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则.docx

上传人:b****8 文档编号:10085562 上传时间:2023-02-08 格式:DOCX 页数:11 大小:21.4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则.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则.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则.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则.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则.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则.docx

《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则.docx(1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则.docx

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则

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则

中国消防在线|时间:

2007-05-28|文章来源:

   (1986年5月13日公安部〈86〉公(消)字41号文件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高层建筑的消防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国家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高层建筑的消防管理,要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本着自防自救的原则,实行严格管理和科学管理。

第三条做好高层建筑的消防工作,是每个职工和居住人员应尽的责任。

    第四条本规则适用于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宾馆、饭店、医院以及办公楼、广播楼、电信楼、商业楼、教学楼、科研楼等。

    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可由房产部门参照本规则实施消防管理。

    本规则不适用于高层工业建筑。

第五条本规则由高层建筑的设计、施工、经营或使用单位贯彻实施,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实施监督。

    第二章管理责任

    第六条高层建筑的消防工作,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领导。

各单位应把预防火灾作为整个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部分,使防火工作经常化、制度化。

    第七条高层建筑的施工、经营或使用单位,必须确定一名领导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消防工作。

    多家经营或使用的高层建筑,由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关与各方协商确定一家牵头,成立有关单位防火负责人参加的防火领导小组,统一管理消防工作。

第八条高层建筑的经营或使用单位,应设置消防安全机构,或配备防火专职干部和从事消防设施管理、维护的工程技术人员。

第九条高层建筑的施工、经营或使用单位,应建立义务消防队,并经常训练,定期考核。

第十条防火负责人的职责:

(一)领导消防安全机构,贯彻执行消防法规;

(二)组织制定、修订各项消防规章制度;(三)组织部置、检查、总结消防工作,并定期向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关报告消防工作情况;(四)组织防火安全检查,整改火险隐患;(五)对职工群众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六)组织领导义务消防队开展消防工作;(七)组织管理和维修消防设施、器材;(八)组织制定紧急状态下的疏散方案;(九)组织扑救初起火灾和指导安全疏散;(十)调查火警事故,协助公安消防监督机关调查火灾原因。

    第三章防火设计与施工

    第十一条新建、扩建和改建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必须符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其他有关消防法规的要求。

第十二条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图纸,必须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审核批准,方可交付施工。

施工中不得擅自变更防火设计内容。

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关核准。

第十三条高层建筑施工现场的消防管理工作,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管理合同,并报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高层建筑的高级宾馆、饭店和医院病房楼的室内装修,应当采用非燃或难燃材料。

第十五条高层建筑竣工后,其消防设施必须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关检查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对不合格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决定使用。

第十六条高层建筑的经营或使用单位,如改变建筑的使用性质,或进行内部装修时,应事先报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审批。

凡增添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构配件,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十七条在《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颁发前建造的高层建筑,凡不符合要求的重要消防设施和火险隐患,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

    第四章火灾预防

    第十八条高层建筑内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由经营或使用单位的消防安全机构批准。

动火单位应严格执行动火制度,采取防火措施,做好灭火准备。

第十九条餐厅、舞厅、酒巴间以及游乐场、礼堂、影剧院和体育馆等公共场所,必须按照额定人数售票,场内不准超员。

第二十条建筑物内禁止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教学、科研、医疗等工作必须使用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可按不超过一周的使用量储存,并定人、定点、定措施,予以妥善保管。

第二十一条居住宾馆、饭店的旅客,不得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带入建筑物内。

建筑物内严禁焚烧可燃物品,燃放烟花爆竹。

严格吸烟、用火、用电管理,防止引起火灾。

第二十二条宾馆、饭店的客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熨斗、电烙铁等电热器具。

在客房内不得安装复印机、电传打字机等办公设备。

确因工作需要的,应经消防安全机构审批。

第二十三条经营或使用单位的职工,应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熟悉建筑内外的疏散路线。

第二十四条经营或使用单位,要按照有关电力技术规范的规定,定期对电气设备、开关、线路和照明灯具等进行检查,凡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要及时维修或更换。

第二十五条建筑物内煤气管道系统的仪表、阀门和法兰接头等,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并定期检查维修。

