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行借款合同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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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行借款合同范文
农行借款合同范文
中国农业银行农户贷款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
特别提示:
为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本合同各条款(特别是字体加粗
条款),关注您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如您对本合同有任何疑问,请向
贷款行咨询。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各方当事人(详见本合同签章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
合同。
第一条借款
1.1借款金额/可循环借款额度(人民币大写):
元。
1.2借款用途:
。
1.3放款途径:
按本合同约定方式发放至借款人银行卡(卡
号:
)。
凡与借款人银行卡(含借款人换领或变更后
的银行卡)卡号相符并通过密码验证的操作均视为借款人本人或本人授权实施。
1.4用款方式:
采用第种方式用款。
(1、一般方式;2、自助可循环方式。
)
1.4.1一般方式借款一次性发放,借款期限为年月日至年
月日。
1.4.2采用自助可循环方式借款的,借贷双方约定如下:
(1)贷款人在额度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内向
借款人提供借款,借款人可随借随还,通过自助借款方式提款、还款,但借款余额
不得超过1.1约定的可循环借款额度,单笔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年且到期日最
迟不得超过额度有效期届满后6个月。
在额度有效期内,单笔借款期限超过1年的,
须在归还该笔借款本金的50%后,归还部分的额度方可再次循环使用。
(2)自助借款方式指借款人以本合同1.3约定的银行卡作为借款提取与偿还的
结算工具,通过贷款人的营业柜台、自助银行(含自动取款机、存取款一体机、自
助服务终端、转账电话等自助银行设备)、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自助借
款渠道,经密码验证,依据提示实施操作,完成借款和还款。
(3)除贷款人通过营业网点或网站等途径另行公告通知外,自助银行渠道对借
款人自动开通;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由借款人另行申请、经贷款人确认
后开通。
本合同生效后,自助借款渠道的变动以贷款人的公告或通知为准;贷款人
增加其他自助借款渠道的,除需要借款人另作申请的外,将对借款人自动开通。
(4)借款人同意贷款人将每笔借款的%划入借款人的银行卡主账
户,%划入银行卡专用子账户。
双方约定,银行卡专用子账户内的资金只能在
特定商户使用,不能提取现金。
1.5借款的放款、还款、金额、期限、利率、利息计算等具体事项,以相关业
务档案、凭证记载为准。
涉及计算机业务系统或各类自助银行渠道交易的,贷款人
业务系统或相关设备中形成的交易记录、电子数据等具有同等证据效力。
各方确认
贷款人业务系统或相关设备所产生电子数据的有效性。
第二条借款利率
2.1本合同项下,每笔借款的利率在借款发放日所对应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
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下)浮_%确定。
2.2本合同项下1年期以内(含)的借款执行第种利率类别(1、固定利率;
2、浮动利率)。
1年期以上的借款执行浮动利率。
固定利率指每笔借款执行按本合同
2.1约定确定的利率直至借款到期日,期内不变。
浮动利率指如遇中国人民银行人民
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自基准利率调整之日起,按调整后相应期限档次的基准利率
和本合同2.1约定的借款利率浮动幅度确定新的借款执行利率,且不再另行通知借款
人和担保人。
2.3借款人提前还款的,按借款实际使用天数计算利息。
第三条还款
3.1本合同项下1年期以内(含)的借款,采用以下第种方式偿还本息:
(1)按利随本清方式还款,到期一次性归还借款本息。
(2)按(月/季)结息,到期一次性还本。
结息日为每(月/季末月)
的20日。
借款人须于每一结息日将应付利息存入1.3约定的银行卡。
如本金偿还日不
在结息日,则未付利息应利随本清。
3.2本合同项下1年期以上的借款采用第种方式(1、等额本息;2、等本递
减;3、)分期还款。
借款发放后,每个月为一个还款周期,还款日
为第种。
(1、每期末月的公历20日;2、每期末月的借款对应日,没有借款对应
日的,以该还款周期末月的最后一日为还款日)每期还款金额由借款人向贷款人查
询。
第四条各方的权利义务
4.1贷款人有权了解检查借款使用以及借款人或担保人的相关情况,借款人或
担保人有义务配合。
4.2借款人或担保人的住所地、通信地址、__、工作单位等情况发生变
动时,借款人或担保人应在5日内通知贷款人。
借款人、担保人或担保物出现本合同
8.2约定的重大不利情形时,借款人、担保人应立即通知贷款人。
贷款人可以根据不
利情形的影响程度,采取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冻结、调减、终止本
合同项下可循环借款额度等一项或多项措施。
4.3贷款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回或者提前收回借款本息、费用或其他应收款项
时,均可直接从借款人在农业银行各分支机构开立的账户中划收。
保证人未履行保
证责任的,贷款人有权直接从保证人在农业银行各分支机构开立的账户中划收。
贷
款人行使上述抵销权时,所抵销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贷款人指定。
4.4借款人账户内资金不足以清偿当期借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决定是否划收。
贷款人不划收的,该期全部借款本金作逾期处理;贷款人划收的,不足部分作逾期
处理。
4.5借款人归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应归还数额的、保证人支付的款
项或者处分担保物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权的,贷款人可以选
择将该款项用于归还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者费用。
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存在
数笔不相同的债务,且借款人、保证人单次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单次给付
所清偿的债务及清偿顺序,由贷款人指定。
