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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魏之际社会变迁论略六

汉魏之际社会变迁论略(六)

从国家、地主和农人的关系看汉魏之际的社会变迁

为了认清汉魏之际社会变迁的性质及其原因,不妨从更广漠的时空作些考察。

在我国,战国前后是两个世界。

西周春秋社会表现为金字塔形的、上下隶属的、凝固的品级阶梯,而每一个品级的贵族下面都是一个领主经济与农奴经济结合而成的封锁的经济一路体。

战国以后,情形大变,原来的品级阶梯被砸碎,封锁之门开启,凝固的流动起来了。

春秋战国以来铁器牛耕的推行致使农人经济独立性的增强,农人份地逐渐私有化,他们慢慢摆脱了对贵族领主的隶属关系,成为国家直接控制的编户齐民。

农人的分化产生了最初的庶民地主,他们成为新兴的地主阶级的基础。

新兴地主的土地所有制特点,是土地所有权与政治统治权的分离,土地能够生意,地权具有相对的运动性。

庶民地主之外也存在由贵族官僚组成的身份性地主,但他们已不是以宗法一路体成员的资格占有土地,而是按庶民地主的模式改塑自己,以私人地主的面目出现。

在与旧贵族的斗争中成立了中央集权制的国家。

如此就形成了由地主、农人、国家这三种彼此依存的大体经济成份和社会力量所组成的社会经济体系。

在那个体系中,各类成份是能够彼此渗透、彼此流动和转换的。

农人的分化,少部份能够通过力农或做生意上升为庶民地主,也能够通过战功、科举等途径上升为身份地主;大部份贫困破产为地主经济的进展提供土地和劳动力。

通过各类途径,庶民地主能够上升为身份性地主,身份性地主也能够下降为庶民地主;而地主的破败和多子继承制下的分户析产又常常补充着农人的队伍。

除地主和农人的私有土地之外,国家也直接掌握相当数量的土地,包括耕地和山林川泽,直接经营部份农牧业和工矿业生产。

国有土地和私有土地彼此挹注,总趋势是愈来愈多的国有土地转化为私有土地。

除部份官营经济外,国家还具有管理干与经济的职能。

国家依托主要由农人提供的赋役来运转,它既以地主阶级为其阶级基础,又以全社会代表的身份调节各阶级各阶级的关系。

整个社会是在这三股力量的彼此依存和彼此斗争中运转和进展的。

此刻就让咱们考察一下这三者的互动如何引发汉魏之际的一系列社会变迁的。

 

一、从国家、地主、农人的关系看依附关系的转变

上文谈到,对于以庶民地主为基础的新兴地主阶级来讲,租佃制是比奴隶制和雇佣制更适合的经营方式。

因为租佃制能够使农人具有精耕细作所要求的生产主动性和踊跃性,而地主可免雇佣之费和监督之劳。

但租佃农人仍有自己的独立经济,为了从农人身上榨取剩余劳动,除经济的强制外,还需要超经济的强制,需要某种依附关系作为保证。

马克思在讨论封建地租时说:

“在直接劳动者仍然是他自己生活资料生产上必要的生产资料和劳动条件的‘所有者’的一切形式内,财产关系必然同时表现为统治和服从的关系,因此直接生产者是作为不自由的人出现的;这种不自由,能够从实行徭役劳动的农奴制减轻到单纯的代役租。

