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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入伙资料册

 

 

 

 

目录

临时管理规约………………………………………………………………3

前期物业服务协议…………………………………………………………9

第一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物业服务内容

第三条物业服务质量

第四条物业服务费用

第五条有偿服务

第六条代收代缴收费服务

第七条房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第八条保险

第九条违约责任

第十条其它

委托银行代收款协议书……………………………………………………18

住户防火安全责任书………………………………………………………19

业主(住户)信息卡………………………………………………………20

业主入伙资料签收表………………………………………………………23

临时管理规约

为加强小区(以下简称“本物业”)物业服务,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居住和生活环境,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物业实际,制订本《临时管理规约》(以下简称本《规约》),并共同遵守。

一、本物业的基本情况

(一)物业名称:

(二)坐落位置:

(三)物业总建筑面积:

(四)物业类型:

二、 本规约对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 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将本规约向受让人或承租人明示,并应将物业转让或出租情况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业主在与他人建立合法使用、维护、改造所拥有物业的法律关系时,应告知对方遵守本规约。

四、业主的权利、义务

业主:

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

(一)权利

1、依法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本物业的各项权利。

2、依法合理使用房屋建筑共用设施、共用部位和本物业内公用设施和公共场所(地)的权利。

3、有权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室内装饰装修。

4、有权自己或聘请他人对物业自用部位的各种管道、电线、墙面以及其他设施进行合法修缮,但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专业部门或机构施工的除外(如管道煤气、有线电视等)。

5、依法行使物业专有部分权利和共有部分权利时,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和业主的共同利益。

6、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规约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房屋外观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7、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用途使用物业。

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用途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本规约外,应当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并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8、有权根据房屋建筑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所属物业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的状况,建议物业服务企业及时组织修缮。

9、有权参加业主大会,并拥有对本物业重大服务决策的表决权。

10、有权就物业服务的有关事项向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提出质询,并得到答复。

11、有权要求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依照规定的期限定期公布物业服务收支帐目。

12、有权对物业服务工作提出合理建议、意见或正确批评。

13、有权向物业服务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或提出意见与建议。

14、有权要求房屋建筑毗连部位的其他维修责任人承担维修养护责任,对方不维修养护或不予配合的,可申请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强制维修养护,并按规定分摊费用。

(二)义务

1、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遵守本《规约》,执行、服从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3、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的完好。

4、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5、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如对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有意见,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反映或通过其它正常渠道提出,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前,不得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

6、业主如需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必须遵守法规及本物业装修管理规定,并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房屋装饰装修协议、填写房屋装修备案申报表,报物业服务企业备案,向物业服务企业缴交装饰装修保证金后方可按规定施工。

房屋装修完工经业主与装修企业竣工验收后报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查验,如无违规、违章情况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如渗、漏、堵、冒等),予以竣工备案登记,并无息退还装修押金。

否则视违章情况予以扣除相应的违约金并限期整改。

如属统一清运装修垃圾,施工前还应同时交纳装修垃圾清运费;如有额外使用公用设施(如电梯、供电增容等)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费用。

7、业主如请物业服务企业对其自用部位设施设备、毗连部位及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属有偿服务,应支付有关的材料费、人工费等。

8、明白并承诺与其他非业主使用人在建立合法使用、维护、改造所拥有物业的法律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物业服务的有关规定和本《规约》,并承担连带责任。

9、明白并承诺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在本物业内不存在人身、财产保管或保险关系(另有专门合同规定除外)。

10、在本物业范围内,必须:

(1)住宅物业的业主,将其物业居住用途改为商业用途的,须经政府主管部门书面同意。

物业服务费按本物业商业物业管理费标准收取。

(2)各商铺的业主,只可将其物业用作商业性店铺用途。

(3)停车场/停车位用户,只可将其物业用作停放车辆用途;未经政府主管部门书面同意,停车位不得用于其它用途。

11、在出租所拥有物业时,需到物业服务中心登记;承租人退租时,业主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物业服务中心同意办理承租人搬出手续(业主应将此规定告知承租人)。

