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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出口措施案例

鼓励出口措施案例

案例一保税物流中心利润新起点

2006年4月4日,北京市商务局在其年度进出口会议上宣布,将为位于北京市顺义区的天竺出口加工区申请扩展物流功能。

同时,建设空港保税物流中心、申办北京经济开发区(亦庄)保税物流中心。

这无疑为国外大企业在北京的加工链条逐渐延伸,在中国国内的加工层次逐渐增多的情形下发展加工贸易,同时使得众多国产的原材料加入到整个加工贸易链条中去创造了优势条件。

北京保税物流中心建成后,北京的配套加工企业可以在北京直接实现“出口退税”,进行深加工产品的结转。

“香港一日游”获利还是浪费

由于中国内地极为丰富的劳动力资源和较为低廉的劳动力成本,加上中国政府改革开放、吸引外资的优惠政策,中国已经成为国际制造业发展最为迅速的国家。

这就使得许多境外知名企业把生产厂址设在中国内地。

同时,为了提高经济效益,获得最大的生产能力,企业将产品的零部件分别由不同厂商生产。

生产厂商各自负责一道生产环节,同时每道环节以其生产的产品又为下一道生产环节提供原材料,最后一道环节才生产出最终产品。

因此,如何使每道环节都充分享受到国家的优惠政策就成为了企业税收筹划中十分重要的问题。

对上道环节厂商而言,如果下道环节厂商也在境内,按常规做法,其销售行为应确认为国内销售,应按国内销售的规定,计算销项税额,缴纳增值税。

即使最终产品主要用于出口,上道环节厂商也不能够享受出口退税的优惠政策,其进口的原材料,也不能够根据“进料加工复出口”的相关政策在进口环节按“进口料件”免缴关税、增值税。

这就使得货物“香港一日游”现象产生。

香港,作为一个自由贸易港,对任何货物的出入港、对任何货物在港内的销售,都不征收关税和增值税,而仅对公司利润征收16.5%的公司利得税。

如果把上道环节厂商的产品先出口运送到香港,再由香港进口转运到下道环节的厂家,上道环节厂家就可以享受出口退税的优惠政策,下道环节的厂家也可以以“进料加工复出口”或者“来料加工”的名义向海关申请免税,为企业带来税收利益。

投资者所需要做的事情仅仅是在香港注册成立一个公司而已。

而且采取这种办法所得到的税收利益还不仅仅如此。

货物通过“香港一日游”,企业还能采用“转让定价”的方式将一部分利润转移到香港或者其他国家,使境内企业推迟进入“获利年度”,从而增加享受减免所得税的年限,获得更大的税收利益。

只要将转移过程中的差价率控制在商业交易的合理范围内,就不会因国内的“转让定价审计”而受到调整收入的处理。

同时,由于货物通过“香港一日游”,增加了企业的出口销售比例,还能够争取到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

例如,可以将再投资退税率从40%提高到100%。

虽然这种货物“香港一日游”的行为会增加企业的运输成本,但通过测算,只要企业获得的税收利益大于增加的运输成本,这种做法就能够为企业带来净收益。

于是,在税务筹划人士的策划下,一场规模浩大、轰轰烈烈的货物“香港一日游”正在香港与内地之间进行着,大量货物出口到香港,不拆箱又重新进口,返回到内地。

这种现象,促进了运输业的繁荣,却导致企业的效率降低、成本增加,并且造成了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

节省成本的场所

物流中心外企业报关进入物流中心的货物视同出口,由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企业即可办理出口退税。

货物进入保税物流中心可以无限制停留。

物流中心外企业从物流中心运出货物,海关按照对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进口手续,并对报关的货物按照现行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征收或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区内货物自由流通,不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进出境及中转货物在物流中心内可以分拆、集拼。

保税物流中心的建立,使得企业可以通过保税物流中心进行进出口贸易,这就可以完全替代货物“香港一日游”,企业同样得到了货物“香港一日游”所能带来的全部税收利益。

对政府来说,建立保税物流中心,将一部分企业因“转让定价”而转移的利润留在物流中心内,这样可以减少企业所得税的流失。

对于加工贸易出口额排名全国第9的北京市而言,排名在前面的8个省市都已拥有了自己的保税物流园区和保税物流中心。

而这9个省市的贸易出口额占到全国总量的97%。

由于北京没有保税园区或者保税物流中心,北京很多生产元器件或者半成品的配套加工企业,一般会将自己生产的配套半成品运到天津、上海的保税园区或者苏州的保税物流中心,实现出口退税后,再卖给北京的企业。

这也就是所谓的“境外一日游”。

天竺出口加工区申请扩展物流功能、建设空港保税物流中心、申办北京经济开发区(亦庄)保税物流中心的建立将使得北京加工贸易出口额在全国总量中的比例得到提高。

据悉,北京空港物流中心已于2005年8月获得了海关总署的批准,正在建设之中。

这成为全国第一批获得海关总署批准的保税物流中心(B型)之一,也是目前国内首家设立在航空港的保税物流中心。

北京市“十一五”外经贸规划确定的重点任务是“转变出口增长方式,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而设立三个物流中心正是实现“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直接措施。

分析题:

1、什么是保税物流?

保税物流中心何以成为利润新起点?

2、“保税物流”是如何节约成本的?