第二十六条建筑物内的走道、楼梯、出口等部位,要经常保持畅通,严禁堆放物品。

疏散标志和指示灯,要保证完整好用。

    第五章火灾扑救

    第二十七条建筑物内的报警电话及其他报警设备必须保证灵敏好用。

高级宾馆和饭店要设有与附近公安消防队直通的火警电话。

第二十八条消防控制室应设专人昼夜值班,随时观察、记录仪器设备的工作情况,及时处理火警信号。

第二十九条建筑物内的所有人员,一旦发现火警,必须及时报警,并迅速采取扑救措施。

第三十条经营或使用单位的领导和消防安全机构的负责人以及义务消防队员、职工,闻警后必须及时赶赴火场,扑救火灾。

第三十一条宾馆、饭店各楼层服务台的值班人员,在火灾紧急情况下,必须负责引导住客迅速安全转移。

客房内应有安全疏散路线指导图。

    第六章消防设备

    第三十二条经营或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有关的规定,设置固定消防设施。

建筑物内的下列部位应当配置相应种类的轻便灭火器材:

(一)餐厅、观众厅、舞台等公共活动场所;

(二)各楼层服务台、电梯前室、走道;(三)配电室、消防控制室、计算机房、发电机房、图书室、燃油燃气锅炉房和厨房;(四)车库、可燃物品库房等重要部位。

第三十三条建筑物内的自动报警和灭火系统,防、排烟设备,防火门、防火卷帘和消火栓等,要定期进行检查测试,凡失灵损破的,要及时维修或更换,确保完整好用。

    第三十四条消防水泵、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箱和消火栓等设施,不得任意改装或挪作他用。

第三十五条消防给水系统需停水维修时,必须经公安消防监督机关批准。

第三十六条宾馆、饭店的各楼层宜配备供住客自救用的安全绳或缓降器、软梯、救生袋等避难救生器具。

第三十七条消防设施、器材的管理人员,对设备要认真管理和维护,并建立档案,记录每次检查情况。

    第七章奖罚

    第三十八条经营或使用单位应定期检查总结消防工作,对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三十九条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或集体,可由本单位给予表扬和奖励:

    

(一)热爱消防工作,积极参加防火、灭火训练,成绩优秀、工作表现突出的;

(二)模范执行防火制度和岗位防火责任制,在预防火灾工作中做出贡献的;(三)积极参加灭火战斗,抢救国家财产和保护人民生命安全表现突出的;(四)积极钻研消防业务,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五)发现和消除重大隐患者,表现突出的;(六)及时发现和扑救火灾,避免了重大损失的。

第四十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节较轻的,由经营或使用单位给予经济处罚、行政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将消防设备、器材挪作他用或损坏的;

(二)违反消防法规和制度的;(三)对存在火险隐患拒不整改的;(四)造成火灾事故的直接责任人;(五)贯彻消防法规不力,管理不严或因玩忽职守而引起火灾事故的单位领导人。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高层建筑的经营或使用单位,可根据本规则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备案。

第四十二条本规则自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高层居民住宅楼防火管理规则

中国消防在线|时间:

2007-05-28|文章来源:

   (1992年10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号发布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高层居民住宅搂防火管理,保障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高层居民住宅楼的防火工作,本着自防自救的原则,依靠群众,实行综合治理。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十层以上的居民住宅楼。

公寓、九层以下的居民住宅楼及平房的防火管理工作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高层居民住宅楼的防火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制,由市(市辖区)、县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监督实施。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组织管理辖区高层居民住宅楼的防火工作。

其职责是:

(一)宣传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防火安全知识;

(二)制订防火制度;(三)掌握辖区高层居民住宅楼的防火情况,并协调有关方面采取相应措施;(四)领导居民委员会开展经常性的防火工作;(五)定期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六)督促房产管理部门、房屋产权单位和供电、燃气经营等单位整改火险隐患;(七)领导义务消防组织,指导居民进行扑救初期火灾和安全疏散演练。

第六条居民委员会负责高层居民住宅楼的日常防火工作。

其职责是:

(一)制订防火公约,督促居民遵守;

(二)对居民进行经常性的防火安全教育;(三)组织居民开展防火自查,督促居民整改火险隐患;(四)定期向街道办事处汇报防火工作情况;(五)组织居民扑救初期火灾,协助维护火场秩序。

第七条居民所在工作单位,应当积极支持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做好防火工作。

第八条高层居民住宅楼的房产管理部门、房屋产权单位和供电、燃气经营单位,应当指定有关机构和人员配合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进行防火管理工作,协助他们采取措施加强防火工作。

第九条楼内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维修、保养和更换由房屋产权单位负责。

房屋产权不属房产管理部门的,房屋产权单位可委托房产管理部门代管代修,费用由房屋产权单位负担。

第十条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高层居民住宅的燃气管道、仪表、阀门等进行检查,发现损坏和泄漏的,要及时维修,更换。

