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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国有资金投资园林绿化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规定

昆山市国有资金投资园林绿化工程

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规定

(试行)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名录分类

第三章申请条件和录取办法

第四章申请和录取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预选承包商制度和名录的编制和管理,保证其公正性、科学性和实用性,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昆政办发〔2008〕8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园林绿化工程包括市、开发区、镇政府财政性资金以及市、开发区、镇、国有企事业单位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成立昆山市政府投资园林绿化工程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代表组成,负责预选承包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的审查和发布。

  第四条工作小组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确定名录。

  第五条政府投资园林绿化工程的建设单位须从名录中选择投标人或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名录中暂无相应类别承包商的;

  

(二)名录中响应招标或符合条件的承包商达不到规定数量的。

  第六条承包商一经提交加入名录的申请,即为无条件遵守本规定及接受对本规定做出的修订和补充。

  

第二章名录分类

  

第七条名录实行分类管理。

根据资质等级、实际业绩、工程质量、企业业绩等相关指标进行综合评分,把工程承包商名录分为A、B、C组:

(一)工作小组依据综合评分办法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核定组别分类;

(二)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中明确投标人的资质等级及在名录中所属的组别;

(三)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工作小组根据综合评分办法对每一组别中的合格申请人由高到低进行排列,划分各组别的承包商;

(四)组别分类每半年由工作小组依据综合评分情况调整一次。

 

  第三章申请条件与录取办法

  第八条申请加入名录的承包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法人企业;

  

(二)省内企业必须具有国家规定的三级(含试行)以上的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省外企业必须具有国家规定的二级以上的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

  (三)受理申请前3年内在江苏省有相应的工程业绩;

(四)本规定第二章规定的各组别承包商应具备的条件。

第九条承包商在申请加入名录前1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列入名录:

  

(一)因拖欠民工工资或分包商工程款的逾期未整改被有关政府主管部门通报的;

  

(二)因园林绿化经营和施工中的不良行为被有关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

  (三)因行贿、受贿、串通投标、转包、暴力抗法而受到有关政府部门处罚的;

(四)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受到有关政府部门处罚的;

(五)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条综合评分是指对承包商的工程质量状况、施工安全状况、工程现场管理、经营业绩等指标按比例进行加权计算。

承包商名录综合评分的方法由市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工作小组制定,报昆山市园林绿化管理局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综合评分办法

综合评分办法采用百分制的计分方法,三大项指标包括企业综合情况45分、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得分40分(暂依昆山市绿化质量监督站工程质量评定分值计取)、获奖情况15分组成。

 

园林绿化工程预选承包商综合评分办法(暂定)

序号

评分项目

分值

打分细则

得分

企业综合情况

45分

1、资质等级

15分

一级15分、二级10分、三级5分

2、前三年园林绿化代表工程

18分

综合性园林工程1500万元以上及8万平方米以上18分、综合性园林工程800万元以上及5万平方米以上14分、综合性园林工程500万元以上及3万平方米以上10分、其他园林绿化工程300万元以上及10万平方米以上8分、其他园林绿化工程6分、没有业绩不得分。

3、上年度园林绿化经营年产值

12分

1.上一年经营年产值1000万元以上12分、上一年经营年产值500万元以上10分、上一年经营产值500元以下8分。

2.上一年纯养护管理工程年产值300万元以上的12分,上一年纯养护管理工程年产值150万元以上的10分,上一年纯养护管理工程年产值150万元以下8分。

本项小计得分

园林绿化工程质量评定得分

40分

依昆山市绿化质量监督站工程质量评定分值

获奖情况

15分

前三年在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林业专业

1、企业获奖

5

部级和省级以上每个得1.5分苏州级每个得1分昆山市级每个得0.5分,得满为止。

单个项目以最高级为准。

2、项目获奖

5

部级和省级以上每个得1.5分苏州级每个得1分昆山市级每个得0.5分,得满为止。

单个项目以最高级为准。

3、项目经理获奖

5

部级和省级以上每个得1.5分苏州级每个得1分昆山市级每个得0.5分,得满为止。

单个项目以最高级为准。

本项小计得分

合计得分

  第十二条预选承包商制采用末位淘汰择优录取承包商。

  

  第四章申请与录取

  第十三条工作小组每半年一次集中受理加入名录的申请,审查确定录入名录的承包商名单。

  第十四条承包商申请加入名录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三)资质证书或有关证明文件;

(四)至少一项在江苏省的工程业绩证明(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证明);

(五)申请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如获奖证书、认证证书等);

(六)其他资料;

(七)申请资料由工作小组统一制定。

第十五条申请与录取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工作小组在昆山市建设局网站或有关媒体上发布受理申请通知,并公布录取的方式、方法及其他有关事项。

(二)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工作小组报送书面申请材料。

(三)工作小组办公室组织成员单位及有关专家审查申请材料,计算综合评分并公示。

(四)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工作小组确定列入名录的承包商名单,并在昆山市建设局网站上公布。

工作小组应在截止受理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确定名录名单。

(五)工作小组召开全体会议确定列入名录的承包商初选名单,并将初选名单在昆山市建设局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后报昆山市园林绿化管理局审批。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加入名录的承包商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建设市场秩序;

  

(二)认真负责地参加国有资金园林绿化投资工程的投标竞争;

  (三)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履行建设工程合同;

  (四)严禁串通围标、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出借资质等违法行为,不以行贿、受贿等非法手段谋取利益;

  (五)与建设单位良好合作,并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六)积极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抢险救灾等社会公益活动;

(七)昆山以外施工企业必须在昆山设立办事处,并配备相应的设备机械和人员;

(八)工程中标后中标项目经理和所有项目组成员(包括五大员)必须按投标书中承诺的全部到岗,并以公示牌的形式张贴于工地现场。

  第十七条承包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小组可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一)工作小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及其他事项未执行的,予以警告。

  

(二)因与建设单位发生法律诉讼并且败诉,建设单位不同意其参与投标的,暂停其参与该建设单位的工程投标资格6~24个月;

  (三)建设单位对其做出的质量履约评价有一次不合格的,暂停其投标资格6个月;

  (四)因自身原因未能进行或拒绝进行中标工程的,暂停投标资格6~24个月。

  第十八条承包商自加入名录之日起1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小组可提请工作小组降低其组别;属于最低组别C组的承包商,从名录中清除:

  

(一)质量履约评价2次被评为不合格的;

  

(二)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绿化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第十九条进入名录的承包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小组办公室应当提请工作小组将其直接清出名录:

  

(一)有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二)提交的有关资料、数据隐瞒真相、弄虚作假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或拒绝履行工程承包合同的;

  (四)拒绝参加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抢险救灾的。

第二十条对被清出名录的承包商,2年内不接受其加入名录的申请;被降低组别的承包商1年内不接受其恢复原组别或更高组别的申请。

  第二十一条工作小组应当及时将降低组别、清出名录和递补的承包商名单在昆山市建设局网站上公布。

对预选承包商名录有异议可在5日内向工作小组提出书面申述。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工作小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本规定及与名录有关的规定做出修订和补充。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昆山市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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