 

案例二一宗深加工结转追偿案件的启示

2007年1月,A公司以OA-90天(付款方式:

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赊帐(OA))支付方式向广东某深加工买家B工厂销售货物,发票总金额31万美元,B工厂支付5万美元货款后,拖欠余款26万美元。

2007年4月16日,B工厂向A公司出具“还款协议”,确认将于2007年5至7月分三期偿还所有拖欠款项,但未能如约付款。

由于投保了出口信用保险,A公司于2007年6月就其应收账款损失26万美元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下称“中国信保”)提出索赔申请,并委托中国信保调查追讨。

案件处理

接受委托后,中国信保的律师立即展开了对买方的调查和追讨工作,经实地考察发现B工厂已不再经营。

在明确了中国信保的追讨意图后,B工厂授权的律师要求到访人员出示公章和应付款凭证原件进行身份审核。

在完成身份审核后,B工厂的律师立即拿出了已事先盖章备好的协议书,要求追讨人员签字。

根据该协议规定,20万美元以上的欠款按25%比例一次性清偿,10天内还清,对不同意该和解协议的债权人,B工厂不再与其协商。

中国信保拒绝了B工厂单方提出的“霸王条款”,非诉追讨已无法继续推进。

中国信保对B工厂的企业工商注册信息和信用状况进行了调查:

B工厂为“三来一补”企业,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而投资方为台湾公司C。

考虑到对B工厂进行诉讼后可供执行的财产十分有限,且国内的胜诉判决在台湾地区执行也有存在较大障碍,中国信保遂将追讨对象转为B工厂的台湾母公司C。

中国信保的台湾合作伙伴与C公司取得联系后,C公司表示对B工厂与A公司之间的交易一无所知,并反馈目前C公司的大量应收账款无法收回,运营资金链断裂,根据目前的财务状况,只能分18个月打5折还款,了结全部债务。

为更加准确地掌握C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中国信保对C的资产结构进行了调查,发现C公司在彰化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1330万台币的抵押贷款已到期,且在美国、香港、韩国有3笔总计90万美元的应收账款无法收回。

获悉此重要财务信息后,中国信保立即向C公司提出了新的债务解决方案,即在C公司同意将拖欠款项对应金额50%的应收账款转让给A公司的前提下,接受C公司提出的对剩余50%欠款分18个月清偿的还款方案。

但C公司拒绝了这一和解方案,称回收的应收账款应首先偿还银行的抵押贷款。

为了进一步向C公司施压,追账机构随即向C公司表示要对其提起诉讼。

C公司立即反馈,最近正处于产品销售旺季,两周内会有大量资金回笼,待收回货款后立即偿还对A公司的债务,目前中国信保正密切跟踪C公司的还款情况。

 

案件启示

(一)结合追讨主体的不同特点,制定切实有效的追讨方案。

本案的追讨主体是国内从事深加工结转业务的企业。

该类企业主要包括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三来一补”企业和具备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此外,还有少量的个人独资企业。

“三来一补”企业通常由境外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在境内投资设立,主要从事生产加工业务,产品返销国外,本身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此类企业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无法在内地融资,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缺少自主权,一些企业对机器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货款一般由境外投资方支付。

严格来讲,该类企业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署合同。

但在本案中,基于便利的考虑,国内出口商A直接与B工厂签订合同,此举为向外商投资方追讨欠款增加了难度。

另外,该类企业财务信息不透明,有时很难从公开渠道获取相应的财务数据,对其授信也会遇到一定障碍。

由于“三来一补”企业经营状况不稳定,在拖欠货款的情况下,很有可能以负责人逃匿、企业无预警恶意倒闭的形式逃避债务。

本文认为,在初步判断此类企业虽无还款意愿,但具备一定还款能力的情况下,最有效的追偿方式就是将债务人和外商投资方列为共同被告,在国内对其进行诉讼,并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对被申请人财产进行查封、扣押,以法律强制执行力为后盾,迫使债务人清偿债务。

对于财务状况较差的“三来一补”企业,如在国内对其和外商投资方进行诉讼,可能会发生公司可执行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的情况,此时需要关注国内法院的胜诉判决能否在投资方的国家或地区得到执行。

(二)国内法院胜诉判决在投资方的执行情况分析。

深加工买家的投资方多为台商和港商,现就国内法院的商事判决在香港、台湾地区的执行情况做一简要介绍和分析。

尽管1997年香港回归以后,多项重要的区级协议为大陆判决在香港地区的承认和执行扫除了一些障碍,但关于债务纠纷的国内法院判决在香港的承认和执行,可能还存在一定的问题。

关于大陆判决在台湾地区的承认与执行,国内胜诉判决在台湾法院并不能直接执行,申请人将国内法院的判决作为一个纠纷事实的证据,向台湾有管辖权的法院重新起诉,台湾当地法院将其作为证据,经举证、质证、认证等程序后,最终做出是否执行国内胜诉判决的司法裁决。

(三)即时调查债务人资信状况,适时调整追偿方案。

成功的海外追偿工作离不开准确、高效的资信调查。

本案中,对B工厂注册信息的调查结果,保证了中国信保适时将追讨对象确定为台湾投资方;而对台湾投资方资产负债结构的调查结果,也为追讨方案的制定和调整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因此,必须结合买家动态的财务和经营管理信息,制定并适时调整追偿方案,从而达到良好的追偿效果。

问题分析:

1、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主要功能是什么?

2、追讨国际债务的主要障碍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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