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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保障广大师生身心健康,优化学校环境,保证教学、科研活动的正常进行,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是指全校开展实验活动的场所。

实验室安全工作是保障学校教学、科研工作平稳运行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实验室准入制度与项目安全审核制度建设、实验室内务管理、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生物安全管理、辐射安全管理、实验废弃物安全管理、仪器设备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水电安全管理、安全设施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以及环境安全管理等多方面的工作。

创建安全、卫生的实验室工作环境是各院系、直属单位、实验室、各级领导以及广大师生员工的共同责任和义务。

所有在我校管理范围内的实验室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实行学校、院系、实验室三级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设立“实验室环境与安全管理委员会”,主任由主管校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部分院系主要责任人组成。

其职责主要为:

(一)领导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工作,审议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划及各项管理制度;

(二)审定实验室安全重要事项;

(三)确认实验室安全事故责任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对实验室新建、改建、扩建、撤销等项目及实验项目的安全风险问题组织评估并提出专业性意见。

第五条 我校国有资产管理处是我校实验室技术安全的归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

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

(二)拟订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划及各项管理制度;

(三)组织对实验室安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发现实验室安全隐患,督促院系对实验室安全隐患进行整改;

(四)开展实验室安全知识宣传;

(五)组织开展全校性的实验室安全工作评比;

(六)负责国家管控危险品的申购备案和使用监管;负责学校辐射安全许可证的资质更新和辐射工作场所的年度监测;负责全校危险废弃物的收集与处置;协助院系开展工作场所环境影响评价、生物安全实验室备案、特种设备年检等工作。

第六条 各院系、单位主管领导是所在单位实验室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实验室安全管理负责人、实验室安全管理员等;

(二)制定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筹集资金,加大对实验室安全设施建设与改造工作的投入。

第七条 各院系、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负责人的主要职责为:

(一)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包括院系和实验室两级),完善相应的规章制度(包括各种制度规定、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

(二)组织、协调、督促各下属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定期、不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并组织落实隐患整改工作;

(三)组织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环保教育培训,实行实验室准入制度;

(四)组织、落实对本单位科研和实验项目安全状况评价、审核工作;

(五)及时发布、报送实验室安全环保工作相关通知、信息、工作进展等。

第八条实验室主任或课题负责人为所在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对所在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各实验室应设专职或兼职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员,负责所在实验室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实验室安全管理员须经过培训,具备一定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九条各实验室需建立完备的人员出入台账和危险品管理台账,填写实验室每周安全自查记录。

对实验室临时来访人员,各实验室有义务对其进行安全告知。

第十条学校应与各院系、单位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院系、单位应与各实验室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责任逐级落实到位。

第十一条院系、单位的各级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应对所在单位的安全负有检查、监督和管理的责任。

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判定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二条在实验室学习、工作的所有人员均对实验室安全工作和自身安全负有责任。

须遵循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做好人员出入台账和危险品管理台账登记,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或实验指导书开展实验,配合各级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排除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三条所有进入实验室工作的师生员工需接受实验室安全知识培训,参加学校相关部门或实验室所属院系组织的实验室安全环保教育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进入实验室工作;了解实验室安全应急程序,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演练活动;知晓应急电话号码、应急设施和用品的位置,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

临时来访人员须遵守实验室的安全规定。

第十四条在实验室工作的教师、实验技术人员都有开展安全教育的义务。

各实验室应积极宣传、普及实验室安全知识和一般急救知识(如烧伤、创伤、中毒、触电等急救处理方法),以提高师生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三章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实验室准入制度与项目安全审核制度

(一)建立、落实实验室准入制度。

各单位需根据学科和实验室的特点,加强师生员工和外来人员的安全教育,建立、落实实验室准入制度,通过相关部门或实验室所属院系组织的安全教育考核者方可进入实验室学习、工作。

(二)建立科研项目安全审核制度。

各单位要对存在安全危险因素的科研项目进行审核,尤其面对承担化学、生物、辐射等具有安全隐患的科研项目从严进行审核和监管,其实验室应具备相应的安全设施、特殊实验室资质等条件。

(三)建立实验室建设与改造项目安全审核制度。

各单位在申报或批准同意新建、扩建、改造实验场所或设施时,应建立好审核把关的工作流程,必须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加强实验室使用者和设计者、建设者之间的交流沟通,广泛听取意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环保的规定及规范要求设计、施工;项目建成后,须经安全验收、并完成相关的交接工作、明确管理维护单位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实验室内务管理

(一)各院系单位应将实验室名称、责任人、有效联系电话、应急电话、实验室危险源等信息统一制牌,并放置在明显位置,便于督查和联系,各实验室需在醒目位置张贴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

(二)实验室应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清洁整齐,仪器设备布局合理。

要处理好实验材料、实验剩余物和废弃物,及时清除室内外垃圾,不得在实验室堆放杂物。

(三)实验室必须妥善管理安全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消防器材不得移作它用,周围禁止堆放杂物,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四)各单位必须安排专人负责实验室钥匙的配发和管理,不得私自配置钥匙或借给他人使用;使用电子门禁的大楼和实验室,必须对各类人员设置相应的权限,对门禁卡丢失、人员调动或离校等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办理报失或移交手续;各单位或各实验大楼必须保留一套所有房间的备用钥匙,由单位办公室或大楼值班室保管,以备紧急之需。

(五)严禁在实验室区域吸烟、烹饪、用膳,不得让与工作无关的外来人员进入实验室,不得在实验室内留宿和进行娱乐活动等。

(六)按照学科性质的不同需要,应给实验人员配备必需的劳保、防护用品,以保证实验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七)实验结束或离开实验室时,必须按规定采取结束或暂离实验的措施,并查看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关闭等情况。