4.6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或担保人未履行担保责任的,贷款人可就违约行为
进行公开披露。
4.7借款人或保证人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或以其主要财产向第三人抵押、质押
的,应提前通知并征得贷款人同意。
4.8借款抵押/质押担保的有关登记、交付、保险等法律手续未办妥或担保物权、
保险未能持续有效的,贷款人有权拒绝发放借款,冻结或终止本合同项下可循环借
款额度的使用。
第五条借款担保
5.1担保方式
5.1.1一般方式借款采用方式(保证/抵押/动产质押/权利
质押)提供普通担保。
自助可循环方式借款的担保为最高额担保,方式为最高额(保证/抵押/动产质押/权利质押)。
担保的债务最高余额为本合同1.1约定的可循环
借款额度的倍。
5.1.2采用抵质押担保的,担保物为,详见编号:
的《清单》)。
担保物暂作价见清单,其最终价值以实际处理所得
价款为准。
该清单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2担保范围包括:
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
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保管费、处置费、过户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
费用。
5.3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1)本合同
项下任一笔借款的期限届满,贷款人未受足额清偿;
(2)担保人被撤销、吊销营业
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他解散事由;(3)担保人被__受理破产申请或者
裁定和解;(4)借款人或担保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被宣告死亡;(5)担保物被
查封、扣押、监管或者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6)担保物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
征用;(7)借款人或担保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8)其他严重危害贷款人权利的
情形。
5.4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或发生《物权法》等法律规定的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时,
最高额担保的债权确定。
“债权确定期间届满”包括债权确定期间(即1.4.2约定的
额度有效期)届满,以及贷款人依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宣布债权确定期间提前届满的情形;借款人或担保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贷款人有权宣布债权确定期间提前届满。
5.5关于保证和最高额保证的约定
5.5.1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有多个保证人的,各保证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5.5.2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达成期限变更协议的,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变更后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债务被贷款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贷款人确定的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
5.5.3本合同项下借款既有借款人提供物的担保又有保证担保的,贷款人有权要求保证人先于借款人所提供物的担保承担保证责任。
5.5.4多户联保的,联保小组自成员在本合同《联保小组成员签名表》内签字或摁指印起成立。
(小组成员与贷款人签订多份信贷业务合同的,小组自首次签约之日起成立)全体成员承诺遵守以下约定:
(1)自愿为小组成员向贷款人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小组成立后,任一成员不再参加其他联保小组。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任何成员及其家庭成员不再向小组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债务担保。
联保小组组长负责协调成员内部关系,全体成员负有督促其他成员履行合同、协助贷款人清收债务的义务。
(2)小组任一成员可能或者已经出现本合同4.2和8.2约定情形之一的,该成员或其他知悉的成员将及时通知贷款人,并积极配合贷款人了解相关情况。
(3)小组成员不以任何方式将借款转让、转借他人(含小组内成员),不以任何名义集中使用成员借款;发现其他成员有转让、转借、集中使用借款,或者改变用途等行为时,将立即通知贷款人。
(4)在小组各成员的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前,未经贷款人同意,小组不得解散,成员不得退出。
经同意解散或退出的,依据本合同承担的保证责任并不解除。
贷款人同意小组解散或成员退出时,仍有权对小组部分或全体成员采取停止发放借款、
ABC(xx)5006-1
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
尊敬的客户:
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本合同各条款(特别是含有黑体字标题或黑体字文字的条款),注意本合同涉及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的条款。
如您有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向贷款行咨询,或者咨询您的律师和有关专业人士。
如需进行业务咨询和投诉,请拨打农业银行客服热线:
95599。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合同特别条款所列各方当事人各方经协商一致,基于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本合同由通用条款和特别条款两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通用条款
借款
第一条借款
1.1借款金额见本合同第二十三条。
1.2借款用途。
1.2.1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途见本合同24.1。
1.2.2借款人购买房产的具体情况见本合同24.2。
1.3借款期限见本合同第二十五条。
1.4借款利率
本合同适用之利率浮动幅度、执行利率、利率调整方式等信息见本合同第二十六条。