    第十一条高层住宅楼的居民应当自觉接受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房产管理部门、房屋产权单位和供电、燃气经营单位的管理,并遵守下列防火事项:

(一)遵守电器安全使用规定,不得超负荷用电,严禁安装不合规格的保险丝、片;

    

(二)遵守燃气安全使用规定,经常检查灶具,严禁擅自拆、改、装燃气设施和用具;(三)不得在阳台上堆放易燃物品和燃放烟花爆竹;

    (四)不得将带有火种的杂物倒入垃圾道,严禁在垃圾道口烧垃圾;(五)进行室内装修时,必须严格执行有关防火安全规定;(六)室内不得存放超过0.5公斤的汽油、酒精、香蕉水等易燃物品;(七)不得卧床吸烟;(八)楼梯、走道和安全出口等部位应当保持畅通无阻,不得擅自封闭,不得堆放物品、存放自行车;(九)消防设施、器材不得挪作他用,严防损坏、丢失;(十)教育儿童不要玩火;(十一)学习消防常识,掌握简易的灭火方法,发生火灾及时报警,积极扑救;(十二)发现他人违章用火用电或有损坏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要及时劝阻、制止,并向街道办事处或居民委员会报告。

第十二条房产管理部门或房屋产权单位需要改变高层居民住宅楼地下室的用途时,其防火安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规定的要求,并经市(市辖区)、县公安机关审核同意。

第十三条凡违反本规则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十五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6年公安部颁布的《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则》第四条第二款停止执行。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9号)

中国消防在线|时间:

2007-05-28|文章来源:

    (1999年5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39号发布施行)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保障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

    

(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二)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三)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四)游艺、游乐场所;

    (五)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第三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在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中确定一名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在消防安全责任人确定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依照《消防法》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负责检查和落实本单位防火措施、灭火预案的制定和演练以及建筑消防设施、消防通道、电源和火源管理等。

    公共娱乐场所的房产所有者在与其他单位、个人发生租赁、承包等关系后,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由经营者负责。

    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娱乐场所或者变更公共娱乐场所内部装修的,其消防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娱乐场所或者变更公共娱乐场所内部装修的,建设或者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将消防设计图纸报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经审核同意方可施工;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六条公众聚集的娱乐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必须具备消防安全条件,依法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检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发给《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第七条公共娱乐场所宜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物内;已经核准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应当符合特定的防火安全要求。

    公共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和博物馆、图书馆建筑内,不得毗连重要仓库或者危险物品仓库;不得在居民楼内改建公共娱乐场所。

    公共娱乐场所与其他建筑相毗连或者附设在其他建筑物内时,应当按照独立的防火分区设置;商住楼内的公共娱乐场所与居民住宅的安全出口应当分开设段。

    第八条公共娱乐场所的内部装修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和有关建筑内部装饰装修防火管理的规定。

    第九条公共娱乐场所的安全出口数目、疏散宽度和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台阶,疏散门应向外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门口不得设置门窗、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必须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无阻,严禁将安全出口上锁、阻塞。

    第十条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楼梯口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指示标志应当设在门的顶部、疏散通道和转角处距地面一米以下的墙面上。

设在走道上的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得大于二十米。

    第十一条公共娱乐场所内应当设置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灯,照明供电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分钟。

    第十二条公共娱乐场所必须加强电气防火安全管理,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不得超负荷用电,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电线。

    第十三条在地下建筑内设置公共娱乐场所,除符合本规定其他条款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只允许设在地下一层;

    

(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二个,安全出口、楼梯和走道的宽度应当符合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三)应当设置机械防烟排烟设施;

    (四)应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五)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

    第十四条公共娱乐场所内严禁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五条严禁在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时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第十六条演出、放映场所的观众厅内禁止吸烟和明火照明。

    第十七条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不得超过额定人数。

    第十八条卡拉OK厅及其包房内,应当设置声音或者视像警报,保证在火灾发生初期,将各卡拉OK房间的画面、音响消除,播送火灾警报,引导人们安全疏散。

    第十九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紧急安全疏散方案。

在营业时间和营业结束后,应当指定专人进行安全巡视检查。

    第二十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全员防火安全责任制度,全体员工都应当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组织人员疏散。

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第二十一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配置灭火器材,设置报警电话,保证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有效。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地方性消防法规、规章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1月26日公安部发布的《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党团工作 > 入党转正申请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