”[1]战国秦汉的情形也是如此。

能够说,用各类办法控制农人,包括实行某种超经济强制和人身依附关系,是以租佃制为主要经营方式的地主经济的内在要求。

咱们看到,依附性租佃性关系的进展正是与地主、尤其是豪强地主势力的扩张同步的。

西汉中期,豪强势力已经坐大,依附性租佃关系开始普遍起来。

西汉中期以后,生产力的新进展又加速了这种趋势。

战国至西汉中期,个体小农虽然是那时的主要生产单位,但那时牛耕尚未普及,个体小农所利用的主如果铁锄、铁锸等小型铁耕具,这种小农经济仍是比较脆弱的。

黄河流域牛耕的普及是从西汉中期“耦犁”的推行开始的。

许多个体小农没有足够的力量利用“二牛抬杠”式的耦犁。

耦犁的推行引发生产单位扩大的趋向,致使豪强势力的进展。

豪强势力进展的另一经济背景是西汉中期以后陂塘水利的进展,因为陂塘是单个小农家庭无法修建的,除地方政府外,往往依托豪强之力。

咱们看到许多豪强地主都经营“陂田”,而修建或掌握了某个陂塘的豪强地主,往往同时控制了整个灌区,在这种情形下,相当一部份经济力量薄弱的小农不能不依附于豪强地主。

这应该是西汉中期以后依附关系强化的深层经济原因。

不过,这种超经济强制和人身依附关系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它能够由地主自己实行,也能够通过政府作出保证。

例如宋朝以后,政府往往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农人必需履行向地主交纳地租,并动用暴力工具来保证它的实现。

战国秦汉的情形却不一样,政府并非承认地主用租佃制剥削农人的合法性。

中央集权制国家形成以后,政府需要农人提供赋役来维持庞大国家机械的运转。

秦汉政府采取的是增强对农人人身的直接控制的办法,表此刻赋役制度上,采取“舍地税人”的方针,属于财产税范围的土地税很轻,属于人头税范围的赋役很重;同时成立周密的户籍制度控制农人,以保证赋役的征收。

这就不能不与地主阶级,尤其是豪强地主,在控制农人的问题上发生尖锐的矛盾。

在汉代的史书中,充满对豪强的谴责,主如果站在国家的立场上来讲话。

在政府看来,地主把国家编户变成自己的依附性佃农是非法的,所以称他们为“兼并豪党之徒”。

可是,虽然政府采取一系列冲击豪强,帮忙自耕农办法,由于政府的赋役政策从根本上说有利于地主而无益于农人,所以不仅没有遏制住国家编户一批批变成地主的依附人口(佃农及其他)的势头,反而起到了“为渊驱鱼、为丛驱雀”的作用。

名义上田租三十税一,实际上各类租赋加起来要占农人收入的一半,各级官吏常常加码勒索,更是农人的繁重负担。

苛重的租赋为地主、商人、高利贷者的贱买贵卖和高利盘剥提供了可乘之机。

在这种情形下,多数农人很难摆脱贫困破产的命运。

破产农人仍然在政府户籍控制之下,若是他们给本地地主当佃农,虽然不用交纳田租,但仍有繁重的赋役,这是破产农人所无法负担的,在这种情形下,只有逃亡一途。

逃亡在外地,离开了政府户口控制的农人,有一部份庇托于异地的豪富,成为他们的依附性佃农。

在本地,租佃制则在宗族外衣的掩盖下,力图摆脱政府的控制,也慢慢进展为依附性关系。

这对农人来讲,都是一种无奈的合理选择。

秦汉史籍中多次提到的“宗族宾客”中应已包括着和孕育着依附性的租佃关系。

但比较起来,依附性佃农更大程度上是在流亡外地的人口中进展起来,所以,魏晋南北朝时期佃农被称为“佃客”,而且“佃客”成为各色依附人口中最有代表性的称号。

秦汉时期,尤其是西汉中期以后,国家在与地主争夺农人的斗争中节节畏缩,到了魏晋南北朝,国家不能不部份地承认地主对农人私属关系的合法性,但这种合法性始终没有取得完全的承认。

所谓“土断”“括户”,以至屯田制、占田课田制、均田制等等,从某种意义上看,都是政府与地主争夺对劳动人手的控制。

但由于政府实行“以身丁为本”的赋役政策,矛盾始终没有解决。

直到中唐以后,封建国家的政策作了较大的调整,赋税改“以资产为宗”,土地税比重增加,人头税比重下降,国家的户籍制度也有较大转变,区分了主户和客户。

地主、国家、小农的关系也相应地有了较大的调整,封建地主制经济才进入了一个新的进展阶段。

从上述分析看,依附性租佃关系进展的前提是以生产力进展为基础的地主经济力量和政治势力的壮大,但同时又和国家处置它与地主、农人关系的历史方式有关,是在必然历史条件下地主、农人、国家三者互动的结果。