1.4.1本合同适用浮动利率,即以借款发放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浮动上浮或下浮一定比例(具体见本合同26.1)确定执行年利率。
借款发放后,遇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借款执行利率按借款人自下述方式中所选择的方式进行调整,具体见本合同26.2。
各方按调整后相应期限档次的基准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浮动幅度确定新的借款执行利率。
(1)自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生效当日起调整。
(2)以本合同26.2约定的月数(从借款发放之日起至次月的借款发放日的对应日为一个月,以此类推;如无借款发放日的对应日,则为次月最后一天)为一个调整周期。
在一个调整周期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则借款执行利率自下一个周期首月的借款发放日的对应日起进行调整,如无借款发放日的对应日,则自该月最后一天起调整。
(3)自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后的次年1月1日起调整。
1.4.2本合同执行利率以人民银行基准利率为基础下浮的,在借款期限内,如借款人在中国农业银行申请的借款(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出现连续90天(含)以上或累计180天(含)以上逾期记录,贷款人有权取消利率下浮,并自逾期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借款到期之日止,将本合同项下借款执行利率调整为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
1.5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调整贷款利率或计息管理办法并应适用于本合同项下
借款时,各方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1.6除本合同1.4约定的利率调整情形之外,贷款人有权决定在本合同26.1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为本合同项下借款确定相比约定更低的执行利率。
贷款人有权根据情况确定或调整该更低的执行利率的执行期间,亦有权调整或取消该更低的执行利率。
1.7本合同记载的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率(利率调整按本合同约定规则执行)等与借款凭证记载不一致时,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
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先决条件
2.1未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贷款人有权不发放本合同项下的借款:
(1)担保人具有为本合同担保所需的资格及/或取得合法有效授权;
(2)借款人、担保人根据贷款人要求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文件、资料、单据并办妥相关手续;
(3)借款人按照贷款人关于支付管理的规定,如实声明贷款用途、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4)购房首付款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应付款项和费用均已付清;
(5)本合同项下借款有抵押担保及/或保险的,(预告)登记及/或保险等有关手续已按贷款人要求办妥且该抵押、保险持续有效;
(6)借款人、担保人或抵押物未发生足以影响借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
(7)借贷双方在第二十七条约定的其他条件。
2.2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六个月内,借款人未能落实2.1中所约定条件的,贷款人有权采取调减或取消本合同项下借款额度对本合同项下借款重新审批、解除本合同等一项或多项措施。
第三条借款提取
3.1借款人不可撤销地申请并委托贷款人将借款划入本合同第二十八条约定的账户。
借款人承诺:
贷款人将借款资金按本条约定进行划款,即视同贷款人已依据约定向借款人发放借款,且借款人收妥借款资金。
借款人了解并自愿承担与本条约定相关的所有风险。
借款人对支付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借款人的支付委托申请存在与本合同约定不符、交易资料不完备或者不真实等情形的,贷款人可以不发放、不支付相应的借款;由此造成借款人对交易对象违约或者形成其他损失的,借款人自行承担责任。
因借款人提供的支付信息不准确、不完整、不及时导致借款资金支付差错、失败或延误,由此造成借款人对交易对手违约或者形成其他损失的,借款人自行承担责任。
3.2借款人应保留用途证明材料,按贷款人的要求告知借款资金支付情况,并按贷款人要求及时提供借款资金使用记录和与用款相应的合同、发票及其他凭证等相关资料。
贷款人可以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实借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借款人应配合贷款人进行借款支付核查。
采用受托支付的,贷款人有权限制借款人相关账户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非柜台渠道的自助贷款功能。
采用自主支付的,自主支付的适用范围和额度有约定的从约定,未作约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3.3法律法规调整个人借款资金支付方式的,贷款人将依据相关规定执行。
3.4借款人发生信用状况下降,借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违反合同的借款支付约定,以化整为零、提供虚假资料等方式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等情形的,贷款人可与借款人协商补充借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停止借款发放和支付,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
3.5提款回转
3.5.1因本合同项下借款依据的、与用款相应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全部实际履行、被解除、被撤销或无效等非贷款人原因,导致借款人已提取的借款超出借款人为相关交易实际支付款项的或者发生交易款项回转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归还相应的借款资金。
3.5.2借款人未按约定方式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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