12、在本物业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施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3)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公用部位、设施及公共场所(地)。

(4)擅自损坏、拆除、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5)不按规定堆放物品,禁止占用公共通道。

(6)乱抛垃圾,高空抛物;

(7)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及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饲养家禽、宠物等。

(8)无证养狗,在小区会所等公共场所、绿化地遛狗和随地大小便。

(9)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10)影响市容观瞻或本物业外观的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等。

(11)随意停放车辆和鸣喇叭。

(12)室内不得制造超标准噪声,包括大音量播放电视、音响、举行喧闹的聚会、舞会、机器设备噪声等;

(13)利用房屋进行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14)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1、业主大会是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依法履行职责。

2、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经政府部门备案后。

维护全体业主的物业权益,依法行使各项权利。

3、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均应接受市、区物业服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4、第一次业主大会,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以及政府主管部门代表组成业主大会筹备小组,按法定程序和形式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首届业主委员会成员。

5、本物业所有享有投票权的业主,均须按时出席业主大会,参加投票,行使法定权利,承担法定责任。

6、业主应亲自出席业主大会并投票,或委托他人出席和投票,否则视作弃权,并应服从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

委托他人投票的,必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否则该项委托无效。

授权委托书必须有业主签字,并载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及期限,如业主为法人,须加盖法人公章。

7、业主大会可以采用会议或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会议表决采取投票、举手等形式。

8、业主委员会成立后,负责召集此后的业主大会,并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9、经业主委员会决定,或者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10、业主委员会应于召开业主大会十五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并书面通知全体业主。

11、业主大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出席才能举行;如经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决定,可以推迟召开业主大会。

12、业主大会的出席人数达到法定数额时,在会上提出的需经决定的事项,由出席会议的业主表决,以过半数通过有效。

13、业主大会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建或者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其他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重大事项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14、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委员会章程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

六、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服务活动中授予物业服务企业以下权利: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约》和《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制定必要的公众制度,并督促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共同遵守执行。

2、以批评、规劝、警告等方式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的行为。

3、在物业区域内公布不遵守本规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姓名及违约事实。

4、违反本《规约》规定的,有权处理,并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有权强制整改;对本物业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要求责任人予以赔偿并承担违约金。

强制整改措施予以公告,赔偿金和违约金纳入本物业的物业服务费收入。

5、业主不按规定缴交物业服务费等费用以及赔偿金、违约金的,处以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违反本规约规定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本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事项

1、本《规约》按统一版本印刷,业主在办理住用手续时签订承诺书。

2、本《规约》对本物业所有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具有同等效力,业主更换,本《规约》继续有效。

3、业主大会可以根据本物业的实际情况对本《规约》进行修改补充,并报政府主管部门核准备案。

修改补充条款自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无须经业主重新签订。

4、业主之间、业主与业主委员会之间、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因本《规约》发生纠纷协商不成的,提请政府主管部门调解,或提交东莞市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5、本《规约》为统一版本印刷;本《规约》的承诺书一式贰份,业户与物业服务企业各执一份。

九、本《规约》自本物业的第一个买受人签字后生效,至业主大会制订的《管理规约》生效之日终止。

 

承诺书

本人为_______栋______单元______房的买受人,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本人声明如下:

一、确认已详细阅读《临时管理规约》(以下称本《规约》);

   二、同意遵守本《规约》;

   三、本人同意承担违反本规约的相应责任。

                                                承诺人(签章):

年  月  日

前期物业服务协议

本协议当事人

甲方:

深圳市合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物业服务中心

乙方:

甲方是指:

房地产开发单位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

乙方是指:

购房产权人(业主)

前期物业服务:

是指业主大会首次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进驻物业管理区域之前的物业服务。

乙方所购房屋销售(预售)合同编号:

物业名称:

乙方所购物业座落位置:

______栋______单元______房

户型:

________建筑面积:

______平方米

根据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规章,参照国家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协议(示范文本)》,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本小区前期物业服务事宜签订如下协议条款,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公用设备、公共场所、园林绿化、公共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维护、交通、车辆停放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