这也就是说,那个时期依附性租佃关系的进展是有其必然性,这种必然性中也包括了历史的合理性。

依附性租佃关系的进展是与豪强地主经济、政治力量的壮大互为内外的。

对豪强地主的地位和作用及其进展应作历史的分析。

豪强地主原来属于庶民地主,或是庶民地主的一部份,其中相当一部份是商人地主,被称为“豪民”(“豪人”)、“豪富”、“富人”等。

他们在经济势力壮大起来以后,开始主要依托宗族的力量并与地方官吏相勾结,巩固自己在乡里中的地盘,故又有“豪强”、“好汉”之称。

在以后的进展中豪强的成份愈来愈复杂,一些离任或失意的官吏也加入豪强的队伍,一些在职的官吏参加到疯狂兼并土地的行列,这就是所谓“豪富吏民”。

汉武帝对豪强势力的冲击,一时似乎奏效,实际上增进了豪强、商人和官僚势力的结合。

东汉时期,豪强力量进一步壮大,始有“豪族”之称。

豪强把持地方政权,控制仕途,出现了一些“累世公卿”的世族。

豪强进展为“世家豪族”,同时就由原来的庶民地主向身份性地主转化,并终于形成士族门阀制度。

豪强势力的进展是成立在残酷剥削农人的基础上的,他们聚积的巨额财富,渗透了农人的斑斑血泪。

从豪强地主向世家豪族进展本身,就包括了割裂和腐朽的偏向。

活着家豪族占居统治地位的魏晋南北朝,土地所有权与政治统治权又出现了某种程度的结合,“士庶天隔”,恍如又回到战国以前的品级社会。

这就不免有些学者以为魏晋南北朝是地主制经济的“畸变”或“逆转”了。

不过,咱们评价历史上的某种社会力量或社会制度,主要看它是增进了仍是阻碍了生产力的进展。

豪强地主作为庶民地主的重要的或主要的组成部份,在战国秦汉是上升着的阶级,适合那时生产力进展的要求,对铁犂牛耕的推行,对陂塘水利事业的进展,对商品经济的繁荣,都起了增进作用。

到了魏晋南北朝,豪强地主已经进展为世家豪族,其割据性、破坏性和腐朽性巳慢慢显露出来;但在长期战乱和人口大迁移的环境里,成立在对依附人口的控制和剥削基础上的世家豪族地主经济,对南方的开发,对北方农业经济的维持和延续,仍然是有踊跃作用的。

魏晋南北朝时期社会生产确实受到严峻的破坏,但这种破坏大体上属于已经积累起来的物质财富的层面。

铁犂牛耕还在继续推行和改良,精耕细作传统没有中断,且有新的进展和新的总结,粮食亩产有所增加,各民族各地域经济文化交流在特殊条件下加速进行,黄河下游平原取得进一步开发等等。

从更深层次的要素看,魏晋南北朝时期的生产力没有倒退,而且有所进展,奠定了隋唐帝国再度统一和繁荣的基础。

因此,咱们不该简单地把魏晋南北朝视为历史的“畸变”或“逆转”。

 

二、从国家、地主、农人的关系看商品经济和自然经济的起伏

本文的第二节已经指出,不该把战国秦汉和魏晋南北朝看做别离属于商品经济和自然经济的泾渭分明的两个时期,战国秦汉商品经济虽然有较大的进展,但整个社会经济仍然是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

其实,商品经济的收缩亦非自东汉末年始,这种趋向最少能够追溯到东汉初章帝时。

那时尚书张林建议“尽封钱,一取布帛为租,以通天下之用”[2],获准实施。

西汉以来赋税主要征收货币的局面开始改变,它成为中国历史上商品货币关系由盛而衰的一个重要转折点和标志[3]。

我以为这种转变的本源深植于战国秦汉商品经济自身的矛盾当中,也就是说,战国秦汉商品经济的勃兴已经隐藏着致使它往后收缩的因素。

战国秦汉商品经济的繁荣,毫无疑问是以生产力的大进展为基础的,但它同时与社会结构的变更有着紧密的关系。

战国以后,由一个凝固的、封锁的社会经济体系,转变成一个由国家、地主和农人三种大体力量组成的比较开放和常常流动的社会经济体系,给商品经济的进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宽松环境。

