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药科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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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药科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14-12-08浏览次数:
药大〔2014〕261号
关于印发《中国药科大学合同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中国药科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学校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国药科大学
2014年12月3日
中国药科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或经学校授权的校内组织以学校名义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订立的除人事聘用和劳动合同以外的所有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合作办学合同、科研合同、基建修缮工程合同、物资采购合同、融资借贷合同、投资合同等。
学校控股、参股企业签订合同,按国家《公司法》和《合同法》办理,合同管理工作由其依法自主管理。
第三条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公平、诚实信用和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牟取私利、损害学校利益。
第二章合同的管理
第四条学校合同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工负责、加强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学校所签合同按照性质、所涉金额大小和重要程度,分重大合同和一般合同。
法律关系复杂、合同金额较大、对学校有重要影响的合同,包括涉外合同、涉及学校资产产权变动的合同以及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合同,为重大合同,其他为一般合同。
第六条学校各部门(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合同订立、履行及相关资料的保管和归档等事项的组织和具体工作。
学校各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或学校授权,为相应合同的承办单位。
第七条合同承办单位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所承办合同的可行性分析和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信调查;
(二)负责合同的洽谈和文本起草,将合同提交审查审批;
(三)将合同及时存档并提交备案;
(四)负责具体执行合同,跟踪掌握合同履行情况,及时向学校汇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收集保管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
(五)处理或协助处理合同纠纷;
(六)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合同承办单位应当确定一至两名合同承办人。
合同承办人应为本单位在编在岗正式工作人员,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办人调离的,所在单位应及时确定新的承办人。
第九条学校各部门、单位及个人在办理合同工作过程中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法签订合同,保证合同的合法性;
(二)切实履行合同,保证合同的有效性;
(三)有效监控合同,保证资料的完整性;
(四)及时处理合同纠纷,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学校及校内各部门、各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签订资金出借、担保等方面的合同。
第三章合同的订立
第十一条除一万元以下可即时清结的采购合同外,学校订立合同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各方经协商一致对合同的修改、补充的文书、电报、电传、图标等,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一般应当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报酬(含收、付款方式);
(六)权利和义务;
(七)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其他必须具备或者双方当事人共同认为必须明确的条款。
第十三条拟订立合同的项目必须是已批准立项和落实资金来源的项目。
第十四条应当招标的合同事项,应当按照学校招投标管理规定进行招标。
第十五条合同承办单位及承办人应在合同谈判前进行充分准备,制定工作预案,确定谈判策略。
在协商中应及时向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或校长、校务会议或党委常委会议汇报工作进展,如有重大事项或重大问题需请示学校决策的,应及时提请学校会商研究,尽力维护学校权益。
第十六条在协商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规定。
对谈判、洽谈过程中往来的电报、电传、信函、图表、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电文数据资料,应妥善保管。
不同意见应及时回复对方,以免延误造成损失。
第十七条合同应当由己方或以己方为主起草。
国家或行业有标准或示范文本的,应当优先采用,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合同进行补充、修改,依法维护己方利益。
第十八条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应力争约定争议由己方所在地的仲裁机构仲裁,或约定向己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学校对标的额10万元以上的合同实行审查制度。
合同承办单位履行合同审查义务。
合同涉及下列事项的,还应交由下列部门进行审查:
(一)涉及财务管理的,须由计财处进行审查;
(二)涉及资产管理的,须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查;
(三)涉及人才培养与教育的,须由教务处、学生处、研究生院或成人教育学院等进行审查;
(四)涉及科研工作的,须由科技处进行审查;
(五)涉及对外交流与合作的,须由国际交流合作处审查;
(六)涉及招投标的,须由招投标办公室依据相关规定对合同进行实质审查;
(七)涉及其他事项的,按照管理权限由其他相应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审查。
学校纪监审办公室按审计的要求对合同进行审查并对合同签订过程进行监督。
学校签订重大合同前可就合同涉及的法律问题向法务人员咨询,必要时由法务人员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供相关部门、单位参考。
第二十条对重大合同,业务主管部门可会同合同承办单位召开由有关部门及专家参加的合同审查会,进行会商审查;对一般合同,也可根据需要召开合同审查会或征求有关专家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复杂程度,审查部门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审查部门应分工协作、各负其责,共同把关,维护学校利益。
第二十二条合同的审批权限:
(一)一般合同由合同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审定,后提交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
(二)重大合同由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审定,后提交分管校领导审批。
涉及学校对外大额支付的合同还应提交总会计师审批;
(三)合同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按《中国药科大学“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在将合同报送审批时,合同承办单位应提供合同最终文本。
必要时一并提供合同书面审查意见(含法律意见书)及其他相关材料,并如实说明合同签订过程及合同修订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学校授权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委托代理人签署一般合同,重大合同由校长签署或校长授权签署。
经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署合同时不得超越和滥用代理权。
未经授权的校内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签订合同。
第二十四条合同用印按照学校印章管理规定执行。
如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学校公章签订合同,应经校长批准,并按用印规定完善用印手续。
第二十五条无特殊原因,合同中没有签名和签约时间的,不得盖章。
合同应加盖骑缝章。
有附件的合同,附件应与合同一起加盖骑缝章。
严禁在空白合同书上加盖学校印章。
第二十六条合同签订后,合同承办单位应将合同原件一份交由印章管理部门留存备案,合同承办单位应做好合同归档工作。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七条合同承办单位及其承办人应负责合同的执行、跟踪、监控和推动合同的实施,全面维护学校权益,保证合同得到全面、及时和正确的履行。
业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配合的,合同承办单位应主动或报请分管校领导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帮助,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无故拒绝。
第二十八条合同生效后,如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合同承担单位应及时采取措施督促其履约并及时向学校报告有关情况。
如因对方违反合同而使己方收到损失,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积极收集、保全有关证据。
第二十九条变更和解除合同,应符合法定或约定的条件,经双方协商后,按主合同订立程序进行书面变更或解除。
合同变更或解除应按第二十二条规定进行审批。
第三十条发生合同纠纷双方协商不成的,可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学校需主张权益的,应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内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以及时依法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在合同管理工作中,违反本办法的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或失职渎职、徇私舞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和学校利益的,学校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构成违纪的,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中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