2、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物业的公众制度,并书面告知乙方。

3、建立、健全本物业的物业服务档案资料。

4、制止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使用等法律、法规及小区公众制度的行为。

5、甲方可委托专业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服务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整体管理责任以承包、租赁或其他方式转让给第三方。

6、依据本协议向乙方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7、编制物业服务年度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编制小区费用收支年度预算和费用收支年度结算报告。

8、每半年在指定地点向乙方公布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收支帐目。

9、提前将房屋的装饰装修注意事项和限制条件书面告知乙方。

10、不得占用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

11、向乙方提供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等有偿服务。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参加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2、监督甲方的物业服务质量,就物业管理的有关问题向甲方提出意见和建议。

3、遵守本物业的《临时管理规约》和公众制度。

4、依据本协议向甲方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5、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在使用、装修过程中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外观和用途。

6、遵守本物业房屋装修管理规定,装饰装修房屋时,不得对房屋内外承重墙、梁、柱、楼板、阳台、天花、屋面及通道进行违章凿、拆、搭、占。

7、不得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

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先通知甲方,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

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

8、不得在户内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

9、不得利用房屋从事危害公共利益或违法的活动。

10、转让房屋时,应事先通知甲方,并督促受让方与甲方签订本协议。

11、对承租人、使用人及访客等违反本物业公众制度和《临时管理规约》等规定造成损失或损害的,需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12、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物业的给排水、通风、采光、维修、通行、卫生、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物业管理服务内容

一、房屋维修养护服务

1、房屋自用部位及设施的维修养护

房屋本体自用部位及设施的维修养护由业主实施并承担费用,可委托甲方提供有偿服务。

2、房屋本体共用部位及设施的维修养护

(1)房屋本体共用部位是指结构相连或具有共有、共用性质的部位、设施和设备,具体项目如下。

承重结构部位:

包括基础、屋盖、梁、柱、墙体等。

抗震结构部位:

包括构造柱、梁、墙等。

本体共用空间部位:

包括外墙面、消防楼梯、公共通道、门厅、电梯厅、天面、住宅大堂等。

本体共用设施设备:

包括电梯、本体消防设施、本体上下水主管道、本体共用安防监控设施等。

(2)房屋本体共用部位及设施的维修养护由甲方组织实施,本项服务发生的费用按照《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和监管若干规定》办理,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支付。

(3)人为造成共有部位损坏的,由责任人负责维修;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二、卫生消杀服务

1、小区广场、道路、市政、园林绿化地、露天停车场、垃圾中转站等范围的清洁卫生。

2、楼宇大堂及楼层地面、墙面、天花、通道、扶手、垃圾桶、架空层、消防通道、停车场、设备房、电梯轿厢等范围的清洁卫生。

3、楼宇天面、采光井、平台等范围的清洁卫生。

4、对上述范围定期进行除“四害”消杀。

三、公共秩序维护服务

1、服务项目

(1)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本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

(2)在小区内进行安防、消防监督和定期巡视。

(3)小区消防监控中心实行24小时值班,受理、处理各类信息。

2、责任

(1)不发生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火灾事故。

(2)不提供业主人身及财产保险保管特别服务。

四、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服务

1、服务项目

(1)维护小区道路行车畅通和消防通道畅通。

(2)提供小区室内外停车场的车位使用服务。

2、责任

不提供车辆保险、保管的特别服务。

五、绿化养护服务

1、对小区范围内的花、木、草地进行定期修剪、浇水、施肥,保持绿化植物生长良好。

2、对园林设施进行维修养护,保持正常运行。

六、社区文化服务

举办社区文化活动,活跃社区文化氛围,促进邻里和睦关系。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物业管理服务事项。