让咱们别离考察一下这一时期农人、地主和国家在商品经济进展中所扮演的角色和他们之间的彼此关系,看看它是如何既增进又制约着商品经济的进展的。

战国秦汉小农比之战国以前的小农,无论身份地位仍是经济结构都发生了重大转变。

西周春秋时期的小农没有离开农村公社(井田制即其变体)的襁褓,贵族的领邑也成立在村社基础之上。

贵族不但拥有其领邑的实际土地所有制权,而且实行直接政治的统治,领邑内各业兼存,形成内部劳动分工和一路的经济生活。

[4]领邑中的农人,不但在人身上依附于领主,而且在经济上与领主彼此依存,形成封锁程度颇高的经济实体。

那时流行着“耦耕”等农村公社换工协作的遗俗,弥补了单个农人家庭经济力量的不足;家庭生产不能自我知足的需要,又可从领邑内部劳动分工求得解决。

因此,那时农人很少与市场发生联系。

这种情形在战国秦汉时期发生了专门大的转变。

一方面由于铁器牛耕的普及引发的社会生产力的进展,小农生产生活上的需求增多了,小农能提供市场的商品也增加了,另一方面,由于井田制的崩溃和领主制的破坏,在农人家庭经济之上,已不存在前述贵族领邑那样半封锁的经济实体,农人经济虽然力求自给自足,但由于规模狭小,总有不能自给的部份,例如铁耕具、耕牛、食盐、部份种子口粮等,只能从市场上取得;而它多余的农副产品,或用以换取其它必需品的产品,也只能到市场上出售。

所以,地主制经济下农人与市场发生较为紧密的联系,流通成为小农经济再生产进程中的必要环节,农村集市出现,商人(包括地主、高利贷者)也插足小农的再生产进程。

这是战国以后商品经济比较发达的最深层的本源。

战国以后的地主,一样摆脱了封锁的领邑经济,与市场发生了紧密的联系。

战国以前领主贵族实行的是劳役地租制,农人不但要在领主的“公田”上耕耘,而且要提供其他各类劳役服务。

领主的领地是诸业兼营、具有内部份工的封锁的一路体,一般的消费能够自身取得知足。

较高级的领主也饲养一些为他们服务的商人,主如果远途贩运一些本地不能生产的珍奇物品,所谓“奇怪时来,珍异物聚”(《管子•小匡》语)。

“公田”和“私田”有固定的比例,各级领主贵族拥有“公田”(禄田)的数量由他所处品级所决定。

如此,各级领主的收入及由此决定的消费都是相对固定的,而且受到“礼”的各种制约;有人称之为“凝固性”的消费制度。

战国以后,没有了依托劳役制和内部份工来维持的自给自足的领邑,地主主要收取实物地租,实物地租主如果谷物,因此,必需在市场上出售部份租谷并换取其他物资来知足自己多方面的需要。

另外,地主对土地的占有和他们的消费,都冲破了过去那种严格的品级限制,消费欲望和消费水平空前膨胀。

在这种消费欲望的驱动下,地主踊跃参与市场活动,不但出售租谷,买进货物,而且往往直接从事贱买贵卖获利活动,对个体小农进行地租剥削之外的商业剥削。

地主和商人往往是通家。

不但庶民地主热衷于商业活动(仲长统《昌言》有典型的描述),身份性地主也不例外(上引西晋江统的话能够作证)。

这种情形,对那时商品经济的进展起了专门大的推动作用。

战国秦汉繁荣的城市市场,主要就是为地主阶级服务的消费市场。

地主阶级消费需求和消费欲望所刺激起来的市场和流通,仍然是成立在小农生产的基础之上的。

地主市场活动的基础是租谷,租谷正是农人剩余劳动的物质形式(贡赋则是地租的再分派)。

地主对农人的剥削率从领主制时期的20—30%增加到到70%以上。

正是由于农人比领主制时期提供了更多的地租,才使地主得以将大量租谷和其他物质投放市场,并在那个基础上追赶商业利益。

中央集权制的形成和统一帝国的出现也是增进战国秦汉商品经济进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中央集权制国家要饲养一大量官吏和士兵,皇室和各级官府也有各类各样的消费,财政支出庞大。