第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危险化学品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各单位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加强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实验、科研和生产场所及其活动环节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购买、运输、存贮、使用、生产、销毁等过程。

特别要加强气体钢瓶、剧毒品、易燃易爆、易制毒品、易制爆品的管理。

具体规定请遵照《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生物安全管理

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安全、实验动物安全、转基因生物安全等方面。

各单位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规范生化类试剂和用品的采购、实验操作、废弃物处理等工作程序,加强生物类实验室安全的管理,责任到人;加强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和备案工作,获取相应资质。

第十九条辐射安全管理

辐射安全主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安全。

各涉辐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法规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在获取环保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相关工作;需加强辐射场所安全及警示设施的建设,加强射线装置和放射源的采购、保管、使用、备案等管理,规范放射性废弃物的处置。

辐射工作人员需定期参加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持证上岗,定期参加职业体检和接受个人剂量监测。

具体规定请遵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防护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实验废弃物的安全管理

要加强实验室排污处理装置(系统)的建设和管理,不得将实验废弃物倒入下水道或混入生活垃圾当中;实验废弃物要实行分类存放,做好无害化处理,按规范要求进行包装和标识,由学校有关职能部门联系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放射性废弃物应严格按照国家环保部门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具体规定请遵照《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仪器设备安全管理

(一)各单位要加强各类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定期维护、保养各种仪器设备及安全设施,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检修,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检修等要有记录。

对冰箱、高温加热、高压、高辐射、高速运动等有潜在危险的仪器设备尤其要加强管理;对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设备、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要保证接地安全,并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对服役时间较长的设备以及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应及时报废,消除安全隐患。

(二)各单位要加强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业务和安全培训,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

国家规定的某些特殊仪器设备需办理使用许可证,特殊岗位需持证上岗。

(三)对于自制自研设备,要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并严格按照设计规范和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和制造,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二条消防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工作人员应熟悉消防器材的放置地点,学习消防知识,熟悉安全措施,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如遇火灾事故,应及时切断电源,冷静处理。

(二)化学类实验室一般不得使用明火,如确因工作需要且无法用其它加热设备替代时,须加强防范措施,做到用火不离人,危险范围内要清除可燃物品。

(三)实验楼(室)应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不得在实验室堆放与实验无关的杂物、可燃物、易爆物。

第二十三条水电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内应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必要的漏电保护器;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的用电功率和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须接地良好,对电线老化等隐患要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

(二)实验室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接线板严禁串联使用,严禁置于地面上使用。

(三)除非工作需要,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空调、计算机等不得在无人情况下开机过夜;电热器、饮水机一律不得开机过夜。

实验电气设备处于工作状态时,必须有人在场监管,确实需要长时间连续工作的实验,电气设备须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和监管措施,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四)无需配备加热设备的实验室,严禁使用包括电炉、电取暖器、电水壶、电煲锅、电热杯、热得快、电熨斗、电吹风等各种类型的电加热器具。

(五)实验室要杜绝自来水龙头打开而无人监管的现象,要定期检查上下水管路、化学冷却冷凝系统的橡胶管等,避免发生因管路老化、堵塞等情况所造成的安全事故。

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一)本管理规定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我校实验室涉及生命财产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等。

(二)使用单位应当根据特种设备的使用状况,落实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整理、登记并妥善保管随机文件和资料,建立安全技术档案;组织做好设备的安装、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检验工作;落实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确保特种设备的管理与使用规范、安全。

(三)实验室在从事涉及压力容器、电工、焊接、振动、噪声、高温、高压、辐射、强光闪烁、细菌疫苗及放射性物质的操作和实验时,要严格制定相关操作规程,采取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

(四)各实验室应制定特种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使用特种设备,并做好使用记录。

特种设备使用中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使用,及时进行检修。

(五)易燃气体钢瓶与助燃气体钢瓶不得混合放置。

易燃气体及有毒气体钢瓶必须安放在通风良好且配备泄漏监测装置的场所。

各种气体钢瓶应竖直放置,并采取防止倾倒措施。

(六)气体钢瓶使用时要防止气体外泄;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存有安全余压;使用完毕及时关闭总阀门。

经常检查易燃气体管道、接头、开关及器具是否有泄漏,随时排除安全隐患。

具体细则请遵照《实验室气体钢瓶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实验室安全检查与整改

第二十五条 学校、院系、实验室须建立实验室安全与卫生检查制度,经常组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督查。

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管理制度及责任制的落实、操作规程与工作档案的完善、危险物品管理台账、安全设施配备、安全培训、应急预案、实验室技术安全隐患与整改等。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建立实验室安全与卫生管理检查台账,记录每次检查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梳理,分清责任并积极整改。

发现严重安全隐患或一时无法解决的安全隐患,须及时向所在院系、保卫处、国有资产管理处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隐瞒不报者学校将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对全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被检查单位必须主动配合。

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实验室,国有资产管理处将予以网上通报或发出《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

对于拒不整改或出现严重问题的实验室,学校将进行严肃处理,直至整改完成。

第五章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发生实验室技术安全事故时,实验室及所在院系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同时报告学校相关部门,不得瞒报、谎报或延报,对瞒报、延报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进行追责,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二十九条 发生实验室技术安全事故后,所在院系应当配合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调查,查明原因,将事故调查报告及整改措施提交实验室环境与安全管理委员会。

第三十条 实验室环境与安全管理委员会对实验室技术安全事故责任进行确认,并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学校。

学校将依据相应条例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即日起开始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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