第三条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一、房屋外观保养服务

1、保持楼宇外观统一、美观。

2、无乱搭建、乱张贴的违章现象。

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维护和管理服务

1、按维修养护计划安排维护和管理,保持正常运行。

2、如有破损随时维修。

三、公共设施、设备运行服务

1、定期养护设备,保持完好,运行正常。

2、临时维修需停水、停电、电梯停运时,提前以公告形式告知乙方。

四、卫生消杀服务

1、小区楼宇公共部位达到无明显尘沙、无积灰、无积水、无污渍、无杂物、无蜘蛛网。

2、垃圾定时清运,无积压、外溢、异味。

3、定期安排除“四害”消杀。

五、绿化养护服务

1、定期安排花草浇水、施肥、杀虫、花木修剪。

2、达到花草无死株、树木无枯枝、草坪修剪整齐、无杂草、无黄土裸露,生长茂盛。

六、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

1、保障小区通道行车畅通,车辆进出有序。

2、保障小区消防通道畅通。

3、车辆停放整齐,标识标线齐全清晰。

七、公共秩序维护服务

1、小区内无与物业管理有关的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火灾事故发生。

2、实施二十四小时封闭式管理,维护小区正常有序的公共秩序。

八、消防监控服务

1、消防设施、设备定期检查养护,正常运行。

2、组织成立小区义务消防队,并配备相关灭火器材和设备。

3、发生火警及火灾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及时通告,减少损失。

九、小修和急修服务

1、零修当天完成。

2、小修2日内完成。

3、急修突击完成。

第四条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1、本小区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方式。

2、物业管理费按(月/季/半年)交纳一次,交纳费用时间:

每月15日前。

3、住宅用房物业管理服务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元。

4、住宅改作办公用房的管理费,在住宅物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100%,即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月元。

5、乙方出租物业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由乙方负责交纳。

6、乙方转让物业时,须交清转让之前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水电费等各项费用。

7、乙方须自入伙通知书规定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按上述标准,向物业服务企业缴纳物业管理费。

第五条有偿服务费用

一、车位使用费

停车场由开发商委托甲方管理,为住户提供车位有偿使用及停放服务,车位使用费按下列标准执行。

1、小汽车室内停车费:

元/月。

2、车位使用费根据市物价局文件规定进行调整。

二、有偿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

按甲方公布的《小区有偿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执行,乙方可选择其他单位提供服务。

第六条代收代缴收费服务

受有关部门或单位的委托,甲方可提供代收代缴收费服务(代收代缴费用不属于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如水费、电费、有线电视、煤气开户等),收费标准执行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

第七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一、专项维修资金的缴费方式。

根据市政府之规定,缴存主体为购房人的,由建设单位在售房时出具《通知书》,购房人携带购房合同复印件及《通知书》到专户管理银行缴款,一次性足额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二、维修资金的使用遵守以下规定。

1、维修资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

2、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

(2)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3)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4)物业服务企业持有关材料,向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

(5)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维修资金的通知。

(6)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3、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需要使用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方案。

(2)业主大会依法通过使用方案。

(3)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4)物业服务企业持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列支维修资金。

(5)业主委员会依据使用方案审核同意,并报政府主管部门备案;政府主管部门发现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使用方案的,应当责令改正。

(6)业主委员会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维修资金的通知。

(7)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4、维修资金在市房产主管部门、专户管理银行、业主共同参与的全过程监管下使用。

5、业主可以查询本帐户的资金使用状况,但不可自行提取资金。

6、维修资金自存入专用帐户之日起按规定计息,利息转入本金滚存使用和管理,并核发到每个业主的帐户上。

7、商品住宅之间或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8、乙方转让房屋所有权时,其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基金余额不予退还,一并转让给新业主。

第八条保险

1、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保险由甲方代为办理,保险费用在维修资金中支付。

2、乙方的家庭财产与人身安全的保险由乙方自行办理。

第九条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协议,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乙方违反本协议,使甲方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甲方违反本协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乱收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清退所收费用。

4、乙方违反本协议,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收取滞纳金。

第十条其它

1、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时,甲方因采取紧急措施造成乙方财产损失的,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2、在本协议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无法履行,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协商处理。

3、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无效的,可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本协议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5、本协议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6、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7、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深圳市合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盖章)

代表人签字:

签署日期: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乙方(业主)签字:

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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