此刻已不能象过去那样给各级贵族划一块土地(领地、禄田,王室也是一块大的领地)就完事,需要向编户齐民征收赋税。

而且,官俸和军饷的支付,皇室和各级官府的消费,也不是光依托收取田租的谷物和官府组织的自给性手工业生产就可以完全解决的,要有货币,要从市场上购买一些物资。

货币税因此出现了,而且一个时期内在赋税中所占的比重愈来愈大。

西汉货币魏税占赋税总量的百分之八、九十以上。

西汉货币主要用作非信用支付手腕,货币非信用支付行为最大体的是以小农为主体的编户齐民交纳的货币税,而最引人注目、数量最大的则是俸禄和赏赐。

[5]为了完纳赋税,农人不能不将更多的农副产品投放市场。

战国秦汉的商品经济专门大程度上是赋税拉动起来的。

另外,国家统一之有利于商品经济的进展更不待言。

司马迁说:

“汉兴,海内为一,开关梁,弛山泽之禁,是以富商大贾周流天下,交易之物莫不通”,就是这种情形的反映。

如此,由于原来成立在一路体基础上的社会有机体的解体,各类经济因素和经济力量从传统的束缚中解放出来,在各类社会力量的交织作用下,乘时偾兴的商品经济一时演出了觥筹交织的红火场面。

不过,在这种红火场面的背后,存在着某些不稳固、不协调的因素,以至暗藏着日趋严峻的危机。

旧体制的解体和新体制的成立,诚然调动起各个阶级主动地或被动地参预市场的活动,但这些交织互动的各方,却未能成立起协调的互利的关系。

无论地主或是国家,他们参预市场活动的物质基础,都是农人提供的租赋。

但农人阶级就其整体而言,却往往不能从这些商品互换的活动中获利,反而受到严峻的损害。

在秦汉的史籍中,咱们能够深刻地感受到那时社会存在着尖锐的农商矛盾。

无论先秦诸子或汉代的政论家,都强调那时商人(这些兼并土地的商人,其实也是地主)对农人的剥削和兼并,而主如果或常常是由于政府对农人的赋敛需索,为商人的剥削和兼并提供了可乘之机。

早在战国时期,《管子》就说过:

“岁有凶穰,则谷有贵贱;令有缓急,则物有轻重。

然人主不能治,故使蓄贾游市,乘民之不给,百倍其本。

”(《国蓄》)西汉时晁错说:

今农夫五口之家,其服役者不下二人,其能耕者不过百亩,百亩之收不过百石。

春耕夏耘,秋获冬臧,伐薪樵,治官府,给繇役;春不得避风尘,夏不得避暑热,秋不得避阴雨,冬不得避寒冻,四时之间亡日休息;又擅自送往迎来,吊死问疾,养孤长幼在其中。

勤苦如此,尚复被水旱之灾,急政暴赋,赋敛不时,朝令而暮改。

当具有者半贾而卖,亡者取倍称之息,于是有卖田宅,鬻子孙以偿责者矣。

而商贾大者积贮倍息,小者坐列销售,操其奇赢,日游都市,故其男不耕耘,女不蚕织,衣必文采,食必粱肉;亡农夫之苦,有仟伯之得。

因其富厚,交通王侯,力过吏势,以利相倾;千里游敖,冠盖相望,乘坚策肥,履丝曳缟。

此商人所以兼并农人,农人所以流亡者也。

人们常常征引这段话说明汉代农人的窘境,其实它更是深刻地揭露了汉代农人与商人(地主)、国家关系中不协调的以至尖锐对抗的一面。

商人之所以能够兼并农人,除自然方面的灾害因素外,社会方面的因素主要就是国家的“急政暴敛”。

战国秦汉赋役相当重,在实施中往往层层加码,随意性又专门大(所谓“乡部私求,不可胜供”)。

赋税交纳中,货币占专门大比重,汉代尤其如此。

汉代的所谓“轻徭薄赋”,专门大程度上只是以钱代役。

农人为了取得足够的货币交纳赋税,不能不出卖许多产品,包括部份必要产品。

汉昭帝元凤六年诏:

夫谷贱伤农,今三辅、太常谷减贱,其令以叔粟现今年赋。

(《汉书》卷7《昭帝纪》)

所谓“谷贱伤农”,只有在农人普遍要出售粮食的情形下才会出现。

为何农人要出卖粮食呢,这是因为那时的“赋”征收货币,农人必需出卖足够的粮食换取货币。

货币税成为农人的繁重负担,所以“以叔粟当赋”才成为一种惠政。

[6]农人一方面要卖出自己的部份必要产品,另一方面在青黄不接或播种季节又要买回一些本来是他们自己生产的农副产品。

表面上扩大了流通量,实际上,这种流通包括了离开其生产基础的虚假成份。

这种赋税制度在专门大程度上超出了以自给性生产为基础的小农的负荷能力,它所拉动起来的商品经济损害了它自身的基础。

它与商人盘剥、自然灾害等因素结合在一路,造成了农人的贫困破产,大量离开农业,危及社会的正常运转。

西汉元帝时,贡禹就说谈到那时“民弃本逐末,耕者不能半”。

东汉末王符更有“资末业者什于农夫,虚假游手者什于末业”(《潜夫论》语)之说。

咱们明白,战国以来,生产力提高使一个农业劳动力生产的功效,除养活自己和他所负担的家小外,还能够提供一半的剩余产品,这就是所谓“民食什五之谷”。

在那个基础上,产生了“见税什五”的租佃制。

假设全社会劳动力一半从事农业,生产的粮食虽然能够勉强生活,国家机械却难以运转,各项社会文化事业也难以进展;假设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力不到社会总劳动力的一半,社会就无法存在下去。

战国时期的银雀山竹书《田法》中早就有“什八人作者王,什七人作者霸,什五人作者存,什四人作者亡”的论述。

“耕者不能半”和“资末业者什于农夫”,虽然语涉夸张,但确实反映了问题的严峻性。

表面上熙熙攘攘的商业繁荣,实际上是虚假的、畸形的,社会巳陷入深深的危机当中。

汉代很多思想家和政治家感到了那个问题的严峻性,但缺乏正确的分析,他们除遣责商人之外,有的把矛头指向钱币本身。

如汉元帝时贡禹以为许多社会短处的本源在于钱:

并主张废除货币税:

铸钱采铜,一岁十万人不耕,民坐盗铸陷刑者多。

富人臧钱满室,犹无厌足。

民心动摇,弃本逐末,耕者不能半,奸邪不可禁,原起于钱。

疾其末者绝其本,宜罢采珠玉金银铸钱之官,毋复以为币,除其销售租铢之律,租税禄赐皆以布帛及谷,使百姓壹意农桑。

(《汉书•贡禹传》)

贡禹的提议没有被接纳。

但矛盾仍然存在,危机愈益加深。

西汉末年哀帝时又有人提出废钱的问题。

在贡禹的提议一百年后,张林的一样建议终于被汉章帝采用实行了。

这就说明,贡禹的分析和提议接触到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反映了必然的进展趋势。

而国家、地主、农人关系中存在的深刻矛盾,和调整这种关系的必要性,是这种必然的进展趋势之所以出现的深层原因之一。

固然,赋税制度的改革,赋税中货币比重的缩小,只是部份地调节了国家、地主、农人之间的矛盾,并无从根本上解决这一矛盾。

上文谈到,战国以来地主和农人经济都是自给经济与商品经济的结合,这种大体情形魏晋南北朝时期并无改变,人们所说的自然经济的强化,除钱币流通的萎缩外,主要表现之一是地主和农人经济中自给部份的增强,地主和农人更多地把自己的经济成立在能够自我知足各类需要的基础之上。

