、处置状况等信息。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以及相关的综合利用活动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泄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建设产生固体废物的项目以及建设贮存、利用、处宜固体废物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并釆取有效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降低固体废物的危害性,最大限度降低固体废物填埋So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左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的验收应当与对主体工程的验收同时进行。

第十四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鉴别程序和国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标准。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用内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査。

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检査机关进行现场检查时,可以采取现场监测、采集样品、査阅或者复制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的资料等措施。

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査,应当出示证件。

第十五条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制泄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标准。

综合利用固体废物应当遵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标准。

使用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产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左的用途、标准。

第三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一节一般规宦

第十六条

产生固斥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六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全国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平台,推进固体废物收集、转移、处宜等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

第十七条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垃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髙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左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固体废物。

第十七条

建设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第十八条

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制造,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淸洁生产的规左。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经济和技术条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状况以及产品的技术要求,组织制定有关标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环境污染。

生产.销售.进口依法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宦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左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内容纳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落实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描施以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投资概算。

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立,对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坏境防治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九条

国家鼓励科研、生产单位研究、生产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者在坏境中可降解的薄膜覆盖物和商品包装物。

使用农用薄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釆取回收利用等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农用薄膜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九条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对相关设施、设备和场所的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二十条

从事畜矗规模养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左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防止污染环境。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左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

第二十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釆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髙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以及法律法规规左的其他地点倾倒、堆放、贮存固体废物。

第二十一条

对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设备和场所,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英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在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左的自然保护区、风景需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岀申请。

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左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岀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

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的,应当报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信息通报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岀申请。

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

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第二十三条

禁I匕中站>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第二十四条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第二十四条

国家逐步实现固体废物零进口,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商务、发展改革、海关等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或者不能以无害化方式利用的固体废物;对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实行限制进口和非限制进口分类管理O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总署、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进口、限制进口和非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目录。

禁止进口列入禁止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

进口列入限制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审査许可。

进口的固体废物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经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合格。

进口固体废物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总署、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制左。

第二十五条

海关发现进口货物疑似固体废物的,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属性鉴别,并根据鉴别结论依法管理

第二十六条

进口者对海关将其所进口的货物纳入固体废物管理范由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第二十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英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有权对从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程固体废物等活动的单位和英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被检査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

实施现场检査,可以采取现场监测.采集样品、查阅或者复制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的资料等措施。

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岀示证件。

对现场检査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第二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环启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工业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作出界左,制泄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技术政策,组织推广先进的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生产工艺和设备。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固体废物及设施、设备、场所、工具、物品予以查封、扣押:

(-)可能造成证拯灭失、被隐匿或者非法转移的;

(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研究、开发和推广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公布限期淘汰产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落后生产工艺、落后设备的名录。

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分別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左的名录中的设备。

生产工艺的采用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凋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左的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泄的名录中的工艺。

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第二十八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信用记录制度,将相关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推广能够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先进生产工艺和设备,推动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

第二十九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左期向社会发布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能力.利用处這状况等信息。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向公众开放设施、场所,提髙公众环境保护意识和参与程度。

第三十条

产星工d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情况纳入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年度

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一条

企H事业单位应当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英他资源,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降低工业固体废物的危害性。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权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举报方式向社会公布,方便公众举报。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并査证属实的,给予奖励。

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第三章工业固体废物

第三十二条国家实行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泄,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前款规泄的申报事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第三十二条

国矗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对工业固体废物对公众健康、生态环境的危害和影响程度等作出界左,制左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技术政策,组织推广先进的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生产工艺和设备。

第三十三条

企兀事正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

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是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釆取无害化处置措施。

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第三十三条

国iβ%≡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研究开发、推广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工业固体废物危害性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公布限期淘汰产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的名录。

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应当在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泄名录中的设备。

生产工艺的采用者应当在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左的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定名录中的工艺。

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第三十四条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

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三十四条

国矗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定期发布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导向目录,组织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推动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

第三十五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需要终止的,应当事先对工业固体废物的旷存.处置的设施、场所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左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组织建设工业固体

釆取污染防治描施,并对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作出妥善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发生变更的,变更后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泄对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进行安全处置或者采取措施保证该设施、场所安全运行。

变更前当事人对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的污染防治责任另有约左的,从其约定:

但是,不得免除当事人的污染防治义务。

对本法施行前已经终止的单位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进行安全处置的费用,由有关人民政府承担:

但是,该单位享有的丄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应当由丄地使用权受让人承担处宜费用。

当事人另有约立的,从其约左:

但是,不得免除当事人的污染防治义务。

废物集中处置等设施•推动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

第三十六条

矿山企业应当采取科学的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减少尾矿.肝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贮存量。

尾矿、肝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左进行封场,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三十六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宜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査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播施。

禁止向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投放工业固体废物。

第三十七条

拆解、利用、处置废弃电器产品和废弃机动车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泄,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三十七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而合同,在合同中约上污染防治要求。

受托方运输、利用、处宜工业固体废物,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立和合同约宦履行污染防治要求•并将运输、利用.处置情况告知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条第一款规泄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泄予以处罚夕卜,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受托方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建设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提髙生活垃圾的利用率和无害化处置率,促进生活垃圾收集、处置的产业化发展,逐步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社会服务体系。

第三十八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实施淸洁生产审核,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资源,釆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降低工业固体废物的危害性。

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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