这既与战乱频仍的形势有关,也和生产力进展的状况有关。

需要指出的是,商品经济的起伏诚然与生产力状况有着紧密的关系,但它们之间并非一种机械的对应关系,商品经济的进展决定于社会的和自然的诸多因素。

战国秦汉商品经济偾兴最重要的物质基础固然是以铁器牛耕的推行为标志的社会生产力的飞跃。

但除社会生产力的因素外,还应该考虑自然生产力的因素。

那时黄河流域新开垦的土地中,有些是具有很高的天然肥力的。

例如,原来河水泛滥的荒滩地就很肥沃,利用河水浇灌,为利更溥,能够提供可观的商品粮,所谓“河淤诸侯,亩钟之国”(《管子•国准》语)。

利用河水淤灌改良盐碱地的漳沟渠和郑国渠,竟成为魏秦强盛的基础。

但新垦地和淤灌地的自然肥力和由此取得的丰重利益是会衰减的,有些地方还会出现次生盐渍化。

那时农业生产也不稳固,故商情预测第一要考虑农业可能的丰歉,并形成丰歉循环的理论。

货殖家们在经营工商业同时往往要兼营粮食生产,或以某一粮食丰裕地域为依托,这正是生产力水平不高和社会分工不发达的反映。

不过,西汉中期以后,社会生产力又有新的进展。

中国历史上牛耕的真正普及是在西汉中期赵过推行“耦犂”以后,这一推行的进程,东汉时期仍然在继续。

若是说,西汉初期农人与市场有着比后来更多的联系,那是因为他们的家庭经济比较薄弱、经营的内容比较单一,不能不在较大程度上仰赖市场。

这种关系是低级的、不稳固的。

所以,耦犂推行和陂塘水利进展起来后,部份农人家庭规模有所扩大,又有相当多农人成为依附农人,大体经济单位(包括地主和农人)扩大,经营内容更丰硕和复杂。

如此在特定历史条件的配合下,致使了地主和农人经济中自给经济部份的增强。

这种趋势在魏晋南北朝时期取得了延续和进展。

所以,咱们不该该把魏晋南北朝“自然经济的强化”绝对化,更不该把它作为历史“逆转”或“畸变”的论据。

总之,在我眼里,战国秦汉到魏晋南北朝的转变,是在同一种社会经济形态(封建地主制经济)和同一种经济运行方式(以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相结合,而以自然经济为基础的经济)的范围内的转变,不能解释为奴隶制社会之转变成封建制社会和自然经济之替代商品经济。

这种转变是合乎规律的,是在国家、地主和农人之间的彼此依存和彼此斗争中展开的,具有历史的必然性和合理性,不可视为地主制经济的“逆转”或“畸变”。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889—890页。

[2]《后汉书》卷43《朱晖传》。

又见《晋书》卷26《食货志》。

[3]参阅赵德馨:

《商品货币关系进展水平与生产结构的关系——以公元一世纪前后为例》,载《中国前近代史理论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湖北人民出版社997年。

[4]《盐铁论•水旱》云:

“古者千室之邑,百乘之家,陶冶工商,四民之求足以相更,故民不出田亩而足乎田器,工人不斩伐而足乎陶冶,不种田而足乎粟米。

”这实际上是上古时期贵族领邑内部劳动分工和自给自足经济生活的一种模糊的、诗化的回忆。

[5]张南:

《西汉货币职能研究》,《安徽师范大学学报》,1985年第2期。

[6]东汉桓帝时的《刺巴郡守诗》云:

“狗吠何喧喧,有吏来在门。

披衣出门应,府记欲得钱。

语穷乞请期,吏怒反见尤。

举步顾家中,家中无可为;思往从邻贷,邻人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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